年终奖个税的税务筹划

2020-11-28 03:27张维武
大众投资指南 2020年18期
关键词:速算年终奖所得额

张维武

(温州市公用集团,浙江 温州 325000)

2018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一是提高免征额,从3500元提升到5000元;二是转变税制,从分类征收转变为分类和综合相结合;三是完善了税前扣除制度。同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确定了新个税法实施和专项附加扣除的细节问题。

新个税修订后,居民个人可以选择将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由此,年终奖的计税方式允许自主选择,为个人带来了个税筹划的空间。

现在我们分别用两种不同计税方式为个人选择年终奖计税方式提供参考。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

在该方式下,个人年终奖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视同单独一个月的应纳税所得额,全额除以12个月按月度税率表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使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现在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某公司职工2020年工薪报酬为取得代扣“三险一金”后的工资90000元,专项附加扣除10000,其他扣除没有,应纳税所得额90000-60000-10000=20000元,适用3%税率,汇算清缴应纳税额为:20000*3%=600元。

假设2020年年终奖36000元,纳税人选择单独纳税,36000/12=3000,36000*3%=1080元;我们再假设该职工取得2020年年终奖为36001元,那么纳税黑洞就出现了!36001/12=3000.08,6001*10%-210=3390.1,两者间的差额=3390.1-1080=2310.1元,多领1元年终奖,却多缴个税2310.1元!真的是“甜蜜的烦恼”啊?

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我们知道:《财务管理》这门学科的筹资管理中有个概念:每股收益无差别点。参照这个原理,我们假设在第一档(年终奖36000元)的年终奖纳税黑洞的上限是X,则有下面的公式:X-(X*10%-210)=36000-36000*3%,经过计算,X=38566.67元,即第一档的纳税黑洞区间为:36000元至38566.67元;

同样的计算原理,假设第二档的年终奖纳税黑洞的上限是,则同样有下面的计算公式:Y-(Y*20%-1410)144000-(144000*10%-210),经过计算,Y=160500元,即第二档的纳税黑洞区间为:144000元至160500元;同样的计算原理得出不同档次的个人年终奖纳税档次纳税黑洞,如前所述,不再一一计算了。最后在300000元至318333.33元,420000元至447500元,660000元至706538.46元,960000元至1120000元档位都会存在年终奖陷阱,所以各等级年终奖发放时要避免这些区域。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税

在该方式下,个人需要先将年终奖和当月及本纳税年度当月之前的工资、薪金合并,用累计预扣法参照年度税率表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扣预缴税额”公式计算并预缴个人所得税。并在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将本年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一起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公式中的累计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累计工资薪金所得扣除至当前月份累计的“三险一金”,累计免征额及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等后的金额。依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及赡养老人6项。

我们来看一个简单的案例:某公司职工2020年工资薪金所得为80000元,专项附加扣除合计为64800元,若发年终奖40000元,他有两种选择:年终奖单独计算和并入综合所得纳税。第一种情况,单独纳税:40000*10%-210=3790元;第二种情况,并入综合所得纳税:40000+80000-124800=-4800,不用纳税!

三、年终奖计税选择的建议

综上所述,年终奖计税的最优方式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需要在考虑全年收入水平(除年终奖外)、专项附加扣除情况及年终奖金额的基础上进行选择。在认识到两种方式的区别后,总结了两种情形:

(一)当个人平时收入较低,扣除“三险一金”后的除年终奖外的全年收入不能完全覆盖全年60000元的基本费用减除和个性化的全年专项附加扣除时(除年终奖外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不论年终奖金额大小,均应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收入,参照年度税率表按累计预扣法计税。

(二)当个人平时收入相对较高,扣除“三险一金”后的除年终奖外的全年收入可以完全覆盖全年60000元的基本费用减除和个性化的全年专项附加扣除时(除年终奖外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正数或零),若年终奖的金额和除年终奖外应纳税所得额之和≤36000元时,两种计税方式无差别,可任意选择;若两者之和>36000元时,如单独计税方式下年终奖适用税率等于除年终奖外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则应选用单独计税方式。如两者税率不相等,则需对采用不同方式计税时全年综合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进行仔细测算后方能进行选择。

新个税的实施,给了税收筹划丰富的空间。通过本中案例对个税的税收筹划进行简单的分析探讨,希望通过精准的计算,避开年终奖的黑洞,就能感受到政策带来的实实在在的优惠,增加纳税人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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