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民法典之医患纠纷

2020-11-27 06:33
江淮法治 2020年17期
关键词:责任法病历民法典

视觉中国/供图

2016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强调,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民法典作为国之重典,对人民群众的医疗健康也作出了多处法律规范的改善,首先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沿用了民法通则中关于公民享有健康权的规定,并将公民改为自然人,扩大了健康权的适用范围;其次,民法典在第七篇侵权责任第一章一般规定中,沿用了侵权责任法中关于民事主体卫生健康被侵害时,其侵权责任构成及责任方式;之后,民法典在第七编第六章关于医疗损害责任中则是沿用并改进了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类型及推动过错责任等十一条具体实施规定,这是自2009年侵权责任法颁布以来,对医疗损害纠纷民事法律规范最重要的改进,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对实务中的医疗纠纷有良好的指导作用。

◆ 背景杂谈

自2003年抗击“非典”取得成功后,我国的卫生健康领域一直受到持续的关注,其中公立医院标准化建设及公共卫生体系的升级也已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在之后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也进一步设置了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完善了基本医疗保障及医疗服务制度,减轻了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负担。但是,我国人口基数大,群众的卫生健康面临着生态环境恶化、生活方式不健康、慢性疾病患者增多、肿瘤等多种挑战。

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的当下,部分地区的医闹及伤医事件又将医患纠纷的矛盾再次推上风口浪尖。产生这些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卫生健康体系法治化水平不高,在诊疗行为中存在药品价格虚高、医疗服务价格不合理、滥用新技术、医疗流程繁杂等问题,从立法层面而言,这也是一部分卫生健康法治领域内现行法的立法质量问题,导致目前的法治监督无法有效实行。

◆ 国外处理医患纠纷的方式

在德国,发生医患纠纷后,若患者与医疗机构私下无法达成协商一致,患者可以选择去专门的调解机构,由医疗专家及法律专家共同评价该纠纷是否构成医疗损害,而这些专家及调解机构的办公费用均由保险公司承担。

在日本设有专门听取患者抱怨不满的机构,并向患者提供住院时的生活用品。在治疗过程中,实习医生要想参与其中,必须得到患者的同意。同时,为了保护患者的隐私,日本患者的床位上有帘布遮挡,医生经患者同意后才能拉开帘布。

在挪威,医学类大学在对学生授课之初会专门教授学生如何与患者沟通交流,提前预防医患矛盾。

此外,针对患者与医疗机构话语权不平等的情况,国外还成立了许多患者组织,例如泰国的艾滋病通路基金会、南非的治疗行动运动等,这些组织可以代表患者发起集体诉讼,参政议政并向社会发声。

◆ 民法典对医疗损害纠纷的改进之处

民法典对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沿用了侵权责任法的内容,并对患者权利及医院的管理义务作出改进。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明确同意。此处,不仅将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中的“书面同意”变更为“明确同意”,还使得诊疗中的风险告知义务更加灵活,更加有针对性。其次,评价医疗机构是否侵犯患者隐私时,不再要求达到造成患者损害的后果。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若医疗机构未经患者同意公开病历资料或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此外,民法典将遗失或违法销毁病历的行为纳入医疗损害的过错范围,进一步扩大医院对病历的管理义务,并在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强调了医疗机构应及时提供患者要求的病历资料。虽然民法典在此处未释明“及时”的时间范围,但相信后期会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或规定作出进一步细化。

◆ 生活案例

2016年陈某在某地县医院住院治疗接受输液时,出现危险症状,当地医院对其开展抢救并建议转上级医院,然而陈某在转院过程中出现呼吸、心跳停止,并最终抢救无效死亡。陈某的家属将该县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县医院无陈某的病程记录,而且抢救记录也不规范,因此酌定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县医院认为其已对患者实施了必要的急救措施,治疗过程中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在陈某出现早期症状时,医院未采取相应的诊疗措施,贻误了病情,而病历中缺失抢救记录,护理记录也未按要求进行详细记载,存在医疗过失,故一审酌定的20%责任并无不当,驳回上诉。

病历资料是医患纠纷中鉴定医疗事故及过错的关键性材料,从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规范填写及妥善保管病历是医疗机构对患者的诊疗义务之一。根据民法典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及其家属可以要求医疗机构立即提供全部的病历资料,并对这些资料进行封存以免被人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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