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田颖,国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和税法之间具有关联性和差异性,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在收入上的差异具有历史性和客观性,从短期内难以消除。随着新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扩大财税之间的差异。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深入,对会计核算工作和税收征管工作要求越来越高,两者之间的差异协调势在必行。如何正确掌握会计准则的规定,并做好财税差异的调整是我们需要面对的现实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修订完善、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的重要成果。准则中规定,企业同时满足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进行转移,并不保留继续管理权以及收入和成本能进行准确的计量,预计经济利益能流入企业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收入的确认。而税法在进行收入确认时,和新会计准则的主要区别是税法并不考虑经济利益能否流入企业的因素,只要其他因素满足即可。这种情况下,税法只确定了收入的行为,而不考虑到以后经济事项的变化,这样规定可以维护税法的刚性,降低税收征收风险,但也可能导致企业的应税收入增大,提高了企业的纳税负担。
分期收款在新会计准则规定中,将其视同融资性质的经济业务,应按照相关合同的公允价值进行销售收入的确定,而合同的签订价格和合同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按照实际利率法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摊销,并计入当期损益。税法对分期收款销售货物的规定相对简单,并没有考虑到公允价值的因素,而只是依据合同价款和收款时间进行收入确认。这种情况下,税法可以进行固定的税收征收,不需要考虑未来公允价值变动对收入的影响,而新会计准则规定需要充分考虑未来收入实现的可能性,并将合同价格和公允价值的差额作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对期间损益进行调整,以完整的反映出企业未来一定期间内收入完成情况,更好的体现了会计的客观性原则。
劳务收入的财税差异主要体现在跨年劳务收入的确认上。新会计准则规定如果能够进行准确的估计,成本能够得到预期补偿,应按照劳务收入的百分比进行收入的确认,而如果跨年劳务收入预期成本不能得到相应的补偿,应将预期或者已经补偿的金额部分进行收入的确认。而税法并不考虑劳务成本是否能够预期得到补偿,只要企业提供了劳务就应该进行收入的确认。从财税差异角度来看,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更能体现出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在预期收入不能得到补偿的情况下,暂缓进行收入确认,防止企业虚增劳务收入。而税法更多的是基于劳务行为的本身,只要企业提供了劳务就应该进行税收收入的确认,而不考虑企业能否获取未来的预期收入,侧重于收入社会价值的实现。
新会计准则对于让渡资产使用权的收入确认只要满足收入的经济利益能流入企业并且可以可靠计量即可。而税法由于存在减免税的规定,对于让渡资产使用权中的国债类收益免税,不计入税法收入范畴。因此,财税差异主要体现在收入的范畴上,而对收入的确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因为受到捐赠取得的资产,不纳入收入范畴,应计入资本公积。而税法对受到捐赠而获得的资产,无论是货币性资产还是非货币性资产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制定分属两个部门,财政部在制定会计准则时,着重考虑会计准则的基本原则进行制度规定,而国家税务总局在进行税法制定时更多的是强调了税收基本原则的要求,两者在制度规定时所站的角度不同,因此,难以避免的将出现一定程度的财税差异。为了减少财税差异,两个制度规定部门应积极的进行相互协调,在制定和修订相关规定时,应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差异,提高会计准则和税法的适用性。
一方面,新会计准则应积极和税法相互协调,尽量减少会计准则中关于收入确认的时间性差异,规范财税差异的调整方法,简化计算程序。必要时,可以将会计核算中的相关信息提供给税务部门,提高税务部门征管效率,降低税务部门的税收征收成本。对于规模较大的企业,应积极建立企业内部税务会计核算体系,按照税法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处理,确保财税差异可通过会计核算全面反映,提高企业所得税缴纳的准确性。另一方面,税法在进行相关规定时,应积极和会计准则的规定相互协调。比如在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的限制条件较多的情况下,税法应积极的吸收规定,采用合理的限制性规定,避免扩大非实现收入的增收,加重企业的纳税负担。为防止企业在会计准则规定中滥用风险估计方法,故意进行偷税和延迟纳税的行为,税务部门应积极建立健全税务稽核机制,防止因为财税差异协调而导致企业偷漏税扩大的情形。同时,应放宽对企业会计方法选择的限制。对征管妨碍不大的情况下,税法在相关规定中,应减少文字描述方面和新会计准则的不同,防止制度执行过程中引起不必要的歧义。在此基础上,应积极改进税制,规范差异、明确调整范围,避免企业纳税人重复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