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将优先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分别对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设置了禁止性行为: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新增“禁止新增农业种植”等规定;对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新增“禁止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禁止从事采砂、对水体有污染的水产养殖、放养畜禽等活动”“禁止新增使用农药、化肥的农业种植和经济林”等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还建立起“约谈限批”制度,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区域,要求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还应当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