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你好!
我厂一名职工工作中不慎左脚趾碰伤,左脚拇指趾趾间关节脱位,末节趾骨骨折,住院治疗。住院已经20 多天了,职工提出了要护理费。《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请问,这个护理费用有无数额标准?
易安网友
易安网友,你好!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至于具体护理费的标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一样,标准也不同,但每个省、直辖市、自治区都颁布了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细则。以广东省为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其近亲属同意护理的,月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综上,工伤职工住院期间护理费用数额标准,还要根据你厂所在的省份确定。请查询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网站公布的所在省市自治区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