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执行和解的思考

2020-11-19 01:25姚国贤江苏金天虹律师事务所
长江丛刊 2020年12期
关键词:执行程序行为能力民事

■姚国贤/江苏金天虹律师事务所

改革开放40年以来,我国社会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法治中国也在不断建设之中。但是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过程之中,执行难的问题也成为当前依法治国的一个难点所在。根据一项调查数据显示,在当前案件执行中,有13%的案件是通过执行和解的方式进行执行,而且呈现出连年上涨的趋势。因此,加快研究民事执行和解的落实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民事执行和解概述

民事执行和解主要是指在民事执行的过程之中,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就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达成合议,以终结民事执行程序的一项。一般来说,民事执行和解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第一,民事执行和解主要是在执行程序中。一般而言,民事执行和解常常需要在执行的程序中去完成,需要双方当事人都同意执行程序终止,如果执行程序并未开始就已经完成了和解,这就不是民事执行和解。如果请求强制执行的期限届满之后,双方当事人已经完成了和解的约定,此时的执行程序也已经完全没有进行运转的必要,这也不是民事执行和解。

第二,民事执行和解需要双方当事人达成意愿,同时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完成的。和解本质上也是一种法律行为,它体现了对于当事人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尊重。民事执行和解的完全自愿主要是指双方当事人已经进行了协商,表达了自己真实的想法,不存在任何的压迫,也不存在任何的威逼利诱。

第三,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必须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在进行和解之时,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不能够违背法律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是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这一真实意思表示违背了法律法规的内容,该项和解协议无效。

第四,民事执行和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主要是指当事人具备行使诉讼权利的能力。如果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或者双方都没有该项行为能力,这直接表明和解协议根本不是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不能够凭借双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执行。一般而言,诉讼行为能力主要是由一个人的年龄以及精神状况所决定,一般来说未成年人以及存在精神缺陷的成年人都不具备诉讼行为能力,这些人可以由法定代理人或者是经法律代理人授权的其他人员行使该项权利。

二、民事执行和解的重要意义

第一,执行和解是调解工作的延续,有助于进一步完善调解工作。在执行的过程之中,通过引导和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可以完成案件的审结工作,由于民事调解是以自愿作为原则,双方当事人并不会违反任何强制性的规定,也不会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不会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受到了学术界的一致认可。通过执行和解有助于使案件得到有效的落实,这对于推动整个工作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二,可以更好的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执行和解可以更好的提高双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也有助于更好的提高司法效率。执行和解有助于及时有效的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可以结束,执行程序可以降低诉讼成本,同时也有助于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而且执行和解本身就具有灵活、便捷、快捷等一系列的特点,有助于节约宝贵的司法资源。

第三,执行和解有助于实现公平正义。我国的传统文化中就强调和谐文化,和谐文化常常要求人们适可而止,不应当过分的要求人们选择调解来解决纠纷,就是和谐的一种表现所在,也是一个人的高尚美德体现。通过和解有助于使双方当事人心平气和的进行交流,有助于更好的加强双方当事人思想的引导工作,有助于更好的引导和解协议的达成,同时也可以更好的督促双方当事人自主的履行和解协议中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有助于案件的各个环节有序的推进,最终使得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秩序得到保障。

三、完善民事执行和解的学术思考

第一,进一步完善和解程序。在双方当事人私下和解之时,人民法院也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探索。例如,在双方当事人和解的过程之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对于有关的执行并不了解,人民法院此时就有义务向当事人讲解有关和解的内容,避免双方当事人由于不懂得和解的内容而出现错误的情况发生。与此同时,在了解了双方当事人的和解意愿之后,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的协议就渠道等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沟通和交流,如果双方当事人不愿意进行面对面的直接交流,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强制要求当事人作出回答。最后,人民法院可以参与到双方的和解之中,但是在和解之中法院不应当扮演信息传递的角色,仅仅只是在当事人之间传递希望和解的意愿即可,并不需要在和解过程之中对双方的诉求进行意识传递,以此来更好的确保整个和解程序的顺利,最终达到和解的目的。

第二,夯实检察院地位。检察院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之中一直都具有监督职责,在执行和解过程之中也可以发挥出检察院监督职责。人民检察院在对民事执行和解的过程进行检查之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就双方当事人是否进行公平协商,或者是存在其他的欺诈或者胁迫意识进行监督。同时,人民检察院还可以对法院各项行为进行监督,如果在其中发现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情况,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这些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纠错。通过这种方式来更好确保整个民事执行和解的有序推进,避免出现任何差错或者权力失衡的现象发生,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第三,不断健全和解程序。虽然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意识表示所在,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之中,人民法院还会积极参与到执行的过程中去,拥有对于和解协议的审核权利,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确保在执行的过程中不会出现任何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之中,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偿还能力依旧是一个未知之数,因此在这种情况之下人民法院应当发挥出自身的保障权利,最大程度的确保执行的效果。

第四,修改申请期限。本文建议我们可以将恢复原生效文书的期限时间从和解协议规定的最后期限之日起开始计算。在这一规定之下,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期限也会得到相应的延伸,其合法权益更容易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在另一方面也可以进一步给被执行人一定的执行压力,督促其更好的执行。

第五,不断强化惩罚措施。在现实生活之中,当前执行也会存在很多规避执行的状况。为此,我国需要进一步加大对于规避执行处罚力度,同时还需要不断丰富处罚措施,尤其是针对那些情节非常恶劣,拒不执行的现象进行着重处罚,进一步加大查处的力度。

第六,进一步加强执行和解协议跟踪。为了可以进一步加强和解协议的落实,人民法院可以对和解协议落实状况进行持续性跟踪,如果在执行过程之中,一方并不愿意积极履行和解协议中已经规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此时可以支持当事人申请执行判决。

四、结语

综上所述,为了可以进一步完善民事执行和解,当前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解程序,同时需要夯实检察院的监督地位,不断健全和解程序,修改申请期限,强化惩罚措施,进一步做好和解执行协议的跟踪,以便可以进一步推动和完善民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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