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榕菁
收容教育制度本身和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相悖,随着立法法、行政强制法相应出台,收容教育制度表现出的不合法性更加凸显,主张废除收容教育制度的呼声日渐高涨。
首先是要消除形式上的不合法,推动依法治国落到实处。收容教育制度的依据是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其并不具有“法律”的属性,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实践中仍然执行,明显同上位法有关规定相违背。废止收容教育制度旨在消除不合法行为的存在,做到“法无授权即禁止”,推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和执行。
其次是减少腐败现象发生,维护法律的公正性。由于收容教育制度的适用条件和决定程序比较粗放,导致不同时期、不同地方执法标准不统一。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腐败现象极其容易产生。废除收容教育制度,是收回恣意妄为的权力,防止腐败现象继续蔓延的必要举措。
收容教育制度被废止是众望所归,但同时也要健全完善相關机制和规定。
一方面应当改善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后的配套措施,推动收容教育所的职能转型,做好被收容教育人员的分流工作,解决被解除收容教育人员的未来就业、社会保障等问题。另一方面应当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加快“违法行为教育矫正法”立法工作的进程,推动承担矫正职能的替代性法律制度的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