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受教育权是一个与时俱进的基本人权,随着教育现代化的发展,各项法律的出台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普及,每一个小孩都能有书读,但是受教育权的发展不再局限于是否有书读的层面上,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日益增加,对人格的自我完善更加迫切,本文的研究视角是农村少数民族女性的受教育权,农村地区由于经济发展落后,文化宣传滞后、交通不便利的原因,尽管义务教育法的普及让受教育机会权得到保障,但是散落在各个偏远地区,每一个学生的受教育权仍然难以落实,尤其是农村地区遗留下的狭隘视角,女性地位普遍偏低,本文会从更加广义的视角去研究受教育权的问题,本文立足于法律的保障研究少数民族女性的受教育权,结合调研数据研究少数民族男性与女性的差异性进行分析当地受教育权的现状以及问题,最后总结进行对策建议。
关键词:少数民族;女性;受教育权
本文研究的少数民族女性是在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洲的所属县的女性,该县是侗族和苗族人口居多,(为了研究方便一下同统计数据均是以少数民族的视角研究女性)。并且在边远山区的女性,由于常年的受教育的意识薄弱,各个年龄段的受教育程度很低。
一、《义务教育法》视角下的受教育权的落实与保障
2006 年新《义务教育法》颁布,在第 4 条规定中加入“平等”二字,强调突出重点强调和突出了受义务教育平等的概念,既反映了社会对教育平等的需求,同时也体现了我国政府对教育理念的升华与提升。在教育平等方面,已有学者不仅对教育平等的内涵作了详细的阐述,还对平等的层次进行了划分,系统而全面地呈现出了有关教育平等的内容。学者们“平等”划分了两个标准,即“平等对待”和“标准面前”。来促进教育平等的发展以及研究。高立平认为教育公平,包括公正和平等。平等是指在教育权利方面享受相同的待遇,公正是如何合法地保障并促进所有公民权利的充分实现。
可以将受教育权保障中的问题分为受教育权利主体和客体的不公平。正是因为《义务教育法》第5 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该规定就维护了受教育权利主体的合法权利,受教育权应当又家庭、学校、社会和国家共同进行多元化保障。《义务教育法》第 13 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以及《义务教育法》第 22 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现在国内学者普遍认为农村的义务教育是我国基础教育阶段中的基石,如果只是在量上得到保障是远远不够我国教育现代化的标准,受教育权益的保障应该是九年义务教育保质保量的完成。可见,我国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受教育权益保障不再停留在“有书读”的层面。而是尽可能的向“读好书”迈进。不断致力于缩小男性与女性之间的差异促使受教育权利的平等。
二、《教育法》视角下的受教育权益落实与保障
《教育法》对上述《宪法》的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细致化,同时也做了相应的补充。《教育法》第 9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相比之下,《教育法》的该条规定比《宪法》多增加了“平等”这一词,这无疑对于公民的受教育权的保护更加有力。所以当下关于受教育权的核心话题就是“什么是平等 ”。2000年中国教育学会中青年教育理论工作专业委员会第十次年会上,会议达成的共识是:“教育公平包括三个不同的层面:教育机会的公平、教育过程的公平、教育结果的公平。”《教育法》第 48 条规定:“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和第 50 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相较于《宪法》,《教育法》这一条给受教育权利的义务主体增加并确定了范围。因为《宪法》作为约束国家公权力的根本大法,确定了义务主体是国家。但是《教育法》在确定了受教育权保障的同时也确定了家庭、学校以及社会组织等多元化义务主体参与到受教育权的保障中。使公民的受教育权保障更加完善。
综上所述,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都规定了对具有中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民族、种族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力。以及受教育权是由受教育权利的义务主体家庭、学校、社会和国家共同来保障。保障的是有质有量的教育。尽量缩小城乡、性别、民族之间的差异。也是本文对天柱县少数民族女性受教育权差异性研究的法律切入点。
三、少数民族女性与男性的受教育程度分析
笔者在天柱县进行田野调查,在工作单位中研究数据工作,所得数据真实,本文根据2019年天柱县扶贫信息梳理出一条纵向时间线,分析男性与女性的学历差异。如表一,
从表中可以看出,无论哪一个学历的男性占比都比女性高,从义务教育普及开始,女性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学历占比最高,小学和初中分别达到40.0%和34.6%,这个阶段的人数就达到了峰值,高学历女性人才的占比空前的低,结合《义务教育法》和《教育法》的法律規定,女性高学历人才的很低,并且很难培养,如受教育的过程权发展仍有很大的困境。
四、困境与出路
建立完善的受教育权保障机制,保障受教育权不仅需要国家法律法规的出台进行强制性的保障,但是作为政府以及多元化的社会组织同样也是受教育权的责任义务主体,政府可以发动社会力量构建完善的受教育权的保障机制,落实到每一个女性,可以采取一村一点制,每一个村的女性都纳入教育档案,帮助受教育困难的女性着重帮扶。
建立完善的受教育权宣传机制,很多边远地区的女性是在意识上对知识输入的抗拒,受教育意识薄弱,这和宣传力度有很大的关系,当地政府可以采取连贯性、系统性的教育辅导,帮助女童对教育兴趣的提升。
建立完善的关爱和鼓励机制,学校以及政府还有家庭应该多鼓励子女热爱读书,通过知识改变命运,在完成强制性的义务教育后,要有信心继续接受更高一阶的教育,使人格发展更为完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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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曾鸣(1996—),女,侗族,贵州贵阳人,管理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教育经济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