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文 编辑/孙艳芳
当前,数字人民币的发行和投放技术并不构成障碍,对于数字人民币的挑战仍在于推广方面。
在私人数字货币创新推动货币“去现金化”以及“去中心化”的趋势中,多国央行正在积极研究央行数字货币(CBDC)。早在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就正式启动了CBDC的研究,论证发行的可行性;2016年,人民银行组建数字货币研究所,专门承担CBDC研发工作;2019年6月Libra白皮书推出后,中国人民银行针对CBDC频繁发声。我国版本的CBDC随时有望推出,其暂时被命名为“DC/EP”(数字人民币)。DC/EP在坚持双层投放、M0替代、可控匿名的前提下,已经基本完成顶层设计、标准制定、功能研发、联调测试等工作,并已经开展了大量试点测试。
我国正在试点的DC/EP属于面向公众发行的零售型CBDC。国际上部分国家研究论证发行零售型CBDC的可行性,主要还是出于便捷零售支付和推进普惠金融的考虑。部分已经发行了央行数字货币的小国,多是出于抢夺本国法定货币主权的需要,或是出于遏制高通胀的考虑。
对于我国而言,由于以支付宝和微信支付为代表的第三方零售支付市场已经高度发达,且本国法币地位稳定,推出数字人民币的必要性一直存在较大争议。笔者认为,数字人民币的推出对于我国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数字货币通过对每一笔交易的详细记录,能够更为微观地追随甚至引导经济,对微观经济末梢可以实现更精准的动态把握,为央行创造实时全面的感知手段。
一是强化宏观管控能力,提高资金投放精准性。这首先体现在央行数字货币可以推动货币政策有效突破利率下限方面。发行零售端的央行数字货币,并同时废止大额现金的使用,可对央行数字货币计负利率,或者可酌情对央行数字货币收取钱包保管费,实质上等同于实施负利率政策。由此,可打破零利率下限约束,释放货币政策空间。因此,如果未来数字人民币能够替代存款,可以派息和进行信用创造,将对货币政策产生实质影响。其次,则体现在可提高央行对宏观经济动态的及时掌握,以及信贷资金投放的可追踪性上,优化货币传导机制。数字货币通过对每一笔交易的详细记录,能够更为微观地追随甚至引导经济,对微观经济末梢可以实现更精准的动态把握,为央行创造实时全面的感知手段。前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姚前就曾给出了一个基于“条件触发式”的CBDC设计,以实现对于诸如小微企业等群体的精准信贷投放,从而提高中央普惠金融政策扶持的精准性。
二是完善移动支付数据治理,盘活数据价值。对于我国而言,发行数字人民币的一个重要战略价值在于完善移动支付的数据治理。一方面,电子支付领域数据侵权问题严重。全球范围内的现有电子支付工具已经过度侵犯了用户的隐私,而由于保护隐私行为的正外部性的存在,使得公众对于具有隐私权保护功能的现金使用量低于社会最优水平。而在国内,对应于个人隐私保护的相关规章制度并未有效建立,存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对于个人隐私数据的过度采集和数据滥用。另一方面,电子支付领域极具价值的数据,并未得到充分盘活。我国银联主导了商业银行体系的支付交易,基本可以实现数据的打通,但第三方支付的交易数据并未打通,未实现数据的有效整合。这导致电子支付数据使用中“1+1>2”的价值未能得到充分挖掘。由于数字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大量真实交易背景的移动支付数据的支撑,因此移动支付工具的数据治理并不是完全杜绝第三方支付机构获取或者使用支付相关数据,而是要让数据的获取和使用更加有规可循,防止数据的过度采集和滥用;同时,还有一个打破现存“数据孤岛”的问题,即在满足金融监管合规的要求下,要使数据使用效率达到最大化,现有数据的价值挖掘实现最大化。而零售型CBDC的推出将为我国零售支付市场的数据治理提供重要的手段。
三是对于现行支付工具拾缺补漏,填补空白市场。欧央行在研究探讨发行CBDC的可行性时,明确CBDC的推出不应当危害到私人部门创新便捷零售支付工具的努力。对于我国而言,尽管现金使用率持续下降,但现金使用规模仍然庞大。数字人民币替代现金使用的市场空间仍具备一定想象力。当前,计划推出的数字人民币“双离线支付”功能,就是针对这一市场。而针对现有支付工具,数字人民币并非一定要体现绝对占优的市场地位。数字人民币对现有支付工具的替代比例较低,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现有支付工具已经充分满足了市场对于便捷和安全的需要。当然,考虑到个人用户对隐私重视力度的不断提升,而数字人民币为用户提供了隐私信息保护的主导权,因而可能形成与现有电子支付工具手段的错位竞争,倒逼现有支付工具持续改善数据治理。
考虑到目前尚没有一个大国已经成功发行过CBDC,为防止CBDC发行给我国经济和金融市场带来的不确定性影响,我国在设计数字人民币特性过程中做出了相对保守的选择。
一是体现在付息和限额上。数字人民币理论上可以实现付息,而且可以实现针对不同个体的差异化付息。我国的数字人民币定位于对M0而非M1和M2的替代,具有法偿性。为了防止对于银行存款的冲击,数字人民币并不会支付利息。且由于数字货币使存款(M1和M2)向现金(M0)的转化变得十分便捷,一旦产生金融恐慌和金融风险也会加速传染,仍会对于银行体系带来冲击。为防范数字人民币的上述替代效应,有建议对数字人民币要进行一些额度限制,可对其设置每日及每年累计交易限额,并规定大额预约兑换,或者大额交易时收取更高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数字人民币不支付利息会使得数字人民币在宏观调控上的价值下降。前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姚前曾提出,若央行数字货币不仅是一种支付工具,还是一种计息资产,那么它将创造一种新的价格型货币政策工具:其一,在批发端,当央行数字货币利率高于准备金利率时,它将取代准备金利率成为货币市场利率走廊的下限;其二,在零售端,央行数字货币利率将成为银行存款利率的下限。而不支付利息的数字人民币或使得公众降低持有意愿,进而削弱数字人民币在宏观政策传导中的作用。
二是体现在匿名性上。数字人民币的可控匿名设计也遵循中庸之道,能够满足支付双方对于端到端的匿名需求,提供必要的实名信息和交易数据给予央行实现监管合规支撑。这也就是我国在法定数字货币设计中所遵循的“前台自愿,后台实名”的原则。对于设计可控匿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曾指出,如果没有交易第三方匿名,会泄露个人信息和隐私;但如果允许实现完全的第三方匿名,则会助长犯罪,如逃税、恐怖融资和洗钱等犯罪行为。为取得平衡,必须实现可控匿名,对央行这一第三方披露交易数据。
匿名性只是相对意义上的,从发展数字经济的角度看,完全杜绝移动支付数据用于商业用途,显然会给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带来较大损失。在大数据、云计算环境下,交易安全已不完全依赖于传统的身份认证体系,通过客户行为分析保障交易安全、规避风险已经成为趋势。对于选择匿名的交易信息而言,基于数字人民币仍可以做宏观上的脱敏大数据分析,但微观上不侵犯合法用户的隐私。然而,交易信息的身份“脱敏”,会使得多元化数据打通的难度大大提高,降低数据的价值。而基于当前数字人民币账户的松耦合技术设计,居民可以选择把代币与银行账户相绑定,从而允许交易数据可以实现实名匹配。
三是体现在“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二元信用投放机制设计上。在该机制下,由中央银行将数字货币发行至商业银行业务库,商业银行受央行委托向公众提供法定数字货币存取等服务,并与中央银行一起维护法定数字货币发行、流通体系的正常运行。双级投放机制设计下,最为核心的问题,是数据治理权在商业银行之间、商业银行与央行之间如何划分。在一个“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二元信用发行机制下,商业银行可以成为数字人民币数据存储的中心汇集点,这可给予商业银行争取零售支付数据获取权并基于CBDC交易数据开展产品创新的激励。但出于防止形成新的“数据孤岛”的考虑,建议由中央银行成立专门的金融科技公司或者指定诸如银联、网联等清算机构,在厘清央行、商业银行数据治理权限划分的前提下,负责对各家银行的CBDC交易数据进行统一的汇集。在满足人民银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等监管需要的基础上,未来还可以考虑以适当方式向市场开放数据,包括向市场机构开放基于个人身份信息“脱敏”的大数据使用权,以及在经由个体授权的基础上向市场机构适度开放个人隐私数据,以充分挖掘CBDC交易累积形成的支付数据的经济和社会价值。
当前,数字人民币的实施在发行和投放技术方面并不构成障碍,数字人民币的挑战主要在于推广方面。笔者认为,针对数字人民币的推广,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在投放策略上,根据数字人民币目前的双层投放设计,数字人民币最终是借助第二层的代理服务行投放到终端用户手中。笔者认为,在投放过程中应当遵循以商业化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的策略,避免对市场上其他支付方式形成不公平竞争。
在用户认知上,应当加强对数字人民币的宣传教育工作。与第三方支付方式相比,数字人民币具有无限法偿性、可离线支付等优势;与现金相比,数字人民币具有支付的便利性。应当通过新媒体渠道、线下广告投放等形式,对数字人民币的上述比较优势进行针对性的科普宣传。尤其是针对近年大数据领域安全事故频发,公众对于隐私愈加看重的情况,可将数字人民币的可控匿名设计能确保用户隐私不会向第三方泄露作为宣传重点。
在渠道选择上,除了国有商业银行以外,应当为私营机构参与央行数字货币发行和运营创造机会。为了提高DC/EP的市场化程度,未来可以审慎允许符合资质、自带场景和流量资源的科技公司,在央行开设仅用于数字人民币的存款账户。即使私人机构无法直接在央行开设账户,也可以建立钱包服务商白名单,允许拥有场景和用户资源的商业机构为用户开设数字货币钱包,与商业场景相结合快速进行推广。
除商业化手段推广外,笔者认为,在政府介入的场景中率先推广使用数字人民币,将有助于提高数字人民币的接受度和流通性,提升政府公共场景的支付便捷性。目前,我国数字货币法律法规建设尚不健全,可利用目前正在推广建设的“中国版监管沙盒”,在深圳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北京金融科技与专业服务创新示范区、海南自贸区等进行范围及风险可控的试点工作,开展数字货币研究与移动支付等方面的创新应用。在具体场景的选择上,可率先尝试个人所得税缴纳、医疗挂号、水电煤缴费、交通罚没、公共交通出行、公益捐助等场景。
未来,若数字人民币突破零售支付功能,则其使用场景可进一步拓展。例如,在扶贫款、拆迁款等专项款项的发放上,可适当放松可控匿名要求,利用数字货币可追踪特性,对款项克扣、贪腐问题形成有效震慑和打击。针对可能用于大额支付的数字人民币,则可出台专门的财税政策,用以支持数字货币的发行和流通。如要求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在为社会公众提供涉及资金往来的服务时,首选央行数字货币或开设数字货币服务通道;对于涉及数字货币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应税行为,给予税收减免或优惠。但在推广数字人民币应用场景扩容过程中,仍需要厘清数字人民币和现有支付结算工具的定位区别。
目前,数字人民币主要解决的是国内支付而非跨境支付。但随着人民币国际化的推进,数字人民币可进一步拓展至跨境支付使用场景。建议可以优先考虑数字人民币在粤港澳大湾区进行多场景的试点应用,深化粤港澳在虚拟银行的业务融合,打通数据壁垒。例如,内地居民可直接在香港虚拟银行开设央行数字货币账户,在香港直接使用数字人民币,如交通出行、医疗挂号、线上线下购物等相关商业使用场景,均可由虚拟银行来进行开拓。目前,东南亚地区如新加坡、马来西亚先后推出或宣布了虚拟银行计划;未来,其他东南亚国家也可能进一步跟进。数字人民币在东南亚地区的广泛应用,将有助于人民币国际化的加速推进。
如不依赖虚拟银行体系,可考虑接入目前已经搭建的跨国合作平台,也可以协调“一带一路”国家沿线的央行,搭建跨境支付联盟,并将数字人民币用于旅游消费、海淘、海外移民和劳工汇款等。此外,如数字人民币突破零售支付功能,例如用于跨境投资方面,则数字人民币可用于数字资产交易,提高数字资产流转的效率。目前,数字资产交易主要还是集中在虚拟货币交易所平台,与现实世界中的资产缺乏联系;但未来,随着房地产、股权、票据等的token化,数字人民币有望成为跨境数字资产交易最常用的计价、结算单位。
一是可对数字人民币设置负利率。尽管目前数字人民币并不付息,仅替代M0,但在全球央行降息周期中,我国央行也已经开启降息通道。未来,利率水平有望进一步下降。在传统货币政策的工具箱之外,可以把对数字人民币设置负利率作为储备工具,适时推出,以打破零利率下限,进一步刺激经济。
二是可专门设置数字人民币普惠账户,并对普惠账户采用正利率。数字货币的特性,使得监管机构可以更精确地设定条件和门槛。普惠账户可针对特定人群,如偏远地区的贫困人群进行定向推广,适当降低开户要求,并设定正利率,实现精准扶贫,提高金融普惠性。
三是数字人民币可用于信贷投放而不仅局限于支付领域。例如,消费贷款流入股市、房市的情况时有发生,且监控流向困难。如使用数字人民币发放消费贷款,不仅可以精确统计消费贷款的总量,还可以追踪其用途,有利于缓解共债危机,促进消费金融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