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管理相关政策问答

2020-11-25 11:31
中国外汇 2020年9期
关键词:担保人外汇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释疑]

Q: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注销登记业务如何办理?

A: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的相关规定,取消非银行债务人需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管理的要求,非银行债务人可到其所属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符合条件的外债注销登记;同时,取消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注销登记业务的时间限定。

Q:外债资金结汇需向银行提交什么材料?

A: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的相关规定,在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外债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经办银行应遵循审慎展业原则管控相关业务风险,并按有关要求对所办理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进行事后抽查。所在地外汇局应加强监测分析和事中事后监管。

Q:全口径模式外债额度中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由1上调至1.25,是否已经实施?

A:根据2020年3月11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通知》(银发〔2020〕64号)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便利境内机构跨境融资,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根据当前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状况,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将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由《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中规定的1上调至1.25,并自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Q: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注销登记业务如何办理?

A: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的相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内保外贷注销登记下放至银行办理。在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责任已解除且未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情况下,可直接到辖内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发生担保履约的内保外贷,仍需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

Q:中资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境内债务人应在担保履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请问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的主体能否为境外个人和境内企业?能否为境外银行和境内企业?

A: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且债务人需为境内注册经营的非金融机构、债权人为境内注册经营的金融机构,担保标的为金融机构提供的本外币贷款(不包括委托贷款)或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境内机构不得超出上述范围办理外保内贷业务。符合以上条件的外保内贷发生担保履约的,境内债务人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因此,因外保内贷履约而进行短期外债登记的主体只可能是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债务人),不可能为境外个人、境外银行。

Q:某公司在北京注册,计划做内保外贷业务,债务人是公司在境外的子公司,债权人(贷款行)为中资银行在子公司当地的分支机构;担保人是公司,与债权人(境外贷款行)直接签署担保协议,不涉及通过国内银行向债权人(境外贷款行)开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按照上述情况,该公司办理“内保外贷”备案,需准备哪些申请材料?

A: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的相关规定,非银行机构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应于担保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携带以下材料至所在地外汇局办理:(1)内保外贷申请书;(2)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的主债务合同(合同为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3)外汇局认为需要补充的相关证明材料;(4)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5)担保人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材料中,申请书需提交原件,其余需查验原件,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Q:A公司为境内母公司,B公司为A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全资子公司。B公司与香港C公司有贸易业务往来,C公司需要A公司为B公司对C公司形成的贸易应付款项进行担保。请问A公司的担保可否在外汇局进行对外担保备案。如无法备案,若A公司需要履行担保义务应如何办理?

A: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下称“29号文”)的相关规定,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问题中所咨询的业务,属于境内担保人对境外债务人货物买卖合同下的履约责任进行担保,构成非融资性内保外贷。如所咨询的业务符合29号文的规定,应到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业务申请。

Q:外汇局对企业外债的借款期限和利息有什么具体要求吗?如果到期未能按期还款,应在到期日前还是之后办理续签手续?

A: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外债的签约日期、利率期限由签约双方自行商定,外汇局没有具体期限要求,但利率不能畸高或畸低,股东贷款利率如为零,需说明原因。外债到期后需要展期或者变更,需要在签订展期变更协议后的15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办理外债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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