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思媛
(北京交通大学,北京100044)
女性既是重要的人力资源,也是社会生育的主体,但是生育与女性就业之间却存在着普遍的负相关。 女性在怀孕生育期间会减少工作时间,降低对企业创造的价值,生产之后也面临着家庭和工作的平衡问题,这就很容易引发就业中的性别歧视问题。 就业中的性别歧视是基于性别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其后果是取消或损害就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比如招工时限制性别,不同性别同岗不同酬等。我国的《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但实际上,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仍很严重。 一些企业不愿意分担女性的生育保险,担心女性会因为生育中断工作,因为家庭而分散工作精力,采取不雇佣育龄女性、解雇孕期女性或先用工后签合同等策略来减少企业的成本,更有甚者安排女性在孕期出差、干苦力,让女性自愿辞职。 《中国职场性别歧视状况研究报告》显示,约每四位女性被调查者中,就有一位曾有过在应聘中因性别而被拒绝的经历。 劳动力市场的性别歧视也严重影响了女大学生的求职之路,一些高校毕业生因此想改变性别。 据2018 年的统计数据,中国女性接受高等教育人数比例已经超过了50%,但女性薪酬仍不及男性的80%。
伴随着全面二孩的提出与广泛推行,社会各界对女性议题的关注度也在提高,包括女性是否愿意生育,就业压力是否因为生养二孩加大,就业门槛是否因为二孩政策提高等等。 全面二孩政策本是为延缓人口红利的收割期限而设,但女性作为生育成本的主要承担者,其就业质量无疑会受到深刻影响。 据此,文章从劳动力市场的性别歧视角度出发,探究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给女性就业带来了哪些方面的影响,用人单位、女性职工能为消除二孩政策下的性别歧视做出哪些努力,以及政府和社会应怎样解决女性因生育二孩而受到歧视的问题。
目前我国女性的劳动参与率已经达到70%,中流砥柱正是介于25~55 岁的家庭主妇,这些女性有就业的权利与自由,但大多数女性都花费了更多的时间在家庭成员的照料等任务中。 2015 年,我国宣布实施全面二孩政策,部分女性原有的平静生活被打破,在劳动力市场女性更加不容易与男性展开公平的竞争。 实际上,中国女性受教育程度日渐提高,对在工作中实现自我价值有着强烈的渴望,因生育二孩造成的劳动力市场性别歧视将不利于女性的职业发展,也不利于二孩政策的成功推进。
生育对于很多家庭来说,是重中之重。 我国推行全面二孩政策,一是为了缓解人口老龄化、优化人口结构,二是希望能够对家庭带去长期的影响,提升家庭在未来抵御风险的能力并减轻生活压力。 但是,在计划生育的情况下,我国劳动力市场对女性就有较严重的歧视,全面二孩更有可能从以下几方面对女性就业歧视带来不利影响。
1.生育二孩可能会造成女性隐形就业门槛提升
生育会造成女性的工作时间减少,在这期间用人单位将承担一系列成本,直接用工成本包括用人单位承担的生育保险以及重新分配工作岗位或招聘新人的成本;间接成本包括女性的人力资本积累中断并远落后于男性,且复工之后需要一段时间恢复工作状态等等。 所以,全面二孩政策推出,意味着用人单位的成本增大,针对女性婚育状况的隐形门槛也会提升,据全国妇联2017 年调查,54.7%的女性求职者在应聘时被问及婚育状况。 在对影响城市女性二孩生育意愿的社会福利因素调查中,就有人表示,孩子上幼儿园之后想重新找工作,应聘的企业几乎都调查了她生二胎的意愿,并明确表示了不招聘有生育二胎意愿的女性。
2.生育二孩可能降低女性的“职业天花板”,女职员甚至面临被降职或失业的风险
女性在怀孕期间,会出现注意力不集中、工作效率低下等现象,在产检、产假和哺乳婴儿的过程中也会耗费大量时间,难以持续积累人力资本。 同时,一部分女性在生育二孩后将重心转向家庭,工作中的精力和专注度都有所分散。 我国大多数用人单位在职培训的意识还很弱,本身就容易在人力资本的机会上出现不公平现象,生育二孩使得用人单位更愿意把培训机会给男性。 有二孩意向的女性在单位可能会成为边缘人物,被分配任务多且杂的边缘工作,丧失培训和晋升的机会。 一些用人单位很难接受生育二孩的女性重返岗位,在其生育后将其降职或找人替代该岗位而迟迟不为其分配新工作。 更有甚者在女性怀孕二孩期间采取各种手段逼其辞职,或在女性生育后直接撤销原职位,迫使其离职。最新专项调查显示,因生育丧失了培训机会或提拔机会的女性占31.8%,因生育被降职的女性占5.59%,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来,有些单位甚至已开始内部调查,一旦发现提拔晋升对象有二孩生育意愿,基本不会再给她安排重要工作。
3.生育二孩可能进一步拉大性别工资差距
在劳动力市场中,各行业几乎都出现男女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尤其是在接受了高人力资本投资的群体中。 因为生育二孩,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生育保险,同时要招聘新人代替原来的岗位,所以雇主可能会因为聘用女性的成本更高而降低女性工资。 有的女性因为明确了生育二孩的意愿,知道职业生涯中断的负面影响,会在求职时倾向于技能不会贬值的行业,这些行业的工资往往较低。 女性在生育二孩之后也可能主动转向更加灵活但工资更少的工作,这也是性别工资差距拉大的原因。 在生育对城镇女性工资率影响的研究中,女性每生育一个子女,其工资率会下降9% ~10%,这便是所谓的“生育代价”。 有研究发现,两个孩子带来的性别工资差距为13%,是一个孩子的2 倍以上,且这个差距在10 年后会扩大到17%,女性会付出长期的代价。 在劳动力市场性别歧视加剧的背景下,女性搜寻平等工作的成本也会提高。
4.全面二孩政策会使得女性的生育健康得不到有效重视
2016 年我国符合生育二孩的适龄妇女中,有60%都在35 岁以上,也就是说,有60%的适龄妇女若选择生育二孩,都将成为“高龄产妇”。 生育二孩可能会引发高龄产妇的并发症,增加女性生育的风险。 即便如此,那些为了保住工作的女性,会在孕期坚持工作直到分娩,并在生育后尽快回到岗位;或者那些追求损失最小化的雇主,会强迫妇女在产假期间回到岗位,甚至以解雇为要挟。 对于女性来说,保住工作的最好办法就是延长生育前后的工作时间,对于雇主来说,降低用工成本最好的办法就是强迫女性延长工作时间,这两种思维如果固化,将会导致女性自身和用人单位对女性生育健康极不重视,从而影响整个劳动力市场对女性生育健康的尊重。
不管生育二孩是加重了统计性歧视还是雇主歧视,都对女性的职业生涯带来了二次影响。 这不仅会影响到有二孩意愿或已生育二孩的妇女,还会加重劳动力市场对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女性群体的歧视。
有观点认为,全面二孩政策并没有造成生育势能爆发,因而没有加剧对女性的就业歧视。 实际上,在政策实施的第二年就遭到了“爆冷”。 另外,影响人们生育偏好的因素是多元的,全面二孩政策只是其中一个;女性对家庭的依赖也不只是因为生育,而是受到社会环境及传统观念的影响。 所以说,女性相较于男性更倾向于家庭可能并不是因为简单的生育行为。 还有观点认为,全面二孩政策能够促进女性就业。这是因为养育两个孩子的家庭将面临更大的生育压力,所以更多的女性会进入劳动力市场。 即使全面二孩促进了女性就业,这部分因为家庭压力而选择就业的女性更容易为了获得工作而接受性别歧视,这会使得劳动力市场的性别歧视更加猖獗。 所以,生育二孩可能会促进女性就业率的提高,但也可能因此加重劳动力市场对女性的歧视。
有研究显示,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为性别平等和教育平等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但是中国劳动力市场的性别不平等现象却没有很大改观,如今的全面二孩政策,似乎正在加剧这种性别不平等现象。 为此,文章提出了以下建议:
首先,要落实和发展产假制度。 全面二孩政策推行后,大部分女职工可以休满128 天产假,而男职工陪产假的平均时间为10 天,男职工的工作连续性并没有发生太大变化,也难以尽到抚养和陪伴责任,相反女职工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却更加“昂贵”。 若能适当延长陪产假,男性能更好地分担家庭责任,也有利于消除因用工成本导致的性别歧视。 其次,要降低用人单位负担的生育保险成本。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为女性职工缴纳生育保险满一年的,女性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支付;反之则由用人单位支付,这在无形中加大了用人单位用工成本的顾虑,加剧了性别歧视,女性产假期间的生育保险费用可以考虑由国家财政补贴,成为社会义务。 最后,要完善公共托幼服务建设。 生育二孩后,家庭对托幼服务的需求会加大,因此,政府应该尽快明确托幼服务的主体,确定托幼服务的主管部门,并制定有效的行业标准。全面二孩政策本是为了改变人口结构,顺应家庭生育意愿的政策,但如果政策出台后相应的福利始终没跟上,将会强化女性的育儿责任,延续职场中的性别歧视。
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础国策,尽管我国《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已明文规定了禁止在就业中歧视女性,但给了很多企业钻空子的机会。 比如《劳动法》的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而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女性时,采取了先用工后签合同等方式。 同时,这些条文没有明确规定对违法者的惩罚措施,也没有明确界定违反标准,造成职场中隐形性别歧视仍很严重。
2019 年,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教育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中明确规定了“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包括不得询问妇女婚育状况,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等。 中华全国总工会于2019 年推出《促进工作场所性别平等指导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手册》明确了男女享有平等的职业培训、晋升机会以及同等的薪酬待遇,并明确了生育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就业保护、落实产假和生育护理假、依法缴纳生育保险等。 《通知》和《手册》对妇女就业平等权利做出了全面务实的保障,但仍然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未来应将其落实为法律保障,并处以违反者相应的惩罚。
首先,女性应该树立生育的选择权在自身的观念,勇敢地选择生或不生,敢于抓住机遇追求自己的职业理想。 在职场中,若因为生育而受到了不公的待遇,女性要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 其次,在“反”歧视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健全、相关政策越来越完善的今天,女性也要相信,真正有能力的人才不会被埋没。 因此不论是否生育二孩,女性都应该加强人力资本投资,增强自己的职业素养,使自己有能力在劳动力市场中获得一席之地。 最后,社会要树立男女平等的意识。 家庭中的各成员应充分尊重女性的生育意愿和就业意愿,合理地进行家庭分工,共同承担起养育二孩的责任;用人单位应正视女性的能力和优点,尊重女性生育二孩的意愿;社会要营造男女平等的氛围,家庭和学校要培养孩子男女平等的意识,新闻传播媒介应潜移默化地加强大众男女平权的意识,这样才能使人们正确对待男女因生理结构而造成的不同点,杜绝女性因生育而遭受到不公的现象。
全面二孩政策的推行,开辟了我国生育政策历史的新纪元,却使得我国城镇女性就业面临前所未有的新挑战。 首先,生育二孩加大了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提高了女性的隐形职业门槛;女性的二次怀孕、分娩和育儿,也会阻碍其获得晋升和培训的机会。 其次,因为生育二孩导致的男女人力资本积累差距,以及养育两个孩子的家庭压力,会从用人单位和妇女自身两方面加大劳动力市场的性别工资差距。 最后,用人单位的不合理要求会使得女性的生育健康得不到应有重视。 尽管全面二孩政策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国女性就业率提高,但却进一步加大了劳动力市场的性别歧视。
因此,政府应该落实相应的福利政策,国家要尽快完善反就业歧视的法律法规;女性自身要树立正确的生育观、提高职业素养,用人单位要正视女性的能力和优点,整个社会也要通过舆论的引导,公共服务的改善,营造男女平等就业的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