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术与生活:中国大学功能与结构的重塑

2020-11-20 02:03蒋达勇
高教探索 2020年10期
关键词:功能主义三位一体结构

蒋达勇

摘要:结构功能主义是中国大学治理研究的一个重要理论进路。新中国成立以来,因应现代国家建构的需要,中国大学逐步形成了集政治组织、学术共同体和生活社区于一身的“三位一体”式功能承载和以党委领导为核心,容纳校长、教授、师生和社会多元力量参与的“一核多元”式组织构造。这种多元化的功能与结构本质上是传统社会和单位体制的一个缩影,内在蕴含着难以调适的理论冲突和实践张力。现代大学治理应该聚焦和回归学术共同体的本质属性,在推动单位体制的解构过程中对大学的功能与结构进行厘定、重塑和再造。

关键词:结构—功能主义;“三位一体”;“一核多元”;单位体制

伴随着中国高等教育改革向纵深推进,完善大学治理结构、构建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成为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一个战略重点。一系列举措表明,中国现代大学治理问题已从理论研究和学校自发探索发展到“获得政治合法性并进入政策流程”阶段[1]。但是,什么是大学治理结构?其与大学功能之间是什么关系?中国大学治理的功能和结构现状是什么?这样的结构与功能及其相互关系是否契合现代大学的发展趋势?这些问题表明:从功能和结构视角切入,对现阶段中国大学功能承载与组织结构进行重新审视,探索和构建既尊重高等教育规律,又切合中国政治、历史与文化传统的现代大学功能与结构,仍然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重要理论命题和实践课题。

一、功能结构:大学治理研究的一个重要向度

20世纪60年代中期,结构功能主义分析成为整个社会科学中最为时髦和最为重要的方法之一,同时也成为包括政治学、社会学和教育学等多个学科领域在内的主要研究方法和解释模式。

按照罗贝尔词典的解释,“功能”这一概念首先是指“一个人为了起到他在社会中、在一个社会集团中的作用所必须完成的任务”。[2]从功能主义的视角来看,社会是由在功能上满足整体需要从而维持社会稳定的各部分所构成的一个复杂的系统。作为将功能主义发展成为社会学分析中一个全面而系统的理论的领袖人物,塔尔科特·帕森斯(Talcott Parsons)认为一个社会只有满足了四个基本需求,才能发挥其功能,维持其秩序和稳定。这四个基本需求是:目标的获得,对环境的适应,将社会部分整合为一个整体,以及对越轨行为的控制。[3]“结构”(structure)是社会科学中复杂而又难以把握的一个概念,不同的结构主义者对结构的定义和定位分歧很大。就总体而言,结构是指系统内那些履行特定功能的组列(arrangements)。它是行为借以发生的方式,是角色之间的相互关系。[4]从系统论的方法来看,结构是系统内部诸要素相互联系或相互作用的方式,主要指系统诸要素在时间、空间、人际间以及其他广义空间中的相对位置和它们在不同性能等方面的相互搭配及相互间的联结方式。

但是,长期以来,所谓的政治结构功能分析实际上只是功能分析,也就是说注重功能而忽视结构。一些最著名的政治结构功能分析家都明显地带有这种偏向。例如,阿尔蒙德在早期就基本上专注于研究政治系统的功能,直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后才开始认识到结构的重要性。正如著名政治学家里格斯所说:“总体而言,在比较政治和比较政府中通用的系统理论到目前为止已经涉及到了以结构的代价换取对功能的全神贯注。”[5]事实上,结构和功能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功能是结构的目标任务,结构则是功能的具体承载,它们不可分离。任何结构总会产生这样那样的功能,而任何功能总是来于这种那种的结构。对于一个政治体系来说,如果不对政治结构进行深入地分析,实际上也无法从实质上把握政治功能。因此,里格斯指出:“我们很可能发现,在分析政治和行政系统的过程中结构要件比功能要件更加重要。”[6]正如罗伯特·K.默顿所言,社会组织的功能确定社会结构,社会结构旨在实现这些功能。[7]

结构功能主义的这种价值导向,以及将结构与功能进行贯通和整合的研究方法,为我们开展中国大学治理研究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研究工具和方法进路。这就是说,一方面,我们要从功能的视角出发,客观呈现中国大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基本功能的具体表现,深入研究自中世纪以来这些大学的共性功能在中国当代大学身上的个性化传承与变化,探索发现在这些共性功能之外,中国大学是否还有其他具有独特意义和价值的功能承载。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特别注意从结构的视角出发,深入研究支撑现代大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功能所必要的组织结构,探讨分析中国大学内部独特的组织结构及其与功能承载之间的关系。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美国著名政治学者邹谠教授强调,在研究中国政治与社会问题时,要特别注意宏观结构与微观机制的有机结合,这对于中国大学治理研究具有独特而重要的方法论意义。也就是说,我们在研究中国大学治理的过程中,既要考察大学这一组织系统的结构形态,也应观察这一组织结构所承载的功能使命;既要对特定时期大学功能與结构“历史断面”进行梳理和解剖,也应对适应未来大学功能与结构“转型发展”进行探索和构建;既要立足微观的视角对大学内部的功能承载与组织结构进行细腻地总结和刻画,也要注意从宏观的视角出发对影响大学内部功能和结构变迁的政党、国家、社会因素进行发掘和探究。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对中国现代大学治理进行比较深入和细腻地认识,也才能对改革和完善大学治理结构、构建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方向有比较准确和清晰地判断和把握。

二、三位一体:政治、学术与生活的功能整合

众所周知,现代大学本质上是一个“学术共同体”,其本质在于以知识的传承创造为核心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这是大学保持“基业长青”的根本原因。①但是,从中国大学实际运行来看,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环境条件下,除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以外,现代国家在其建构进程中还赋予大学诸多附加功能,从而使大学除了学术属性外,还呈现出类似于政治组织、生活社区等多元化的功能特征。也就是说,现阶段的中国大学不只是学术这“一个共同体”,而是集政治、学术与生活在内的“三个共同体”。

首先,大学作为政治共同體。中国现代国家建构的特殊要求决定了政治与大学的深度关联与复杂关系。一方面,现代国家建构需要社会成员的政治认同,这是政治社会化的问题,具体表现为对社会的教化,这就要求大学特别是公立大学按照国家的意识形态要求开展教育活动,不仅要培养和塑造符合国家政治认可标准的人才,而且要担当意识形态理论的宣传者和阐释者。另一方面,就官僚队伍的培养来看,就是要求教育机构为具有阶级性的国家政权培养政治及其他各类人才,要求大学在进行专业教育的同时,高度重视政治与思想道德教育,致力于培养忠诚于特定政党、特定政府、特定国家的人才。此外,就政治稳定来看,必须承认,教育机构,特别是高等教育机构中的各类人员,都有自己的政治观点,他们聚集起来,就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政治力量。而且,教育机构本身具有创造和传播知识的功能,当然也包括创造和传播政治观点,这也扩大了教育机构的政治影响力,大学也成为现代国家维护政治稳定的一个重要领域。[8]

中国大学在创办之初特别是民国期间曾一度具有相当的独立性,但是,新中国成立以后,情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按照马克思主义现代国家建构理论,教育直接被当作国家上层建筑,当作政治宣传与意识形态的工具,因而失去了自身的独立性。在根据这一理论推进的现代国家建构进程中,大学逐渐沦为政府机构的附属物,成为国家实现政治、经济、文化目的的工具。改革开放以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里,一切都服务于经济发展,政治开始逐渐从经济生活中淡出,政治笼罩一切的泛政治化时代已经成为过去。在这一背景下,教育与政治开始适度分离。但是,政治权力在知识生产领域的退出是局部的、有限度的。一方面,大学要作为独立单元参与国家和地方政治生活;另一方面,大学要通过课堂内外的教育熏陶和塑造师生的意识形态认同。此外,大学还担负着为国家政治系统培养领导干部和行政官僚队伍的重要任务;还要高度重视和维护学校的政保与安全稳定工作。如此来看,政治在中国大学中仍然保持深度和有力的影响力,中国大学也俨然还是一个基层政治生活的“共同体”。

其次,大学作为生活共同体。中国大学另外一个突出的特征,就是它基本上是一个完整社区生活“共同体”。在国外,学校只负责教学、科研;学生和教师的住宿、饮食等等后勤生活,学校不管,这些任务由社会去完成。但是,与西方现代大学明显不同,我国现代大学一开始就有总务之设。这是我国高校后勤工作的发轫,而且作为高校工作的组成部分,它经常与教务、训导相提并论,名列“三长”之一参与治校,这是我国高校的一大特色。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后,按照苏联的教育经验,将高等教育事业纳入高度统一的计划经济建设轨道之内,大学也与其他社会单位一样,建立起了自成体系的后勤体系,学生教师的吃饭、住宿都在学校,“一校一户办后勤,校校后勤办社会”,本该由社会办的事情都由学校包揽了。这种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包办高等教育的产物,带来两个问题:一个是学校空间被挤占,另一个是政府投入的资金,不能都用在教学设施上,相当大的部分被生活设施占用。一个典型的例子,在全国高校中,每一所大学主要都是教工生活区,几乎占据了大学校园的40%以上,这在全世界大学来看都是一个非常独特的现象。改革开放以后,国家逐渐打破高度集中的计划模式,探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相应地,高等学校领域总体上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稳步推进。但是,学校办社会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各个大学基本上保持了“小而全”的后勤配套服务体系。除了少数项目以外,一般的教学科研保障工作和生活服务,都由学校后勤直接承办,服务门类包括能源、交通、设备、房产、维修、绿化、通讯、文具、家具、医疗、卫生、招待、托幼等,其服务规模因学校的大小有所不同,但大都独立于社会上同类服务行业,按行政事业单位的方式管理,逐步形成了自成体系、“小社会”式的后勤服务与生活配套体系。

与“生活共同体”紧密相伴的是,中国大学往往还是一个需要自我创收的“经济实体”。1980年代中期以前,中国的教育财政基本是中央政府“大包大揽”。此后,中国的教育体制进行了两个重要的改革,第一是逐步把中央管理为主的教育管理责任和财政责任向地方政府扩散,高等教育形成了中央和省级政府两级管理的体制;第二个改革则是由过去单一的国家财政拨付改为多元化的筹资体制。这两方面的改革对我国的高等教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第一个方面的改革让地方政府更多地承担起教育财政的责任,第二个方面的改革则使中国的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经费越来越依赖于预算外经费来源。这就打破了原来只有“政府投入、学校支出”的形式,使投入既有政府投入也有学校自身的投入。这个变化实际上把学校变成了一个可以进行经济活动的实体。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末,一方面是高等学校应国家要求进行大幅度扩招,但另一方面是国家对高等教育的投入却并没有成比例上涨。这一尖锐的矛盾导致高等学校一方面“大举借债”,另一方面“大力创收”。如此一来,大学既要开展各种“创收活动”和“菜篮子工程”,满足教职员工的福利待遇;又要兴办各类校办产业、企业,为学校的改革发展谋求资源;还要开发教育的产业功能,甚至把教育本身作为一种产业,以此参与和拉动国民经济的增长发展。大学俨然发展成为一个“经济实体”。

三、一核多元:日渐浮现的新型治理结构

众所周知,无论是从领导体制的调整,还是从内部组织结构的实践来看,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大学内部治理的演变总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形成了三种具有鲜明特点和较大差异的理论逻辑与实践进路。

第一种进路是坚持“党政分开”。1949年12月,中共中央在文教领域发布《关于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党的文化教育工作问题的指示》明确,“全国的文化教育的行政工作,此后均应经由中央政府文教部门来管理”,“党的中央宣传部和各级宣传部能够摆脱行政事务,集中注意于党内外的思想斗争,党的宣传鼓动工作的领导和党的文化教育政策的制定”。[9]1950年6月,教育部在全国高等教育会议上明确提出,大学要实行校(院)长负责制。同年8月,教育部颁布《高等学校暂行规程》,明确高等学校实行“校(院)长负责制”,赋予校(院)长“代表学校领导全校(院)一切教学、研究及行政事宜;领导全校(院)教师、学生、职员、工警的政治学习;任免全校教师、职员、工警;批准校(院)务委员会的决议”,由此奠定了校长全面领导学校工作的地位。[10]1952年院系调整之后,大学的行政组织分为校(院)级—系级—教研室(组)三级,三级领导体制均为行政首长负责制,全面负责大学的教学、科研和行政工作。当时,大学实行党组制,党组的权限主要局限于对高校师生的动员与宣传、意识形态整合。②但是,这一行政首长负责的领导体制很快遭到质疑与否定。

1985年至1989年間,中国大学再次探索试行“校长负责制”。1980年,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体制制度改革》讲话中提出:“改革党委领导下厂长负责制、经理负责制的同时,也应考虑党委领导下的校长(院长)负责制。”[11]同年,教育部长蒋南翔就学校内部领导体制问题谈到:“实行党政分开,是强化了党委的责任,而不是弱化了党委的作用。”[12]12月,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明确:“党委对学校工作的领导,主要应是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学校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负有学校的决策权、人事权、财政权等全方位领导功能……学校的党组织要从过去包揽一切的状态中解脱出来,把精力集中到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上,发挥监督和保障功能。”[13]1987年,党的十三大强调“事业单位中的党组织,也要随着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推行,逐步转变为保证监督的角色”。[14]1988年1月,国务院代总理李鹏在全国高等教育会议指出:“搞好党政分开,实行校长负责制,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15]同年4月,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的意见》中进一步强调党政分开原则,校长的职责全面覆盖决策、科研、人才培养、思想政治工作等领域,党组织要转变职能,切实保证监督作用。[16]直到1989年后,高等学校陆续停止校长负责制的试点工作。

第二种进路是坚持党委“一元领导”。1955年8月,中共中央就加强大学党的领导发出指示:“强有力的党的领导是做好学校工作的保证,没有强有力的党组织,就等于党委把学校交给资产阶级去领导。”[17]1956年,中央宣传部部长陆定一认为,学校要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凡是用一长制的,都应取消。[18]同年9月,毛泽东在党的八大二次预备会议上直接否定了校长负责的“一长制”,提出“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制度”。[19]中共八大通过的新党章明确规定“在企业、农村、学校和部队中的党的基层组织,应当领导和监督本单位行政机构和群众组织积极地实现上级党组织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不断地改进本单位的工作”[20],由此确立了党的基层组织在学校的核心领导地位。中共八大之后,以北京为首的各地大学随后建立党委领导下的集体分工负责制。

1958年后,将权力集中在执政党,由党委“一元领导”的倾向更加突出。1958年1月,毛泽东同志在南宁会议上提出“一个核心”论,核心只能是党委、政治局、书记处。[21]同年6月,中共中央明确规定:“大政方针在政治局,具体部署在书记处。”[22]党的一元化领导原则被制度化。在同年召开的全国教育工作大会上,中共中央强调实行党委政治挂帅,同“外行不能领导内行、党委不懂教育”等资产阶级思想斗争。[23]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教育工作指示》,明确:“中央人民政府各部门所属的学校,在政治上应该接受当地党委的领导。在一切高校中,应当实行党委领导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24]此后,大学党委开始包揽学校的行政事务、生产管理、思想政治工作等,甚至连具体的政治课教学和研究工作都要党委书记事必躬亲。

第三种进路是坚持党委和其他有关权力主体的“一核多元”。1978年10月,教育部制定出台《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条例》明确规定“高等学校的领导体制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同时,这一《条例》的一个突破是首次提出成立学术委员会,从组织结构上突破了大学治理党委和行政的二元权力结构框架,赋予学术委员会在教学与科研等领域中的参与权,明确了知识分子在大学学术治理中的主体角色。③

1989年8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通知》明确提出:“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1990年4月,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一次全国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工作会议召开。会议指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高校党的建设,是办好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学的根本保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同年7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党的建设的通知》明确“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1991年5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教委党组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建设的通知》。1995年11月,中组部、中宣部和国家教委党组下发《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1996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试行)。199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至此,经过十年的努力,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理论和制度以及实践层面上已基本形成。此后,高等学校逐步探索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制度,党委、校长、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多元参与的治理格局逐步形成。

2010年7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 2020 年)》明确提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完善治理结构”。同年8月,中共中央颁布实施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12月,教育部颁布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2014年3月,教育部颁布实施《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同年7月,教育部颁布实施《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10月,中央办公厅印发实施《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2015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进行修正。这一系列党内法规和行政规章,分别就高等学校党组织的设置和职责,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术委员会的性质、组成、职权和运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代表和组织,理事会的定位、职能和运行等基本制度做出规定。透过这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举措,一种以“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为基本框架“一核多元”式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治理结构和制度体系已经渐趋成型。

四、回归学术:单位体制的解构与转型

众所周知,现代大学本质上应该是一个“学术共同体”,其基本职能是以知识传承创新为核心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但是,受政治、历史和文化传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长期以来,中国大学除了学术组织这“一个共同体”外,还承载着类似于政治组织、生活社区等多重附加功能,呈现出集政治单位、学术组织与生活社区交织缠绕、互嵌共生的“三个共同体”特征。中国大学作为政治组织、学术共同体和生活社区“三个共同体”共存的特殊景象以及在不同历史时期党的权力、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在组织结构的演绎变革,深层次地反映了中国政党、国家与大学深度互嵌、融为一体的现实存在。支撑这种政党、国家与大学高度融合的基本体制和运行机制就是“单位社会”。事实上,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大学始终作为一个“单位”而存在,这是中国现代国家建构的一个特殊构造,其精妙之处在于将政治、学术和生活功能汇聚、整合于“单位”一体,通过单位这种“复合的面貌与特色”[25]和“国家—单位—个人”这种自上而下、复杂的组织结构和传导机制,使得大学中的政治、学术与生活功能相互“包裹”与深度“互嵌”,进而确保政治国家对大学乃至对大学中的个体进行有效控制和深度干预。但是,这样一种政治、学术与生活功能模糊混沌、组织杂糅交错的状态,本身就面临一系列深层次的功能性冲突和结构性张力,必须按照现代国家与现代大学治理内在需求,回归学术共同体的本质特性,尊重学术组织治理的理论和实践逻辑,在推动“单位社会”解构的同时,促进大学功能结构的转型。

一是理顺国家治理与大学自治的关系。毫无疑问,现代大学既是中国现代国家建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国家基层治理的一个重要的领域,同时还是现代国家治理改革的一个重要实践领地。因此,一方面,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必然体现出对国家政治体制的贯通和延续,这就要求中国大学的内部治理结构中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必须要有相应的行政管理机构与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和对接,实现宏观国家治理体制与微观大学治理结构在组织机构和实践运行中的贯通和衔接,避免中国现代国家治理在大学这一基层领域的“肠梗阻”。但是,另一方面,大學本质上是一个学术共同体,其核心职能是知识的传承与创新。这就决定了其与党政国家机关、政府职能部门无论是在功能定位,还是在组织机构、以及在运行机制上,均有根本性的差异,客观上要求其必须有相对独立的自主空间和自治权力,确保能够按照学术组织的规律和特性开展内部治理,而不是对政党、政府的职能部门及其运行模式的简单嵌入和移植,甚至把大学当作党委和政府的一个附属机构。事实上,国家对大学宏观管理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大学的学术发展。对于当代中国大学治理而言,政党与政府对大学的深度嵌入与全面统合,本质上是忽略了大学作为学术组织的独特属性,将学术组织简单等同于政治组织和权力机构,用政治理性替代了学术理性,进而形成政治、学术与生活相互“包裹”与深度“互嵌”的格局,其突出的弊端就在于按照政治和权力的逻辑“治理大学”,而不是真正按照大学和学术的逻辑“让大学进行治理”,由此导致大学治理中许多理念、价值与行动的错乱。

二是推动大学的使命聚焦与功能卸载。如前所述,当代中国大学总体上还没有脱离“单位体制”的束缚,除作为学术共同体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外,还承担着诸如政治组织、经济实体和生活社区等繁重的附加任务。大学作为单位组织“不仅具有专业功能,而且还具有经济、政治、社会等多方面的功能,起着政府的作用”[26]。这样的大学其实是一个功能齐全的“小社会”,大学员工从生到死,抚幼养老、子女教育、就业、医疗、集贸市场等一切生活所需,都可以在大学这个单位里得到满足。但是,正是这样,却使得中国的大学因为承载了包括经济、政治、社会等过多过重的功能任务而造成“生命不能承受之重”的现实尴尬。④这就决定了未来大学治理的一个重要改革进路就是去除附着在大学这一母体身上多余的功能承载,把大学从计划体制下的“单位社会”中解放出来,剥离大学的经济实体、养老保障等额外负担,真正使大学回归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基本功能,聚焦于知识传承与创新的根本任务,承担起作为学术共同体的核心使命。事实上,功能转换与使命聚焦是中国现代大学治理的首要问题,它内在地契合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功能区分,适应社会组织力量成长和大学自治能力彰显的改革趋势,因而具有理论上的自洽性和实践上的正当性。

三是厘定党委领导与校长负责的边界。应当承认,伴随着新中国成立以来大学内部领导体制的频密变迁,特别是“一核多元”治理结构的逐步构建,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制度和机制也越来越完善。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在大学基层治理的具体实践中,不仅这一领导体制的实践形式五花八门,而且往往因为两者之间职责权限、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的界定不清而滑入匈牙利著名政治学家玛利亚·乔纳蒂所阐释的“自我耗竭式演进”陷阱。[27]这其中,问题的根本与核心是党委在现代大学中的角色定位仍然不够清晰,党委领导与校长负责之间的角色与功能区分不明,党委角色容易出现越位、缺位、错位。事实上,中国公立大学党委的角色,可以充分吸收和参考发达国家大学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能定位予以重新厘定。具体包括:一是统筹负责组织学校外部资源的争取和协调,集体研究决定学校重大改革发展战略;二是在上级组织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根据学校实际需求组织遴选大学校长,支持和保障校长依法行使职权;三是组建内部治理监督机构,代行政府部门监管职能,避免外部政府部门力量过多、过密嵌入学校监督而形成对办学的干扰;四是抓好党建工作,通过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凝聚整合作用和共产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团结带领师生员工,共同推动现代大学的改革和发展。我们必须谨记:加强党对大学的全面领导,应当集中力量在“聚民意、把方向、作决策、管协调、抓落实”,而不是下沉到大学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的具体领域进行事无巨细地管理,与校长的行政权力形成干扰、冲突甚至是架空。

四是廓清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空间。如前所述,大学本质上是一个学术组织,既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着本质的区别,但也不应该直接受到行政部门过多的权力嵌入和干预。事实上,行政权力主导下的大学治理,三个方面的危害特别突出,值得反思和警惕。一是同质化倾向,即行政权力部门为了目标的一致、政令的畅通和任务的落实,往往倾向于通过政策强制、资源诱导等方式,借助“功能转换”、“结构复合”以及“机制模拟”等途径,全方位地对大学进行持续不断地“形塑”和“改造”,最终形成与行政权力机关高度一致的使命陈述、官僚结构和运行机制。如此一来,大学逐渐丧失学术组织的独特个性,沦为行政机构的附庸和构件。二是效率化倾向,意即行政权力基于官僚的履职任期和晋升压力,通常偏好基于目标任务导向的绩效考核与过程管理。下沉到大学的管理,同样容易产生基于效率导向为基本原则的管理主义。但是,这却与大学知识创新所需要的自由、宽松环境形成根本性的冲突和背离。三是部门化倾向,行政权力的“一家独大”,往往伴随着行政部门的“权力崛起”。如前所述,在信息不公开、法治不健全、政策和资源主要依赖行政权力分配的背景下,行政权力部门往往直接干预大学治理,公共政策的制定缺少论证和博弈,权势部门也往往容易成为腐化之地。组织既是权力的依托与承载,也是权力的分配与构造,组织建构是改变个人、群体的无权感,促进个人增权与群体增权协调互动的重要手段。在当前背景下,我们要更加注重大学基层学术组织的建设与完善,通过对学术委员会组织结构的变革与充实,促进学术权力的扩充与生长,进而推动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相对均衡,促进现代大学多元权力的协调发展和多元治理格局的形成。

五、结语

现代大学既是国家与社会力量交汇的场所,也是国家与社会分离对立、互嵌交错和有机互动的一个“公共空间”和“治理平台”。新中国成立以来,适应“以党建国”、“以党领政”的中国现代国家建构的需要,中国大学逐步形成了集政治组织、学术共同体和生活社区于一身的“三位一体”式功能承载,与此同时,大学组织结构也在经历了“党政分开”和党委“一元统合”两个极端之后,逐渐落定于包括党委全面领导、校长行政负责、教授主导治学、师生民主监督、社会力量参与这种“一核多元”的治理结构上来。这样一种功能和结构,突出价值在于通过“单位社会”的体制实现政党引领、行政主导与学术治理的上下贯通和有机融合。但是,这一体制的突出弊端就在于使大学身上承载了过多功能与结构的负载,背负了过多“生命不可承受之重”,大学治理往往容易陷入政治权力逻辑、生活效用逻辑,挤压学术治理逻辑的生存空间,由此导致大学治理理念、价值与行动的紊乱。在这种背景下,我们必须站在尊重高等教育规律和大学作为学术组织这一个根本特性的基础上,契合中国政治、历史和文化发展的基本国情,在对现代大学功能定位进行重新厘定的同时,对现代大学究竟需要什么样的组织结构和制度机制进行深入细致地检视、反思甚至重构。唯其如此,我们才能真正推動大学治理结构的改革与完善,推动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建构与发展。

注释:

①美国加州大学前校长克拉克·科尔曾经作过一个统计,发现在1520年前,全世界建立的组织中,现在仍然用同样的名字,以同样的方式做着同样事情的只有85个,这85个之中有70个是大学,另外15个是宗教团体。张维迎在讨论中国大学改革时,将大学与企业相比较,提出大学为何能保持“基业长青”这一问题。参见张维迎:《大学的逻辑》(增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5-116页。

②1955年5月,中宣部在《关于学校教育工作座谈会的报告》中提出:“结合现阶段学校实际情况,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第一,在群众中进行宣传和组织工作,以实现党和政府的教育方针、政策、决议,保证教学计划的完成;第二,对师生员工进行思想政治工作;第三,进行党的组织工作和党员教育工作;第四,领导学校中的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工会和学生会等群众团体的活动;第五,对学校中民主党及其他代表性人士进行统一战线工作。”

③《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第五十一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在校长和副校长的领导主持下,对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工作和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审查、鉴定科学研究成果……见:何东昌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教育文献(1976-1990)[M].海南:海南出版社,1998:1646.

④最近华南师范大学一位青年学者以H大学为例,在仔细梳理一年来该大学所有校领导的日常活动安排基础上,围绕“大学校长究竟在忙些什么”这样一个话题,运用“深描”的手法开展实证研究,不仅视角新颖,而且从日常的具体细节中呈现了中国大学“办社会”这样一个仍然没有改变的尴尬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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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第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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