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佳明
如今,互联网在我国进入飞速发展阶段,不仅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联系,更重要的是,互联网已经渗入各个领域之中,可以说,没有一个领域的发展可以离开互联网。 其中,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也可谓是互联网发展过程中重要的一次转变。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的融资方式,对传统金融机构也造成了不小的冲击。 它的出现极大地方便了小微企业,给小微企业客户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服务,从而缓解了小微企业客户面临的融资困难等问题。
虽然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其理念也深入人心,但是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学者们却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 谢平和邹传伟(2012)认为互联网金融模式是区别于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第三种融资模式,它的出现极大地削弱了传统金融机构比如商业银行的功能。 而李博和董亮(2013)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对传统金融中介的一种补充,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弥补了传统金融中介不够便捷、成本过高的不足,是金融业发展的一种创新。 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对于资金的供给方和需求方而言,他们能享受更加快速便捷的支付手段,双方的直接交易在一定程度上也能降低信息的不对称程度。 总而言之,随着互联网金融这一金融创新模式的不断发展,金融服务水平得以提高,简化的交易流程和低融资成本也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 此外,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之处在于它利用了当下最热门的云计算等技术,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带动了其他行业的发展。
为了更好地说明金融机构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学者们通过不断地分析和完善,最终提出了金融中介理论这一说法,金融中介理论又分为古典金融中介理论和现代金融中介理论。 现代金融中介理论最早起源与20 世纪60 年代,当时的学者主要聚焦于金融中介的微观视角,通过分析商业银行是如何通过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中进行自身的优化,从而实现了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金融中介的功能也是愈发的丰富。 金融中介原有的价值创造、降低成本以及客户导向等功能在现有信息技术的支撑下又更上一层楼。 这些金融创新的出现,使得金融中介在投资者日常消费投资活动中的地位变得愈发重要,金融中介对于金融市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金融功能观这一观点的出现本身就是为分析金融中介功能而存在的,在其视角下,金融中介的功能是我们分析金融中介时最应该看重的观点。 随着时代的发展,金融中介只有实现更具有效率的资源配置、更全面的发展才被视为更好地发挥了金融中介的功能。 基于金融功能观这一视角下,我们首先要分析互联网金融这一金融模式是否最大限度地实现了金融中介的金融功能。
在金融中介的功能中,资源配置功能可谓是金融中介的功能中最重要的一个,高效率的资源配置一直以来都是金融中介不断努力发展的目标。 但是对于传统金融中介而言,市场上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并且对于传统金融中介而言,小微企业信息的获取、信用风险的评估都是有待解决的问题。 而互联网金融这一金融模式的出现,优化了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降低了资源配置过程中的融资成本。
以P2P 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出现为资金的供需双方提供了一个方便快捷的平台。 在P2P 平台上,借贷双方可以在平台上发布自己的供需信息,而平台也会根据双方的需求进行匹配,满足双方的投融资需求。 这种基于互联网的投融资方式脱离了时间和空间所带来的限制,也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易成本。 此外,不同于传统金融中介聚焦于大型企业,P2P 网络借贷平台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易的门限,满足了小微企业的需求,提高了金融市场上资源配置的效率。
一直以来,金融中介都在努力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信用风险问题。 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借贷双方可以在平台上发布投融资需求,而平台在这些需求的基础上进行深度的分析和挖掘,以便确定借款方的偿还能力和贷款方的供给能力,降低了信息不对称,从而进行风险的分散和管理。 除此之外,互联网金融凭借自身周期短、流动性强的特点,使得短期内的小额借贷资金高速流动,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分散和降低系统性风险的目的。 并且,得益于互联网技术的发达,投资者可以借助互联网对融资者进行全面的了解,信息的可得性提高,风险也随之降低。
支付结算功能是金融中介的基本功能,在传统金融中介的支付清算功能中,金融中介借助现金、支票等作为支付手段,在支付过程中完成了用户货币的转移。 那么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金融中介的支付清算功能便演变为第三方支付。相比于传统的金融中介,第三方支付的主要优点有操作方便、费用低廉等特点。 在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过程之中,电子货币依然具有价值尺度和支付手段等货币属性,基于传统金融中介支付结算功能的基础之上有了较大的进步。
金融中介可以通过引导客户的消费,加强社会资金的流动性,从而提高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们的消费方式和消费习惯也随之改变,在强大的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下,销售成本和消费成本都得以降低,引导了客户的消费观念,同时也培养了消费者的消费习惯,提升了互联网金融的消费黏性。 并且,在当前大数据的飞速发展下,互联网金融可以借助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对客户的消费行为进行分析,建立合适的模型从而挖掘客户的消费心理、消费评价,从而更好地引导消费。 因此,互联网金融具有客户导向这一功能。
虽然互联网金融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发展,但是基于互联网金融中介功能的基础之上,互联网金融这一金融模式还是对传统商业银行的业务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给传统商业银行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冲击。
互联网金融中第三方支付结算平台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 随着支付手段的不断升级,更多的人可能会将一些小额资金留存在第三方平台中比如支付宝或微信钱包。 尽管这些资金很大一部分程度上只是交易支付时的小额资金,但是随着互联网交易的持续发展,越来越多的资金会积淀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之中,有关数据显示,支付宝的日均沉淀金额已经高达100 亿元。 另外,第三方平台下的理财业务也在吸引着人们的资金,这些平台往往通过提供高于商业银行的回报率来吸引客户,这也吸收了大量的存款。 虽然第三方支付平台积累的存款数量对于商业银行而言较小,并且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部分资金也会返还至银行,但是依然对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带来一定的冲击。
以P2P 网络借贷平台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吸引着众多中小企业在平台上进行筹资,相比于传统商业银行,互联网金融信息的高效传递和发布更加适合中小企业急需的短期贷款。 在传统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下,中小企业如果想要获得贷款,需要提供一定量的抵押担保,并且商业银行在经过严格的审核流程之后才决定是否放贷,导致银行放贷速度缓慢,很难满足中小企业当下的贷款需求。 在互联网平台上,由于互联网金融平台信息的处理和传播具有高效性,吸引了不少投资者选择在平台上进行投资。 但是由于互联网平台的监管力度较弱,借款人在平台上很容易发布虚假信息来进行欺诈,借款的真实性无法得到保障,互联网金融的融资平台也很难得到真正的保障。 另外,互联网平台的借贷业务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无法满足大型企业资金量的需求,所以在短期内,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依然难以冲击到商业银行的业务,仅仅产生了一些轻微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对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产生了一定的冲击:第一,银行卡的结算收付业务,互联网金融例如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对传统银行卡的收付业务产生了不小的冲击,第三方支付方式更加便捷高效,人们通过手机就可以完成资金的支付结算功能;第二,商业银行的代理基金和保险销售业务,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部分互联网支付平台也获得了基金或保险的代理销售资格,并且相对于传统商业银行费用更低,这也吸引着投资者在网络平台上进行选择,改变了原来商业银行在金融衍生品销售中的垄断地位。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传统商业银行的利润已经逐渐减少,中间业务已成为银行不可小觑的利润来源,然而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发展对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产生了严重挤压。
虽然互联网金融具有一些金融中介功能,并且对传统金融中介有着一定的冲击,但是互联网金融这一模式发展时间较短,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 互联网金融发展时间较短,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相关监管政策还有待完善,并且互联网金融很大程度上是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相对准入要求低,这也给互联网金融的治理和监管带来一定的困扰。 因此,互联网金融未来的发展依然还有很长一段道路要走。
信用创造功能是传统商业银行的一个重要功能,在信用创造功能下,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吸收储户的存款并在此基础上发放贷款或进行投资活动,在此基础之上,这些贷款可以转换为存款,从而增加了商业银行的存款量,在一定程度上也扩大了社会的供给量。 可以说信用创造功能是商业银行的重要功能,也是区别于其他金融机构的特殊功能。 而对于互联网金融而言,由于互联网金融更多的聚焦于金融服务,并且互联网金融类似P2P 网络平台更多的是一种点对点的借贷模式,不存在机构大规模吸收融资者的存款并将这些存款进行统一的投资借贷活动,也无法进行信用创造功能。 相比于商业银行,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监管相对薄弱,缺乏一定的监管手段,所以也很难得到投资者的信任,无法吸收存款进行信用创造。
虽然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崛起打破了传统商业银行的资金支付手段,但是依然难以撼动传统金融中介的信用中介地位。 互联网金融相较于传统金融中介,由于可以借助相应的技术手段对投融资双方的信息进行分析,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信息不对称问题,但是依然无法从根源上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对于金融市场而言,只要互联网金融市场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那么互联网金融便难以从根本上取代传统商业银行信用中介主体的地位。
尽管互联网金融相比于传统商业银行更加侧重于金融服务功能,但是互联网金融的服务更加集中于中小企业或个人,范围相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更为狭窄。 互联网金融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功能相较于传统金融机构较为单一,并且商业银行也在不断地推陈出新,在原有金融服务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拓展出新的金融业务。 互联网金融在服务的规模上也难以匹敌传统金融中介的服务地位。
本文概括的从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金融模式出发,基于金融中介理论对互联网金融的金融中介功能进行简要的分析,并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中介带来的冲击,最后提出了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金融模式的缺陷。 本文认为互联网金融这一金融模式是在互联网和传统金融机构结合的基础上发展而来,是二者的延伸。 但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不会导致传统金融机构的衰落,互联网金融自身的发展也是存在着一定缺陷,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中介机构两者形成互补,彼此之间促进发展。
在未来的发展中,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之间可以建立战略同盟关系,彼此之间相互促进发展。 对于传统金融机构而言,互联网金融的出现难以取代传统金融中介的地位,但是传统金融中介也应该不断创新,结合先进的互联网技术,发挥更优质的功能。 对于互联网金融而言,其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应该借鉴传统金融中介的发展经验,在未来发挥更多的功能。 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中介之间可以实现资源互补,提高范围经济,为客户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共同促进我国金融体系的发展,从而共同推进我国创新环境和金融环境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