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户改”背景下稳定居留农业转移人口的落户意愿
——基于新劳动力迁移理论分析框架的实证研究

2020-11-27 09:15
南都学坛 2020年6期
关键词:含金量落户户籍

诸 萍

(浙江红船干部学院 经济学教研室,浙江 嘉兴 314000)

一、研究背景

新一轮的户籍制度改革实施6年以来,在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深化户籍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大进展[1]1-9。其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中明确提出流动人口落户工作的四类重点群体,其中包括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的农业转移人口,即稳定居留的农业转移人口。文件还明确规定,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但是,尽管如此,就现有的调查研究来看,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过程依然缓慢,农业转移人口的落户意愿不仅远低于非农转移人口[2],而且也远低于其在城市的居留意愿[3]。其原因何在?这是本研究将重点探讨的问题所在,也将是影响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关键所在。再者,现有研究大部分是把农业转移人口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而本文将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对城镇落户工作的重点群体,即农业转移人口中已在城市长期稳定居留的群体进行落户意愿的研究。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从农村迁入城镇,稳定居留的农业转移人口已成为城市地区的常住人口,但其户籍却依旧留在农村地区,从而产生了大量的“人户分离”现象。不管是人口迁移还是户籍迁移都极具复杂性,但两者的决策机制极为相似,背后都蕴含着一定的规律性。Stark等人提出的新劳动力迁移理论,特别适用于解释发展中国家乡城人口的迁移决策问题。该理论认为,经济因素仍是最主要的迁移动机,迁移决策是家庭效益最大的理性行为,其目标不仅要最大化其预期收益,而且也要最小化其家庭在制度不完善的社会中所面临的风险[4]。同时,为弥补托达罗模型中“预期收入”假说对迁移动因解释力的不足,新劳动力迁移学派还借用了伊斯特林“相对剥夺”假说,引入了社会性因素来分析迁移问题,并认为在控制了迁移的预期收益时,迁移决策最终由该家庭在特定的参照群体中所感知的相对剥夺感所驱动[5-8]。换言之,理性行为原则和相对剥夺假说是促成迁移的两大重要动因,而户籍的迁移同样遵循上述两条基本原理。落户城市与否的决策,不仅是农业转移人口的个体理性行为,还是该群体的社会心理反应。

(一)理性行为原则与城乡户籍含金量的变动

新劳动力迁移经济学派在解释发展中国家乡城人口的迁移决策问题时所提出的一个基本观点是,农民的行为是同时遵循经济理性原则和生存理性原则的。换言之,农民不仅追求收入的最大化,同时还追求较低的风险和较高的生存保障。虽然相比过去,城乡二元结构大为改观、农业生产技术明显提升、农村社会保障不断健全,但对于农业转移人口而言,其生存的不安全感也伴随人口的迁移活动从来自农村转为来自城市,即逐渐转变为来自城市经济增速下滑、产业转型升级、生活成本提升、就业不稳定等的不确定性风险,尤其是在当前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后带来了更多的就业和收入限制[9]。因此,农民的落户意愿同样也会受经济利益和生存安全的双重影响,必须同时接受农民行为的经济理性和生存理性思想。

伴随市场化改革和户籍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大量附着于户籍上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逐渐被剥离,户籍的意义和作用已发生根本的改变[10]。一方面,城乡户籍价值的变动往往局限于特定的行政范围内,即同一县(市、区)内城乡户籍价值的差异几乎消失,甚至出现逆转,但不同区域范围内的农村户籍与城市户籍则可能依然存在较大差异,尤其是与行政等级较高、规模较大的迁入地城市相比[1]274-278。另一方面,受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的影响,农业转移人口的户籍迁移不再意味着放弃原户籍所附加的各种福利,尤其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农村户籍所特有的权益。在原籍地社会福利与迁入城市相近的情况下,农业转移人口在原籍地所拥有的土地资产,已不再仅仅是农民生存的最后一道屏障,而更是成为农业户口特有的资源和优势,尤其是在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土地的价值已有不同程度的提升[11]188-190。农村户籍含金量明显变化,迁移户籍的机会成本变得相对较高,从而进一步降低了城市户籍的吸引力。因此,在利润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的理性行为原则下,农业转移人口是否落户城市的决策必须同时考虑其原籍地农村、迁入地城市所在地及其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即迁移行为中城乡户籍含金量的变动情况。

由此,本文提出了如下第一个理论假设。

假设a:基于利润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的理性行为原则下,农业转移人口的落户意愿与城乡户籍含金量的变动密切相关,且表现为迁出地农村户籍含金量越高,则进城落户的意愿也越弱,而迁入地城市户籍含金量越高,则会增强落户城市的可能性。

(二)相对剥夺假说与农业转移人口的城市身份感知

相对剥夺感(relative deprivation,RD(1)也有部分学者将relative deprivation译为“相对贫困感”。但考虑到非经济性的社会性因素(如就业机会、福利待遇等)同样也会带来心理上的被剥夺感受,而“贫困”一词带有较强的经济属性,本文认为,将relative deprivation译作“相对剥夺感”更为贴切。),是指个体或群体通过与参照对象进行社会地位和处境等的对比,并由此产生的基本权利被剥夺的主观感觉[12]。目前,这一概念已被广泛用于描述人们的社会行为。以Stark为代表的新劳动力迁移经济学派最早将其引入,并利用该模型解释乡城迁移的行为机制。国内也有学者对此假说进行了相关验证,结果同样显示,相对剥夺感是决定迁移的一个重要动因,且在原住地感受到的相对剥夺感越强,其迁移到外地打工的动机也越强[13-15]。因此,户籍的迁移决策也极有可能受到来自迁入地的相对剥夺感的直接影响。

与此同时,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市,就本质而言,亦是一个身份转换的问题,是由农民身份逐渐转变为城市市民身份的动态演变过程[16-17]。但是,审视农业转移人口与城市社会的关系,不难发现,农业转移人口虽已进入城市地区,但他们主要还是在不太成熟的市场层面与城市发生联系,在比较边缘的社会文化层面与城市发生联系。尽管伴随户籍制度的改革,城乡二元分割的局面明显改善,但本地人口和外来人口的隔离依然顽强存在。因此,农业转移人口往往只是在城市的经济系统中被接纳,而在其他系统尤其是文化系统中依然较难融入[18]。所以,在与本地市民比较时,农业转移人口可能会因为社会资源分配的不平等、客观经济条件的差异等现实而产生心理预期落差或被剥夺的心理状态,即“相对剥夺感”。相对剥夺感越强烈,其对“外地人”这一处在相对剥夺地位的社会身份也越认同,从而进一步强化本地人和外地人的身份差别[19]。这也反过来导致农业转移人口对城市社会的复杂情结,并进而影响其市民化倾向[20-21]。

由此,本文提出如下第二个理论假设。

假设b:在预期收益一定的情况下,以迁入地市民为参照对象,农业转移人口所感知的相对剥夺感程度越强,农业转移人口对其城市身份认同感就越低,其不愿落户城市的意愿也会越强;反之,城市身份认同感较高,且更倾向于落户城市。

三、分析框架及变量处理

(一)分析框架及数据来源

参照新劳动力迁移经济学派在分析城乡人口迁移时的理论架构,本研究设计了如下的分析框架(如图1),用于探究在“新户改”背景下稳定居留农业转移人口在满足迁入地城市落户条件下的户籍迁移意愿,重点基于理性行为原则和相对剥夺假设对户籍迁移决策机制进行实证检验。

图1 客观条件满足时稳定居留农业转移人口是否愿意落户城市的分析框架

研究所用数据源自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开展的“中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由于本研究的调查对象为“稳定居留的农业转移人口(即在流入地居住时间5年及以上,非本区、县、市人口且在2017年5月年龄在15周岁及以上的农业户籍流动人口)”,经过样本删选和剔除,最终得到有效样本60033个。

(二)变量设计及处理

1.被解释变量

本研究选取调查问卷中“如果您符合本地落户条件,您是否愿意把户口迁入本地”这一问题来表明稳定居留农业转移人口在流入地城市的落户意愿,将“不意愿”标记为1,“没想好”为2,“愿意”则为3。并且,由于问题中含有“如果符合本地落户条件”的前提假设,使得农业转移人口在决策是否落户城市时不受客观条件的限制,而仅需考虑其主观意愿,这将极大地简化并聚焦研究问题,也有利于厘清户籍迁移的决策机制。在符合本地落户条件下,稳定居留的农业转移人口中仅有38%愿意在迁入地城市落户,36.4%明确表示不愿落户城市,另有25.6%态度不明确。

2.解释变量

结合上述的分析框架,并参考国内外学者对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意愿的研究成果,本研究将重点分析城乡户籍含金量变动程度、城市身份认同感与相对剥夺感两类指标对稳定居留农业转移人口是否愿意落户城市的影响,同时将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等基本人口学变量作为控制变量纳入模型。具体变量选择如下。

(1)衡量城乡户籍含金量变动程度的变量,必须同时兼顾迁出地和迁入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其中,农村户籍含金量,主要从宅基地、承包地、集体分红的拥有情况以及迁出地农村所在城市等级和区域两个方面进行度量;城市户籍含金量,主要通过迁入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迁出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值(2)注:此处迁入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迁出地的“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数据均来自2017年中国大陆地区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计年鉴。以及迁入地城市等级和区域两个方面进行度量。

(2)衡量城市身份认同感和相对剥夺感的变量。其中,城市身份认同感,以问卷中受访者关于“我觉得我已经是本地人了”中四个档次的自评回答为主要衡量变量;受访者给出的分值越高,说明对城市身份的认同感程度越强;回答“完全同意”的受访者赋值为4,而“完全不同意”赋值为1。相对剥夺感,主要从经济、社会两个维度界定,即农业转移人口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值及问卷中“是否认为本地人看不起外地人”的自评分值(见表1)。

表1 变量定义与描述性统计分析

尽管本研究中被解释变量为有序分类变量,但由于在有序多分类logistic回归的平行性检验中P<0.01,即模型中自变量在各回归方程的效应不同,因此,本文采用了无序多分类logistic模型进行估计,并定义因变量的“不愿意=1”为参照水平。

四、研究结果及分析

就总体而言,以不愿意落户城市为参照组,农村户籍含金量、城市户籍含金量、城市身份认同感、相对剥夺感等各维度内的解释变量均与落户意愿显著相关(见表2)。

首先,从农村户籍含金量来看,稳定居留农业转移人口在迁出地农村所拥有的承包地、宅基地和集体分红的情况均会影响其在迁入地城市的落户意愿,且表现为显著的负效应。同时,相比于人均拥有承包地或宅基地最多的群体,伴随人均拥有量的不断降低,其倾向于落户或没想好的发生比总体呈上升趋势。换言之,农业转移人口在农村所拥有的特殊资产(如承包地、宅基地、集体分红等),仍是当前稳定居留农业转移人口不愿落户的重要因素,且人均的拥有量越多,不愿落户城市的意愿也越强。这是因为尽管国家政策已明确规定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可继续享有在农村的“三权”等既有权益,但是一方面由于不少农户对该项政策不甚了解而对转户尚存顾虑[22],另一方面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市若不退出承包地、宅基地而获得补偿,仅凭目前储蓄或工资性收入来支付城镇社会保险可能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风险,而各地所实际实施的“土地换保障”又主要局限于县域范围内(至多省域范围),与当前人口流动以跨省流动为主的现实相背。并且,该类资产未来的可增值空间越大,其不愿落户城市的意愿也越强。这一点可从迁出地城市等级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影响中看到,即迁出地为直辖市或省会、副省级市的农业转移人口愿意落户城市的概率发生比明显低于迁出地为其他地级市的概率发生比。伴随城市化的快速推进,我国各级政府通过城市规划调整、行政管理体制调整等方式将城市圈不断外移[23]。与城市接壤的农村纷纷被纳入城市的范畴,农村土地资产的预期价值随之明显上涨,尤其是城市化进程较快的直辖市、省会城市及副省级城市地区的农村。因此,基于未来预期收益最大化的视角,农业转移人口迁出地农村所在城市的等级越高,其农村户籍含金量越高,而落户迁入地城市的机会成本则越大。相较之下,迁出地所属区域对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意愿的影响结果较耐人寻味,但也基本符合理性行为原则中“规避风险”的思想。相较于来自东部地区的农业转移人口,西部和中部地区选择愿意落户的概率发生比均显著偏低。一种可能的解释在于中西部地区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薄弱,农业转移人口家庭经济状况普遍不富裕,加上当前城市生活成本高涨、工作收入不稳定、产业转型升级等现实情况,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市可能会面临较大的生存风险。

其次,就城市户籍含金量而言,迁入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迁出地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值、迁入地城市等级、迁入地所在区域等变量的影响均具有统计学意义。与不愿意落户城市的农业转移人口相比,其迁入地城市与迁出地农村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值越大,其愿意落户城市的可能性也越高。并且,迁入城市等级越高,迁入地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越高,在城市稳定居留的农业转移人口越倾向于落户城市或选择没想好。可见,迁入地的城市发展水平及其与迁出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差异,往往决定了迁入地城市户籍的相对价值,从而对农业转移人口的落户意愿产生影响。这是因为我国城市要素集聚大致遵循了礼治等级关系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规律,即人口与经济要素遵照行政等级条件下的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标准进行布局[11]76-81。由于中国尚未形成完善的市场经济机制,经济发展程度更多地依赖于行政资源,这自然就导致城市的行政等级越高,其所能获得的经济资源越多,集聚的人口也越多,该城市的户籍就变得相对稀缺且含金量较高。

最后,城市身份认同感和在迁入地的相对剥夺感,分别会对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的落户意愿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和负向影响。回归结果显示,与不愿意落户城市的稳定居留农业转移人口相比,完全不认同或不太认同自己是本地人身份的农业转移人口选择愿意落户的概率发生比要远低于完全认同自己是本地人的这一概率发生比,前者的概率发生比甚至不足后者的1/3。换言之,对于城市身份认同感越是正向,其选择落户城市的意愿也越强,当然犹豫不决的情况也更为普遍。以城镇居民为参照对象,农业转移人口在迁入地城市的家庭人均收入状况并未对其在城市的落户意愿产生显著影响,但主观所感知的受歧视或受剥夺的程度则存在显著的负面影响。这说明在符合迁入地落户条件并控制其他变量的情况下,社会性因素给农业转移人口带来的心理层面的相对剥夺感,可能要远比经济性因素所致的相对贫困感对其户籍迁移决策影响更甚。

表2 无序多分类logistic回归结果(参照:不愿意落户城市)

五、研究结论及思考

在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的背景下,本研究利用全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基于新劳动力迁移理论的分析框架,对稳定居留农业转移人口的户籍迁移意愿进行探究,重点分析迁出地农村户籍含金量与迁入地城市户籍含金量、城市身份认同感与相对剥夺感对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意愿的影响。主要结论包括:在“新户改”背景下,稳定居留的农业转移人口即使符合迁入地城市的落户条件,总体的落户意愿也不高,仅38.0%的受访者愿意进城落户。新劳动力迁移理论框架用于解释我国农业转移人口的户籍迁移行为具有较好的解释力,户籍迁移决策既遵循预期收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的理性行为原则,也受到社会心理感知的直接影响。迁出地农村户籍含金量对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市总体呈负效应。即使户籍制度改革、“三权改革”持续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在农村所拥有的承包地、宅基地、集体分红等特殊资产,依然是当前稳定居留农业转移人口不愿落户的重要因素,且人均拥有量越多,资产升值空间越大,其不愿落户城市的意愿也越强。迁入地城市户籍含金量对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市总体效应为正。迁入地城市等级越高、迁入地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越高,迁入地相较于迁出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越高,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的意愿也越强。城市身份认同感有助于推动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而农业转移人口在迁入地城市所感知的心理层面的相对剥夺感则会极大妨碍其落户意愿。由此可见,本文所提出的两个研究假设基本都成立。

以上结果表明在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城镇落户工作及市民化进程中,既要着眼于当前如何有效破解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的制度性障碍,依法维护和保障进城落户群体的既有权益,更要从长远发展和生存保障的角度,不断提升农业转移人口的城市社会地位和市民化能力。首先,要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加深推进土地制度改革,尤其要探索建立跨区域、跨省市的“人地挂钩”制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等,可率先在小城镇、中小城市开展农村土地权益和城市户籍权益置换的改革,为异地农民进城落户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和社会保障。其次,要建立农业转移人口成长机制,提升该群体在城市中的经济社会地位和身份认同感。同时,大力弘扬包容精神,增进外来人口与本地市民彼此间的认同,增强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永久居住和生活的信心。再次,依托城市群发展战略,构建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畅通大城市和中小城市之间的产业转移和农业转移人口转移就业的流动通道,增强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对外来人口的吸引力,大力提升教育、医疗、社会保险、交通基础设施、通信网络设施等软硬公共品的投入,中央、省级层面的优质资源和重点项目适当向中小城市倾斜。最后,对现行的户籍制度改革、三权制度改革等政策,需加大宣传力度,消除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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