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亚娟,翟志华
(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会计金融学院,江苏 无锡 214153)
职业资格认证制度为提升学习者的技能学习积极性、保证企业参与技能培养形成质量、促进劳动者就业并提高其就业质量、降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成本、提高生产安全与产品质量等提供制度基础,[1]不仅是演绎论证的结论,而且即使经过实证论证后,仍可得出:建立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既有利于从业者人力资本价值的积累及其劳动收入的提高,也传递了市场对技术技能的需求信号,有利于我国经济社会向高质量增长方式转变[2]的时代之需。2017年9月15日,人社部公布了包括59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81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在内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并指出,“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明确政府管理的职业资格范围”,“有利于进一步清理违规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活动”,“对于提高职业资格设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3]2019年12月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要求:“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以及体现职业技能等级的证书制度”。[4]2019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指出:“推进职业资格与职称、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有效衔接……畅通新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职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渠道。”[5]可见,职业资格认证是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中最为迫切的重要任务。但是,由于我国职业资格认证实施时间短、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合理等原因,导致出现了职业资格认证体系不完善、考评有局限、课程偏理论、保障乏力度、劳动无准入、多部门管理、权威性不强、缺乏唯一性等问题。而法国职业资格认证中的机构、层次、类型、“双轨”、保障、特色等成功做法,可为我国职业资格认证的建立健全提供有益借鉴。
法国技术教育、职业教育、职业资格证书等都是政府干预下的产物。相对于西方其他发达国家来说,法国职业技术教育虽然起步较晚,但却在《基佐法》(1833年)、《法国初等教育法》(1837年)、《阿拉尔德布告》(1791年)、《夏佩利法》(1791年)等一系列法律的保障下,开办了一大批职业教育机构并快速促进了19世纪前法国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进入20世纪后,法国于1911年就设立了最早的职业能力证书制度。在《阿斯蒂埃法案》(1919年)、《徒工税法》(1925年)、《学徒制法》(1928年)、《瓦尔特——保兰法》(1937年)等法律的要求下,法国在20世纪中叶就基本确立了职业技术教育制度,而且成立了技术教育委员会,确立并完善了职业技能证书制度,明确规定:只有获得相关岗位必须具备的职业资格证书, 企业才能予以录用,否则企业便不能雇佣该求职者,本人也就无法实现求职愿望。1972年,为进一步加强对职业技能证书的管理,法国政府专门设立了国家层级的技术资格认证委员会, 在国家职业资格认证框架中对职业资格证书和学历证书进行列表认证,以促进两者之间的衔接、转换与统一。《社会现代化法》(2002年)决定成立的法国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委员会 (CNCP)是法国职业教育文凭的主管机构,公布了“国家职业资格认证目录” (RNCP),以对申请者的职业资格进行认证。申请认证时,申请者的直接职业经历必须达到3年以上,通过后即可授予其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认证目录” (RNCP)中将职业教育证书划分为“五级认证制度”,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为完成高中后5年学业;二级为完成高中后3年或4年学业(在这两级证书中, 部分等同于本科或硕士文凭);三级为完成高中后2年学业,获得大学技术学院文凭或高级技师文凭;四级为获得职业高中文凭或中级技师文凭;五级为获得初中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学业证书。[6]同时,在具体认定过程中,只有经过非常严格的层层考核,才能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与学历,使职业证书制度在职业教育与就业准入中扮演了“守门员”的角色。[7]
法国职业证书体系由以培养职业能力为目的的就业准入证书和以培养通识能力为目的的普通教育证书两大类证书组成。目前, 法国有权颁发职业证书的单位有“国家部委、公立大学、私立教育机构、行业组织”。[8]2017年,列入RNCP中的8 427个职业证书及隶属部门分别为:高等教育、研究和创新部颁发的证书为6 784个, 占80.2%;工程师委员会颁发的证书为612个, 占7.2%;国民教育部颁发的证书为551个, 占6.5%;劳动、职业培训和就业部颁发的证书为250个, 占2.97%;农业部颁发的证书为127个, 占1.51%;装备和运输部颁发的证书为48个, 占0.57%;体育部颁发的证书为35个, 占0.41%;文化部颁发的证书为20个, 占0.23%;社会事务和卫生部及公共财物和与行政部颁发的证书均为15个, 占0.18%。[9]“高中毕业会考证书、中高等教育阶段的职业能力证书、大学技术文凭、硕博士证书、各类职业资格证书等”构成了完整的法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体系。[10]
法国职业证书的主管部门是法国国家职业证书认证委员会 (CNCP)。2018年1月10日,法国总理任命了法国国家职业证书认证委员会的43名委员,他们来源于6个领域:第一个领域是16名部长代表,即由社会事务和卫生部、农业部、文化部、军事部、工业、中小企业及商贸和手工业、国民教育、高等教育及研究和创新、职业教育部(国民教育部中负责职业教育事务)、环境部、装备和运输部、公共财物与行动部、职业教育部(劳动、职业培训和就业部中负责职业教育事务)、体育部、旅游部、劳动及职业培训和就业部等16个部组成的部长代表;第二个领域是5名雇主组织代表,来自法国企业运动 、中小企业联合会、当地企业联盟;第三个领域是5名雇员组织代表,来自法国总工会、法国管理人员联合会——执行人员总工会、法国天主教工会联盟、法国工人民主联盟、法国工人力量总会;第四个领域是3名大区代表;第五个领域是3名行业协会代表,来自工商会、农业行会、手工业行会;第六个领域是不具有投票权的11名资深个人代表。每届法国国家职业证书认证委员会 (CNCP)任期5年。
法国国家职业证书认证委员会 (CNCP)有四项工作职责:第一项工作职责是负责审核、更新和完善“国家职业资格认证目录” (RNCP);第二项工作职责是为相关机构设立职业证书提供咨询服务和决策建议;第三项工作职责是为相关机构、个人提供职业证书信息查询服务;第四项工作职责是向总理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法国国家职业证书认证委员会(CNCP)下设共有两个委员会。第一个委员会为全体委员会。其每年相对固定召开5次会议,工作重点依次为:从总体发展战略上研究和规划并规范法国职业证书体系;评估核定申请列入RNCP的报告并出具具体意见;报请劳动、职业培训和就业部部长进行审定。第二个委员会为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由10名部委代表与10名企业界代表组成,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主要工作是受全委会的委托,评估核定申请列入RNCP的报告并提出具体建议。同时,在巴黎设总秘书处和在28个大区设联络处,前者负责日常技术支持和保障服务,后者则负责地方提交的拟列入RNCP的申请。另外,为了法国职业证书管理的落地,还要求证书设立和颁发部委建立相应的职业咨询委员会。
法国职业教育办学分为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两个层次。前者涵盖了职业教育和技术教育两种教育类型, 占高中总人数的54%。
1. 中等职业教育
(1)中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分为职业高中和学徒培训中心两种形式:
一是职业高中。在职业高中中,学制又分为三年制职业高中与两年制职业高中。招收对象为初中生, 教育形式为全日制。75%的学生的学习目的是获得“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学习证书”,25%的学生的学习目的是获得 “职业高中会考文凭”。[11]三年制职业高中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技术工人或职员, 课程体系由“普通文化课、职业技术课、企业实习课等”组成,毕业后可以获得250 种“职业能力证书”。两年制职业高中的人才培养目标与课程体系尽管与三年制职业高中的人才培养目标与课程体系相同,但毕业后却只能获得50种“职业学习证书”。“职业能力证书”获得者与“职业学习证书”获得者还有两种途径可获得更高一级的资格证书,即用一年的学习时间再修一门专业以获得“补充证书”或用两年的学习时间以获得中级技术员资格证书。
二是学徒培训中心。学徒培训中心由政、行、企三方主办,属于非全日制的半工半读的职业教育机构。办学宗旨是为地方劳动市场培养需要的学徒,受教育对象为义务教育后的16—25岁青年。学制一般为1—3年,办学经费由企业学徒税承担,学徒毕业后可以获得“职业能力证书”或其他文凭。学徒培训中心的培训可以分为三种方式: 第一种是“合同+工资+系统”模式。所谓合同,指企业必须与学徒签订学徒培训合同;所谓工资,指企业要按国家规定标准给学徒支付工资;所谓系统,指企业要保证对学徒进行系统、全面、完整的培训。第二种是“双元”交替模式。“双元”中的“一元”是学徒培训中心,另“一元”是受学徒培训中心邀请参与学徒培训的企业。双方的分工是由学徒培训中心负责学徒普通文化课和技术理论课的教学任务,受学徒培训中心邀请参与学徒培训的企业负责学徒实践课的教学任务。第三种是国家立法模式。一方面规定企业参与学徒培训是其法定义务,另一方面对参加学徒培训的企业给予一定补偿,而且将 “学徒税”减免率由20%提高到了40%。
(2)中等技术教育。中等技术教育是高中二年级后分为普通班和技术班的产物,并非独立设置。培养目标分为“技术类高中会考文凭”与“技术员证书”两种标准,前者包括“工业技术、实验室技术、社会医学、艺术、第三产业技术、农业技术”等6大类,后者则进入2年制的大学技术学院完成继续学习。
2. 高等职业教育
(1)高级技术员班。这种“高等教育机构”不是独立设置的教育机构,生源虽然是高中毕业生,但高中技术班学生则占到了半数。学制为两年,培养目标为高级技术员,合格标志是既有扎实的文化素质,又有较高的专门技术,并获得“高级技术员证书”。学生毕业生后75%开始就业, 25%进入普通高校继续学习。
(2)大学技术学院。法国于1966年开始设立大学技术学院,但其不是独立的高等教育机构,而是设立于大学之内,类似于我国高等教育机构中的二级院系。学制为两年。学生来源于两个渠道:一是获得高中会考文凭者或获得同等学历者中的审查合格者。即对这部分人仍要进行成绩审查,合格且面试通过者才能被录取;二是高中普通班学生。培养目标是高级技术员, 合格标志是获得“大学技术文凭”。学生毕业后既可作为高级应用型人才选择直接就业,也可选择在大学继续深造。1994年设立了“国家专业技术文凭”,学制为一年,学校理论知识学习和企业实践实习交替融合培养,学生来源于“大学技术文凭”获得者或“高级技术员文凭”获得者。
(3)大学职业学院。大学职业学院是20世纪90年代设在大学内的高等教育机构。学制为三年,学生来源于修满大学一年级课程者、大学校预备班、同等学历者等三种人员。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于高水平技术与管理人才。在三年学习期间,根据学习成绩可分阶段获得三种文凭,由低到高依次为“大学职业学院文凭”→“学生文凭”→“工程师与技师文凭”。只有在校企签订培训合同的约束下,保障学生高质量地在企业进行少则数月、多则一年的时间实习,同时掌握两门外语,才能获得“工程师与技师文凭”。
(4)综合大学。综合大学主要是进行包括职业本科和职业硕士在内的两个级别的高等职业教育。职业本科学制为1年,学生来源于高级技术员班、大学技术学院及大学职业学院毕业生;教学模式分工学交替和全日制教学两种,由学生根据个人情况进行选择;学生毕业后既可选择直接就业, 也可选择学习以获取职业硕士文凭。职业硕士学制为2年;法国职业教育的最高文凭就是职业硕士;学生来源于普通本科、职业本科或同等学力者;培养主体为学校与企业;培养流程是先理论教学,后企业实习,时间不少于3个月;[12]理论教学教师由学校专职教师和企业兼职教师组成,企业实习指导教师为企业技术专家。
(5)大学校。大学校的学制为5年;入学选拔不仅把关严格,竞争激烈,而且其职业教育文凭极具社会吸引力;培养流程依次分为三个阶段,即课程学习、企业实习、职业论文;毕业文凭等同于职业硕士。
1. 认证体系
(1)职业文凭。分为国家文凭或证书与社会文凭或证书等两类。前者指由国家各部委设立的国家职业教育文凭或职业教育证书,后者指非政府部门设立的职业教育文凭或职业教育证书,虽非国家设立,仅需国家核准,但是社会承认。
(2)职业头衔。职业头衔是就业部为那些已离开学校教育但没有获得教育文凭的人而设立及颁发的,重在对他们就业及升职的职业能力进行认证。职业头衔获得申请者只有在一定机构中经过一定的学习和进修1—6个月并考核通过后,才能获得相应等级的职业头衔。职业头衔由高到低依次分为5级,并与教育文凭相对应:I级=硕士文凭、II级=本科文凭、III级=高级技术员资格证或大学技术文凭、IV级=高中毕业文凭、V级=中等职业资格证。[13]
(3)职业资格证书。上述两种没有覆盖到的职业领域的相关人员可以通过职业资质证书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获得途径分两种:一是在职人员的获得途径。在职人员既可以全脱产,也可以半脱产, 但无论何种培训方式,都只有完成规定的培训计划并考核合格后,才能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二是无业人员。无业人员只有经过企业特定岗位的锻炼以获取或提升职业实践技能,并在地区公共服务中心完成1 200个小时的职业培训课程,[14]才能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2. 培训级别
1965年创设了“技术学士学位”,旨在使职业教育培训与普通教育处于平等地位,并在二者间搭建通道。1969年创立的教育等级分类框架使教育培训与职业岗位开始一一对应,培训级别由低到高共7个级别。具体如下:
1—2级要求获得“职业许可证”或接受过工程学校以上教育/培训的合格者,相当于国际教育标准分类(ISCED)5及更高;3级要求达到高级技术员学历培训水平或高级技术学院的文凭,并完成高等教育第一周期的学习且合格,相当于国际教育标准分类(ISCED)4;4级要求达到普通、技术或职业等学士学位的职业资格水平,相当于国际教育标准分类(ISCED)3;5级要求达到职业学习证书(BEP)与职业能力证书(CAP)的水平,相当于国际教育标准分类(ISCED)2;6级要求达到一个周期的短期培训或最长一年,并获得职业教育证书或其他性质相同的资格证书;7级要求完成义务教育且无需任何培训。[15]
3. 职业标准
职业资格的实质是一种职业标准,要想获得某种职业资格,就必须与这一职业活动及其组合形成的典型任务要求相一致,即对职业活动进行标准描述。以2005年设立的“工业设备维修”职业学士学位职业标准为例,其职业标准范例为:一是职业活动。包括实施维修保养、实施预防性维护、实施改进与改装、整合安装新部件、沟通合作等5项活动。[16]二是主要任务。上述5项职业活动中,有的活动包括5项任务,如实施维修保养活动就包括:故障诊断,准备维修,对机械、电力、气压、液压等实施维修,报告调节情况,更新零部件等5项任务。而有的活动只包括2项任务,如整合安装新部件就只有安装新零部件与调整新零部件并保证正常运转。每项活动只针对一个任务,同时,该任务还具有特定性。三是标准遵循。任务呈现顺序为:描述任务→掌握初始→需要资源(手段、环节、资料、资源等)→预期结果→自主程度。
4. 资格认证
以学徒制为例,其每个项目都有相对应的某一资格认证,全国性“职业资格参考标准”为其提供了依据。“分别由职业咨询委员会、国家教学委员会、国家专家委员会、国家高等教育与研究委员会和工程师等级委员会等机构制定”不同等级的“职业资格参考标准”,同时,不仅为职业资格参考标准设立了“考试参考框架”,[17]而且规定了职业资格中的知识水平和技术能力。这些考试参考框架是考试委员会进行资格认证考试的重要依据,考试合格后,才能给学徒颁发资格证书。
1. 法律保障
一是合同保障。《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学徒和雇主之间的一种特殊合同,合同中明确界定了学徒应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所需时间、学习内容及方式、考核主体、认定标准、责任划分等。尽管雇主有权在试用期内不经协定即单方解除合同,但是试用期结束后,合同解除就归属于学徒和雇主双方,只有出现以下情况才能中止合同:第一种是严重且屡次违规。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果出现严重且屡次违规的问题,即可经对方确认后中止合同。第二种是学徒不合格。如果雇主切实有足够证据证明学徒不合格时,经对方确认后中止合同。第三种是学徒提前获得职业证书。
二是津贴保障。作为企业“特殊雇员”的学徒,政府规定其“工资”,虽然并不以国家最低工资标准为据,但根据学徒参加年份与年龄,规定最低学徒制工资标准必须按国家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比执行。第一年时,18岁以下、18—20岁和21岁以上的学徒,分别按照国家最低工资标准的25%、41%、53%支付工资;第二年时,则依次按国家最低工资标准的37%、49%、61%支付工资;第三年时,则依次按国家最低工资标准的53%、65%、78%[18]支付工资。
三是最低工资保障。政府规定23岁以下签订了3—6个固定时间的“方向指导合同”[19]者,雇主要按国家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支付工资。
四是贷款保障。“个人贷款制度”的实施,为申请者在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期间所需经费提供支持,乃至成为了全球性的举措。
2. 经费保障
一是政府拨款。这是法国职业教育经费来源的主渠道,包括中央政府预算拨款、财政补贴、大区政府专项经费、欧盟基金等。以学徒制为例,政府拨款包括以下三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直接支付。中央政府除了部分或全额承担其学徒培训中心的经费以外,还会以额外拨款的方式,对学徒参与人数少的能源生产和供应行业的学徒培训中心提供基建资金。第二种形式是转移支付。大区政府在履行中央政府的管理责任后,中央政府支付给大区政府的学徒经费。第三种形式是附加条件拨款。学徒培训中心只有完成与大区政府签订的协议中规定的各项任务,才能获得其拨款。
二是培训税收。1992年规定,雇主雇佣10人以下时,企业培训税为工资总额的0.15%,超过10人者为工资总额的1.4%。1993年规定,超过10人时提升为工资总额的1.5%。2011年调整为:雇主雇佣250名以下时,企业培训税为工资总额的0.5%, 250名以上时,企业培训税为工资总额的0.6%。
三是基金捐款。如联合基金组织收缴的工学交替基金也可以被用于资助公共学徒培训中心的运作。企业交出工资总额0.4%的强制性捐款,不交纳学徒培训税但要拿出工资总额0.3%作为工学交替职业培训捐款。
3. 实施保障
一是工学交替。企业培训与学校教育交替进行,前者在企业进行,约占整个学时的60%—70%,并起核心作用。后者在学校进行,约占整个学时的40%—30%。
二是师资选拔。为适应工学交替的要求,师资分为学徒制师傅和教学导师两类。
三是教学跟踪。即联络文档、联络/管理手册、跟踪单。
四是办学评估。高等教育层次的办学以自评为主,并与中央政府签订为期四年的合同。高中层次的办学评估则由大区政府负责,并以“目标合同”完成为据。
五是注重质量。职业资格质量有多重保障机制,如在评估主体上,划分为内部评估与外部评估;在阶段上,划分为过程评估与结果评估;在内容上,划分为诊断性评估与结论性评估;在形式上,划分为自我自评、学生评估、成长跟踪评估等。
法国职业教育的培训历程为:1965年创设了技术学士学位、1969年提出了教育培训等级分类框架、1971年成立了技术鉴定委员会、2002年创立了由总理府领导下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认证委员会。截至今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认证委员会都是法国职业文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设立、更新与管理的“职能部门”,规范与高质量的职业资格认证保证了其具有较高的含金量,因而得到了广泛的社会认可。
不仅设立了职业文凭和职业资格证书,而且设立了职业头衔,使职业资格认证更加体系化:如职业文凭中的国家文凭或证书与社会文凭或证书等两类;5级职业头衔及职业文凭、职业头衔等没有覆盖到的职业领域设立的职业资格证书。这样就使得法国职业教育及培训中的学历文凭、职业头衔、职业资格证书等三者之间在等级与类型上实现了对应、转换、等值。
“双轨”有两种含义:第一种指职业教育学校与学徒培训中心;第二种指学徒培训中心实行的“双元”办学模式。从纵向来看,法国职业教育层次由低到高的递升路径是职业中专、职业专科、职业本科、职业硕士等四级学历,职业教育升学路径贯通。从横向看,学习者有机会根据自己不同时期的升学或就业愿望, 既可以自由在职业教育学校或学徒培训之间进行选择学习方式,也可以选择继续升学或直接就业。
如需要设立某种职业资格证书,要经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认证委员会的审核,并报总理批准,但之前必须得到“职业咨询委员会”的认可;如需要修改和取消某种职业资格证书,同样需要根据行业发展评估的结论而定。在资格证书的设立、修改与取消过程中,企业作为重要力量始终参与其间,使得职业教育培养的人才与行业企业需求高度吻合。如在2011—2013届毕业生中,不仅具有学历证书与资格证书的毕业生就业率在90%以上,而且职业专科毕业生、职业本科毕业生、硕士毕业生的职业满意度分别为57%、71%、85%。[20]
“需求主导”中的“操作性”“适应性”和“专业化”是法国职业教育及培训的核心要求。“操作性”重在根据对劳动力市场的需求进行预测的情况下,使接受培训者在毕业后能够胜任某项工作的未来需要。“适应性”要求职业教育及培训必须与培养“高尚的人、生产者和公民”的理想相一致,教育及培训的核心能力是培养培训者的可迁移能力。这就要求尽量减少对培训者“特定能力”的培养, 集中更多精力与使用更多资源加大对培训者的“关键能力”或“一般能力”的培养。“专业化”重在劳动力市场上对从业者必有的文凭和资格证书的相互认可。基于此,法国职业资格认证越来越多地得到了社会认可。
体系形成共有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建立国家资格层次架构阶段。主要是开发资格评价标准和资格评价形式以及明确各方职责及合作关系。第二个阶段是多样化培训及相互渗透阶段。重点是处理好职业教育及培训的一般化、特殊化、模块化等之间的关系,以相互衔接与渗透。第三个阶段是建立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名录和解决好之前的学习成绩认定问题。
一种是内外透明,即承担职业资格培养任务的学校及学徒中心与外部劳动力市场需求间的透明;另一种是承担职业资格培养任务的学校及学徒中心内部培养内容、流程、标准、考核的透明。前者指在20世纪70年代,法国雇主普遍认为,承担职业资格培养任务的学校及学徒中心与外部劳动力市场需求间存在着“黑箱”现象,而职业资格框架的建立使雇主开始了解职业教育培训过程和结果,并将文凭/证书作为选择员工的标准,越来越关心其是否透明;后者是要求对职业资格策划者、执行者、运行性、结果性保持透明。
截至2018年5月,全国唯一的职业证书目录列入并可查询的证书共5级10 583种:一级证书4 827种,包括相当于完成大学8年学习任务并获得博士证书及相当于完成大学5年学习任务并获得硕士证书与工程师头衔;二级证书3 449种,包括相当于完成大学3年学习任务并获得职业学士证书;三级证书900种,包括相当于完成大学2年学习任务并获得大学技术证书和高级技术员证书;四级证书718种,包括相当于完成高中3年学习任务并获得业士证书;五级证书589种,包括相当于完成高中2年学习任务并获得职业能力证书和职业学习证书。[21]
为加强职业教育及职业资格认证管理的规范化、持续化、高效化、高质化、快速化发展,法国颁发了一系列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不仅使政府、产业、行业、科技等与教育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而且重点解决了校企合作、教师任职资格、职业资格认证质量保障体系等[22]问题。这就要求通过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及出台的《职业资格设置管理条例》与《现代学徒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详细规定政行企校生(学生、学徒)的责权利;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认证标准、职业资格认证目录以及职业资格认证课程框架体系、职业资格认证专业教学标准等[23]文件;从资金、税收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以激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及职业资格认证的积极性。
1. 政府主导
综观法国职业教育及职业资格,可以看出政府在立法、管理机构、直接拨款、税收政策、普职平等、资格文凭等值、质量管理、监督保障等方面都发挥了主导作用。因此,政府除完善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制定以外,应当借鉴以“供给引导型”职业教育及职业资格典型,即“低企业合作与高学校整合型”[24]的法国、英国、荷兰等国的职业教育发展模式,解决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及职业资格的意愿不足和能力不强及对社会与青年吸引力不高等问题。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完全等值、职业资格证书与普通教育文凭完全等值,促进职业教育社会地位的提高,吸引更多人愿意参与职业教育及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出台更多拨款优惠政策和税收激励措施,调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及职业资格的意愿,等等,以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2. 行业引导
在政府授权下,牵头组织各行专家制定职业资格标准,负责组织职业能力鉴定和实施职业资格考试;调研行业人才需求的数量与质量,发布岗位及资格需求信息,代表行业与职业学校对接,以有的放矢地进行人才培养;制定行业企业指导教师资格认证标准,参与职业学校师资质量考核、定级、职称晋升等工作。
3. 企业主体
把开展职业教育及职业资格认证视为企业的固有职责,从人员、机构、措施等方面保障政府、行业将关于校企合作的规定落到实处。如将企业工作岗位与学校学习岗位相对接,即校企共建课程体系——关键技能——工作岗位为指导的职业教育及职业资格认证模式;与职业学校共同制定资格标准、共定师资、培养方案、课程遴选、教材选用、教材编写、教学计划、认证考核等;保障资金投入及其他任务。
4. 学校主体
根据行业人才需求数量与质量预见性地确定专业与招生规模;根据企业生产岗位技能需求决定学校人才培养标准并在教学过程中始终高质量地坚持这一标准;根据岗位能力的要求,进一步改革和优化职业教育及职业资格认证课程体系;主动与企业共同开发课程体系,根据岗位能力需求共同开发具有编写延伸性、补充性、适应性、更新性、实务性,并与职业资格考试相匹配的教材;加大力度培养更加适应职业教育及职业资格需要的新师资。
1. 建立管理机构
一是国家职业资格认证管理机构。职责是制定统一的职业资格认证管理政策,加强对职业资格证书的统一管理,建立严格但科学有效的职业资格证书质量保证体系。
二是国家相关领域的职业资格认证咨询机构。职责是追踪市场需求,提供相应职业所需的职业资格信息,加强职业文凭与职业证书之间的衔接和转换。
三是行业联盟。职责是代表行业根据市场变化,制定职业资格证书考核细则,并协调企业在职业资格认证中的作用。
四是职校联盟。职责是创造性地制定人才培养目标,按照职业技能标准的要求,与行业共同制定提高职业技术能力与职业资格考评的有效措施等。
2. 健全认证标准
颁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出台国家职业资格能力标准,建立国家职业资格认证体系。按照职业资格能力标准对学习者加以考核,以提高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认可度和权威性。建立两种类型的教育之间在横向上的转换与平等、在纵向上的上升与交叉,既可使职业教育的学历证书与资格证书通向本科、硕士与博士,也可使学历证书与资格证书实现双向互认。同时,在职业资格证书内涵设计上,关注其对企业岗位的实用性、普遍认可的社会性、职业能力的复合性(知识、能力和素质)、两种证书的互换性、面向社会的开放性、全球比较的国际性。[25—26]
3. 突出能力评价
在评价环境上,要进一步加强对“不唯学历,只重能力”的人才观的宣传、认知及实践;在工作能力上,要重点考核学习者的认知能力、技术能力、实操能力、熟练程度、应变能力、迁移能力等;在评价系统上,要在评价内容、评价主体、评价标准、评价方式、评价过程等环节上健全评价标准;在评价主体上,要实施教师、师傅、专家、企业代表、行业代表、往届学生等多元主体评价体系。
1. 职业能力目标建构
职业能力目标包括三个部分: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基本技能、专业技能、核心技能等)和行为能力(方法能力、人际能力 、社会能力和专业能力等)。[27]
2. 认课(程)证(书)有效衔接
一是实现职业资格认证与课程目标之间的衔接。即确定专业就业岗位群后, 要将其“核心技术能力、行业通用能力、岗位拓展能力”[28]等归纳为知识、能力、素质等理论要求,进行专业课程目标构建并设计课程体系,从而实现与职业资格认证之间的有效衔接。
二是实现职业资格认证与课程内容之间的衔接。如使职业能力与课程内容相衔接、使职业资格标准与课程内容相衔接等。
三是实现职业资格认证与课程评价之间的衔接。课程评价的标准为是否达到了课程目标设计和课程内容设计的效果。学生在完成课程内容的学习后,必须具备工作岗位要求的知识、能力、素质,并达到职业资格认证的标准。
3. 开发资格培训课程
资格培训课程包含典型技术应用必需的知识内容、模块化课程体系的基本要素、教师课程教学设计的科学性等。
一是引进先进适用的专业课程教材。也可由企业专家及师傅参与开发实用性较强的校企合作课程和校企合作教材。
二是严格职业资格考试程序。在教学实施与组织运行中,要将职业资格考试内容体现于专业课程教学体系;校院两级教学组织要按照职业资格考试的要求配备达标必须的人员、措施、费用、设备、耗材等;按照标准严格筛选考官及考务人员并严格监督考试流程;考官负责考分标准的确定及成绩最终的认定,并负责考试的全程监督。
“完善教师资格标准”及制定“‘双师型’教师标准”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及《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年)》对职业教育教师标准提出的要求。从国际来看,美国要求职业教育教师的教育认证、资格认证、专业认证必须实现三位一体,欧盟推行了专业认证、教学认证、认证趋同等三重保障制度,日本推行了条线分开、理实结合、多样途径等三元结合的范式,澳大利亚则要求职业教育教师必须达到企业实践、职业资格、教师资格等三者兼备。[29]他们的共性特征是依法制定标准、理(论)实(操)双重保障、要素(素质、知识、能力)衔接紧密、注重持续养成。因此,只有进一步重构职业教育教师资格标准,才能在教育者成为“双证(文凭证书与技能资格证书,不包括教师资格证)”合一的前提下,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具有“1+X”素能标准的优秀人才。
一是建设“双师型”高素质教师队伍。实施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提高计划;共建“双师”培训基地及共培“双师”教师机制;加大教师企业实践力度并优化实践成效考核方式,以不断提升“双师型”教师实践教学能力,打造专兼结合、理实融合、德艺双馨、技艺精湛的“双师型”教师队伍。[30]
二是完善职业院校教师资格标准。首先,依法建立职业教育教师标准体系。其次,确立职业教育教师标准合理结构。横向上,应当突出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如准入资格、学历水平、技能证书、心理知识、课堂驾驭、教学艺术、课程设置、评价标准、考核方式等;纵向上,应当突出教师的职业生涯发展,如职前准入标准、职中实施标准、就职培训标准、职业发展标准等。再次,建构职教教师标准指标体系。既依据成熟程度设立“初任教师、胜任教师、成熟教师、专家教师”的衡量标准,在内容上强制性地加大对教师实践技能的评价和否决。最后,科学确立职教教师衡量标准。既关注结果上的达标,又注重过程上的获取方式;既关注静态上的达标,又注重动态上的与时俱进;既关注专业上的达标,又注重综合上的融会贯通;既关注定性评价,又注重定量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