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问题近年来一直是研究的热点,其中,艺术院校的成果由于其包含创作作品和活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艺术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带来挑战。本文通过探讨艺术院校科技成果的范围、科技成果转化的概念,进而提出对策建议,以期促进艺术院校科技成果转化。
关键词:艺术院校;科技成果;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
作为知识成果的密集产地,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问题一直是研究的热点。随着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颁布,以及各级政府部门相关配套文件的发布实施,利好政策不断出台,近年来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关注与研究又达到了新的高度。一方面科技成果转化水平成为高校学科评估的重要指标,另一方面,各高校也在纷纷出台管理办法,促进本校科技成果转化数量与质量。这对艺术类院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尤其是科研管理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提出了一定的挑战。本文试从艺术院校在科技成果转化中面临的问题入手,分析其成果转化的特殊性,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以期促进对其科技成果转化,尤其是其中知识产权管理问题的思考与研究。
一、面临的挑战
(一)艺术院校科技成果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转化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科技成果”有更详细的界定,“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包括专利技术及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设计图纸、试验结果、试验记录、工艺、流程、配方、样品和数据等非专利技术和信息。”尽管《转化法》和《条例》通过实质解释和列举的方式对科技成果的范围进行了概况,但是对于艺术类高校而言,其有权进行转化的成果范围依然不够清晰。
目前全国艺术院校专业设置各不相同,仅就艺术学学科来看,所有专业都可涵括在艺术学理论、美术学、设计学、戏剧与影视学、音乐与舞蹈学这五个一级学科范围内。其成果类型多种多样,从研究类型看,一般可分为基础理论类、应用研究类、综合研究类及其他类型;从表现形式上看,一般包括科研项目、获奖、创作作品、策展、专著、论文、研究报告等;从知识产权范畴而言,一般指向著作权中的作品、专利及部分商标;从科技管理范畴而言,一般包括科学技术领域内的一切具有实用价值的劳动成果。
可以说,前两种分类是从科研管理的角度对成果进行的分类,主要用于科研成果的管理和评价;后两种分类是从科技成果转化的角度进行的划分。正是由于后两种分类存在交叉重合的关系,才導致高校对其在科技成果转化上有权转化的成果范围认知不清。首先,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的范围交叉重合。一方面,两者的客体虽然都是智力成果,但是知识产权属于法定权利,它只保护基于知识产权法产生的智力成果,或者说是法律需要保护的成果,智力成果需要经过知识产权所规定的的程序(例如先发表或者先申请)后才能成为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对象。而科技成果是自然产生的,即便不经过发表或申请,也属于科技成果的客体范围,它的范围更加广泛。另一方面,科技成果是产生知识产权的来源之一,科技成果经过知识产权法的认定,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条件后便可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纳入知识产权法保护的范围。其次,知识产权的客体范围是明确的,科技成果的客体范围不明确。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1],在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一般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每种权利的形成都有其构成要件,某一成果能否成为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对象是明确的。科技成果更多的是基于科学研究的事实活动所产生,重在强调具有实用价值,而不强调权利的产生。例如,工艺、流程等,只有经过申请专利才能成为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对象,但并不妨碍其成为科技成果的客体。
笔者认为,现有的科技成果转化规定都是基于“科技成果”这一概念进行的界定与解释,其客体范围不明确,从而导致了高校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对其有权转化的成果范围不明确。但是这并不代表其界定有问题,只是属于不同的话语体系,现有的科技成果转化规定更接近于实质解释,目的在于将所有科技成果纳入进来,促进更多具有价值的成果得以转化利用,也符合《转化法》的立法初衷。笔者认为,科技成果的范围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进行理解。广义的科技成果即现有的科技成果转化规定指向的对象,包括专利技术及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设计图纸、试验结果、试验记录、工艺、流程、配方、样品和数据等非专利技术和信息。狭义的科技成果即根据知识产权法产生的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包括著作权法中的作品、专利及部分商标。
而艺术院校的科技成果转化,相较于其他社科类科研成果,其除了科研项目、专著、论文、研究报告等,还包括创作作品及创作活动(例如策展、收藏等),其更加依赖于创作者本身的创造力,因此艺术院校在面对艺术创作作品和创作活动时,能否将其纳入科技成果转化的范围有所困扰。笔者认为,此时可以用广义和狭义的科技成果概念进行理解。广义上,高校的一切科技成果或研究成果都可以作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对象,由相关部门采取措施推动其转化,促进其有效利用。狭义上,只有职务作品(例如高校承接的重大主题性创作项目、科研项目等)、以高校作为专利权人的专利才能由高校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二)科技成果转化的概念
根据《转化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可以看出,《转化法》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界定是基于自然科学科研成果所进行的实质解释,而人文社科类科研成果的转化如果套用该解释,很难对实际的转化工作有所指导,更不用说成果类型更为丰富的艺术类科研成果。
关于人文社科类科研成果的转化已经有不少学者进行了探讨,共识在于人文社科类科研成果转化相较于自然科学科研成果而言,更难以量化,其所产生的效益可以区分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因此也有学者将人文社科类科研成果的转化分为公益性转化和盈利性转化:公益性转化包括科普教学活动、社会公益活动、决策咨询报告等,盈利性转化包括文化产业、服务科学应用等。[2]笔者认为,这样的划分基本上可以涵盖所有的人文社科类科研成果转化,包括艺术类科研成果。
对于艺术院校而言,科普教学活动包括面向公众的学术讲座、教学下乡等;社会公益活动包括美术创作展览、教育部的高雅艺术进校园、舞台剧话剧展演等;决策咨询报告即发挥高校智库作用,向各省社科规划办、政府部门建言献策,提供决策咨询报告。文化产业更是艺术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内容。中国国家统计局将文化产业分为9类,分别是:新闻服务,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网络文化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其他文化服务;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销售。近年来围绕文化产业的文创产品开发、设计智造等都属于此。服务科学应用即提供技术服务或技术指导,艺术院校承接的横向科研项目通常属于此类。需要注意的是,公益性转化和盈利性转化并不是完全割裂開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以同时存在。例如艺术院校承接的地铁公共雕塑创作项目,既具有社会公益属性,对公众具有美的指导,同时有项目经费入账,获得经济效益。
上述科技成果转化的概念实际上是基于广义上的科技成果而言的,它所涵盖的成果范围非常广泛,可以说是广义上的科技成果转化,更接近于人文社科类科研成果转化的实质,既有可量化的经济效益部分,也有不可量化的社会效益部分。笔者认为,在实际的科研管理过程中,目前一般使用狭义上的科技成果转化,即只取其中可量化的经济效益部分,包括职务作品及其邻接权的使用(例如高校承接的重大主题性创作项目合同、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专利权的转让、许可使用和作价投资等。
二、促进艺术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对策建议
(一)提高重视程度,跨部门协作,明确职责范围。
同科研项目、艺术创作等活动相比,艺术院校的科技成果转化是其弱项,因此一贯以来艺术院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受重视程度不高,也无法与理工类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数量相比较。事实上通过前文分析,艺术院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可以大有作为,需要从学校层面提高重视程度,发挥不同职能部门的作用共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例如,科研处主要负责教师的科技成果转化,采取措施提高学校专利成果数量,发挥政策激励作用,提高专利成果转化数量和横向项目数量;学工部和创业学院负责学生的科技成果转化,例如通过创新创业大赛、学生作品展演展卖,甚至与大学科技园合作共同打造孵化空间促进学生成果转化;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学校层面的校地合作、校企合作,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促进高水平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二)制定条例,明确产权归属、利益分配、转化流程等内容。
《转化法》已经对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保障措施、技术权益等内容进行了明确,例如“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以上内容对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管理机构、转化程序已经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对于高校而言,制定校内的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或办法,使得国家、地方的政策规定得以落地,也将使高校对科技成果的产权归属、利益分配、转化流程更加明确,有法可依。
(三)充分发挥科研团队的优势与积极性。
目前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研究中,一般总是强调发挥管理部门的作用,然而实践过程中,一方面科研管理部门业务繁杂,对科技成果转化只囿于程序性的审核工作,另一方面,科研管理部门也缺乏科技成果转化的动力,对成果本身也不够了解,这些都限制了科技成果的转化率。与此同时,利益分配政策的利好使得科研团队具有转化的动力与积极性。实践证明,目前高校的很多科技成果转化也是由科研团队主动提出和完成的,这些科研团队普遍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意识,对专利申请及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具有一定的了解,因此高校应充分发挥科研团队的优势和积极性。一方面主动向科研人员提供知识产权与专利申请等内容培训,传达校内政策文件,促进科研团队主动进行成果转化;另一方面完善校内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制度建设,提高自身成果管理业务能力和规划布局能力。
(四)与第三方平台机构开展合作,加强对成果的宣传推广。
目前各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实践中,成果数量多、转化率高的高校,尤其是理工类高校一般是通过成立专门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或部门,负责对全校的科技成果进行推广和转让;成果数量少、转化率低的高校一般是将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部门设在科研处,由科研处设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实际上需要复合型人才,既要了解法律、经营管理等知识,一般还需要专业背景,对科技成果本身有所了解,这对于科技成果转化数量较少的艺术类院校是不合实际的,因此更适合的方式是与第三方专业的平台机构开展合作,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指导,搭建交易平台,通过参与其组织的拍卖或路演活动,加强对本校科技成果的宣传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率。
(五)完善激励机制,在科研考核、职称评审等方面进行鼓励。
现有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中对利益分配的利好及对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属于激励机制,但是作用的范围有限,一般是已经具有科技成果的科研人员。高校对科研人员的管理和评价是综合性的,只有在科研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方面进行鼓励,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科技成果的数量,促进更多科技成果得以转化。
三、结语
本文写作的初衷是笔者在科研管理过程中面临的关于科技成果转化问题的疑惑,对科技成果范围、转化概念的理解,尤其是狭义的理解主要是基于科研管理实际操作的需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尤其是艺术院校科技成果转化及其中的知识产权管理问题还值得更多的讨论,本文仅是初步探析,笔者还将继续深入研究,以对本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有所指导,促进更多的研究成果得以转化。
注 释
[1] 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第五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 于翔,《我国高校社会科学科研成果转化问题研究——基于协同创新视角》[J],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5月。
参考文献
[1] 吕志英,《科技成果的界定及知识产权保护》[J],《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12月。
[2] 肖尤丹、苏峻,《我国大学知识产权政策困境及其完善》[J],科学学研究,2010年7月。
[3] 贺德方,《对科技成果及科技成果转化若干基本概念的辨析与思考》[J],中国软科学,2011年第11期。
[4] 吕睿,《建立高等艺术院校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思考》[J],新疆艺术学院学报,2008年12月。
[5] 张晓东,《论推进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切入点》[J],中国高校科技,2016年4月。
[6] 戴中保,《艺术学门类学科科研成果转化认定标准探析》[J],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2014年10月。
[7] 吴启运,《关于人文社科科研成果转化几个问题的认识》[J],中国电力教育,2008年7月上。
作者简介:王佳阳(1988-),女,中国美术学院科研创作处科员,研究方向:科研管理。
本文系中国美术学院2015年度校级课题《艺术院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管理问题研究》(YB2015012)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