颠覆性技术创新的空间保护机制研究

2020-11-26 02:43牛亚丽
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 2020年11期
关键词:小生境范式产品

牛亚丽

(南阳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河南 南阳 473061)

一、引言

历史经验表明,历次科技革命不仅是颠覆性技术的“涌现期”,而且是各国全球地位调整更替的“变动期”。全球主要国家及地区普遍认识到发展颠覆性技术的重要性,纷纷出台政策,大力发展“颠覆性技术创新”,并竭力使之成为发展新兴产业、促进经济高端增长的重要手段(白胜,2018;鲍萌萌,2019;张延平等,2019)。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到“突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这表明我国在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过程中,越来越关注颠覆性技术创新,但颠覆性新兴技术在推向市场的过程中并非“一帆风顺”,要经历从“研发”到“市场”的两次“死亡之谷”。

小生境理论的提出能为新兴技术培育与跃迁过程中所遭遇的“死亡之谷”,提供了科学的理论解释和崭新的分析视角,现已被视为全球创新、转型管理的重要研究领域。“小生境”(niche)的概念最早由美国生物学家Grinnel 在1917 年首次运用,之后被很多学者关注和研究(Grinnell,1917;Elton,1927;Hutchinson,1957;Whittaker,1973;Geels,2002)。小生境被看成是“创新出现并走向成熟的地方”,其基本理念主要表现为“通过各种政策支撑体系和运行保障机制,为技术(特别是颠覆性创新技术) 构建受保护的发展空间”,通过试验、学习不断强化对新技术的选择、培育、孵化,最终逐步实现新技术市场化、产业化的过程(钟美瑞,2009;王子龙等,2011;叶芬斌,2012;洪进等,2014;张光宇等,2015;郁培丽等,2019)。颠覆性技术创新是指新技术的成长与跃迁过程,即从技术创新到实现产业创新的过程,沿着“技术小生境培育—市场小生境培育—范式小生境”的产业创新发展的路径,期间存在两次“死亡之谷”。基于小生境的角度,强化对颠覆性技术成长与跃迁过程的认识,牢牢把握颠覆性技术的形成和演进规律,从而营造有助于颠覆性技术发展的政策环境,以助推于政府积极开展对“新兴企业从事颠覆性创新活动”的政策扶持和政策保护,进而为其顺利突破“技术进入市场”、“市场进入产业化”的“死亡之谷”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颠覆性技术创新成长过程及其关键要素

颠覆性技术创新最早由哈佛大学的Christensen 教授于1997年提出,其将创新分为维持性创新与颠覆性创新两类:前者的核心理念是对现有技术产品进行改进,然后以更高的价格将其卖给消费者而获得利润;而后者的基本理念是通过选择不同的技术轨道,为非主流市场的低端用户创造适宜价值,并在利基市场中培育成长,最终占领主流市场。显然,颠覆性创新与渐进性创新、激进式创新、突破性创新具有明显不同,具体描述如表1 所示。按照颠覆性技术创新的本质特点,颠覆性创新的过程可分为技术选择(新技术集创意活、成本低、适应性强于一体)、市场选择(积极探寻“缝隙市场”)、市场建立(突破经济、社会、网络发展困境,进而获得快速发展)、市场扩大(与原来的“主流市场”竞争,不断拓展新的市场规模,实现技术小生境→市场小生境的过渡)、范式形成(陆续成为“市场领导者”,实现市场小生境→范式小生境的过渡) 五个阶段(陈思睿等,2019)。当然,颠覆性技术创新的各成长过程均涉及到一系列的“关键要素”。

1. 颠覆性技术创新成长阶段:技术选择

技术选择阶段发生的“关键要素”主要有新技术研发主体、新技术产品性能、新技术的放弃、新技术选择主体。就新技术研发主体来讲,新兴产业最终必将“颠覆”旧产业,而颠覆性创新的新技术研发主体,在某种程度上可能是“新兴企业”,或者是规模较大、实力较强、创新能力凸显的“领导型企业”。但根据经济发展过程的实践经验来讲,颠覆性创新技术的发明者常常体现为“领导企业”;就新技术产品性能而言,主流顾客所需的产品性能常常表现为“产品总性能”的某一方面,而对其他方面却有所忽视。颠覆性技术在刚进入市场时,在“产品性能”上常常远逊于已有技术的产品;就新技术的放弃来讲,颠覆性创新技术形成后,不太容易被发现,甚至在实力雄厚的大型企业中,亦经常出现一些颠覆性创新技术被“束之高阁”的情况。颠覆性创新刚开始时,领导企业“并不落后于”新企业,但往往是在最终产生“颠覆市场”的影响时,才在竞争中陆续落后于新企业(许泽浩,2016)。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当颠覆性创新技术出现时,领先企业常常基于传统常规、固定的评价标准,缺乏对新技术进行评判和考量,这往往进一步导致“出乎预料”的后果,其严重程度甚至可能是“舍弃项目”;就新技术选择主体而言,新兴企业常常是新技术的“选择主体”,并不需要像领先企业那样密切关注“经营利润”和“客户情况”,因此新兴企业刚开始易选择利润较低的“颠覆性创新技术”。

表1 颠覆性创新与其他创新模式在技术变革、商业模式等方面的比较

2. 颠覆性技术创新成长阶段:市场选择

市场选择阶段发生的“关键要素”主要有新技术的推动者和“生存空间探寻”两个方面:就新技术的推动者来讲,在市场的选择阶段,逐步出现新技术系统的第一批“推动者”。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不同类型的“推动者”虽处于差异化的发展阶段,但实际上其不仅被看成是新技术的“发明者”,其往往被看成是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上推动领导企业脱颖而出的“工程师”,其对颠覆性创新而言,非常重要。新技术的推动者不仅是新技术的发明者、捍卫者,而且是凸显创新精神、冒险精神的经济主体,而这也被视为颠覆性创新推动者的“必须要求”;就生存空间探寻而言,在早期无法获得主流市场上消费者的认可与接受时,颠覆性新技术的推动者和发明者必须要为其产品积极寻找客户。一般而言,其只能寻找低端市场、边缘市场或崭新的利基市场。在经过多次的“试探”之后,新技术的推动者和发明者才能找到“新技术赖以生存的狭小空间”,从而在边缘市场或新市场立足。

3. 颠覆性技术创新成长阶段:市场建立

市场的建立阶段发生的“关键要素”主要有:“解决组织困境”、“技术加速进步”、“技术进步动力源”三个方面。就解决组织困境来讲,颠覆性创新技术刚在市场立足时,需面临各式各样的“成长桎梏”。通常而言,涉及任何产品的低端市场的新技术,利润空间均较为狭小,并不能获得较高的“投入回报”。因此,新兴企业需集聚必需的资源和能力,并在此基础上有效解决颠覆性创新在技术创新、商业组织模式、运营管理领域的诸多困境,从而逐步产生与其运作环境相适应的能力、组织、结构(张宏武等,2009)。为此,新兴企业需实施高效的学习,从而大幅度地创新公司组织管理结构和商业模式。一般而言,新兴企业必须要在很大程度上全方位、多层次、科学构建不同类型的创新组织和良性运作的商业管理模式。这不仅牵扯到充分借助于优良的价值体系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而且还要积极调动各个员工的“主人翁”精神,同时还需逐步塑造“凸显柔性化、网络化的组织”。就技术加速进步而言,这往往被看成是颠覆性创新技术进一步获取“革命性效果”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时亦是其发展、演化过程中异常关键的环节。实际上,技术的跨越式发展通常被看成是颠覆性创新的最为根本性的原因。至于技术进步的动力源而言,市场选择和研发推动是最为市场主体所重视的核心因素。颠覆性技术只需稍微提高,便可获得低端市场的庞大空间和利润。

4. 颠覆性技术创新成长阶段:市场扩大

市场扩大阶段发生的关键要素主要体现为“构建各种网络”和“市场的颠覆性侵蚀”。就构建各种网络来讲,它通常是市场主体较为重视的发展要素,同时亦是实现颠覆性技术持续突破“市场小生境”桎梏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实践发展期间,颠覆性创新应充分依靠产业链和价值链上下游的“纵向网络”和处于同类发展阶段、发展模式、发展体系竞争者的“平行网络”,进一步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获得发展机会、持续累积发展资源以及不断锤炼发展能力。特别是政策环境、文化环境等外部环境陆续被看成是影响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而企业会尽量借助于价值网络、营销网络等,不断构建错综复杂的生态系统,且与上下游企业和同行竞争对手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协同发展;就市场的颠覆性侵蚀而言,颠覆性创新技术陆续在主流市场上凸显越来越强的竞争力,从而蚕食领先企业原来占领与控制的市场,直至逐步接近甚至超越主流技术产品在市场上的占有率。

5. 颠覆性技术创新成长阶段:范式形成

范式小生境产生阶段的关键要素主要体现为产业化的产生和社会愿景的产生。就产业化的产生来讲,伴随逐步成长以及对新的市场环境的不断适应,颠覆性创新技术必定会在其成长与发展的某个时段上极大提升能力,以至于甚至能与立足于主流技术的主流市场进行正面竞争,进而战胜原来的技术。此时在位企业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总体上具有两种策略可供选择。即要么“徘徊于”现有市场上与新兴企业展开全方位、系统性、多层次的竞争,要么依靠一系列的技术研发,逐步转向全球价值链上较为高端的市场(刘贻新等,2015)。但无论结果如何,新兴企业成长到特定阶段后,完全能与领导企业“一较高低”,进而在研发、销售方面获得“先占者”优势,从而在制造成本、商业模式领域,逐步产生竞争对手“难以超越”的优势,最终会不断蚕食领先企业的市场,压缩领先企业的市场空间;就“社会愿景的产生”而言,颠覆性创新技术超越“某种限制”,市场空间不断扩大,甚至渗透于主流市场之中,从而渐渐占据绝大多数市场份额,陆续成为市场的“主导者”,且在长期内维持技术与社会的协同发展,最终推动新技术社会愿景的可持续发展。

三、颠覆性技术创新演化中的“死亡之谷”现象

颠覆性技术不仅是把握科技和产业革新的重要突破口,而且是构建产业全球竞争优势的重要途径。全球新一轮科技、产业革命方兴未艾,颠覆性技术逐步显现,进而促进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加速更替。总体而言,无论何种类型的颠覆性技术创新,其生命周期都经历萌芽期、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四个阶段。

第一,颠覆性技术的萌芽期。产业界、科研组织、高等院校、政府等一系列经济主体,受制于“市场需求拉动”和“技术创新驱动”的双重影响,持续改进原有的产品质量。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创新在创新路径方面较之于原有产品,其主流性能肯定会大幅度落后于“原有技术”,但优点是较之于主流性能不仅更为低廉,而且更容易操作运用(王晨筱等,2018),这被视为具备“潜力的颠覆性技术”。

第二,颠覆性技术的成长期。新技术的“创新轨迹”处于较为明晰的状态,并能较为精准地匹配“市场需求”。在“市场需求的拉动”和“技术研发的推动”双重因素的影响下,颠覆性技术在较短的时间内逐步消除自身技术的缺陷,进而渐渐符合消费者的习惯、市场需求,最终拓展与新技术适合的市场。

第三,颠覆性技术的成熟期。只有非常少的颠覆性技术能陆续克服自身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与市场需求、社会文化需求相关的问题。这些少数的颠覆性技术创新,不仅应加强产品的小生境网络,而且应不但强化技术小生境外部的学习,从而推动新技术产品的市场小生境“基因”跃迁为范式小生境“基因”,完成“市场的扩大”阶段(钱辉,2008;张光宇,2015)。

第四,颠覆性技术的衰退期。在此阶段,新的技术会以较快的速度发展,甚至在很大程度上陆续被视为市场的主流技术产品。但是,由于发展速度较快,新的技术很容易就达到“临界点”,相应市场需求被极大压缩。此时,新技术要么根据技术成长的自然周期进行更替,被新一代的技术所取代,要么在衰退阶段逐步形成崭新的颠覆性技术,将已有的颠覆性技术进行“颠覆”,进而逐步促进技术产品的周期性更新。

与其他技术类似,颠覆性技术同样经历萌芽期、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但其演化过程并非“一帆风顺”,而是经常遭遇不同的发展困境,这具体体现为两次“死亡之谷”。

第一次“死亡之谷”。这主要体现为从“技术产品”到“市场选择”再到“市场建立”演化过程中。位于技术小生境的新技术,虽充满生命力但却并不容易被市场接受,尤其是在技术小生境向市场小生境的过渡中,受制于市场风险预估分析、竞争战略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颠覆性新技术的普及使用会遭遇较大的“路径阻碍”,从而造成实验成果无法通过现实中市场的检验,因此难以通过市场选择进行深层次创新发展,最终只有退化为新技术孵化的实验室,不得不重新进行实验设计与技术培育,甚至有可能完全退出“实验计划”。这次跨越彻底实现由颠覆性技术原理、发明逐步转为现实产品的质的转变,其核心体现为“颠覆性技术实物化”的突破。具体而言,在“技术—工程”阶段,颠覆性技术的发展路径并不清晰,尤其是对技术产品还处于探索阶段。至于对颠覆性技术的研发,基本上是通过“试错”的方式来挑选产品,而选择的标准主要表现为“产品性能是否与生产要求相符”,从此意义上讲,颠覆性技术创新的重点突出表现为“以增强产品性能为中心”。此阶段重点考虑的问题是颠覆性技术的可行性问题。在技术小生境逐步向市场小生境跃升的过程中,若可依靠构筑保护空间极大突破颠覆性技术革新、孵化培育的一系列困境,则可使技术从小生境试验平台陆续跃升为现实的市场,从而促进技术小生境过渡为市场小生境,即新技术成功突破“技术研发与市场应用”之间的第一次“死亡之谷”。

第二次“死亡之谷”。这主要体现为进入市场后实现产业化、社会化之间的“市场扩大”阶段。从“市场建立”到“市场扩大”再到“范式形成”的演化过程中,是市场小生境产业化、规模化的发展阶段,有可能遭遇经验无法普及或政策、市场环境发生显著的变化而造成无法巩固新技术的发展成果,产业创新的技术发展动力“难以为继”,进而造成颠覆性创新技术在产业发展中仅“昙花一现”,最终重新退化到技术小生境的再培育、孵化阶段。这次“死亡之谷”的跨越促使颠覆性的技术产品构建了社会技术体制,进而引领整个社会的进步。在突破第一次“死亡之谷”时,关键技术逐步获得突破,但颠覆性技术表现为“不连续”的态势,尤其是在颠覆性技术发展的类型、技术系统整合的方式等领域,仍存在明显的不一致,很多的竞争性设计还停留于新旧技术的革新、更迭之中,颠覆性的主导设计处于产生时期。实际上,必须要等到主导设计完全确立,方可意味着“技术竞争越过混乱时期”。此时,颠覆性技术创新的产品逐步进入小规模生产的市场阶段,而产品本身逐步从小范围被接受且价格高昂的试验品,陆续转为大众化、规模化、市场化的产品。这种变化不仅体现为关于颠覆性技术创新产品设计的创新方面,而且还表现在对激烈市场竞争的参与方面,而经济可行性在此情况下逐步被看成是各方关注的焦点。即在“工程—产业”期间,企业面临的挑战主要体现为其研发产品能否被市场接受,一旦颠覆性技术创新的产品不被市场认可,则会陷入第二次“死亡之谷”。因此,在市场小生境的培育过程中,依靠市场利基战略陆续成长为主导产业,从而有效发挥市场主导战略在市场检验中的功能,陆续完成路径突破,从而大幅度促进产业创新发展。颠覆性创新生命周期演化的逻辑如图1 所示。

四、颠覆性技术小生境空间保护构建的基本逻辑

1. 颠覆性创新突破“死亡之谷”的基本路径

图1 颠覆性创新生命周期演化的逻辑

基于小生境的视角分析新技术的市场化、产业化过程,颠覆性技术在完成市场化、产业化的过程中,必须要突破从技术小生境向市场小生境之间的第一次“死亡之谷”和市场小生境向范式小生境之间的第二次“死亡之谷”。其中,第一次“死亡之谷”的跨越表明颠覆性的新技术逐步成长为“成熟技术”,并在市场小生境上产生崭新的技术体制;第二次“死亡之谷”的跨越意味着从“技术体制”拓展为“社会技术愿景”,陆续产生产业化,从而推动社会进步。通常而言,突破第一次“死亡之谷”的路径主要有自主创新和模仿创新两种。如果依靠自主创新突破第一次“死亡之谷”,则研发主体必须投入巨额的成本进行颠覆性的技术创新,且可能遭遇较大的失败风险,但技术创新若被市场接受,则极有可能获得垄断的“超额利润”,而自主创新往往围绕争夺主导设计的研发竞争来进行。如果依靠模仿创新突破第二次“死亡之谷”,则研发主体只需要投入较少的成本,且产品性能即使在试错阶段具有某些缺陷,颠覆性技术研发的主体也可在短期内向市场推出更完善的产品,从而在此基础上再次试错。依靠模仿创新突破第一次“死亡之谷”的主要思路体现为:不断理清颠覆性技术创新的思路,从而使之发展的路径从不确定性逐步转为确定性,或促使一系列较为复杂的“技术路线”陆续过渡为较为明细的“技术路线”,从而把资源投向核心技术的研发,并在此基础上寻求突破,最终为形成主导设计创造条件。第二次“死亡之谷”的超越一般体现为以盈利为基本价值取向的技术产业化。这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将“产品化的技术”逐步转化为商品,从而真正完成产品到商品的社会化、批量化的质的转变,而此次转变的关键,不仅表现为配套技术、技术工艺、有关制度的革命性突破,而且表现为市场、客户使用价值的实现和价值的增值。

无论是第一次“死亡之谷”的跨越,还是第二次“死亡之谷”的跨越,均应依靠对技术小生境的培育,其重点在于为技术小生境创造暂时保护而免于市场竞争的特定领域,此领域可为新技术的应用扮演“实验台”的功能,进而使生产者、使用者、政府等相关经济主体帮助发展新技术,直至成熟。为此,可根据“技术选择—实验设计和建设—实验执行—推向市场生态位—评估生态位—撤走生态位保护”的路径对技术小生境、市场小生境进行培育。具体来讲,应在技术选择之前对新技术的未来发展前景、可获取的资源状况、市场需求状况等问题进行科学分析,从而确定较为合理的新技术生态位培育、跃迁的可行性分析和路径指引(Mokry,2000;李华军,2012)。并以此为基础开始进行实验设计和构建,形成差异化主体相互交流信息和充分合作,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技术研发和实验平台建设,通过实验平台的反复模拟、推演,陆续获取一系列技术参数和获得崭新的新技术,且对有关核心技术进行积极保护。试验发生于受到保护的“小生境”之中,通常被视为“一个可培育新技术的特定区域”,而新技术的不确定性和不为人知的特点使得此“实验过程”非常重要。试验能创造出原始市场雏形,且以此为基础与市场行业进行连接。实际上,即使技术仍处于“实验室”状态,若可优化培育,则会在适时形成市场利基,技术创新亦可维持其商用价值,而新技术在技术小生境中的逐步优化,使其陆续凸显商业价值。然后,将一系列新技术的实验成果陆续推向具体的技术运用领域,借助于专家、技术人员的反复验证、修正进行不断完善,并充分考虑该技术推广所面临的资金投入、预期经济效益、技术稳定性、风险评估等问题。完成技术小生境培育后,还必须对市场小生境进行不断培育,为此应主动运用多种市场营销方式,积极普及新技术,并在市场竞争中选择相应措施,从而陆续提高市场小生境。在经历市场检验的过程中,应按照市场选择的结果对颠覆性新技术的运用前景进行认真研究,从而剖析新技术产品占有率、客户评价、市场影响力等。若市场反映相对较好,则表明颠覆性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从而实现了技术小生境到市场小生境的突破,未来应按照一系列数据参数对其的不足之处进行修改和完善,并陆续撤出保护措施,让新技术在市场检验中独立成长成熟,并逐步形成相应的范式小生境。

显然,在新技术按照技术小生境—市场小生境—范式小生境的演化发展过程中,应塑造颠覆性技术成长的受保护的空间——即“技术小生境”,依靠技术的创造者、消费者、研究者、政府、金融组织、中介组织等经济主体不断的试验和学习,从而对颠覆性新技术进行理性选择、培育、孵化,且以此为基础把其逐步推向市场,使之积极探寻合适的市场生存空间——即“市场小生境”,然后借助于塑造高效、优质的发展网络,不断加强与一系列市场主体的密切联系,陆续脱离保护空间,并在持续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对原有技术的颠覆(Weber 等,1999;刘贻新,2016)。最后,颠覆性技术必将“颠覆”原有技术的社会体制,陆续产生崭新的社会技术体制,相应诞生范式生态位,并在全社会进行不断普及,最终完成新技术的产业化、社会化。颠覆性技术成长的过程中必须塑造与之相适应的技术小生境、市场小生境、范式小生境,同时推动“低级小生境”基因逐步向“高级小生境”基因的嵌入,大幅度促进小生境的演化过渡,如图2 所示。小生境的塑造必须强调基因的嵌入和小生境之间的“跃迁过程”,“死亡之谷”出现于技术小生境与市场小生境、市场小生境与范式小生境之间,应重点关注这两个阶段推动小生境的平稳过渡。按照颠覆性技术成长过程和小生境的内生演化逻辑,合理拓展小生境,且使之小生境之间进行交接,可被看成是颠覆性技术突破“死亡之谷”的有效路径。

2. 颠覆性创新小生境培育与跃迁的基本逻辑

基于颠覆性技术演化的发展过程而言,技术小生境、市场小生境、范式小生境应伴随技术的发展而陆续构建和健全,而小生境的塑造应陆续突破界限,从而推动小生境之间高效集成和融合,最终协同铸造新技术成长、扩散的保护空间。

在旧技术小生境中培育新技术小生境的萌芽。掌握原有技术产品及其与之相关的领导型企业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员、资金和构建较为有利的激励制度,方可指导其研发部门开发出符合主流市场需求的、更优的“新”产品。这些“新产品”在很大程度上使新的技术小生境在原有社会技术范式、占“统治地位”的情况下,逐步萌芽。同时,基于颠覆性技术演化为核心的新一轮技术小生境,亦随之萌芽(Raven,2005;王耀德等,2006)。因此,技术的选择阶段实质亦是颠覆性技术小生境萌芽的阶段。就颠覆性技术小生境的孕育而言,需尽可能在原技术的成熟时期,逐步成立形式各样的技术研发基金,大力帮助产学研用部门的研发者,基于技术的新轨道来进行创新。尽量促使科技型企业、高新企业等重要的研发主体使用科研资源,而非完全由领导企业使用,尤其是对于那些凸显颠覆性技术创新发展前景的企业,则更应给予增加研发投入和重点扶持。此外,企业在颠覆性新技术形成时,不应根据传统的市场调研方法来对其进行评估。特别是对于那些发展前景还不明朗但表现出非常好的科技创新性的颠覆性新技术,应尽可能地设置较为独立的新技术小生境运营,并适当塑造与颠覆性技术产品成长相适应的思想、文化、体制,从而有效预防因旧的思维、惯性对新技术的桎梏。

首先,培育技术小生境的成长与市场小生境的产生。颠覆性技术创新在原有技术体制下还存在很多需要改进、完善的地方,其成长的异常艰难,迫切需要经济主体塑造有助于其成长、创新的发展平台,且在此基础上构建有助于其小生境成长与发展的一系列要素,从而促使新技术小生境的陆续成长,最终推动颠覆性技术创新的种子获得萌芽发展。在此阶段,政府、金融机构、科研组织等相关经济主体应对颠覆性技术创新的发明者进行大力支持,积极为新产品寻找种类多样且需求广阔的市场,尽可能地投入销售所得和研发资金,且借助于分析、提炼、研发客户反馈的所有市场信息,对新技术的进行不断的改进和革新。颠覆性技术创新发明者的力量弱小,因此政府应在研发人员、服务、补贴、政策支持等领域,深层次推动技术小生境的成长与发展。

其次,培育技术小生境的成熟、市场小生境的成长与范式小生境的萌芽。伴随颠覆性新技术产品的市场空间陆续扩大,新兴企业大幅度降低了颠覆性新技术的改进成本,促使新兴技术不断获得优化(Geels,2006;武建龙等,2018)。此时,颠覆性新技术发展较快,甚至会超越原有技术的发展速度,但此时仍需要对市场上庞大消费群的需求进行深层次探寻和挖掘。当颠覆性新技术产品在市场上刚立足时,新技术的市场小生境可获取初步发展,逐步塑造与市场相关的各种各样的网络,而创新主体在技术小生境与市场小生境协同构建的“保护空间”内。就新兴企业而言,其内部应塑造与颠覆性技术创新发展相适应的凸显“网络化”特征的大量组织,尽可能地塑造勇于创新的发展氛围,尤其是对颠覆性技术产品,要尽可能地描绘出清晰而又良好的未来发展愿景,并在此基础上迅速适应市场引致的诸多变化。就企业外部而言,新兴企业之间出现的交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为此应积极激励新技术之间展开公平的竞争,进而不断实现良性的优胜劣汰。政府作为重要的经济主体,应适时出台一系列的支持性政策,在政府采购、示范性工程等领域尽可能地给予优惠,同时亦需陆续构建大量的辅助基础设施。

图2 技术小生境—市场小生境—范式小生境的演化与跃迁过程

再次,培育市场小生境的成熟和范式小生境的成长。新技术产品在满足市场需求的主流性能和品质领域,基本上能与原技术产品的水平相似。鉴于此,无论是在颠覆性技术研发的人才方面,还是在资本方面,抑或是在设施设备方面,其投入会伴随技术的不断健全而陆续缩减,而技术小生境的发展速度减慢。新技术产品的主流性能逐步超越原技术,而新技术产品甚至会具有原技术产品所缺乏的新优点,且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凸显令人耳目一新的创新,从而有效解决颠覆性技术创新的产业与主流市场需求之间的矛盾,最终推动“技术小生境基因”与“市场小生境基因”陆续协同和过渡。在此阶段,颠覆性技术创新产品在市场上已具有一定的势力,且逐步开始进军主流市场,尤其是主流市场中较为低端的一些市场。因此,应通过各种方式大幅度推动颠覆性技术产品市场小生境走向成熟,特别应注重剖析其在市场上所可能存在的各种问题。此外,还应不断突破原有的技术范式结构,从而推动颠覆性技术产品的范式小生境陆续成长。

最后,培育范式小生境的成熟。立足于“社会技术共同愿景”和“技术产品社会网络”,颠覆性技术创新产品在技术小生境、市场小生境方面,皆已到达成熟阶段,同时新技术的范式小生境历经市场的逐步拓展而获得渐渐成长。颠覆性创新产品在技术领域逐步产生核心竞争力,而基于主流性能来讲,颠覆性产品的技术较之于原技术产品,逐步实现超越,而在其他方面也体现出了一系列新优势。至于在商业模式、制造成本等领域,亦占据先机。此时,消费者对颠覆性新技术产品的品质和性能,已逐步产生较为充分的认识,且对其逐步认可和接受。社会文化对于颠覆性技术创新的新产品,总体上表现出接纳的姿态,而政府、中介组织、金融组织等一系列的经济主体的支持和扶持,逐步达到“最好时期”。在某种程度上,颠覆性技术创新的产品实现了集生产链的完备、销售网络的健全、供应渠道的完善、市场反馈的健康于一体,逐步推动新的范式成为主导(克莱顿·克里斯坦森,2014)。

五、结论

文章从技术小生境、市场小生境的内涵及其发展逻辑出发,对颠覆性创新技术经历的技术选择、市场选择、市场建立、市场扩大、范式形成五大阶段进行了研究。然后以此为基础认为颠覆性技术从研发到市场化再到产业化过程中遭遇的两次“死亡之谷”,最后指出颠覆技术小生境保护空间构建的基本逻辑,这主要体现为在旧技术小生境中培育新技术小生境的萌芽、培育技术小生境的成长与市场小生境的产生、培育技术小生境的成熟和市场小生境的成长与范式小生境的萌芽、培育市场小生境的成熟和范式小生境的成长、培育范式小生境的成熟。未来,关于小生境视角下颠覆性技术发展路径的研究,可将“小生境环境”(地理位置→资源需求→文化环境→制度保障) 纳入进来,并从战略分析、战略制定、战略实施三大方面深刻剖析技术小生境(技术选择→试验设计→试验执行) 和市场小生境(推向市场→市场检验→市场选择),并在此基础上研究范式小生境(网络学习→发展期望→经验推广→巩固成果),最终推动小生境环境、技术小生境、市场小生境、范式小生境的升级(平台建设→平台升级),如图3 所示。

图3 小生境视角下颠覆性创新技术小生境、市场小生境、范式小生境演化示意图

基于小生境理论而言,由颠覆性技术创新到实现产业创新的创新驱动基本思路主要体现为:以政府推动、企业主导、市场配置为主体行为,从而在此基础上通过商业化在差异化的市场上探寻适宜的小生境,推动新技术的不断成熟和产业的创新驱动发展,并在主流市场与原有技术、原有产业进行全面竞争,陆续淘汰旧范式小生境而确立新范式小生境。关于颠覆性技术创新的成长与跃迁的过程,主要的建议体现为:一是构建颠覆性技术跟踪研究的长效机制。颠覆性技术在开发过程中面临较高的失败率,并非短期内进行攻关就可获得成效,而是需要不断加强顶层设计。应成立国家级颠覆性技术研究机构,依靠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持续对全球各国的技术发展进行跟踪研究和预测、规划,科学研判颠覆性技术的演进路线。尝试成立颠覆性技术发展专项资金,大力支持潜在的颠覆性技术研究,且在现有的科研项目管理体系中增加对颠覆性技术的支持力度,认真甄别冷门领域的技术创新项目,并择优资助。推动技术管理的体制、机制创新,不断优化科研项目筛选和评审机制,进一步健全颠覆性技术的产业化环境,陆续构建颠覆性技术与市场相结合的体制机制,并依靠政府采购、应用试点等方式,全力营造推动颠覆性技术产业化的市场环境,完善其对产业、技术升级的带动功能;二是逐步培育和不断优化对新技术的保护空间。不断强化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支持力度,有效彰显激发孵化器的运营活力。借助于大幅度对科技创新的支持,不断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能力,提升在孵企业成活率和成长性,提高一系列有关金融、政策、法律、法规配套的扶持力度,高效展示创新型中小企业在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功能;三是试验推广新技术。构建与颠覆性技术创新成长相适应的网络体系,从而对新技术的市场化、商品化、产业化进行试验推广。不断强化有关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的集群规划,大力促进信息产业集群优化发展,使之更好地推动高新技术的进一步交叉和融合,利于颠覆性创新成果的形成和转化。同时,在颠覆性技术成果市场化的过程中,陆续塑造有助于颠覆性技术创新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体系,不断健全颠覆性科技成果的转化机制,陆续提升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四是加强创新人才、平台建设,尽快构建一大批“国字号”的创新人才和平台建设。紧密围绕新兴产业尤其是战略新兴产业,主动引进大批国内外的高端人才、团队,从中严格选拔一批优秀青年创新创业拔尖人才、领军人才。应积极帮助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紧密互动和协同发展,尝试成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形式各样的产学研新型研发组织。主动帮助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投融资及金融信贷等性质的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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