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俊芳
(南开大学 滨海学院,天津300270)
“一带一路”倡议自提出以来,我国与沿线国家在基础设施、能源、外贸等方面的合作都在不断加深,为区域经济的合作与发展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一带一路”成为了最受欢迎的全球公共产品和前景广阔的国际交流合作平台。“一带一路”全面推行对我国企业境外投资具有较大的发展机遇,同时国内企业境外投资也存在较多风险,需要提高重视程度,强化企业风险防空能力。
2013年9月和10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分别提出建设“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合作倡议,简称“一带一路”倡议,该倡议以实现共同繁荣与发展为目标,得到了许多国家的支持,目前已经有六十多个国家参与到“一带一路”的建设中来。“丝绸之路经济带”包括三条路线:中国→中亚、俄罗斯→欧洲,中国→中亚、西亚→波斯湾、地中海,中国→东南亚、南亚、印度洋;“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主要有两条线路:中国沿海港口→南海→印度洋→欧洲,中国沿海港口→南海→南太平洋。“一带一路”的两端,一端是高度发达的欧洲经济圈,一端是极具活力的东亚经济圈,通过建设“一带一路”打通两端,对我国及沿线国家的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1]
境外投资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占据主导地位,对“一带一路”的建设有着重大意义。首先,“一带一路”倡议能增进我国与沿线国家的贸易往来。经济的发展需要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而贸易的发展离不开投资,通过境外投资可以增加我国与沿线各国的贸易往来;其次,“一带一路”倡议下,境外投资有助于化解我国的富余产能、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安全、促进国家产业调整、稳定国家经济增长并加快经济转型,有利于加强我国与沿线国家的经济和文化交流,促进我国与沿线国家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增强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再次,“一带一路”建设能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一带一路”倡议是一个我国与沿线国家都能够实现互利共赢的倡议:一方面,我国经济的发展对沿线国家经济产生巨大的带动效应,如通过境外投资带动沿线国家优势资源开发、满足沿线国家对我国产品和技术的需求;另一方面,考虑到沿线国家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实际困难,我国出资建立了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丝路基金,鼓励我国企业境外投资,使沿线国家都能从“一带一路”建设中得到好处和利益,进一步增强我国与沿线国家的战略合作,提升我国的国际地位;最后“一带一路”建设能够深化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一带一路”建设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利益、责任和命运相统一的共同体,为共同体内成员国的经济发展提供平台,并通过我国对沿线国家的投资,推动沿线国家经济快速发展,促进沿线国家之间的全面合作,最终实现区域经济的稳定发展。
《2018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显示,截止2018年底,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设立境外企业超1万家,2018年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直接投资流量178.9亿美元。2019年1—10月,我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的56个国家有新增投资,合计114.6亿美元,占同期对外投资总额的12.7%,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新签定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金额为1121.7亿美元,占同期总额的63.5%,完成营业额635.3亿美元,占同期总额的55%;同时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设的境外经贸合作区取得积极进展,累计投资350亿美元,上缴东道国税费超30亿美元,为当地创造就业岗位32万个。商务部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2020年1月我国企业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新签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额92.3亿美元,占同期总额的59%,同比增长123.5%,1月至4月,我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的53个国家非金融类直接投资52.3亿美元,同比增长13.4%,占同期投资总额的15.6%,同比上涨2.3%。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金额保持较快增长。
“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情况等存在较大差异,部分国家的投资法律和投资管理体系不够健全,若投资前期准备不足,势必给投资活动带来极大的影响。为综合反映“一带一路”的投资环境,“一带一路”大数据中心专门研发了“一带一路”国家投资环境指数,从政治环境、经济环境、营商环境、自然环境和对华关系五方面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测评,结果显示超过半数沿线国家投资环境处于较高水平。
1.新老地方贸易保护主义风险。老地方贸易保护主义开始于少数欧美国家,后向发展中国家蔓延。地方贸易保护主义与国家间合作的基础和前提(开放、坦诚利益)背驰而行。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沿线国家既想从合作中获益,又不舍因开放而导致的损失,各种形式地方贸易保护主义滋生。如沿线国家打着“劳工保护”,“环境保护”等旗号,对跨境贸易征收高额关税,助长排外主义。
新地方贸易保护主义以绿色壁垒、技术壁垒、反倾销和知识产权保护等非关税壁垒措施为主要表现形式。当本国产业和劳工群体受进口冲击时,来自公众的呼声或其他政治压力必然使政府倾向于对这些领域实行保护,以排斥竞争威胁。如部分东盟国家对中国出口钢材产品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印尼频繁在原产地证上对我国电梯、电子产品、家具等实行退证查询;秘鲁对我国出口的瓷砖、牛仔布等进行反倾销调查。新老地方贸易保护加剧使得“一带一路”倡议的落实过程屡遭挫折,境外投资进入沿线国家某些行业会触及地方相关利益,从而引发矛盾,潜在风险爆发就难以避免。
2.政治经济安全风险。参与共建“一带一路”的沿线国家有六十多个,其中有一半以上的国家政局动荡,地缘政治和政权更迭使得投资企业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资产安全都难以得到保障,我国境外投资面临的外部安全环境影响因素持续增多,维护安全的成本也在随之上升。巴基斯坦、马来西亚、尼泊尔汇率波动巨大,给境外投资带来较大风险;斯里兰卡、泰国、马尔代夫、老挝、菲律宾受宗教冲突、宪法改制等因素影响政治风险提升;法国巴黎罢工骚乱,美国政府停摆,委内瑞拉政治动乱,全球政治环境日益恶化。地缘政治、紧张局势等因素使未来经济与政治不稳定性加剧,国家政局不稳直接影响到当地经济运行秩序和市场运行环境,我国在这些国家的投资都将面临巨大风险,以我国公民和中企资产为目标的袭击、抢劫、绑架、排外等事件时有发生。
3.文化风险。[2]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国家达60多个,这些国家语言风俗迥异、历史问题繁杂、民族宗教矛盾尖锐、法律体系不健全、伦理道德问题严重,境外投资因语言理解上的偏差或错误,境外投资主体未能充分了解东道国的法律体系、宗教习俗和宗教禁忌,沿线国家不能遵守投资协议等都会给我国在这些国家的投资带来极大的风险。如:我国在中东地区的能源投资开采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多次遭到宗教极端分子的破坏,越南极端民族主义分子对我国投资项目的破坏,柬埔寨政府暂停中柬合作的大坝项目,中电投在缅甸密松水电站的投资失败等都表明了文化风险会给我国境外投资造成巨大的损失。
4.国际金融风险。目前,境外投资项目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有政策性金融机构或国有商业银行,资金来源相对单一,且多伴有苛刻的附加条件。这种相对单一、附加条件更加苛刻的资金来源对国有信贷资源过度依赖,风险不能有效分散,加上对国外融资机构的有关法律法规研究不够透彻,最终导致国家信贷资源过度消耗,引发国际对中国金融机构长期信用评级担忧。
5.外汇管理政策风险。“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数量较多,其大多数都是新兴市场国家,各国对外开放水平和外汇管理政策存在的差异,使得国内企业可能因为对东道国外汇管理政策不了解而导致境外投资面临风险。如部分国家外汇管理较为严格,甚至有些国家不允许外汇汇出导致外汇极度短缺、无法换汇、汇进容易汇出难等诸多问题;此外由于“一带一路”建设项目投资金额大、投资周期长,且出资货币主要是美元或人民币,收到往往是当地货币,使得境外投资面临较高汇兑风险。
6.内部风险。首先,国内缺乏专门的境外投资风险评估机构,缺乏境外投资相关管理办法,无法帮助企业分析和评估海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导致境外投资具有较大盲目性。比如由于我国内部投资规划不到位导致在中亚、南亚和西亚的投资都有不同程度的亏损;其次,企业内部缺乏相应的风险监控体系,缺乏紧急情况下必要的应对措施和解决方案,抵御风险的能力、力度与速度有待提升;最后,大多数项目的风险评级缺乏核心技术支撑,缺乏较强的核心竞争力,相关人员配置跟不上,满足“一带一路”建设需求的人才储备严重不足,风险管理专业化人才急缺。[3]
第一,针对新老地方贸易保护主义,我国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强化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能,加强理论研究,及时归纳总结好的经验做法,使其提升为理论,建立具有自我特色的壁垒体系,加快对外贸易发展战略调整;整合现有资源,理清职责,进而指导实践;在尊重、理解、吸收国外经验基础上,努力建设贸易规则技术创新体制,夯实认证、认可体系;综合运用政治、经济和外交等手段应对贸易摩擦,化解外部矛盾和冲突;通过政策沟通,与沿线国家和地区建立双边磋商机制,深化利益融合,增进互信;“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应该就经济发展战略和对策与我国政府进行充分交流对接,共同制定推进区域合作的规划和措施,协商解决合作中存在的问题而不是盲目排斥中国投资。同时,我国政府也应该加大国内企业境外投资保护力度,对明显不公平的地方贸易保护,要加大与沿线国家的磋商交涉力度。充分结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当前的经济战略与政策沟通,努力改善沿线国家的政治经济投资环境,实现共赢发展。[4]
第二,加强政治经济交流。防范政治经济安全风险,国家政府应严格遵守存异共荣的外交方针,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政治经济安全合作,加强情报信息的互通共享,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做好信息配套服务,帮助企业充分了解海外投资风险源、提前发现风险点、及时编织防控网,最大限度减少或规避负面因素。企业层面上,我国海外企业需要加强自身安全防范与保护能力,按照国家发改委、国资委等有关部委要求,完善合规管理体系,强化合规训练,提升企业的合规意识及能力。同时,组织建立海外民间商会或者行业协会海外分会,构建信息与资源共享平台,节约企业成本和精力,提升海外维权能力。在一些政局不稳的沿线国家,我国企业可向国内投保机构申请保险,亦可探索适合所在国国情的海外安保新模式,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切实保护好驻外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三,文化风险是由于沿线各国缺乏共同意识造成的,有意向到境外投资的企业可借助我国驻外机构或聘请熟悉当地法律和投资业务的权威咨询公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审慎决策;已经在境外投资的企业应注重企业形象建设,与当地各派政治势力、民族种族、宗教派别等组织建立广泛联系与常态化沟通机制,尊重东道国宗教信仰、风俗习惯,自觉保护劳工合法权益和当地环境;国家政府应提倡在沿线国家开展多元化文化合作与交流,发挥人文开放先导功能,努力增强中国文化的吸引力,深化与沿线国家在发展理念和价值观上的共识,推进命运共同体意识的构建。
第四,境外投资企业要尽可能采取多元化投资,如可寻求不同国家的合作伙伴联合投资,扩宽融资渠道,降低投资成本,有效措施防范境外投资风险。
第五,针对外汇风险,境外投资企业方应重视风险尽调,建立防备预警机制;力争政府担保,提升风险确保水平;采取多样化经营、多样化财务、充分利用汇率工具、从资金筹措发放回收全过程规避外汇风险;国家层面上货币当局应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贸协商,促进政策沟通,加快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增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货币互换额度,允许在一定额度内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欧元等国际货币或直接支持国内企业用人民币进行结算。
第六,针对内部风险,政府层面应根据国家战略导向,帮助企业分析境外投资风险,给出境外投资环境的调查报告。企业层面上,要对投资国的市场特征充分了解,审慎选取投资项目,对拟投资项目的投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科学分析,根据项目所在地特征判断管控重点并对高风险项目实行严管控并分配更多的内部风险管理资源。在风险管理人才方面,政府、金融机构、相关企业和各高校需共同努力,高校可开设“一带一路”相关课程、学科或专业,培养复合型、高素质、专业化的风险管理人才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