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玲
社会保险费征缴转换,需要在各个部门机构之间实现整合以及变革,在实施转变与改革的过程中相关责任主体之间工作上需要做好交接以及制度接洽。本文主要针对在社保费征缴转换中的权责交接和制度接洽中出现的困难和解决方式进行分析阐述,明确在社保费征收制度改革后,在这两方面需要实施的工作内容。
相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主要是靠各个机构之间相互合作才能达到。在社保费税式征缴转换中的权责交接,是非税收改革中最重要的改革内容,需要权责移交的部门与接受部门之间相互协商解决相关工作的对接问题。但是因为每个地区的社保体制都不同,所以就需要各个地方的政府以中央的要求为基础,协调本地实际情况进行社保费税式征缴的权责交接工作。必须由当地政府进行相关工作的制定,并且相关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实现权责交接工作。根据各地社保税费的不同征缴形式,需要相关的单位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权责的交接。在理论上,如果是社保机构权责进行征收社保的模式中,税务单位是不能参与到征缴的工作中;如果是税务机关代收的模式中,税务机关也只能进行社保费用的征收,其他工作是不能参与在内的;如果是税务机构权责进行社保费的收缴,就需要税务机关负责全部的工作,但是根据不同地方对于此工作的界定不同[1]。所以,在进行税务机构权责进行收缴的模式中,应该先将税务机关需要承担的责任范围进行划分。
在机构改革的过渡阶段,有很多资料以及工作事务需要进行详细地对接。第一,将社保征缴工作权责转移到税务机关后,应该将在之前没有完成的材料转交给税务机关处理,并且这些材料都应该由税务机关进行保存;第二,工作交接双方应该实现信息交流,做好数据处理与转移,同时还应该利用好税务机关相应的管理系统实现工作简单化,保证信息对比的实施,将应缴费额度与实际缴费额度进行对比;第三,税务机关针对本次社保征缴制度改革应加大宣传力度,并做好相关人员培训工作,做好工作的融合,做好信息传递,保证人们能够顺利有效使用相关平台[2]。
在社保费征管工作中费用的征收工作是比较重要的内容,在社保费的征管分离与相互整合工作中,需要各个部门之间相互合作才能完成。但是,在社保费征缴工作中,还存在很严重的征收与管理工作重合管理的现象,最终导致工作职能混乱。首先,在权责社保征缴的工作模式下,社保费用的发放工作与征缴工作同时由一个机构负责实施,这样的工作形式不能满足将两者分开的权责制度。其次,在社保机构与税收机构合作进行社保费的征收工作时,由于是部门之间相互合作,很容易导致征缴社保费工作效率明显降低,会增加工作成本[3]。所以,将税务机构作为征缴社保费的主体机构既可以实现征缴与管理分开,能够促进税务部门形象以及工作能力的提升,将征缴社保的权利交予税务部门,可以有效提升征缴社保费的科学性与规范性。
在转换社保费的征缴模式后,社保部门与税务机构也应相互交流,实现信息交换,因为在实施工作时,两者之间有很强的关联性,所以要保证信息的沟通。两者之间要实现政策的沟通,社保管理与税务机构征缴之间在管理政策上应相互协调、相互衔接,这样才能保证社保费用的收缴与发放能够保持在平衡的状态下,实现部门之间工作实施的平衡性。两者之间应该实现信息交流,只有在社保部门与税务机构相互合作、明确分工的前提下才能实现社保费税式征缴工作,但是实现两者的相互合作必须要保证两者之间能够实现信息共享。如果两个单位之间信息出现严重不对称以及不能及时交流的现象,就会导致重大管理失误的产生,所以,必须打破部门之间的交流障碍,实现税务机构为主,社保单位为辅的合作分工机制,力求单位之间信息的共享,实现相关工作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流[4]。要实现业务上的交流,两个单位之间不仅在征缴与发放的业务之间有交流,在进行社保的征缴的过程中也会出现工作的交叉。在进行缴费额度、实际数据以及监督缴费和欠费清查工作中,双方都要进行合作才能完成工作。
在我国的社保问题中欠费问题是比较明显的问题。在改变社保管理方式前,很多部门都想要解决这一问题,同时也采取了很多措施,但是在很多外界因素影响下,不仅没有解决社保欠费问题,甚至导致社保欠费问题越来越严重。所以中央决定实现社保体制的改革,在实施改革前,各个地方都开始进行社保清缴工作[5]。但是考虑到整体经济形势,为保证地方经济发展,国家对这一情况进行了及时制止,明确表示各个地方政府不能擅自进行社保费清缴工作。这一禁止政策的出台,延续了一贯的温和式改革工作。但是,国家停止各个地方对社保费的清缴不代表就不会继续追缴,只是为了保证企业的平稳发展,减少对市场的影响,保证市场的稳定性。但是在转换工作完成后,会逐渐采取方案解决这一问题,降低对企业正常运行的影响。
应该由中央进行社保历史欠费工作的清缴安排,这样才能保证工作顺利完成而且不影响社会上正常的市场经济。从前很多地方政府进行社保清缴工作,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政府害怕这些问题会受到问责。但是在进行改革的过程中,地方政府不用进行社保的清缴,但是还是应该做好相应的清账工作,制定出明确的账目[6]。在实施社保清账工作时,应该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工作的实施,避免因为过快的清理工作导致企业的发展受损,要注重经济的长期发展。保证社保基金的正常平衡状态,保证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慢慢地解决社保欠费问题。
在进行社保征缴体制改革时,不仅仅是实行权责交接的转换,其中还有很多方面的平衡工作。首先,国家社保中费用的征缴体制是比较重要的内容改变征缴的方式只是进行改革的一方面,重要的是实现社保制度整体上改革的实施;其次,费基与费率是社保费征缴变革中比较重要的内容;最后,改变社保征缴方式主要是要保证社保费收入,这是在国家相关法制的背景下实现征缴与发放的平衡[7]。从实现社保费开始,就有很多呼声说“社保费改税”,但是在实际实施中很难实现共识。从国际上看,许多国家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都存在着税费差异,普通居民社会保障的构成由国家决定。这次我国实行的社保费收缴改革将费制实质进行延续,但是由于我国在非税收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所以我国的社保费税式收缴转换逐渐走向非税收入式征缴。
基于我国现阶段的情况,可以考虑到其中存在的几个问题。第一,社会保险统筹合并的实施。我国民众的基本养老金一直停留在省级的层面,所以就会导致每个地区之间养老金的差异比较大。但是,中央实行了针对养老保险金的中央补助,这是实现养老保险全国性统筹的开始,慢慢地还会实现缴纳比例以及缴纳基数等等由国家统一制定的方法,同时我国还计划将生育与医疗保险进行合并,实现社保保险的精简。第二,转变成统账结合的形式。现阶段在我国的养老保险市场上,都是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结合管理的形式,这样的形式可以实现现收现付模式,也就是将现阶段收集到的资金都用于对退休老人发放养老保障中,这也就导致在个人账户上的投资效应并没有被体现出来[8]。所以,我国应该在此基础上对个人账户的投资积累进行完善,重视个人账户额度管理,重新定义个人账户,慢慢过渡到账户制的形式中。第三,丰富社保基金的投资制度。现阶段的问题并不是应不应该利用个人的社保基金进行投资,而是应该确定怎样的投资比例。在很多相关法律法规中都对社保基金投资的经营策略有相应的规定,之后还会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基金投资。同时,由于社保收支不平衡的问题,政府应该针对预算不足时实施补贴责任,我国还实行用国有资本补贴社保基金,但是不能将其与财政预算的平衡进行同样看待,应该减少社保对于财政的依赖性,保证社保的独立运行。
由于区域之间发展的不平衡性,导致社会保险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人们缴纳保险费是保证社会保险的基础。虽然以往我国在社会保险体制上存在很多问题,不能规范地进行社保的缴纳,但是本次变革能够改变社保现状,能够促进社保的均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