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利用者视角谈《档案法》的修订

2020-11-22 21:12莆田市第一医院陈淑兴
办公室业务 2020年23期
关键词:档案法社会化义务

文/莆田市第一医院 陈淑兴

信息化是当代世界的主要特征,对信息的科学管理与合理利用,可以创造出前所未有的价值,或改变人类的生存模式,或转变人们的生活方式。档案作为信息的一种表现形式,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中曾经发挥过重要作用,在新的改革时期,通过对档案的信息化特征的进一步研究,有利于激活档案的潜在功能,使其发挥出更大价值,为后续的持续性改革提供必然的信息依据与数据分析资源。下面对《档案法》修订这一主题做出具体说明。

一、《档案法》修订的历史沿革

从历史沿革的角度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自1987年9月5日经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以来,在33年间共经历了3次修改。具体如下:(1)1996年7月5日,在“八届人大常委会议第二十次会议”中,第一次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进行修正;(2)2016年11月7日,在“十二届人大常委会议第二十四次会议”中,第二次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进行修正;(3)2020年6月20日,在“十三届人大常委会议第十九次会议”中进行修订。

二、利用者的档案权利与义务

从历史沿革角度对《档案法》的修订结果做比较观察,发现历次修订都会使档案的管理与利用效率获得提升,并且增加它在社会中的应用范围,因此,一些学者认为《档案法》的修订在本质上满足了利用者的诉求,在根本上体现了利用者的档案权利与义务。具体如下:从利用者的档案权利角度分析,在世界范围内,联合国曾于1948年在《世界人权宣言》中,提出了“信息权概念”。《档案法》响应了人权理念,将利用档案作为公民信息权的组成部分。比如,在《档案法》(2016年的修正版)“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中,第十九条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从利用者的档案义务角度分析,首先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公民,利用者的档案义务是保障档案权利得以实现的有效途径;在实际的档案义务履行中,要求利用者履行“维护档案完整安全的义务”“遵守相关规定的义务”。比如,《档案法》在档案义务的规定中,就对等地设置了未履行相应档案义务的各类责任。由于《档案法》的修订增强了社会化应用功能,因此,一些非法之徒就利用这种档案权利,在不履行相应档案义务的基础上,将档案信息作为一种获利手段进行非法交易,因而近年来全国范围内才出现了不断提及“保守国家秘密”的重要性的现象。总之,利用者既有档案权利,也需要在《档案法》的法律规范条例之下,认真履行利用者的档案义务,真正做到“有效利用档案,创新研究成果”。

三、从利用者视角谈《档案法》修订的价值与意义

(一)《档案法》修订满足了经济发展需求。档案,真实记录着人民实际生产与现实生活的各类情况,因而,它与党、国家、人民的根本利益息息相关。《档案法》的3次修订,既见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发展历程,也使档案在实际上发挥了它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中的有效作用。现阶段,中国已经进入了巩固、完善现代化转型成果的新阶段,在新的“小康时代”即将到来之际,档案事业的发展必然面临着经济社会发展后的一系列管理与利用需求,所以,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持续完善的同时,积极推进档案工作实践,要求先对《档案法》做进一步的研究,并提出适用于新时期发展需求的档案管理内容与管理方案。因此,在整体上它抓取了利用者的需求,为满足利用者的需求找到了科学的解决方案。

(二)《档案法》修订丰富了档案实际内容。新修订的《档案法》中,将“现行法的6章27条”修改为“8章53条”,从增加的内容观察,这两章节以“档案信息化建设”与“监督检查”为主,并在“8个方面”丰富了档案实际内容。比如,在“完善档案管理体制”方面,明确了各级各单位各部分的档案工作责任,由政府预算承担档案事业发展经费等;再如,在“健全档案管理相关制度”方面,规范了档案收集工作,建立了“工作责任制”,并且针对企业管理服务与突发事件的档案工作提供了相应的法律规范与保障。再如,在“推动档案开放与利用”方面,将“30年缩短为25年”,并且要求档案馆在规则利用、服务水平等各方面进行能力提升。尤其是在新增的两章内容中,“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有效地保障了“互联网+档案”改革后的各项成果与安全,同时,也有利于对档案做进一步的社会化利用,实现利用者的档案权利与档案义务;而在“增加档案监督检查的规定”方面,以监督检查事项为主,进行了细致规定,其中的监督事项明晰、清楚,有利于监督检查实现指标化监督,并在此基础上完善监督检查的各项举措。除此之外,在“完善档案安全工作机制”“加大对档案工作的支持保障力度”,以及“完善法律责任”方面,也做了进一步的完善处理。可见,本次对《档案法》的修订,通过实质上的内容丰富,从根本上将利用者的各类需求进行了分类处理,并在各个层次上进行了细致规定,尤其是突出了档案管理单位在服务、管理方面的“效率问题”,使利用者能够根据个人研究、企业管理、社会公共服务等不同的需求,开展一系列的有效利用活动。

(三)《档案法》修订增强了档案社会功能。档案以信息化的形式记录着民众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同时,也在每一次的《档案法》修订中,将这种现实场景的社会活动进行了保存,以便后续从历史沿革的角度做进一步的应用研究。结合当前的《档案法》修订内容分析,档案向社会公开的年限缩短了5年,明确分离出了管理者与利用者各自的档案权利与档案义务。另一方面,在商业化运作的社会发展模式中,档案事业的发展需要与时俱进,无论是档案管理者还是档案利用者,均需要从适用的角度选择性地增加商业化运作功能,并在实际的档案管理与档案利用工作中,以修订后的《档案法》为依据,积极运用现代化的管理理念对其做进一步的剖析。以利用者为例,需要先了解《档案法》修订前我国档案事业发展的一般情况,积极在相关电子平台进行信息注册;同时,关注《档案法》修订后的具体内容,监督档案管理者的各项实践行为;在实现自身的档案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尤其是在现阶段,新的《档案法》已经逐渐形成了“档案民享”的完善体系,因而利用者需要在此基础上,积极投入档案利用队伍之中,加强对档案的利用效率,从而使已经规定在《档案法》中的内容获得社会化实践。

四、《档案法》修订后的应用前景展望

与国外档案管理与档案利用,以及档案研究成果相比,中国在该方面的比较优势相对不足。具体而言,档案是国家与社会及个人所有活动的历史性记录,不同领域的研究者针对同样的档案资料可以发挥出具有多元创造形式的研究成果。比如,美国语言学家诺姆·乔姆斯基利用美国国家公开的各种档案,对美国社会的政治运作模式、经济活动形式、文化内容创造、民生问题解决方案等做了全面的剖析,总结了美国社会的改革方向与美国社会曾经的改革制度等,对美国社会的后续发展具有一定的促进意义。就中国而言,在西汉时期对秦朝档案的利用,产生了伟大的历史成果;在20世纪初叶,对清朝档案的研究,也产生了重大成果,让中国人认识到了导致清朝灭亡的诸多内部因素。以我国30多年来对《档案法》进行修订的实例观察,在此阶段也形成了一股重大的“反思潮流”,使人们对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脉络与发展的方向有了更为清晰的认知。老一辈的经济学家,在利用公开档案方面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与中国实际经济发展相一致的经济结论。由此可见,随着新一轮的《档案法》修订,通过不同利用者的有效转化与发挥,必然会创造出有利于国家发展的新理论与新成果。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本次《档案法》修订的成果之一即是增强了档案的社会化功能,扩大了档案的社会化利用范围,因此,必然会在个人、企业、组织机构,以及各个方面产生巨大的研究热潮,从而带动档案研究向新的水平挺进。

五、结语

总之,经过近40多年的改革,我国虽然已经成功转型到了现代化国家,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对档案管理与利用效率相对较低,档案的社会化功能未能在各项社会化研究中发挥出其应有的效力。在现阶段,通过顶层设计、国家治理、民生改革等一系列革新之后,我国对《档案法》做进一步的修订,旨在满足国家整体发展对于档案效用的需求,同时,增加其社会化功能,提升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应用价值,使其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历史经验表明,档案的社会化革新,有利于利用者从中挖掘、创造出新的研究成果,因此,整体上观察,从利用者视角的《档案法》修订,在本质上是一项利国利民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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