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你好!
我单位员工罗某住在公司院内的职工宿舍,罗某下班骑电动三轮车去距离职工宿舍5 千米左右远的地方买菜和办理其他个人事务,返回宿舍途中与一辆重型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罗某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罗某不负事故责任。请问罗某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易安网友
易安网友,你好!
据你介绍,罗某当日下班后外出是为了办理其他个人事务和买菜回来做饭。根据其宿舍就在公司院里距离较近的情形分析,无论其下班后是否进入宿舍,其外出的主要目的是解决下班后的生活问题,而不是“回家”。且受伤地距离宿舍5千米的路途,并非上下班的正常合理途径,故其受交通事故伤害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上下班途中是指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罗某办理个人事务,不是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到距离宿舍5 千米左右的菜市场买菜,也不属于合理路线,故其在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符合上述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不能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