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你好!
我公司挂靠一个体运输户李某,其聘用刘某专业从事货车运输工作。而李某将其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挂靠在我汽车运输公司名下。同年4 月15日,刘某驾车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请问刘某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谁来承担刘某的工伤保险责任?
易安网友
易安网友,你好!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刘某驾车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规定,应该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 号)第三条(五)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据此,刘某的工伤保险责任应该由李某挂靠的你们汽车运输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