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再兴 郭彤荔
[摘 要]矿业权转让指原矿业权人将矿业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包括直接出售、作价出资、合作经营、改制重组。探矿权转让则特指探矿权人将探矿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目前,我国有直接出售或作价出资等两种形式的矿业权转让行为,矿业权人需要通过发证机关办理转让变更手续。部分企业通过股权转让等手段规避办理矿业权证的转让变更手续,使转让监测监管工作出现了“真空地带”。新矿法征求意见稿中已明确提出:“矿业权人以股权转让等形式变更矿业权实际控制人的,视为矿业权转让,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矿业权转让时,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做好矿业权转让监测监管研究,可以深入了解矿业权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面临的问题,为决策机关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
[关键词]探矿权;转让;监测;监管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20.18.092
[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20)18-0-04
1 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
为推进矿产资源领域市场体系建设,规范矿产资源出让、转让工作,确保矿产资源市场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原国土资源部以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为平台,搜集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告、公开信息,建立全国矿业权市场信息数据库,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于2011年4月1日投入运行。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的登录网址为“http://ky.mnr.gov.cn/”,具体如图1所示,图2是进入矿业权市场栏目界面。
全国探矿权转让监测监管主要提取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中的探矿权相关数据。2019年探矿权转让项目,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机关、发证机关、签发时间、有效期起止、投资额、注册资金、勘查单位、勘查阶段、证号、地理位置、取得方式、应缴价款、价款处置方式、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及转让价格等信息。
2 2019年全国探矿权转让项目监测分析
2019年,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中,共公示转让探矿权项目185个。
2.1 内蒙古、新疆、江西转让探矿权占全国的60%
从分省情况看(图3),内蒙古、新疆、江西分别转让探矿权57个、29个、25个,合计占全国探矿权转让总数的60%。河南、贵州、江苏、青海、云南等省份转让探矿权均在10个左右。其余省份数量较少,大部分仅有1个探矿权转让。由此可知,传统矿业大省成矿条件好,固有矿业权较多,因此探矿权转让项目也较多。
2.2 探矿权主要在详查、勘探阶段转让
从转让项目的勘查阶段看(图4),预查阶段无探矿权进行转让;普查阶段只有39个,占全部探矿权转让项目的21%;详查阶段有69个探矿权转让,占全部探矿权转让项目的37%;勘探阶段转让项目最多,有77个探矿权在此阶段转让,占全部探矿权转让项目的42%。由此可知,探矿权一般依照地质背景、地磁异常特征、化探异常特征、综合物化探异常特征等依据设置,探矿有较大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但是到了详查、勘探阶段,对矿体走向等相关地质信息的认识,较预查、普查阶段有了极大提高,详查和勘探阶段可以转让成功的探矿权比较多。
2.3 超过60%的转让探矿权勘查矿种为金属矿
从探矿权的勘查矿种看(图5),排在前四位的是金属矿,分别为金矿、铜矿、铁矿、铅矿,占全部探矿权转让数量的47.57%。除了煤和地热外,其余大部分还是金属矿,金属矿探矿权转让项目约占所有探矿权转让项目的63.78%。由此可知,金属矿基本都是高风险矿种,需要设置探矿权进行地质勘查工作。登记库数据显示,金属矿探矿权占所有探矿权的比重约为73.48%,约高于探矿权转让项目中金属矿10%。结合实地调研获得的信息可知,主要原因是金属矿的勘查风险高,市场对金属矿探矿权的追捧热度比非金属矿种要低。
2.4 超90%转让探矿权为省发证
从发证机关看(图6),部发证探矿权转让项目仅有5个,占所有探矿权转让的2.7%,其余180个全部为省发证探矿权,不涉及市县发证项目。由此可知,省发证探矿权转让项目更有市场。从调研情况看,其中原因可能是省发证项目的价值较小,因此对受让方的资金门槛比部发证探矿权所需资金门槛低,导致省发证探矿权更有市场。
2.5 超90%探矿权转让方式为直接出售
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法规尚未明确探矿权转让的具体方式。依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矿业权人可以通过直接出售、作价出资、合作、抵押、重组改制、出租等方式转让矿业权给他人。而当今最普遍的矿业权转让方式是股权转让,即“以股份转让的方式改变矿业权实际控制人”。常见的做法是:原矿业权人将其对公司的股份全部或大部分转让给他人,受让方成为矿业公司的唯一股东或大股东,通过对矿业公司的股权控制,间接实现了控制矿业公司矿业权的行使目标。探矿权不同转让方式数量如图7所示。
从表面上看,该类转让只是变更了矿业公司的股权结构,矿业公司作为《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登记的矿业权人不发生变更,故该交易的性质为公司股权转让,而非矿业权转让,无须履行矿业权转让的批准手续。因此,在转让公示公开系统中,不存在此类情形。由此可知,矿业权人以股权转让等形式变更矿业权实际控制人的,视为矿业权转让,应办理登记手续。矿业权转让时,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2.6 二、三季度转让探矿权约占总数70%
从月份看(图8),4月、5月、6月、7月是年度探矿权转让的高峰期。从季度统计看(图9),二、三季度探矿权转让约占全年总量的69.2%。1月份最少,仅有5宗探矿权转让。由此可知,二、三季度相比一、四季度更适合野外工作,转让、受让方在这一时间段能更有效地对探矿权进行实地考察,达成转让意向。当然,由于转让登记手续需要一定的办理时限,使部分项目进入公示期往往会有滞后性,导致四季度转让公示探礦权也比较多。
3 结 语
矿业权转让是矿业权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矿业权市场的指向标,探矿权转让更是勘查市场繁荣与否的指示剂。对矿业权转让,特别是探矿权转让的有效监测监管,可以实时准确把脉矿业经济。针对2019年探矿权转让监测分析研究,本文提出以下建议。①加强对矿业大省探矿权转让监测监管。矿业大省的探矿权转让数量相对较多,做好矿业大省的监测监管工作,就能紧紧抓住这个“牛鼻子”,很好地掌控全国矿产资源形势。②实际控制人发生改变的,应该办理探矿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探矿权人以股权转让等形式变更实际控制人的,应视为探矿权转让,办理转让变更登记手续,探矿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③做好探矿权出让项目库储备工作。俗话说“家中有粮,心中不慌”,根据探矿权转让市场活跃程度决定何时出让相应矿种探矿权,以获取更高国家收益的行为,需要以强大的探矿权出让项目库为支撑。矿业市场形势变化迅速,一个成熟的出让项目储备库应抓住契机,及时投放相应的矿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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