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一则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的新闻,曾让我们无比惊愕——辽宁大连,13岁男孩蔡某把住在同一个小区的10岁女孩骗到家里,欲行不轨却遭到激烈反抗。盛怒之下,蔡某将其杀害,抛尸灌木丛。因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警方对蔡某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实施3年收容教养。刑事责任年龄是法律天平上一个敏感的刻度。一个未成年的孩子,犯下如此残忍的滔天罪行,这起案件引发了巨大的讨论和争议。
不追究刑责,引发争议
时间回到去年10月20日,在大连市沙河口区,10岁女孩小淇被同小区13岁男孩蔡某骗至家中。蔡某欲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到小淇激烈反抗。盛怒之下,蔡某用水果刀在小淇身上乱捅一气,小淇当场身亡,随后男孩将其抛尸灌木丛。经调查,小淇死时身中7刀,而抛尸的灌木丛距离小淇家只有两分钟的路程。
同年10月24日,大连市公安局发布《收容教养决定书》,认定蔡某实施故意杀人行为,致小淇死亡,但因蔡某未满14岁,决定对蔡某收容教养3年。
在警方处理决定作出后,小淇的父母不能接受这个结果,“养到10岁的孩子就这样没了,凭什么杀人犯却没事”?随后,小淇家属对蔡某及其父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今年8月10日,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民事诉讼宣判,蔡某父母、律师未出庭。判决书显示,被告蔡维伟、庄献杰作为蔡某法定监护人,对蔡某的性格发展和行为表现缺乏关注,疏于引导和教育,以致其无视法律、漠视生命。根据相关规定,被告蔡某的侵权行为造成小淇死亡的严重后果,且本案有别于一般民事侵权致人死亡案件的性质,蔡某以残忍的手段实施故意杀人行为,蔡维伟、庄献杰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处被告自判决生效10日之内在辽宁省级平面媒体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并进行128万余元的民事赔偿。
这起事件中,蔡某的暴行,可怕到让人难以置信:哪怕是成年人,看到血腥场面也会不适甚至晕厥。但行凶后,蔡某竟然多次若无其事来找女孩父母:你女儿找到了没有?
案发后,蔡某想要假装自己是旁观者,从窗户拍摄了一段现场的搜查视频发到班级群,冷冰冰地写道:“小孩死了,让人扒光杀了,就在我家门口对面。”
当警方逐渐锁定了他,他开始害怕,“我一个小孩还怀疑我”“我虚岁14”……大言不惭,妄图洗脱罪名。
如此令人发指的罪恶行为,因为凶手不满14周岁,不予追究刑责,被收容教养。网络一片哗然,有网友质疑:“因为年龄给恶魔一个特权,那么悲剧会不会再次重演?”
警方回应说,这已经是法律框架内的最严措施。
目前,低龄恶性刑事案件没有替代性惩罚
一个“熊孩子”和一个杀人犯之间,真的差得很远吗?还是,只隔着一个“熊家长”?
俗话说:“每一个犯下罪恶的孩子背后,都站着一对不负责任的父母。”
案发后,与蔡某同小区的一位阿姨称,看见蔡某在小区里掀起年轻姑娘的裙子,来评理的女孩还被蔡某父亲大骂。更有多名女性爆料,蔡某曾不止一次偷偷跟踪、尾随、骚扰她们。
小淇的母亲贺美玲说,蔡某虽然还不到14岁,但身高已经有1.75米左右,身材高大壮实,在校学习成绩不是很好,且听闻其与同学发生过肢体冲突。
时至今日,蔡某父母在诉讼中不但始终缺席,更未履行法院判决。贺美玲说,从女儿出事以来,始终未得到蔡某家属的道歉。而蔡某的舅舅竟然还声称,他是一个乖孩子,平时没有不好的行为。
因不执行法院判决进行公开赔礼道歉和民事赔偿,近日,蔡某父母被司法拘留15日,其名下的一套房屋也将被法院拍卖,以支付被害者家属应得的赔偿。
原告代理律师田参军表示,小淇的家属希望在民事诉讼赔偿上能够得到及时全面的履行,刑事部分也不会放弃,会继续推动本案的立案侦查。
“对低龄恶性刑事案件,目前没有替代性的惩罚、修正措施。”田参军表示,对于年龄的评估不该只限于生理年龄。以蔡某为例,在本案中,蔡某多次展现出超越自身年龄的行为和规划。
田参军认为,从法律层面来看,这个案件反映出刑法立法的滞后。近年来,未成年人恶性刑事案件频发,以年龄来进行硬性的划分会引发公众的恐慌和不满。立法机关应针对类似案件进行走访调研,对相关法律进行补充修改。
未成年人极端犯罪如何治
近年来,已发生多起涉及未成年人的恶性事件,且呈现低龄化、成人化、暴力化特征。极少数未成年施暴者因种种原因,对陌生人、同学、老师甚至家人痛下杀手,严重挑战道德伦理底线。
目前,最大的舆论争议在于罪与罚是否相适。凡达到一定年龄、精神正常者实施犯罪行为,都应负刑事责任。但我国刑法规定,“刑事责任年龄”为年满14周岁,所以目前本案嫌疑人仅被收容教养。
随着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态出现成人化的趋势。与本案一样,部分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体型发育已经与成年人无异,一旦他们决定施暴,对他人造成的威胁和伤害可能不亚于成年人。
近些年,很多人呼吁修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尤其出现未成年人极端犯罪时,不少人都建议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为12岁甚至10岁,以便对“早熟”的极端犯罪加以惩戒。
随着法治的进步,关于未成年犯罪负刑责年龄的讨论即将尘埃落定。今年10月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拟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草案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年龄为什么有必要在特定情形下“下调”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拟调整的新闻很快引发热议,其背后是这些年来人们对未成年极端犯罪案件的反思。尤其在性侵案件中,犯罪者因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理由也越来越难让人们信服。
对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需要下调,法学者罗翔说:“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非逻辑……如果经验事实不断地证明法律逻辑存在问题,那么这种逻辑命题就值得修正。”在许多情况下,“主张未达法定责任年龄的孩子不负刑事责任,这看似是对儿童的关爱,但却放弃了对被害人的保护之责”。
在刑法中规定刑事责任年龄,理论依据在于未达责任年龄的孩子缺乏是非对错的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因此对他们的刑事惩罚没有意义。但是,这种理论是否成立,值得深思。
当然,不负刑事责任不意味着不接受任何处罚,只是不受刑事处罚而已。刑法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只是何谓“必要的时候”,法律并无规定。更为糟糕的是,收容教养制度存在大量空白地带,相应的机构也极不健全。这也就是为什么只要不负刑事责任,这些孩子几乎不会受到来自司法机关的有效惩罚,所以才会出现弑父杀母的孩子还想回原校继续就读的奇谈。
有学者提出,普遍性地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可能难度较大,但可以规定一项例外规定,由最高检察机关在特殊情况下对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的恶性犯罪进行追诉。这其实是在借鉴普通法系的恶意年龄补足制度,但又避免了地方司法机关灵活的司法裁决权。比如,对于12岁以上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8种犯罪,如果有追诉必要的,可以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这种折中立场有一定的道理,也更容易实现。
探究低龄恶性刑事案件背后的成因,值得注意的是,很多极端案件中的未成年人,几乎都具有性格偏执、自卑敏感、对亲情淡漠、欠缺法律意识等特征。这与家庭教育缺失直接相关。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作为监护人,父母有责任对自己的孩子言传身教,并对不良行为进行矫正。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家庭、學校、社会多方形成合力,加强对未成年人生命教育、青春期教育和心理教育,预防一些未成年人滑向犯罪的深渊。同时,有关部门也应设计出更合理的处置机制,杜绝一些未成年人产生“犯罪不坐牢”的侥幸心理,进一步减少未成年极端犯罪,让社会更加安宁。
(《中国新闻周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