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慧玲,黄婷婷,侯小丽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农业大国,农业的健康发展是人民幸福、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随着保险业的蓬勃发展,我国的农业保险也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庹国柱和朱俊生(2016)说明了农业保险市场化运作模式,是让政策性农业保险参与同业竞争当中,摒除传统垄断经营的模式,运用互联网大数据,采用农业保险的价格保险与农产品价格相挂钩的方式,在此基础上建立市场化定价方式。王步天和林乐芬(2016)等人就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背景,表示新一轮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方式最显著的两大特征是市场化转变和创新化变革。 农业保险市场化运作模式,能够加快农业保险的发展,有利于农民脱贫,减轻农户的负担。现在我国农业保险更多的是政策性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化运作的理论依据是公共服务市场化,政策性农业保险更多采用传统垄断经营模式,存在外部信息不对等的问题,缺乏市场化的竞争,所以,我国的农业保险存在市场失灵的问题。江苏省的农业保险发展需要采取措施解决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问题,使江苏省的农业保险实现市场化运作。
在农业保险市场化运营中,政府通过种种激励政策,帮助农业保险实现正常的市场化的运作。2004 年,中国首次在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到政策性农业保险,并连续十四年提出“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主张逐步建立多种经营模式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我国逐步完善农业保险补贴工作,从“自主自愿、市场运作、共同负担、稳步推进”发展到“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体现了国家用政策来支持农业保险市场化的发展。政府必须把握好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才能为农业保险市场化运营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存在越权行为,使保险公司不能发挥出它的作用,所以,农业保险市场化的发展缓慢。2018年,保监会给出的数据,我国农业保险的赔付率为68.72%,对保险公司来说,这是极其高的风险,商业的逐利性导致农业保险的供给不足,农业保险还存在农业保险品种不够全面、理赔定损还存在很高的经营成本、农业保险存在很大程度的道德风险等风险,致使商业保险进入农业保险的进程缓慢。很多农户对农业保险缺少信任,致使农业保险需求不足。我国的农业保险,供给与需求都存在问题,导致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化运营程度低。
1.“联办共保”模式的优点
“联办共保”模式是一种政府和保险公司按照一定比例收取保费、承担风险的运作模式。这种模式可以有效分散风险。“联办共保”模式中,政府的参与可以使更多需要农业保险的人更加信服农业保险,可以帮助规避风险,促进农业保险需求量的增多。政府参与其中,又让商业公司参与,这可以有效解决农户不愿意承担高昂的保险费率,也降低了商业保险承担的风险和赔付额,带动了农民投保的积极性,有效地促进了农业保险的发展。实践表明,“联办共保”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得到了政府与民众的认同,促进了江苏农业保险的发展。此模式推行后,保费收入相比以往有了较大的提升,使得农业保险得到了较好的发展。
2.“联办共保”模式的缺点
但是,江苏“联办共保”模式起步晚,制度仍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农业生产者对农业保险了解不够,不愿购买保险。政府和保险公司之间的权责和归属不够清晰,政府的过多干预导致市场化程度不高,农业保险效益不高,影响了江苏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栾颖、唐杨阳和王可欣(2019)通过调查发现,联办共保模式下,江苏全省在承保公司的选择上均采用了行政指定方式,然而政府、保险公司和基层服务人员之间信息不对称,降低了定损和赔付效率,影响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展开。
(1)农户投保积极性依然不高
农业的发展水平相对低下,小农户参与农业生产收入较低,与高昂的保费产生了矛盾,导致了农业保险的需求不足。随着农业工具的进步,农民不仅仅可以通过农业获取收入,农业的收入比例在家庭收入中所占比例下降,因此,农业保险的需求进一步减少。农业保险的需求少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导致了农业保险市场化程度低。刘飞和陶建平(2016)经过实验表明,农户对保险公司、保险行业的信任度会影响其投保决策过程,用农户保险赔付支出拟合的结果表明,农业保险信任变量显著影响农户的保险决策,但农户很难将对农业保险的信任100%转变为实际的保险消费。
(2)政府和保险公司权责、归属不清
“联办共保”制度缺乏相关规范制度。政府引导农业保险的发展,但是往往容易发生“越界行为”,政府过多的干预影响了农业保险的正常经营,限制了农业保险市场化的进一步发展。政府和保险公司的利益目标存在差异,缺少有效的制度来划分权责,导致农业保险制度运行不畅。何亮(2017)指出,现如今,我国对参与农业保险的公司扶贫的激励机制和政策还不能完全实施到位,所以很多保险公司对于需要大量投入资金、保险发展见效慢、利润低的农业保险扶贫工作没有太高的积极性,再加上在一些财政不足的县区,县区级财政补贴的缺位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积极性。
(3)农业保险公司经营效益不高
江苏省是农业大省,每年的自然灾害给江苏省的农业造成了巨大的损害,江苏省的农业保险赔付率常年过高,给保险公司的经营带来了巨大压力。商业保险公司注重盈利,对于农业保险这种高风险低收益的险种参与度不高,影响了农业保险的发展。郑军和王启敏(2017)指出,农业保险公司经营效益不高,普遍亏损,难以持续经营。因为农业生产生活具有周期性和季节性的特点,农业巨灾一旦发生,就会导致严重的亏损,一般的保险公司无法承受巨额损失。而且农民的收入水平较低,农险的保费收入普遍也较低,保险公司不仅收入少还需承担巨大的损失风险,导致农业保险公司对于农业保险承保积极性难以提高。
1.独立承保模式内涵
由于“联办共保”模式存在诸多问题,自2019年1月1日起,江苏省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由政府与保险机构“联办共保”转为政府指导下的保险机构独立承保模式。政府指导下的保险公司独立承保模式是指地方政府不再分担农业保险保费和赔偿责任,保费全额分配给保险公司,赔款全额也由保险公司承担。
2.政府指导下的保险机构独立承保模式的优点
政府指导下的保险机构独立承保模式很好地解决了以前“联办共保”模式中政府与保险公司之间责权分界不明的问题,地方政府不再分担农业保险保费和赔偿责任,改变了以往“裁判员+运动员”的政府定位,政府不再控制大部分资源,而是把保费分配的权利和赔偿保费的责任全都交到保险公司手上,保证农业保险公司的自主经营和创新活力。保费全额分配给保险公司,赔款全额也由保险公司承担,提升了保险机构的获利空间,有助于激发保险机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种模式,对于保险公司也是一种挑战,保险公司需要独立完成承保与赔偿,对保险公司的财务实力、理赔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助于保险公司经营的效率提高。在政府指导下的保险机构独立承保模式下,地方政府不承担保费和赔偿责任,由中央政府完全承担补贴,减轻了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中央政府抗击风险的能力比地方政府更加可靠,农民受灾后的利益可以得到中央政府的保障,可以提升农民投保的积极性,有效地增加了农业保险的需求。政府指导下的保险机构独立承保模式有利于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增加了农业保险的供给与创新。政府指导下的保险机构独立承保模式促进了江苏省农业保险市场化的发展。目前,政府指导下的保险机构独立承保模式还在过渡期,相关保费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农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的符合条件的保单,继续由财政部门按照政策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政府拨付农业保险补贴资金保障农业保险平稳度过过渡期,保障新模式的正常运行。
江苏省农业保险市场化的道路还需要走很远,农业保险改革和创新也势在必行,要让农业保险走市场化模式,需要改变我国“残存”的市场状态。在现在大数据、互联网时代,如何让农业保险走上市场化,加快转变模式是一个巨大的问题。必须依据江苏的农业保险模式,研究出一个适合江苏省农业保险市场化发展的道路。
江苏省地形各有差异,种植农作物也不一样,要因地制宜,促进险种多元化。政府给予补贴的农作物是相对来说较单一的,不能够满足农户的需求,因此,保险公司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详细地划分保险产品,促进农业保险险种从单一到多品种,增加农户的自主选择权,从而更好地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创新性发展“农业保险+”,农业保险+期货的研究和实践作为一种金融创新融合的方式,可以分散多方风险,符合各方利益,可以有效地增加农业保险的收益,有利于农业保险市场化的发展。现在是信息化时代,农业保险的发展也需要依托于大数据的应用,运用“互联网+”从供给侧领域变革有利于精准地定位客户,有助于降低农业保险的经营成本,实现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市场化发展。
农业保险因其自身的特殊性,容易导致市场失灵,因此,不可能单一地靠农业保险公司保险,中央政府也应当建立健全农业保险政策体系,不仅要强化保费补贴,也要建立一套市场准入的服务体系,形成一个综合的农业保险政策体系。建立多元化筹集渠道的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可以通过设立巨灾保险补贴等途径来补贴农业保险。
为了更好地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保险的功效,基层政府应该加大科普和宣传力度,让农民了解保险、接受保险,学习运用保险这一经济手段来转移风险。可以利用横幅拉广告、用喇叭广播、村委会宣传栏等一些与农民生活相关的活动增强农民的投保意识,使农民了解农业保险、利用农业保险解决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