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用人单位降低社保缴费基数致劳动者未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责任由谁承担

2020-11-23 15:12施倚
劳动保护 2020年5期
关键词:实际工资八级易安

主持人,你好!

我公司一员工下班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被认定构成工伤,八级伤残。公司虽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但并未按照他的实际工资申报缴费基数,由此会造成该员工可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其应得数额,请问差额由谁来补?

易安网友

易安网友,你好!

你公司虽然为该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但未按照其实际工资水平申报,实际上是擅自降低了缴费基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八级伤残为11 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根据缴费基数确定。因此,用人单位擅自降低缴费基数,将导致该员工从

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其应得数额。即便用人单位在其工伤发生后补足缴费基数,工伤保险基金仍会以工伤发生时而非补足后的缴费基数计算该员工的伤残补助金。此种情形下,你公司给该员工造成的工伤待遇损失无法通过行政途径补救,应由你公司赔偿该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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