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你好!
我单位员工在上班期间,因私事请假回家一个小时,在返回单位上班的路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这种情况算不算“上下班途中”,该员工请假回家往返单位的过程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工作地与住所地,能否认定为工伤?
易安网友
易安网友,你好!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 号)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你单位员工虽请假1 小时回家办理私事,其从家里返回工作单位的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客观事实,仍应视为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班途中。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应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