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婧雯
(东北农业大学,哈尔滨150030)
中小型民营制造企业经历了近三十年的发展,面对全球性的经济疲软、严苛的国际交易环境、公众对于国有生产水平要求的提高,转型中的中小型民营制造企业面对着进退维谷的发展困境。2017 年十九大中央统战部副部长冉万祥在答记者问中提到: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很快,确实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力量。现在我国的民营企业近2500万户,它的作用和贡献可以用五个数字来概括,就是“56789”,“5”就是民营企业对国家的税收贡献超过50%,“6”就是国内民营企业的国内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以及对外直接投资均超过60%,“7”就是高新技术企业占比超过了70%,“8”就是城镇就业超过80%,“9”就是民营企业对新增就业贡献率达到了90%。这充分显现了民营经济的对国民经济的巨大贡献,但有数据显示,G20 发展中国家的所占比重为21%的中小型企业均投身于制造业。相比于对技术水平要求较高的高新技术产业,制造业显然更具有门槛低、贸易壁垒低和劳动密集型的特点,也更适合对市场变化极为敏感的民营资本。
同时,与资本雄厚的国有企业相比,受限于小资本规模和低技术水平的中小型民营制造企业因其固有缺陷,和大量的民营资本挤入低端制造业,必然会导致市场饱和、经营困难。自2014 年首次提出“中国制造2025”的概念,2016 年《中国制造2025》正式推进,对制造业的发展要求更加具有科技性和前沿性的特点,但是中小型民营制造企业仍然扮演着低端生产者的角色,难以获得更大的发展。
不可否认的是,在环保督察和转型升级的政策环境下,先后淘汰了一批已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僵尸企业以及严重污染环境和具体指标不合格的落后企业,升级了企业的环保设施、安全标准指数。本就资金薄弱的中小型民营制造企业在此种情境中投入了大量资金完善设备、设施,不可避免地陷入资金链难以维持、生产时断时续、入不敷出的困境。生存问题越来越严峻的中小型民营制造企业应该何去何从,是每一位中小型民营制造企业的领导者探寻和摸索的问题。
从法律角度来说,中小型民营企业相关法律体系建设不完全、不完备。2018 年1 月1 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目前中小型民营企业立法的空白,但是该法也存在着法律制度落地所需时间长、可实践性较弱、较为笼统和不具备针对性的缺陷。
以下仅从中小型民营企业内部视角出发,对中小型民营制造企业的管理体制、信息平台和教育支援、人才落地方面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文中引用国际金融公司中小微企业国别指数中对中小型企业的定义:小企业指雇员人数为10~50人;中型企业指雇员人数为50~250 人。文中仍引用该定义,单纯以数据划分虽有一定片面性,但相对直观、容易辨别理解,具有一定借鉴性,文中制造企业特指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市场经济和私有制经济颇受怀疑,与其相关的经济、政治政策相对模糊且界限不明的时期,典型家族式的人员架构主要构成了新兴民营企业的人员组成部分,即以企业主为核心,90%的企业主兼任总裁、总经理,企业主家庭成员在高层管理人员中约占50%以上,这说明,我国民营企业绝大多数为家族企业。这种相对稳定的人员架构促进了中小型民营制造企业在资本积累初期的稳步发展——以家庭为核心实体的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人类社会自我协调是结构性产物和基本单位,是人文环境和地理环境双重互动的结果,归根结底无非是将父子、夫妻、兄弟三种关系加以几重的组合而成,即不可避免的涉及血缘关系和配偶关系。这种家族固有的凝聚力无疑是中小型民营制造企业发展初期克服资金不足、技术落后和人员短缺等困难的巨大推动力。
具有家族式特点的企业高层人员构成具有强烈的封闭性、自利性、排外性和固定性,严重依赖家族关系和企业主的个人人际关系,管理层难免会在发展中形成老龄化、血缘化和单一决策化的固定模式,而难以被接受的“外来人员”需要时刻面对年龄、健康和“关系户”的威胁,且该“外来”群体总体数量小、升职难,难以真正接触核心职务和核心事务,是被默认徘徊在核心决策事务之外的。如此则造成了大部分中小型民营制造企业管理层人员多年的稳定封闭性和单一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的发展视野,核心决策人员的固化也在一定程度上固定了企业的发展路径和发展模式。难以打破的家族式构造的固有特性使其在面对飞速变化的市场需求和经济形势难免呈现出力不从心的短板,极具个人特色的经营运作方式成为影响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同时,人情化的管理方式和雇佣模式,日渐成为发展问题之一,“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范熟悉到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基于此而任用的具有亲缘关系的职工必然具备“可靠性”,却不必然具备所需的学历、学识和能力,碍于“面子”和“帮助亲戚”的缘由,该职工群体的存在日渐成为“鸡肋”。即在家族利益和企业利益的冲突中,占据上风的基本是家族利益。在此种机制下,企业中监督部门的可有可无和监督功能的缺失则是必然现象,与现代社会要求的公平竞争理念背道而驰。凌驾于监督职能之上的血亲所带来的不仅是决策个别化、模糊化,和难以达成的透明度和公正度弱化了职工的归属感、责任感,甚至为非法挪用资金、偷税漏税(假账的方式)等违法收入提供了发挥的余地,而基于血缘的包庇又使其成为了法律难以约束的法外之地。
第一,鼓励中小型民营制造企业建立健全完善的现代企业体系,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企业内部环境。
第二,中小型民营制造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接受员工、社会、政府的监督。在当前中小型民营制造企业发展陷入困境的时期,家族式中小型民营制造企业的构成仍然发挥了其顽强的凝聚力和共同渡过难关的意志力,体现了顽强的企业家精神,即中小型民营制造企业的体制改革不可一蹴而就,需要缓缓而图之,而在中小型民营制造企业普遍陷入困境的现阶段,这种家族式的凝聚力是可以成为中小型民营制造企业脱困的有效助力。
对于中小型民营制造企业,家族式组成的部分原因可以归咎为困于其有限的财力和近乎缺失的社会影响力,其并不具有完备的保险制度和稳定的“铁饭碗”,以及其显而易见的不公平的工作环境严重限制了其对应聘人员的吸引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提出了完善社会保障的方向,2018 年7 月20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把办公厅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明确自2019 年1 月1 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此项“社保费”变成“社保税”的举措使一些不合规缴费的企业无法作假,企业“抵缴”漏洞被彻底堵死,即大陆企业的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将建立完成。但是对于中小型民营制造业来说,仅仅有完善的保险制度是远远不够的。
中小型民营制造企业难以实现的稳定性源于其低成本、低科技含量和生产内容单一,致使其在生产链中一直处于低端位置,极易受到市场需求波动的影响,加之没有强有力的国家政权和国有资本作以支撑,中小型民营制造企业被等同于“风险大、不稳定”的就职单位。受困于观念的束缚,中小型制造企业难以招聘新时代人才,相对的却是毕业生的就职问题,其中不能形成有效对接的关键便是关于其微乎其微的社会影响力、社会知名度、社会宣传力度,资本有限限制了中小型民营制造企业在社会方面的发展,同样该主体也不具备合适的平台和宣传途径。
建立一个统一的社会宣传平台是必不可少的,可以依托当地政府,整合可以利用的社会资源,推进建设完善市场中介组织在内的多种多样的社会信息服务机构,以社会力量的方式为中小型制造企业提供高效、多元的社会支持。当然,在信息化时代,借助政府的公信力组织、建立、完善中小型民营制造企业的电子信息综合服务网站,一则可以通过该方式规范企业准入;二则具有可靠度,营造值得信赖的营商环境;三则为及时追责提供可能,为责任到位提供了有效途径和有效证据。
仅以华北地区某省内的镀锌产业为例,该地区不同规模的镀锌企业(粗略统计)二百余家,多以中小型民营企业为主,规模、建立时间、生产工艺、生产经验、施工设施和环保基设各有差异。即在生产情况、生产质量参差不齐的境况下,外界可以接收到的信息相对有限。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的天眼查APP 建立了全国性的企业信用信息工商征信查询,为各界人士提供丰富、客观、权威的企业信息,其中涉及到企业的股权、管理人员、生产信息、风险指数、法律诉讼等信息,相对来说,规模越大的企业信息越完备。而中小型民营制造企业录入信息相对不足的问题尚存,是与其本身对于网络媒体的被动接受、接受缓慢和缺乏相关人才息息相关的。如何能提供一个更公平激烈的企业竞争环境,如何能提供一个更为直观的企业综合能力水平认识平台,将越来越多的中小型民营制造企业纳入社会监管范围并置于法律约束监管范围内,这不仅能激发社会公众的公民意识,还将是完善中小型民营企业法律体系的一大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在建立健全完善的信用制度征集和评价体系的同时,还应从以下角度完善相关立法:第一,建立健全中小型民营制造企业的政府管理、服务体系,设立中小型企业委员会,定期收取企业反馈意见,上报相关立法机关完善立法;向企业反映中央、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对中小型企业的发展情况和发展方向的关注和意见。第二,积极完善中小型民营制造企业的电子信息档案,参与信用制度建设,提高信用度和社会可信度。最后,吸纳新人才是中小型民营制造企业转型升级的重中之重。
中小型民营制造企业的转型需要科技的推进,其本身的特性、规模、资金固然是限制其发展的原因,不转型面对的就是淘汰。中小型民营制造企业匮乏的是年轻的管理人员、年轻的会税人员、年轻的工程师和年轻的熟练工人,新的血液才能促成更新换代。
无论是管理人员还是熟练工人,都存在年龄的偏大问题,导致了中小型民营制造业在当今时代,无论是对市场变化、政策出台、技术革新等新方向、新事物的理解和反应陷入滞后的窘境。除此之外,人口(劳动力)外流、难以招聘合适的人才以及缺乏合适的职工培训机会、平台,都是中小型民营制造业需要面对的问题。
暂且不论企业应当如何采取措施,从“虹吸效应”角度分析。城市之间之所以存在虹吸效应,是因为发展较好的城市拥有良好的基础设施、健全的公共服务、更多的就业机会、更大的上升空间,所以对发展要素有更大的引力。以粤港澳大湾区为例:粤港澳大湾区作为我国开放程度最高、经济活力最强的区域之一,产业结构丰富,且拥有腾讯、华为、桂碧园、美的等行业巨头,释放出巨大的经济能量和人才吸引力,即处于人口净流入状态。2019 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建议》中提出,发达地区不得片面通过高薪酬高待遇竞价抢挖人才。明令禁止不免是一种缓和虹吸效应的方式,但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虹吸效应中人才资源被剥夺的城市中普遍存在不重视人才、基设不健全、薪酬偏低等问题,而这是中小型民营制造企业无法独立解决的问题。
人才环境、基设建设等政策性问题和当地的软实力发展是有赖于政府解决的问题。在一线城市的辐射下,发挥属于城市本身的特长是助推人才回流的重要途径。
作为中小型民营制造企业而言,是否可以和先进科技接轨是其转型“翻身仗”的重要一步,因为现今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在雇主的需求和低技术工人的能力之间出现了严重的“技能不匹配。”如经济学家克劳迪娅·戈尔丁和劳伦斯·卡茨所言,这就会导致“低教育程度者的效能递减”,最终会放缓经济增长。
如今在借鉴日本、美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经验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落实企业与科研机构、教育培训机构合作——由政府做推手,实现本地大学对口援助本地企业的合作实习关系,即由企业设立实践点,校方、科研机构实践、演习和改进科研成果。对于企业、学校和科研机构双方而言是一个教学相长的关系。实验室中的科研成果难免忽略实际操作中的现实因素,而中小型民营制造企业中的熟练工人和常年在生产一线的管理人员对于实践经验满满,缺乏的是正统系统的知识体系引导和科学的方法培训。在此基础上,双方建立的合作关系,一方面可以促进实践成果落地,另一方面还可以助长本地大学和科研机构的特色学科优势和研究优势。
对口合作不应仅限于高等教育,更应扩及职业教育,整合优质学校资源,同时在职业学校与实体产业之间建立起更紧密的伙伴关系,以此发展并落实优质的技术标准,洗刷职业学校作为二等教育的污名。政府同样可以扮演“牵桥搭线”的职能,促成企业与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合作伙伴关系。同时,对于新入职、入职多年的工作人员展开的职业培训,可以由政府搭建平台,大学、职业学校辅助开展职业培训,对于资金和规模不足以支撑入职培训和职业再培训的中小型民营企业,无疑是一条捷径。当然,成人教育也是一条有效途径,中小型民营制造企业的企业主和负责人知识水平有限,在资本积累初期,依靠努力工作、不怕苦、不怕累的工作精神、工作方式可以解决问题,而现下只有这样的精神和方式是远远不够的,更需要有能够追得上世界甚至领先世界的学识和视野。因此,无论是成人教育还是职业培训,都应立足于此。无论是对于学校,还是对于亟需转型的中小型民营制造企业,都是一种双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拓宽渠道,采取补贴、培训等措施,引导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帮助中小企业引进创新人才。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大型企业等创造条件向中小企业开放试验设施,开展技术研发与合作,帮助中小企业开发新产品,培养专业人才。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以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形式到中小企业从事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报酬”,同时要鼓励中小型民营制造企业企业主、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参加职业培训、成人教育等渠道接受再教育,提高相关知识、技术水平;在政府引导、高等院校、职业教育学校和中小型民营制造企业合作过程中,接受政府上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完善监督反馈机制。
这种政府、高校、职业教育学校和企业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需要法律的支持和引导,对于可能会发生的贿赂、贪污、暗箱操作等违法行为也需要法律规范和明令禁止,实现有法可依才能让合作更加透明公平。
现今时代有一带一路,有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也有贸易战,也有经济危机,危机四伏而又生机四起。当华为宣布5G 技术研发成功的时候,面对的是封锁和敌意,网络上曾流传一段话“华为是可怜的,所有东西都要靠自己研发,因为能跟上它步伐的队友太少了”。中国的制造业仅靠成本低廉是万万不行的,质量、劳动力及各种原材料成本上升,汇率、环保、贸易诸多问题纷纷浮出水面。牛根生先生曾说“可以以成本领先为先导,却不能以成本领先为终结”。
只有大型国有企业、大型民营企业立得住也是不行的,中小型企业作为企业中比重最大的主体,更是需要立得起来,能够立得住。发达国家对中小型民营企业的重视程度充分显现了中小型民营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欧盟委员会视中小企业为“欧盟经济的支柱”,德国政府将中小型企业视为“德国经济的支柱和发动机”,瑞士把中小企业誉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脊梁”,虽然西方各国在对中小型企业的表述上略有不同,但对其在经济领域、国民经济、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均有更为深刻的认识。
随着时代和观念的进步,我国中小型民营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愈来愈重要,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在全球经济大变革时期,中小型民营制造企业转型亟不可待,需要政府、社会各界对其多一些耐心,多一些认可,多一些支持。管理体制的转型、科技水平的提高都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情势低迷也是现阶段所必须经历的阵痛。,厉以宁教授在2018年《中国经贸导刊》中劝诫“改革是不可能止步的,你按旧方法就待在这里了,迟早要被淘汰。那就不如出来拼,出来改。所以现在是叫二次创业,对民营企业来说特别重要”,“人才的培育,也应该朝这个方向走”。
华为创始人任正非在一段访谈中提到:教育是国家的未来。诚然,一个国家的教育水平、教育方向关系到国家未来的走向。当教育成果落实到企业上,会看到技术的进步和企业的发展。
无论是教育的改革,亦或是企业转型升级,法律的保障于其都是必不可少的,甚至是必须在法律保障下才能实施落实的。
罗纳德·H·科斯在《企业、市场、法律》中曾提出:由于人们所选择的行动大体上是他们认为会促进自身利益的行动,因此,在经济领域要想改变其行为就要遵循其利益。对政府来说,能做到这一点的唯一可行手段(除去通常无效的规劝之外)就是在法律上或自身管理上做出改变。
即政府在推进民营经济发展中能够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是无可替代的支持力。当然,法律的先导、制约和保障作用,有利于构建中小型民营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健全中小型民营企业法律体系,从单独立法到全方位立法,通过系统化的法律体系扶持中小型民营企业发展,贴合中小型民营企业的实际需求,减少政府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经济调节中的决定性作用(对于中小型民营制造企业中的资源浪费问题,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来调节和淘汰;实际生产中,不应反对重复生产——只有重复生产价格高和质量低的产品才是必须取缔、禁止的,而“适者生存”的过程和结果是可以交由市场竞争来解决的),是现阶段和未来中国经济势必前行的方向。
在全球经济变革的大背景下,提出完善中小型民营企业立法,不仅仅是为了增强中小型民营企业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也是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推进法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实现共同富裕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