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永桂,常森峰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航运业务近年获得了持续快速的发展。数据显示,2018年全球前20 大集装箱港口完成集装箱吞吐量3.4 亿TEU(Twenty-feet Equivalent Unit),同比增长3.8%。中国十大港口入围全球港口排名前20,分别是上海港、宁波舟山港、深圳港、广州港、香港港、青岛港、天津港、厦门港和大连港,其中上海港以4201万TEU的集装箱吞吐量稳居全球第一,此次是上海港连续第九年稳居全球第一。上海航运保险协会的数据显示,上海市2018年航运保险保费收入345861.95万元,居全国首位,而2018年全球海上保险收入为289 亿美元,上海航运保险占比不到5%。由此可见,尽管近年来我国航运保险业务保持了稳步增长,但与我国航运业在国际上的地位相比,我国航运保险的发展还存在很大空间。因此,认识全球航运保险的内在发展规律,学习国际航运中心在保险业务的成功经验,可以对我国航运保险业务发展产生借鉴和启发。本文从全球主要国际航运中心保险业务的发展规律出发,介绍中国主要航运中心的航运保险业务发展现状,为中国航运中心发展保险业务提出建议。
航运保险作为航运金融的重要支撑,是推动国际金融和国际航运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是国际化程度最高的保险业务之一。海上风险复杂多变、船货等航运保险标的在全球范围内高度流动、各种责任和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各国法律和贸易规则各不相同,这些特点决定了航运保险相对于其他保险业务而言,具有两个显著的个性化特征,一是专业技术含量较高,二是国际化竞争程度较高。全球航运保险高度发达的区域,无不遵循“航保机构集聚—航保专业人才集聚—航保专业技术领先—掌控国际航保规则制定权和话语权—具备全球领先的竞争力”这一内在发展规律。
英国伦敦作为国际航运中心,拥有国际化、成熟而富有创新力的航运保险市场,经过多年发展,伦敦航运保险业务在全球航运保险市场中有领先的竞争力。国际保赔协会集团的13家保赔协会中,有8家属于英国。
从伦敦、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全球主要国际航运中心发展航保业务的成功经验来看,这些国际航运中心均是按照航运保险的内在发展规律,通过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全球航保机构集聚和全球航保专业人才集聚,成为全球航保技术高地,掌控国际航保规则制定权和话语权,具备全球领先的竞争力。全球主要国际航运中心发展航运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对注册在区域内的航运保险机构免征或减征营业税,对航运保险机构税前扣除费用的范围较宽;对航运保险机构免征或少征企业所得税;对航运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少征个人所得税;享受税收优惠的险种丰富,包括船舶保险、货运保险、责任保险、保赔保险、海事能源保险等。这些优惠政策在吸引航保机构和航保专业人才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奠定了国际航运中心航运保险业务的基石。
上海自贸区发展航运保险业务采取的优惠政策包括两个:
1.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上海自贸区发展航运保险遵循航保业务的内在发展规律,借鉴全球主要航运中心的成功经验,以税收优惠政策作为撬动业务发展的支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建设国际金融和国际航运中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规定:注册在上海的保险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自2010 年起,上海已对远洋船舶保险(含保赔保险)、远洋船舶建造险和集装箱保险这几个险种实施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
2.实施航运保险产品注册制
上海保监局选择国际通用的产品注册制和保险行业协会条款作为突破点,营造国际化的航保业务经营环境。经中国保监会同意,由上海保监局授权上海航运保险协会开展航运保险产品注册管理,以形式审核取代实质审核,形成由监管部门依法授权、协会组织承办、第三方平台运营、市场主体自主注册的整体架构。注册制改革实现了保险产品即时注册、即时通过、即时赋予注册码、即时投入市场,将备案制的20 个工作日缩减为即时处理,有效推动产品创新,提升市场活力。
上海航运保险市场集聚效应正日渐显现。上海已成为亚太主要航运保险中心之一,2015年,上海船舶及货运险保费收入38.33亿元,仅次于新加坡,是香港船货险保费收入的1.72倍。2017年前三季度,上海航运保险保费收入为31.68亿元,全国市场份额为27.28%,其中船舶险的全国市场份额高达46.47%,已经有58家财险公司经营航运保险业务。
自2011年8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注册在天津的保险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并将免征营业税的保险企业范围放宽至在津的保险分支机构。随后,人保财险等几家保险公司的天津分公司均将航保业务收回天津出单承保。
2018年,青岛港确立了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的新战略发展方向,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提出,要积极发展现代港航服务业,聚集船舶融资、海上保险、航运资金结算等,大力发展涉海保险业务,保障航运发展。随后,青岛港在2018年初获得了中国保监会的批复,取得了保险经纪牌照,开始涉足航运保险业务。
随着福建自贸试验区的挂牌,厦门东南国际航运中心已经成为福建自由贸易实验区厦门片区重点建设内容之一。2015年,厦门市出台《关于促进航运保险业务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意见指出,要对航运保险业务收入所缴交的营业税及附加予以全额财政补助;2019年3月,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印发《关于促进航运保险业务发展办法》。这些政策有利于支持航运保险业务发展,促进厦门航运要素集聚。2018年,厦门港克服中美贸易摩擦带来的影响,全港货物吞吐量完成2.17亿吨,同比增长2.86%,其中集装箱吞吐量完成1070.23万标箱,同比增长3.09%。在传统航运保险业务发展方面,2014年厦门船舶保险保费收入3542万元,同比增长5.5%,支付赔款1168万元,同比增长12.6%;货运险保费收入13745万元,同比下降1.3%,支付赔款6340 万元。
首先,税优政策未落地,保险创新能力和话语权不足,航运保险经纪、保险公估、再保机构等航运保险产业链无法集聚完善。我国有多个港口均出台了减少航运保险业务税收、鼓励航运保险发展的相关政策。但是,对于这些政策,在有些港口目前尚无具体的实施细则。比如,厦门港政策暂时未落地导致福建自由贸易区厦门片区内业务外流、原吸纳漳泉及海西业务的辐射能力大幅减弱。
其次,保险渗透率相对较低,航运要素集聚水平不高,造成可保资源流失海外和外汇逆差。在国际贸易中,保险是贸易价格的三大组成部分之一,受到港口服务、保险服务、税费等综合竞争力的多重因素影响。但是由于购买航运保险的主动权在企业手中,外贸企业可能会偏向于选择FOB价出口、CIF价进口,进而可能会偏向于购买险种丰富、服务网络完善、能够满足不同船东需求的国外险种,订舱和保险安排均在国外,这造成较低的保险渗透率和高额的外汇逆差。
最后,发展航运保险的软环境亟须改善。我国发展航运保险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我国目前开展航保业务主要依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而在英国伦敦,有《1906英国海上保险法》和大量的判例支持海上保险业;我国司法和仲裁的水平以及国际化程度也有待提高,超9成的国际海事纠纷都选择在伦敦进行仲裁;航运保险属于人才密集型、技术密集型行业,我国现在还处于发展航运保险的初级阶段,航保人才的培养机制和模式还不够成熟,缺乏掌握国际贸易、国际船舶保险、海事法律、海损理算的复合型人才。
国际贸易中大量的货物都要通过港口运输,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和世界航运中心向东方转移,中国航运保险业可能迎来“弯道超车”的契机。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把握好航保发展的难得机遇,促进中国航运保险蓬勃发展。
首先,建议根据航运保险的特征,遵循航运保险的发展规律,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在以下方面提供政策扶持:一是争取国家税务总局的支持,在船舶保险、进出口货运险、内陆联运货运险、水险责任险等险种给予免征营业税的扶持政策。二是对在港口所在城市投保货运险、船舶险等业务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鼓励企业投保。三是积极争取保监会的支持,实施产品注册制、允许直接使用国际市场广泛使用的保险条款和承保、理赔模式等与国际接轨的监管办法,优化保险创新环境,提高保险创新效率。
其次,国内的航运保险亟须在保险理念、法律服务、体制建设、人才培养等软环境的建设方面有所提升,优化航运保险的发展环境:一是进行航运保险产品创新,顺应国际化潮流和市场的变化以及需求,改良现有的货运险、船舶险、港口责任险、员工意外险等,开发能够满足客户多层次、全方位的保险产品,改善航运保险业务结构;二是完善相关的保险法律制度,将国际商事仲裁院、海事法庭、海事律师所、商检、保险相关关系方等要素进行整合,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三是要培养航运保险复合型人才,加强与高校间的交流与合作,引导科研人员、储备人才学习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培养掌握国际贸易、国际船舶保险、海事法律、海损理算、国际法律法规等的复合型人才,提高我国在航运保险领域的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