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青山
(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河南 郑州450002)
近年来,随着企业经营活动对社会影响的日益增大,企业经营中的伦理责任问题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实,20 世纪70 年代西方已开始反思企业的营利性,并发展为声势浩大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我国《公司法》在2015 年修订时也明确规定了公司社会责任制度。 然而,由于我国并没有针对企业伦理责任建立起有效的实施机制,导致企业伦理责任制度在我国贯彻的效果并不理想,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以次充好等违反商业伦理道德的行为不时发生。 如何从企业的实践与运行机制出发,探讨企业承担伦理责任的机制,成为一个急迫课题。
企业是否应当承担伦理责任在学界曾发生过激烈争议。有人认为,投资人成立企业的目的就是盈利,企业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就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如果企业违法可以以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保障法律规则的实施,而伦理主要是约束自然人的,不能约束企业这种组织体。 但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商业行为同样应受整个社会伦理道德规范,单单依靠法律来规制企业的行为,不足以规避、约束企业经营可能带来的社会负面效应。 企业伦理责任的提出主要在于弥补法律制度的欠缺:其一,立法规定具有有限性、不周延性以及滞后性,而社会关系具有不断发展前进的可能性,在法律不能解决问题的时候,立法会呈现出漏洞,需要用伦理规则来填补。 比如,随着科技进步、工业发展,在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无法触及的地方,就要依靠企业自身的经营伦理来维护消费者权益,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标准可能会滞后于食品工业的发展,而伦理责任却可以时刻约束经营者的行为。 其二,法治的秩序是通过多数人自觉地遵守而形成的,法治秩序的来源不在于权力而在于人的理智和体面,它更多的是受人的内心信念和道德所支配。 法律的执行离不开道德观念的支撑,比如我国不乏环境保护法规,但为何环境污染屡禁不止? 假如企业遵守环境保护法,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如购买相关设备并维持运转每年需支出巨大成本,但由于执法力度有限,企业不遵守此环保法,并不是每次都会被发现而被处罚,因此企业违反环保法而被处罚的“成本”可能会低于守法所支出的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以营利为唯一目标,企业可能会选择不遵守相关法律。 此时,就需要道德即经营伦理发挥作用。 其三,随着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力量的壮大,企业文化、经营创新、管理行为对社会的影响日益重要,一些知名企业的导向甚至会改变人们的生活观念,这些企业行为法律不会规制,但如果企业不遵守伦理,将会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的破坏。 企业的经营行为只有承担伦理责任才能促进我国社会和谐发展。
企业在经营中应承担伦理责任在学界也基本达成共识。比如企业社会责任专家管理学教授阿尔齐·卡罗尔就认为,道德责任也是社会期望企业做到的,要高于法律最低要求来从事经营活动。 企业伦理责任的提出是为了反思公司唯利是图,以牺牲利害关系人利益谋求发展而带来一系列社会负面影响的现象。 企业伦理责任要求,企业不能仅仅以最大化地为股东营利作为唯一存在目的,企业对营利的克制,一个重要方面是以符合伦理道德观念的行为方式进行经营。 因为“企业经济活动必须遵循道德规范,才能保障社会健康发展。”企业在经营中的责任包含伦理道德责任也与美国法律研究院通过并颁布的《公司治理原则:分析与建议》的&2.01取得了某种一致。 该条(b)款规定,公司可以适当考虑那些可以被认定为与负责任的商业行为相关的道德因素。
我国《公司法》在第5 条规定了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承担社会责任,目前学界也较为一致的认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在性质上包含了法律责任也包含了社会大众要求的伦理责任,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遵守伦理规则,只不过法律责任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而伦理责任一般依靠社会舆论和主体的自觉来实施。
鉴于伦理责任对约束企业经营活动的重要性,不少学者都在探讨企业承担伦理责任的机制,并提出了不少方案,但都遇到了不同的实施困境:
一些学者提出,为了强化企业社会责任,董事仅仅对公司利益、股东利益负责的传统立法应做必要调整。 企业董事不仅仅是投资者的代理人,而且是其他企业利益相关者的代理人。 企业伦理责任中的许多内容是要求企业超越法律规定去维护非股东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比如积极捐赠公益事业、爱护员工、以高于法律标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企业本身与全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等。 要求董事在经营中应主动考虑并维护非股东利害关系人利益,似乎是促进企业自觉履行伦理责任的可行手段,因为在两权分离下,是企业董事在控制着企业的经营活动。 但是要求企业董事对股东、消费者、债权人、公司员工等诸多利益冲突的主体一体负责,董事以什么准则来处理这些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利益冲突? 公司的董事是经营管理的专家并非公益慈善、保障就业等社会公共政策专家,由于利益相关者范围的不清晰、伦理责任概念本身的模糊,以及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冲突,最后很可能的结果是导致董事对谁都无法负责。 比如董事决定产品降价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可能会遭到股东的反对,董事决定提高员工福利但可能会遭到企业债权人的反对;再比如,积极从事公益活动是企业承担伦理责任的重要表现,但由于公益概念的模糊性,如果赋权企业董事履行此伦理责任,很可能导致董事等经营者的滥权,以公共利益名义掩盖决策的随意性。公共利益是一个开放性概念,是一个不确定概念,各种各样的事情都会与公共利益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企业董事如果有权追求公共利益,他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将与自己相关的利益都冠以公共利益之名,来摆脱企业治理制度对其的束缚。 米尔顿·弗里德曼就指出:“几乎没有什么思想倾向比企业管理层负有社会伦理责任而不是尽力替股东赚钱这种观念更能彻底地摧毁我们的自由社会的基础了。”
一些学者提出了让利益相关者参与企业治理的共同治理方案以促进企业承担伦理责任,即通过让各个伦理责任诉求群体如企业员工、消费者、社会公共利益代表等参加董事会参与企业治理,来落实企业对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 共同治理模式在理论设计上看似完美,各个道德诉求者可以直接进入企业决策过程提出自己的主张。 但除了职工参与治理在各国得到了实践外,其他利益相关者参与治理的共同治理模式似乎都难以操作:首先,企业董事会要保障决策的高效,但如果不同立场的不同利益相关者代表都进入企业董事会,如何形成一致决议就成为一个难题。 这些利益相关者代表立场不同,消费者希望企业降低利润率、债权人希望企业及时回收资金、员工希望企业提高人力资本待遇、股东希望企业降低成本、社会公共利益代表又希望企业多做捐赠公益活动,这样的董事会势必效率全无;其次,利益相关者代表如何产生本身就是一个难题,比如如何确定消费者代表? 让消费者选举吗? 谁来组织这个选举? 选出的代表是否具有代表性? 这些问题都无法切实解决。
企业承担伦理责任遭遇困境源于两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伦理责任实施机制很难在企业组织体上发挥作用。 企业是一个依法设立的组织体,无法形成自然人内心的善恶是非观念。 企业是法律技术塑造的市场主体,主要是为了便利投资者从事市场交易活动,企业没有类似人类的情感,不会产生人类的同情心和怜悯心,企业也不会受内心驱动而自觉自愿履行人类社会的伦理道德责任。
第二,伦理责任与企业营利性不契合。 营利性是企业的根本属性,企业的整个制度设计基本上都是围绕着如何实现营利而进行的。 而承担伦理责任无疑会增加企业运行成本、降低企业营利能力,导致企业的不自觉抵触。 有时基于法律法规制裁的压力企业承担伦理责任,这也不是它出自内心的自愿行为。 在资本市场上,如果企业因为承担伦理责任而导致利润率降低,那么就可能会流失投资者。 总之,如果不认识到企业的逐利性本质,一味倡导企业社会责任和伦理责任,不仅不是正面现实的科学态度,对企业履行伦理责任也没有用处。
促进企业承担伦理道德责任,必须注意到企业的特殊性。 目前要求企业承担伦理责任的措施都不同程度牺牲了企业的效率价值,这是企业不积极应对伦理责任的缘由。 企业承担伦理责任的机制必须能够融合、吸收效率价值。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构建企业承担伦理责任的法律促进机制:
要通过立法营造环境将效率因素引入企业伦理责任实施机制,使承担伦理责任有助于企业营利。 其实,企业承担伦理责任的主动性取决于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将效率因素引入企业伦理责任。 比如立法可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对承担伦理责任的企业予以支持,鼓励企业承担伦理责任;再比如立法要建立起征信系统、评估系统,建立起声誉机制和信用机制,营造承担伦理责任即能够促进企业成长的市场环境。 违法行为都是违反社会道德伦理底线的行为,要通过立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制裁力度,提升企业实施违法行为的经济与法律成本,使得企业不敢、不愿实施违法行为。
在立法建立企业信息披露制度时,要强制性的将企业伦理责任履行情况纳入信息披露范畴,披露企业履行伦理责任的状况、决策主体、决议程序、与企业经营的关系、对企业自身的影响等内容。 企业伦理责任信息披露的必要性在于:第一,企业向外界披露自己的伦理行动,也可以在全社会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向潜在的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传递信息,取得竞争优势,以此使企业愿意实施伦理责任。 第二,信息披露可以约束企业经营管理者的不负责行为,有效防止企业经营者在管理企业的过程中出现违法、违反伦理等损害企业形象的行为。
在建立企业伦理责任信息披露制度之后,就可以促进市场形成企业伦理责任响应机制。 通过利益相关者的企业伦理责任响应机制,比如消费者的社会责任购买行动,可以促进企业承担伦理责任。 大多数消费者都表示,他们愿意购买拥有积极形象的企业的产品,愿意为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买单。 在企业承担伦理责任信息透明的情况下,如果消费者拒绝消费不承担伦理责任的企业的产品,通过市场的选择,就会淘汰不承担伦理责任的企业,而企业也会积极主动的履行伦理责任,因为这样会提升他们的市场业绩。 企业伦理责任响应机制,将问题解决内部化,将有效解决社会问题内化为企业的决策思维。
我国可以发布企业治理指引,引导企业转变伦理行为与功利目标泾渭分明的观念,倡导企业将伦理行为与营利目标相结合。 以慈善捐赠为例,与国内企业将慈善捐赠仅仅作为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不同,西方现代企业早已将捐赠视为一种行之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塑造品牌形象的手段。 西方经济学界首先提出,由于企业无法同时满足社会责任要求和投资者利润最大化的要求,由此战略性慈善捐赠模式被创造出来,这种捐赠模式将捐赠行为与企业经营密切联系,通过捐赠提升企业经营品牌影响力和企业形象,通过捐赠谋求经营回报。 战略性慈善捐赠是将捐赠纳入企业发展战略,通过捐赠为企业谋取经济利益的一种捐赠模式。 有时慈善活动成为一种投资,为企业赢得商业广告无法取得的收益。 在这样的情况下,捐赠将是企业积极主动的获取企业利益和社会公益双赢的举措,企业治理中战略性伦理行为模式自然比道德说教更能督促企业投身公益事业,承担伦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