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完善的电力监管体制构建策略

2020-11-25 18:11邱凯翔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20年4期
关键词:体制职能监管

邱凯翔

(武汉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武汉 430000)

0 引 言

电力监管体制的建立,是由于电力工业方面的一些活动需要政府干预,这里的干预通常采用的就是行政方面的或者法律方面的相关手段,尤其是电力工业的自然垄断,更加需要政府进行监管。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电力产业的发展就非常迅速,这是因为各个领域的生产以及人们的生活都与电力产业脱离不了关系,且世界各地都意识到了这一点,各个国家也都开始了电力方面的改革,对于发展形势以及发展趋势都非常好的中国来说,这无疑是一个非常好的机会,如果可以建立并完善电力监管体制,那么将会打破电力产业发展过程中存在很大弊端的体制与结构,还能够将电力技术的发展引向更好的方向,因此,电力监管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是非常重要的。

1 现阶段我国电力监管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1.1 监管职能的分配过于分散、不够合理且缺少有效的协调,严重影响了电力监管的效率

要想有效推行监管体制,就必然要对监管职能进行合理分配,这是基础性的条件,然而在当前电力监管体制中,有关监管职能的分配问题仍然存在提升空间,因为电力监管的职能分布过于广泛,仍然存在同一种职能交由不同部门来负责这种职能的重叠现象,导致监管工作开展过程中非常容易出现矛盾,且分布过于广泛的电力监管职能还会使协调有效性的门槛大大提升,一般的协调工作已经不再适用于职能分散的电力监管体制,这也导致了另一个问题的出现,那就是缺乏有效的、强时效性的协调工作,导致电力监管效率低下,而我国电力行业的很多管制工作都必须综合、协同起来才能完成,比如电价的审批和成本的监控等,随着协调工作质量的下降,协调能力也只会下降不会有所提升,那么监管工作就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错位监管或者越位监管等。对于有着强综合性、系统性的电力监管工作来说,电力监管的职能过于分散、缺乏有效的协调工作都严重影响着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1.2 电力监管组织的体系不够健全,监管缺位现象依旧存在

我国现有的电力监管组织也就是电监会,单单从其机构职责来看还是非常全面具体的,但是如果进一步分析的话,就会发现,当前电监会在实际人员方面的配置和监管层级方面的配置仍然有待改善,电力行业面积广、人口多,在我国是一个规模十分庞大的行业,容易在实际监管工作中出现严重的问题却没有处在被管理的状态,导致长时间没有被发现,也就是说出现监管缺位的现象。目前,由于电力监管组织的体系不够健全所导致的监管缺位问题主要表现形式通常包括以下两种。

1.2.1 基层存在严重的监管缺位现象

如果说从级别上划分,地市级的供电公司以及县级供电公司代表着电力行业的基层,而我国有众多的地市级、县级供电公司,实际的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反映出基层和地方的电力监管工作人员的数量还是非常少的,这就导致很容易出现监管缺位现象。

1.2.2 对当前的监管人员结构急需开展进一步调整

电力监管人员结构方面的调整需求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引起这个问题的原因是缺乏电力监管人才,在众多的电力监管人员中,真正能够适应当前电力监管需求的少之又少,大多数监管人员并非专业性的公共管理和电力监管人员,精通财务管理、经济法律和审计工作的人员更加少;在人员的分配方面不能做到有效分配,使真正有能力的监管人员无法发挥出自己的实力,因此在电力监管工作人员的结构方面仍旧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来调整。

1.3 电力监管的公开度和透明度有待提高,监管工作需要更加广泛的社会参与

在电力监管工作开展实施的过程中,牵涉多方利益,包括政府方利益和被监管的企业的利益以及电力消费者的利益,而不仅仅只是这三方中任意的唯一一方,所以,具有足够的公开性和透明性的电力监管工作能够开展得更加顺利、工作结果也会更加有说服性,而要想做到这一点,最好的方法之一就是鼓励社会参与,然而,从当前电力监管工作实际的开展情况来看,有很多的监管工作环节比如制定监管规则时,大部分的相关人员并没有真正参与其中,更加没有提出建议、参与决策和选择的机会,同时,社会方面的参与也不够广泛,所以在这方面还需要做出更多的改变。

2 建立完善的电力监管体制的具体策略

2.1 完善电力监管的相关法律体系,为电力监管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

电力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首先需要完善相关法律体系,为企业提供充分的保障。目前,相关的法律我国已经有《电力法》和《电力监管条例》,可以说前者是整套体系中起基础作用的,但是由于时代不断发展和变化,其他各个领域的各项改革都深深影响着相关法律的时效性,所以,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完善相关法律,为电力监管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为其增添动力,只有在法律上有了足够的保障,电力监管工作才明显改善。

2.2 逐步实现电力监管的独立,推行政监分离,将监管职能交由电力监管组织来行使

对于电力监管体制来说,独立性是非常强的,因此要想建立完善的电力监管体制,就必须重视这一点。近年来,我国电力市场和行业改革更加剧了实现电力监管独立性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这是因为推行政监分离、实现电力监管的独立运作,可以有效消除行政体制改革的矛盾与失误,现在很多欧盟国家都已经开始加强电力监管独立性的恢复工作,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企业应深思远虑,勇于改变和创新,同政府相关监管机构与部门之间形成新的合作关系。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要以提升监管质量为目标,最好的政监分离的做法就是将原本过于分散的电力监管职能集中起来并交由电力监管组织也就是电监会来行使,比如对价格的管制和市场准入的管制权,这样一来能够帮助电力监管组织更加清晰地确立自身职能,更好地行使自身职能,从而建立完善的电力监管体制,进行高质量的电力监管工作。

2.3 更快地建设电力监管委员会组织体系,为电监会充分发挥自身的监管职能提供有利条件

在建立完善的电力监管体制的过程中,必须注意电力监管委员会组织和体系的建设,具体包括对电监会实际人员配置和监管层级配置的优化,减少监管缺位现象出现,从而为电监会提供最直接、最有利的帮助,使其更好地行使自身职能、发挥自身作用。要想做到对电力监管委员会组织体系的有效建设,需要先在设立市级监管委员会的同时,落实对县级监管办公室的建设,同时,更重要的是为基层监管组织提供足够的物资储备和人力资源,加快对基层监管职能的分配和有效监督,这是因为基层电力监管部门非常缺乏相关人才,且急需在电力监管人员结构方面获得帮助、做出调整,所以对基层监管人员结构的设立和优化有利于帮助基层更好地实现监管人员的有效分配,调动更多的综合型人才、专业型人才共同完成监管工作。

2.4 建立更加具有公开性的信息披露机制

公开性是完善的电力监管体制的必备性质,这不仅仅是因为电力监管工作涉及众多方的利益,更加因为越公开电力监管工作就会受到更大力度的监督,监管机构会更加谨慎地行使监管权力,在履行监管工作义务时也会更加负责,那么可想而知监管机构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质量必然会在严格的监督下得到提升;相反的,如果监管工作不够公开和透明,其受到的监督作用也就更弱,不仅影响着监管工作效率和质量,也影响监管机构的权威和影响力。提升公开度和透明度更加重要的一点是,来自社会的监督是强有力的,所以必须主动披露监管信息,鼓励社会参与监督。

2.5 科学处理电力监管和垄断性产业监管之间的关系

电力监管的实际监管范围同改革之前相比已经扩大了很多,监管的内容也更加复杂。对于监管机构来说,工作人员的工作量也有了非常大的改变,电力监管机构和其他的垄断性产业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也就更加复杂。面对这样的形势,必须迎难而上,科学地思考问题、处理问题,在改革初期阶段,其他的垄断性产业监管机构和电力监管机构(仅包括中央电力监管机构和省级电力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还是非常正确的,二者的设立是分立的,市级以及县级的电力监管机构同其他垄断性产业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应与中央和省级电力监管机构有所不同,这是因为市县级政府所担负的电力监管职能更加简单,监管工作人员的工作量仍旧不是特别大,因此,可以同当地物价局合作,设立其他的综合性质的监管组织,用于公用事业,这样可以促进各个地区的电力监管机构和其他的垄断性产业的监管机构共同健康发展。

3 结 语

随着电力产业重要性的不断提升以及其自身的不断改革和发展,传统的电力监管体制不仅已经无法满足电力产业的需求,更加无法满足我国的发展需求,所以,必须对电力监管体制进行改革,以帮助我国更好地发展,建立完善的电力监管体制,但是,实际建立过程中必须以我国的实际情况为基础和依据,并借鉴好的经验和方法,不追求建立和完善的速度,而追求实际的质量和效果,吸引全新的科学技术,应用现代的理论,不断完善和改变,通过对具体策略的探究帮助我国更好地建立完善的电力监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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