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摆现象中的循环与融合
——由栗树纠纷看中国乡村社会转型

2020-11-19 06:08张文潇赵旭东
关键词:张老汉栗树小豆

张文潇 赵旭东

一、问题的提出

纠纷作为社会冲突的一种表现形式,构成了乡村社会生活与秩序的重要部分。目前,学界侧重对纠纷的类型、主体及调解机制展开研究。陆益龙在概括转型性矛盾的特征的基础上,划分出了生活性矛盾与结构性矛盾,并相应地提出了两种应对策略。[1]此外,学者们还围绕纠纷调解的过程及相关主体,尤其是国家法律与民间习惯法之间的张力与互动展开讨论。[2-6]赵旭东则在田野观察的基础上,指出了国家法与习惯法在乡村纠纷中的相互竞争与渗透,进而提出“多元权威”的概念,指出村政府权威、法庭权威、村庙权威及民间权威均可转变为第三方的调解人的角色,并一般按照先后顺序参与到纠纷解决的过程中[7]275-276,另有学者引入“多元化纠纷解决”的概念[8],这为乡村纠纷的调解机制研究提供了一种新思路。以此为对话点,有学者指出,无论基层调解,还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其意义都在于通过“法理融合”构建维护乡村秩序的合力。[9]总体而言,学界的关注焦点在于围绕一般纠纷,找出共性解释,尤其尝试在“国家—社会”的框架下构建有效的调解机制,如动员型调解[10],而尚且缺乏对隐藏于纠纷背后的乡村社会转型的观照与解释。

围绕纠纷与转型的关系,部分学者认为乡村纠纷主要源自于中国社会所处的转型状态,此一阶段,利益调整,矛盾凸显[11-13],另有研究将社会转型视为影响纠纷类型及其解决方式的重要因素[14]。总体而言,此类研究将纠纷及其解决视为转型刺激下的产物,忽视了二者之间的交互作用。简而言之,社会转型的确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乡村纠纷的样态,反过来,纠纷主体的态度则能反映出人们看待其生活世界的方式,由此我们可以基于某一类型纠纷的衰弱或兴起而生成对社会机制的分析。有研究尝试透过纠纷及其解决对乡土社会的转型趋势作出预测,认为纠纷的减少是“一种可怕的貌合神离”,而纠纷解决中传统的地方性规范的式微,都显示了乡土社会的衰落[15]132,[16],在某种程度上,此类研究忽视了乡村社会在转型过程中的自我调适与自我涵养的功能。

事实上,正如利奇对克钦社会结构所做出的判断,即其在贡劳制与掸制之间寻求一种“动态平衡”[17],乡村社会似乎在“-1”“0”“+1”之间的钟摆运动中实现着循环与融合。笔者对小豆村及周边村落的观察印证了这种判断,自2016年9月至2017年底,笔者曾以当地农产品的生产与流通为对象展开观察,此后不断回访。在此过程中,围绕农产品所产生的纠纷成为了笔者理解乡村社会及其转型的一个重要切入点。具体到本文,笔者将从主位视角追溯栗树纠纷的根源、变化与趋势,基于对村民争树、弃树与守树的摆动的分析,回答三个问题:第一,人们为何争树?以及争夺方式的转变映射了何种社会转型?第二,人们何以完成了从争树到弃树的转变?第三,人们又为何从弃树转而开始守树?由此以纠纷为线索,呈现出隐藏于其后的乡村社会转型,尤其是支撑钟摆现象发生的循环与融合。

二、栗树与生计:从一场纠纷说起

小豆村,地处燕山山脉南麓,原属清东陵“后龙风水”禁地,其所属县域内的板栗种植始于战国时期(1)古木县志办编著,《古木县县志》,新华出版社2000年版,第305页。。因板栗品质优良,现被称为“京东板栗”,陆玑曾在《毛诗草木鸟兽虫鱼疏》(2)专门针对《诗经》所提到的动植物进行注解,有人称之为“中国第一部有关动植物的专著”。写道:“五方皆有栗,……,惟渔阳、范阳栗甜美长味,他方悉不及也”,小豆村属于此处所指渔阳境内。目前,小豆村有6个居民组,165户544人。全村总面积1.5平方公里,退耕还林后现有耕地面积30亩,园地1 500亩,主要种植板栗和红果(3)参见《小豆村村情民情调查报告》,资料来源:镇政府办公室。。作为当地的收入来源与生计基础,板栗对外是维持人情往来的有力支撑,对内是家庭内部可供继承的主要财产。因此,一旦在家庭继承中出现分家不均或在承包关系之中的权责不明,就容易导致纠纷的产生。

小豆村哥哥赵大、弟弟赵二两兄弟间就因为栗树与土地的继承问题产生了严重分歧,甚至闹上法庭。两兄弟展开的旷日持久的斗争,还要从他们的分家开始。赵大处有一份保存完好的分家单,可以帮助我们回溯纠纷的缘起与过程:1988年,在村主任与族人的见证下,两兄弟完成分家,并分别从父母手中继承了新、旧两座房屋,以及一部分承包地与果树。这些承包地来源于父亲赵贵在1984年家庭联产承包时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当时除了赵贵及其妻子翠芝,还有赵大、赵二兄弟2人、待嫁的姊妹2人,因此共有6人份的承包地。分家以后,赵二获得2人份的土地,当时赵大因尚未娶妻,遂继续与父母共同生活,负责经营余下4人份的承包地。

赵大晚婚,直到1995年,33岁他才与离异的淑芬结识并组成家庭。婚后,淑芬带来了与前夫的8岁儿子,并将其改为赵姓,名鸿,赵大视之为己出,二人未再生育。此时,父母因年老不能劳动,决定将原属于他们的2口人的土地均分。故1996年赵大、赵二以原始分家单为基础,在村干部的主持下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对赡养义务和财产继承做出了相对明确的划分,涉及纠纷的主要内容是:自留地归赵二所有,一战场道东的承包地哥俩各一半,(山)下边归赵大(0.6亩,主要用于栗树经营)。1997年赵二以分配不均为由强占这块原属于赵大的土地和栗树,此后20多年的时间里,两兄弟一直因树、地归属问题存在纠纷,甚至将官司打到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简称“市中院”)。

1998年,赵大起诉赵二,因只有分家单,县法院认为“原告赵大与被告赵二的纠纷属土地使用权纠纷,应由政府解决,不属本院管辖”(4)《河北省古木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998)古民初字第996号,1999年3月5日。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一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时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赵大认为,他与赵二之间的土地纠纷已不属于争议范畴,而是赵二的“强行占有”,因此请求法院判定。,驳回了赵大的起诉。但赵二似乎有所触动,退回了部分土地(0.2亩)。是年秋收前,赵大到余下被“强占”的土地上浇树,宣誓“主权”,遭赵二阻挠。两人爆发了激烈争吵,并演变为肢体冲突,直至赵大头部被打伤送至医院,这场争斗才暂时停止。

眼见兄弟矛盾越来越深,母亲翠芝主动联系村委会,要求对方出面进行调解,但赵二拒绝参与。在民间权威,即已卸任的老村长以及当时村委会骨干成员的见证下,母亲与大儿子签订了一份调解书,主要内容是原在“补充协议”中归赵大所有的“一战场道东的4分地”等以母亲自愿免去赵大应付的养老费、医药费为条件而转归赵二所有。从表面上看,此份调解书对赵二十分有益,而他本人却并未在当事人一栏签字。究其原因,这份调解的达成还设置了一个隐含条件,即赵二需要把0.6亩的自留地转交给赵大,然而他拒绝交出自留地,也因此不肯签字。

调解书拟定后,赵二在一战场道东的承包地上又新栽上了一些栗树。1999年国家政策调整,土地在原承包合同的基础上延包30年,纠纷再起。赵大认定赵二未履行与母亲私下调解提出的条件,且未在调解书上签字,因而这份调解书无效;赵二则坚称其因调解书而享有对土地的承包权,尤其强调他对一战场道东新栽的栗树的所有权,两兄弟再次闹上镇法庭。为此,村调解委员会做出说明,提出镇法庭应以“分家单”和“补充协议”为依据,如以“调解书”作为依据,那么,“一战场道东4分地给赵二,赵二就得把自留地给赵大”。母亲翠芝也写了一份证明,对此表示赞同。

显然,调解书名义上是在调解李翠芝与赵大的关系,实则是在明确赵大与赵二的权责。那么,这份未经赵二签字的协议究竟是否有效呢?几位见证人的证词模棱两可,表示并未参与赵家的纠纷,这使得母子三人变成了自说自话,而调解书是否有效以及土地和栗树的归属问题再次陷入谜团。这种境况呈现了社会转型之中的真实场景,传统的调解机制已然失效,而适于转型社会的更为灵活的调解方式尚未完全确立,由此学界之中发出了“迎法下乡”的号召,尝试将法律实践作为维持乡村秩序的治理手段[16],[18],那么法律对于乡村纠纷的调解效力究竟如何?

三、争树:纠纷调解中的法律失灵

2000年前后,村干部换届,赵大再次找村委会调解,村委会要求镇政府协助解决,镇政府后责成镇司法所、农经站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第二次分家后,赵大分得的总产量比赵二少440斤。如果将一战场道东的0.4亩地给赵二,双方的产量差距会更大。而将该块土地转给赵二的调解书因其并未签字而不生效,由此可认定这块地仍属于赵大(5)镇司法所、农经站关于小豆庄村村民赵大、赵二承包土地纠纷的处理意见,2000年4月4日。另见抗诉答辩,答辩人:赵大,时间:2002年5月21日。,赵大遂与村委会重新签订了《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合同书》(后简称“合同书”),并到县公正机关作了公证。

承包权虽然得到了确定,但土地并未收回。2001年赵大以合同书为证向县法院起诉,要求赵二返还土地,并赔偿经济损失。县法院一审判赵大胜诉,判决赵二将侵占的承包地的经营权归还给赵大。但由于赵二不清楚这块土地的确权时间,且赵大未向法庭提供具体的赔偿依据,驳回了赵大提出的赔偿要求(6)古木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古民初字第587号,2001年6月20日。。判决生效后,赵二以“两兄弟之间属于土地使用权纠纷,不属法院管辖范畴”为由向市检察院提起抗诉,检察院认为此案属于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属于法院管辖范畴,且判决合理,赵二败诉(7)县法院认为,两兄弟间的纠纷属于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来源:古木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古民再字第9号。。赵二不服,在向市中院的上诉中提出: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村委会与赵大采取不正当手段签订延期承包土地合同,侵害了共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要求撤销原判。在庭审现场,原告方律师还指出赵大与村委会重新签订的《合同书》书在日期上有明显更改(8)原写“2000年5月10日”更改为“1999年”,关于日期更改的问题,村干部徐成在2002年9月29日写了一份证明,内容如下:关于合同日期,要求全县统一填写1999年1月,在当天我误写当天日期,所以划去改为1999年1月。,而它却是赵大起诉赵二侵犯其土地使用权的依据。据此,市中院认为赵大所签延期承包土地承包合同,应属无效。另公证机关对该合同有所涂改的情况下予以公证,应属不当。县人民法院支持赵大的诉情,确有不妥(9)根据河北省水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水民再终字第178号整理。。基于以上理由,2002年10月,市中院的终审判决撤消了县法院的一审判决。赵大一方则坚持县法院与镇政府决定的合法性,认为市中院由于信息不全而造成了“判断失误”。

然而,同年,“土地确权”展开,镇政府再次对赵大的土地做出了确权决定(10)镇人民政府关于小豆村村民赵大、赵二承包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半政[2002]33号,2002年12月6日。。赵二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复议维持了镇政府的处(11)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古政复决字[2003]19号,2003年4月17日,维持了半镇政府[2002]33号《关于小豆村村民赵大、赵二承包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2002年11月8日,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古政复决字[2002]52号,曾撤销镇政府[2002]14号《关于小豆村村民赵大、赵二承包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2002年8月5日。理。赵二转而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镇政府,赵大转为第三人(12)第三人是相对于原被告而言,他是加入到别人的诉讼中。第三人的加入,还以原被告的诉讼已经开始,且尚未终结为条件。。他认为,此案争议已得到市中院的判决认定,赵大与村委会签订的延期承包合同无效。另外,这属于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镇政府无权处理,要求撤销其处理决定。镇政府则认为,适用法律正确,要求维持原判。县法院认为,作为共同承包人的赵大承包土地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认可;赵大母子所订调解书未经全体承包人协商一致,不予认可;案件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并非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镇政府有权处理。基于此,县法院判决维持镇政府的处理决定(13)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3]古行初字第15号,2003年8月7日。。事后,尽管赵二多次表态,将以兄弟二人之间“属于纯粹的民事纠纷,镇政府无权做出行政行为”为由再次向市中院提出上诉请求,要求撤销县法院对此的行政判决和镇政府的处理决定,但并未直接提起上诉,而是再次采取简单的方式解决,在未得到土地确权的情况,“强行经营”着这块土地。

图1 赵大、赵二纠纷缘起与发展

如图1所示,在对赵大与赵二之间的纠纷展开梳理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法庭权威与政府权威(14)关于“法庭权威”与“政府权威”的提法可参见赵旭东,《权力与公正——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与权威多元》,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275-276页。之间以及法庭权威内部存在的张力。在介入到小豆村纠纷调解主体中,市、县法院和镇法庭与县、镇政府,多方各自围绕这一案件进行了判决,但最终并未成功达成调解。究其原因,作为正式调解手段的法律本身就遭遇着“语言混乱”的困境[19],这导致了“规则无序化”。[20]在本案例中,针对赵大与赵二两兄弟的纠纷,各机关围绕纠纷属于土地使用权纠纷还是承包权纠纷存在一定争议,这使得纠纷调解缺少可以参照的确定性的规则。另外,在主体意识不断觉醒的情况下,纠纷双方在利益角逐的过程也都试图借助这种“无序”对规则作出取舍[21],如赵大一方坚持镇政府、县法院的处理决定,赵二则以有利于他的市法院的判决为依据。显然,在类似案例中,法律“失灵”了[22],甚至可能导向费孝通先生早年就曾探讨的问题,即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副作用, 它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 但并未有效地建立起法治秩序。[23]78以上主要为法律失灵的原因分析,由此我们回归到一个根本性的问题上,人们为什么一定要争树呢?一方面,双方在相互“争”的过程中实现了他们对于公正观念的表达[24];另一方面,我们不得不谈到栗树对于当地农民而言的深刻含义。彼时“栗树是命,一家子生活靠它,孩子的学费也指望它,将来娶媳妇,人家也要看你家有多少棵树”(15)根据对赵大的妻子淑芬的访谈录音整理,访谈时间:2017年10月10日,访谈地点:小豆村。。它由最初饱腹的来源一度成为村民在转型社会中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构成当地社会评价的主要指标,也成为了人们融入现代生活的重要媒介。

四、弃树:未能实现的栗树分割

法律失灵,调解失效,似乎预示着赵大与赵二之间将爆发更为激烈的冲突,但事实上,乡村生计基础的转型为这场纠纷提供新的转机,存在于两兄弟之间的纠纷以赵大暂时妥协的方式告一段落。经历了十几年纷争,在成功得到土地确权后,赵大反而放弃了对于栗树经营权的争夺。从妻子淑芬的表达中,我们可以看到促使这场纠纷最终消弭的原因主要有四:(1)赵大年岁渐长,患有高血压等多种疾病,尽量避免因纠纷而造成情绪激动,此为直接原因。(2)儿子赵鸿长大成人,并在城市找到一份收入可观的工作后,劝解赵大夫妻从纠纷中解脱出来,“他霸道快一辈子了,有我一个月工资多吗?”,从中可见栗树已经不再构成赵大一家的生计基础,此为根本原因。(3)土地确权带来的潜在收益的确定性,“真正是哪天土地、栗树被占了,赔款还得打到我账上”(16)同①。。(4)村民私下纷纷循着“因果报应”的逻辑进行调解,“贪心钱得不到好花”等。赵大夫妇在诸如此类的道德判断中得到了心理宽慰与社会支持。总体而言,当栗树不再作为维持赵大一家的生计基础时,围绕它产生的纠纷消弭了,取而代之的是他们对于土地及其潜在收益的持续关注。

在赵大、赵二两兄弟旷日持久的纠纷中,乡土社会的生计基础正悄然发生着变化,从赵大一家的行动取向可以看出,作为当地人主要生计来源的板栗因为市场风险大、波动强,加之外出务工、本地就业等替代性生计方式的出现而逐渐丧失价值,因板栗而产生的纠纷随之减少,栗树似乎成了一块“送不出去”的烫手山芋。

在小豆村的邻村碌村中,有一位年过八旬的张老汉,曾独自打理约有5 000斤产量的栗树,因此需雇人打理,包括剪枝、打药、抢收。每逢产量高、价格好的年景,老两口可以多些余钱留作日常开支;价格不理想的时候,除去这些费用和人力成本,从板栗获得的盈利所剩无几甚至出现亏损。张老汉的三个儿子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便离开村庄、在外工作,在板栗市场价格的波动中,三人开始合力劝说父亲把家中的栗树承包出去,但张老汉认为其尚能劳作,且有雇工帮忙,不肯同意。2016年春,腿脚不方便的张老汉愈发感觉到干活吃力,这样,他终于将已故大哥、二哥的后代(侄/孙)叫到家中,商量着把所有的栗树按照产量至少等分为两份,交由他们承包,所有承包者在每年收成后共抽出200斤,按承包比例分别交给张老汉。但侄孙因前几年板栗价格大多低迷,都没有承包意向,此事暂时搁置。

是年秋,板栗价格上涨,除去费用,张老汉还收入了一笔。考虑到经营板栗还有一定的利润空间,侄孙们可能会改变想法,张老汉再次有了均分栗树的想法,只不过,这一次不是承包,而是除了留下几棵邻近房屋的栗树供自己消遣,其余的栗树在限定时间内无偿供给晚辈收成。这期间,侄孙完全享有每年秋天收获的板栗,但他们同时也需出劳力以保持栗树的可持续生产(17)板栗树每年都需要有人定期经营管理,如果荒废的时间太久,就会降低产量、甚至不再结果。。翌年正月,张老汉再次召集侄孙们到家中商议,大哥的儿子因家中的栗树本就无暇照看,没有参与,但长孙秋冬,以及二哥的长媳的入赘女婿刘荣(18)张老汉二哥的长子张财故后,刘荣入赘张财家。、次子张文、幼子张武加入。倘若协商成功,张老汉将节省一笔经营成本,侄孙们也将无偿获得一批栗树的经营权,如此一举两得,本是美事一桩,却不想险些引发家族内部纠纷,张武几乎和侄子秋冬打起来。

秋冬觉得张武家里负担重,就说让他要。“正是给我老叔,他那儿俩孩子上学,也不打工去,也没矿石咧”。大家就都说让小武要,他就说回去和媳妇儿商量。过了一会儿,他把闺女小丽带来咧。小丽上来就说自己念大学了,以后可以养她爸,不想让他那么辛苦。小武也就开始唠扯淡的,主要是(村里)老刘当时承包栗子树给侄子的时候,是怎么闹纠纷的(19)同村的老刘曾将栗树承包给侄子,后因费用问题引发纠纷,最终经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秋冬说,“你唠那个干啥,唠咱们个儿的事儿”。小武就急咧,站起来就冲着秋冬喊:“你给我滚”!两个人差点撕搂起来。大正月的,我把他们找来,也不是坏事儿,他们还打架!(20)以上内容根据对张老汉的访谈录音整理,访谈时间:2017年9月5日,访谈地点:碌村。

秋冬看张老汉脸色难看,再加上和老叔张武较劲儿,赌气冲着大伯刘荣说:“大伯,咱们俩要!”刘荣本觉得无力全部经营,可以先拿一半,听秋冬这么一说,顺势答应:“要就要”。张老汉心里却犯起了嘀咕,“秋冬这小子有家里义气(21)家里义气,当地表达,意指顾全家族利益。,就是想着让老爷省心点儿,实际上他还出去打工,弄不过来”,于是告诉两人,“你们到家都商量商量,定准了我就配上袋儿,抽勾,都不想要,我自个儿留着”。果然,第二天秋冬就反悔了。刘荣听说秋冬不要那一半栗树,也找到张老汉,推脱说妻子身体不好,自己也不要另一半了。

从事了大半辈子农事的张老汉怎么也弄不明白,自己辛辛苦苦经营的栗树怎么就成了送不出手的烫手山芋了呢?亲兄弟都曾因为争抢它而打到头破血流的栗树,怎么现在无偿送出也会造成矛盾呢?那么,究竟是什么导向了这种改变与转型?村里人说,“应该是琢磨着不如打工省心”。据他们描述,刘荣、秋冬都曾在闲谈中表达过:“现在谁还指着那点儿栗子蛋儿活呢?我出去(打工)半年就够了”。可见,这种在家户之间、甚至家庭内部作为重要经济的资源的板栗正随着其他可供替代的生计方式的出现而逐渐衰微。

这类可替代性的生计方式最多的就是打工。村落附近村民的打工模式经历了“离土不离乡”到“离土又离乡”的转变,而这种转变更加强化了人们对于栗树的舍弃。这种离土的趋势随着三个层面的转型的推进而得以强化:一是城市在城乡结构转型过程之中表现出的巨大吸附力,二是市场在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的持续刺激,三是农民在文化转型中个体意识的觉醒以及对理想实现的孜孜追求。在这类转型的背景之下,乡村纠纷式微。那么,这真的意味着人们之间的互动减少,而乡村社会正走向瓦解吗?显然,答案是否定的,钟摆效应在很大程度上预测了乡土社会的发展趋势,后者将在对各种因素加以整合的基础上重获力量。

五、守树:从外出闯荡到落叶归根

黄应贵曾指出,在工业化、都市化与全球化冲击下的农村,因人口外移、当地生计凋落等现象,让我们容易有农村社会没落乃至崩解的印象,但实际上它可能已在形成另一种不同的社会型态,而不再是有关农村兴衰的问题。[25]进而言之,在城市牵引力与市场经济的双重刺激下的离土又离乡并不意味着人们从村庄中完全剥离出来。事实上,在落叶归根的召唤与外乡生活的排挤下,离开土地的人大多并不会割断与故土的联系,而在远去与归来之间保持着一种循环往复的律动。[26]

对于部分乡民来说,背井离乡并非完全出于自愿,得到合适的工作机会更非易事,加之工资拖欠的情况屡屡发生,因而在很大程度上,栗树仍是维持其生存的最后一道保障,而他们也愿意将外出务工所得的财富转化为家庭投资的额外来源,用于本地建房、购车等。另外,还有一部分乡民在现代工业的选择中遭遇“淘汰”,如上文所述的秋冬和稍长他几岁的刘荣,因工作地针对外地务工人员疏解政策及其个人年龄渐长等问题的影响,于2018年先后重归家乡,并且主动向张老汉提出经营栗树的请求。村民对此偶尔打趣,“什么时候被人看不上的栗子蛋儿又变成了宝贝疙瘩”?

事实上,刘荣与秋冬的返乡并非个例,在小豆村、碌村及附近村落,越来越多的村民转向本地就业,或者直接延续之前以板栗为主的生活。这种转向有着更大的社会背景,2018年农民工总量比上年增长0.6%,增速明显比上年回落1.1个百分点,而在外出农民工中,进城农民工更是比上年减少204万人,下降1.5%(22)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8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详见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1904/t20190429_1662268.html。。尽管,仅就一年的数据无法预测接下来的具体走向,但显然,就小豆村及其周边村落而言,乡村依然是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所,是他们获得一份保障性生活的基础。

几乎与此同时,乡村向外出闯荡的村民发出邀请。在振兴乡村的号召下,村民陆续返乡参与美丽乡村建设,并在此过程中强化了自身对家乡的自豪感与认同感。乡村社会的转型为村民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与更丰富的机会,而村民的创新实践也将进一步深化转型。比如,有“脑瓜儿活”的农民尝试借助新型技术与媒介提高产量,拓宽销路,直接以板栗经营为主实现在本地致富,这类实践另可见于农民利用电商平台实现身份转换。[27]从这个角度来看,农村社会并未没落乃至崩解,而是正在形成一种新的社会型态。

这种转型有助于人们重新发掘栗树价值,而该趋势在面临不确定的风险时进一步得到了强化,2019年底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受疫情影响,原定年后返回邻近城市工作的农民几乎全部驻留家乡。相对于“充满风险”的城市而言,越来越多的村民开始意识到乡村生活的优越性,除了由自我管理、自我封闭而快速达成的相对安全外,人们关于生活成本的后顾之忧也相对较轻,村民大多有储蓄的习惯,而他们村中种植和储存的粮食、菜品足够保障其在很长一段时间的消耗。如有必要,村庄甚至可以回归到“自给自足”的传统生产体系。

前两年都是一窝蜂似的跑出去,最近开始慢慢都回来了,为啥呢?因为外面不好过,这两年都在压缩用人,活儿不好找,真找到了,拖个一年半载不给你发工资。城里不比家里,一根大葱都算钱,更别说吃住了,谁耗得起呢?现在这个(疫情)形势更说明问题,哪儿也不如家里保稳,村口一拦,病毒进不来,人也饿不死。(23)根据对张顺的访谈录音整理,访谈时间:2020年2月2日,访谈地点:小豆村。

当地人“饿不死”的信念一部分源于栗树,在疫情的限制下,未能按计划外出务工的村民开始投入到农事当中,尤其以栗树经营为主的农事中。部分村民表示疫情不结束,他们将选择在家务农,一来节省了“外地人员进入需居家隔离14天”的成本,二来规避了城市中因人员聚集而带来的感染风险。目前小豆村及周边村落原在外工作的青壮年正转向投入到当地的栗树经营及相关的农事当中。

如上所述,重新发掘栗树价值的趋势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下得到了强化,这显然加深当地人对于栗树的依赖。换言之,在风险社会中,当地农民的生计转型不仅是工业代替农业的问题,而是相互补充、共同维系的问题。[28]因此,本文推测随着人们对于家乡的认识的深化,栗树将在乡村社区转化为人们追求确定性生活的一份保障,围绕其所产生的各类纠纷很可能重现并发生转型,而其也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继续存在。在某种程度上,冲突具有正功能[29],尤其在结构灵活的现代社会中,纠纷及其调解机制的失灵将促使人们重新审视现有规则,并对其加以修正。就围绕栗树所产生的纠纷而言,现有主要以正式机关介入的纠纷调解的成效有限,在这种情况下,转向构建传统秩序的原则,如重建村规民约,是一个可供选择的有效手段,这将最终使乡村社会结构在不断调试的情况下得以整合并延续。

六、钟摆现象:乡土社会中的循环与融合

纠纷,映射了乡土社会的转型与发展。传统由栗树所引发的纠纷往往随着多元主体的介入而达成调解。然而,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之下,传统的习俗规则(如“无讼”等)无法充分起到引导村民的作用,而作为正式调解手段的法律本身则存在着“语言混乱”等情况,使得纠纷调解缺少可以参照的确定性的规则,纠纷双方依据各自利益对多元规则进行选取,从而难以达成有效调解。事实上,争树以及调解难以达成从根本上反映出了栗树在当地社会的重要作用,它由最初饱腹的来源一度成为村民在转型社会中的生计基础,构成当地社会评价的主要指标,也成为了人们融入现代生活的重要媒介,此时乡土社会正运行并短暂停驻于钟摆的一端。

然而,这种维系人们日常生活与社会交往的生计基础随着转型不断地发生变化。在城市的巨大的吸附力,市场经济的持续刺激,价值理想实现的三重刺激下,村民纷纷做出弃树选择:在转型的背景之下,此类乡村纠纷式微,乡土社会朝向钟摆的另一端转型。这种转型并非是一种简单的动态循环,更蕴涵着各类观念的融合以及由此所引发的结构上的调整,换言之,纠纷的式微并不意味着乡土社会正走向土崩瓦解,外出闯荡的游子在经历了城市社会中的风险与不确定之后,正在乡村社会的不断感召下陆续返回乡村,并依据既有的生活经验与社会转型,获得了关于栗树的重新认识,而它将作为一份保障而成为人们守护的对象,这是否意味着围绕栗树所产生的纠纷将重现并发生转型,仍有待进一步观察与验证。既有纠纷及其调解机制的失灵促使我们重新对现有调解规则加以审视,相对于强调正式机关介入,以钟摆效应作为参照,此时关照构建传统秩序的原则,使其与现代法律相融合,似乎是一条出路。如上所述,在村民争树、弃树与守树的行动当中,我们不仅可以窥见乡土社会的钟摆效应与发展逻辑,还能够对其转型趋势作出预测,尽管会出现间歇性紊乱甚至停滞,但乡村整体将循着钟摆运行的方式持续作为农民的生计保障与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

猜你喜欢
张老汉栗树小豆
栗树叶面喷肥喷药关键技术
小豆丁的探险之旅
寻找王喜来
为什么不买台相机
复活森林
栗树站在山上
栗树和苹果树
寻找海娃
极品小豆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