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僚主义干部凭借各式各样的电子台账,坐在办公室里就能完成本部门的组织任务。有些部门所谓的“加强管理”,其实只是加强了“材料上报”和“数据上报”,至于下级组织的工作实际做得怎样,并不深入基层展开实际调研和群众访谈。
电子官僚主义与传统官僚主义有所不同,其借着加强信息化管理的名义,让人们更加难以察觉。那么,电子官僚主义的病根在哪里?
具体表现
近年来,传统的官僚主义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减少,但不切实际、遇事应付等官僚主义却在暗中蔓延。其中最隐蔽的便是借着加强管理、严格管理的“华丽口实”,而不断强化的各种电子官僚主义。
电子官僚主义有三个强制性影响力:一是正式性。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下发文件要求,具有组织上的合法性,下级组织必须无条件执行和落实;二是隐秘性。电子官僚主义隐藏在组织的正式文件和正式组织程序之中,下级组织和干部难以发现,也就更加难以抗拒;三是影响力下传。一级要求一级,层层建立工作台账,于是基层政府和村社组织,往往会建立几十个工作台账。其技术成本和人力成本,自然也通过各级组织的经费自行支付。
电子官僚主义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加强部门权力。一些部门抱着“有为才有权”的思想,把自身部门的权力“用足用饱”,不断要求下级组织上报本部门负责的数据和台账。
二是提升部门业绩。只要本部门所管任务和项目的材料越多、数据越多,在上级组织检查本部门时,就会显得本部门做了更多的工作,完成了更多的任务,取得了更大的“业绩”。
三是应付部门业务。有些部门所谓的“加强管理”,其实只是加強了“材料上报”和“数据上报”,至于下级组织的工作实际做得怎样,本部门并不深入基层展开实际调研和群众访谈。
工作机制
官僚主义干部凭借各式各样的电子台账,坐在办公室里就能完成本部门的组织任务。这便是各种电子官僚主义的“工作机制”,并日益成为“工作常规”:
一是通过召开会议,传达文件并签各种“项目责任书”。会议要求参会者电子签到,并要求参会者回到乡镇以后,及时召集本乡镇相关干部开会,传达上级会议的精神和文件,同样要求电子签到并及时电子反馈本单位的会议纪要。在调研中,一个中部地区乡镇书记反映,他一年之中参加了200多个会议。
二是县级部门、乡镇政府、村级组织,都要建立相应项目、任务的工作台账,及时更新、反馈和上报各种材料和数据。西部某乡镇就有几十个扶贫台账,因为县级的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等各个部门,都有各自的特色任务和项目的填报要求。
三是检查监督台账材料和数据更新。在各地调研中发现,每个乡镇和扶贫村,都有专人每天不断更新各种各样的数据和照片资料。同时,扶贫村主要干部的手机上,都有众多电子台账,也需要及时上报和更新本村的各种数据和材料,这还仅仅是精准扶贫一项工作的台账资料。这便是我们在基层中,普遍可以看到的工作流程和“繁忙景象”。
追责机制
随着电子官僚主义工作机制盛行,组织责任也是各种各样的检查验收和考核评比,这同样是通过电子官僚主义的方式来完成的:
一是检查本级组织的台账和数据,看看各级下级组织,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上报了本乡镇的材料和数据。至于各个乡镇的材料和数据是怎么得来的,是否准确真实,县级组织和部门一般情况下很难逐一核实和检查。至于遇到今天下发通知、明天就要上报数据的情况,更无法检查核实。
二是上级组织到下级组织检查验收。除了精准扶贫还经常走访贫困户家庭以外,大多数上级检查验收,一般只有半天时间,只是到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办公室,看看墙上的图片展览,翻翻桌子上的各种纸质专题资料汇编,再看看电脑里的各种台账和数据。一个乡镇政府,一年之中大约接待100至200个检查验收组,基本的检查流程也是翻看各种资料和台账。
三是组织责任追查。由于几十项、甚至几百项的任务和项目,都有各自的电子材料和台账,一旦出了问题,党纪政纪追责也是沿着权力链和台账链向下追责。各个组织和部门,为什么会建立越来越复杂和繁琐的资料和台账,也与越来越严厉的组织责任追查相关。本部门的资料和台账越全面、完整,就越能表明本部门尽责尽职和严于管理,本部门要承担的事故责任可能就会越少。
同时,责任往下级组织追查,也是首先查看乡镇的资料和台账是否有遗漏、篡改和失真等情况。只要乡镇政府的台账出现任何纰漏和问题,“责任的板子”就会打在乡镇干部的头上。这也是乡镇政府不管任务项目完成情况,一定要把资料和台账做得完美无瑕的根源。同样,乡镇政府要追查村委会的责任时,也是同样的逻辑和流程。
这便是电子官僚主义的“隐秘逻辑”:项目任务上“层层加码”,以便为本级组织留有政绩和余地;项目责任上“层层追责”,以便减轻本级组织的责任和追查下级组织责任。而这一切都是在“加强管理”“创新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口号下隐秘推进的。
如今,各种官僚主义换上各种华丽的“新马甲”,屡禁不止。只有找到官僚主义的“总病根”,消除包揽一切的“全能管理”制度,开放民主参与协同治理的制度通道,才能从制度上和体制上遏制各种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
(《国家治理》总第28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