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占有即所有”原理毫无节制地保护金钱的后续受领人,也不当保护了占有人的债权人,其流通保护功能可为善意取得制度所替代。因此,基于货币的特殊性以及现实生活中货币流转可能涉及的法律争议,本文主要分析了在“占有即所有”原理下的立法冲突问题,为有关货币的归属纠纷提供救济的思路。
关键词:货币;占有即所有;立法冲突
作者简介:纪国超(1993-)男,汉族,四川成都人,在校研究生,法律硕士(非法学),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问题的提出
在现有的研究中,关于货币所有权流转的权威性研究相对较少,在这些相对较少的研究中,关于货币所有权的流转问题,通说采用“占有即所有”的原则,该原则的核心思想在于货币的占有与所有原则上应该是一致,货币一经流转之后不发生原物返还请求权及占有回复请求权的问题,仅存在债法上的请求权,也不会发生善意取得的问题。通过分析学者的文章可以看出,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原则仅在日本法和台湾地区的法律中予以适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并不承认或适用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原则,而我国之所以学界通说之所以认同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原则,主要基于以下三点理由:
一是,货币的本质在于流通,如果不认可占有的权利性质,货币的归属由若有法律来规定,那么其流通职能的将会受到极大的影响;
二是,货币的核心是购买力体现,是以国家信用为支撑,不必要询问货币的取得方式如何;
三是,如果占有权能与所有权能相分离,那么接受货币人的是否需要对每一笔资金都进行核查,以确保货币流转的合法性,如此对市场经济交易的妨碍巨大,不利于商品流通。
从以上三点理由来看,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原则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但是并不能一概排除一些例外的情形。如专用账户的资金也不能当然成立“占有即所有”,如受托人代为保管的资金、保险金、保证金等,双方并无资金所有权转移的意识表示,且货币以特定的形式予以保存。此时的货币适用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则,即需要双方当事人达成所有权转移的合意+公示(交付)。
二、货币“占有即所有”的立法冲突
在前述分析中,虽然货币可以适用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则,且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一旦将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原则纳入到物权变动规则中,不仅可能影响现已相对完备的动产物权和不动產物权变动体系,而且对货币的特性会造成一定的影响。此外,货币“占有即所有”与占有推定理论存在冲突,即占有推定的权利不限于所有权,包括租赁期、留置权等。具体分析如下:
(一)违反了物权取得的规则
根据《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从物权取得的规定来看,现行法律中关于物权取得的规定相对简单,也说明了理论研究和现实需求中大多关注物权的行使问题,对物权取得的争议解决一般有公法机关予以规制,即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即可,其中,我们还需要注意的是,在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中有一条“违背公序良俗”,明显扩大了无效的情形。
就货币“占有即所有”原则而言,一方面,我国法律中并未明文规定,游离于法律与学说之间,根据现实情况来看,货币所有权的变动并未完全按照物权变动的要件予以认可,大多采用了通说“占有即所有”的原则;另一方面,货币“占有即所有”原则在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但之所以没有纳入到成文法中,在于货币“占有即所有”原则的一些情形明显违背了《物权法》第7条的规定,如盗抢、侵占等行为,不仅与“公序良俗”相违背,同时还触犯了《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对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
因此,未将货币“占有即所有”原则纳入到法律规定中,原因之一在于考虑到某些情形违反了物权取得的法定要件,也违背了公序良俗,甚至触犯了《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二)与占有推定理论相冲突——占有≠所有
占有推定规则的内容是指“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该权利,推定其享有此项权利”。如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租赁权、留置权等权利,则推定占有人享有此项权利。在占有推定规则中,其核心内容是“公示效力”,推定只是在公示效力基础之上所反映出来的内容,具有附属性。
根据占有推定规则,我们能够确定占有行为的合法性,但是不能必然推定出占有人对占有物享有所有权,因此,从占有推定规则来看,货币“占有即所有”原则存在两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一是,占有不必然等于所有,占有的基础性权利包括租赁权、质权、留置权等,不限于所有权。在现实生活中,在同一笔货币之上存在质权及留置权的可能性极低,但是并不能否认这种情形的存在可能性;二是占有推定需要基于占有的现实情形进行推定,而不是必然将占有人推定为所有人,否则会对货币实际所有人的权利造成损害。因此,基于占有推定规则来看,货币“占有即所有”的规则无法涵盖所有的现实情况。
三、总结
总之,在现实生活中,货币所有权问题是一个涉及多项法律门类的研究课题,无论因何种方式所发生的的货币所有权流转,如果因为这些事实行为的无效或被撤销,那货币的原所有权人的权利如何保护呢?如果允许占有回复请求权,那么货币的流通职能将会被妨碍,正常的市场经济交易秩序将会受到严重的影响;如果认可债法上的返还请求权,但是由于债具有相对性,受限于诉讼时效,如若债务人无力偿还或是有其他的债务,则债权人的权利将不能完全实现;从《物权法》的规定来看,并未明确指出货币所有权的归属或流转问题,只能按照动产物权的规定来分析货币所有权流转的正当性。
参考文献
其木提.货币所有权归属及其流转规则——对“占有即所有”原则的质疑[J].法学,2009,11:58-68.
王利明.货币所有权[M]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37-40
杨立新,王竹.论货币的权利客体属性及其法律规制——以“一般等价物”理论为核心[J].中州学刊,2008,04:69-73.
李锡鹤.作为种类物之货币“占有即所有”无例外吗——兼论信托与捐赠财产的法律性质[J].法学,2014,07:3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