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美萱
摘要:从证据法角度来说,电子文件的凭证保障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国家立法对于电子文件凭证资质的认可,另一方面则是在司法实践中电子文件被认定为证据的条件。最新修订的法律将电子文件作为独立的诉讼证据之一,也就是说国家进一步的从法律层面承认了电子文件作为诉讼证据的事实。此文将从证据法语境层面分析电子文件的凭证性保障,也就是说深层次的分析何种电子文件能够作为证据被法院采信。
关键词:证据法;电子文件;凭证保障
电子文件的凭证性是电子文件的灵魂所在,无论是电子文件还是纸质文件,其凭证作用都是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根据现存词典最新的定义,凭证就是证据。因此电子文件的凭证性,人们可以简单的理解为电子文件的证据性。此文将围绕着证据法语境下,对电子文件的凭证性保障进行相应的探析,希望能够进一步为电子文件证据提供相应的思路和方式。
一、概念综述
一般来说,电子文件与电子数据两者概念之间具有很多相似的地方,部分内涵相近。例如,不论是电子文件还是电子数据都需要依托于一定的技术、介质以及设备等,并且都需要进行传输和存储,依赖于特定的方式进行展示[1]。
电子文件。电子文件属于文件类,并且我国对电子文件的定义在数字化环境之中,由条形码形式储存在各类载体之中,并依托计算机等设备进行相应的处理阅读和上传文件都被称之为电子文件。
电子数据。电子信息属于信息类,但是目前现阶段,未形成电子证据统一的概念定义,而电子数据则是法律条文中使用较多的电子证据说法。根据相关的文献定义,此文理解的电子数据是电子手段或者是类似的手段生成的能够传输、接收、储存信息的方式。
二、证据法语境下的电子文件凭证性认定
电子文件证据认定。关于电子文件的证据认定,在行业内一直存在相应的争议,统筹行业领域的意见,一般将对电子证据从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合法性几个方面进行相应的鉴定,判断其是否可以作为证据采纳和使用。
首先就是可靠性,所谓的可靠性就是对电子证据内容真实性进行相应的判断。由于电子证据贯穿生成、传递、记录保存等各个流程,因此第一步就要分析电子证据的形成方式,若是系统生成,则要分析系统是否处于正常状态。若是人工形成,则要分析人工是否处于严格的监管和流程控制之下。第二步则需要判断电子证据在储存传送过程之中是否科学可靠。第三步则是分析其在保存过程之中是否受到无关人为的干扰,进而分析电子证据的真实可靠性。
其次就是完整性,所谓完整性指的是电子证据自身的完整性以及其所依附的电子系统的完整性。电子证据本身具有完整性,既包含着形式的完整,又包含着内容的完整。电子系统的完整性包含三个方面,第一方面是系统必须处在正常的运行体系之下。第二方面则是电子证据必须是在正常业务活动之中生成,并非专门为了诉讼而进行的相关制作。第三方面则是必须要在正常运行状态之下,系统对业务活动有着完整性的记录和记载。
只有具备完整性程序的电子文件才可以被认定为相应的电子证据。并且在大多情况之下,电子证据的可靠性和完整性是两个不同的判断标准,但又具有着密切的关联。同时其真实性和完整性才能进一步的反映其合法性,只有真实和完整的电子文件才具有合法效益。
电子文件的证据保全。所谓电子文件的证据保全,也就是通常意义中的采信证据,所谓的采信证据指的是在证据可能存在灭失的情况之下,尽可能采取证据保全手段。在证据法中所谓的证据保全,指的是人民法院依照其当事人的申请按照合理合法的手续程序,在证据可能存在灭失的情况之下,采取科学的手段对其进行相应的保护。
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加之其极易篡改和毁灭,传统的诉讼前证据保全的方法已经不能够适应电子证据的保存。法律界也逐渐认识到只有进一步促进电子文件的档案化,才能保全电子证据。但是从档案领域来说,电子文件的原件特征和传统的原件特征的原件概念有很大的区别。电子文件的原件不再指的是文件内容、记录材料的固化物,而是与载体、静物符号无关的由元数据组成的动态性原件。为了确保电子文件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等特性,现阶段采取了数据加密技术、数字签名技术以及数字隐藏技术等对电子文件的原件进行相应的保护,而传统的证据保全主要采用的是打印、拍照、复制等保全手段。从证据保权的介入时间上来看,现代电子证据保全采用的是事前介入的方式,在文件管理系统设计阶段就需要进行介入,但传统的证据保全则是采用的是事后介入的方式,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介入。
在性质方面,传统的证据保全属于司法行为,需要由司法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責任,但现代的电子证据的保全则具有管理以及司法的两重性质,需要借助前端的电子文件管理系统才能够实现电子证据的保全。有学者指出可以通过建设凭证件信息封装包模型来满足电子证据保全的需要,也就是将电子文件的身份证进行相应的编号,将电子文件和信源数据以及电子文件形成的时间单位等进行相应的密装。运用时间戳技术、数字摘要技术以及数字隐藏技术、数字加密技术等,进一步提升电子文件采信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2]。
本文进一步解读了电子文件的相关概念,并分析了证据法语境下电子文件的凭证性保障,希望能够提升相关技术保全电子证据,为法院采信提供相应的条件。
参考文献
[1]李俊豪.电子文件凭证性保障的原理与方法研讨会在京召开[J]中国档案,2018(02):65.
[2]郭伟,方昀,张职亮,李德昆,谭超军,张清昶.电子文件凭证性保障的研究与应用[J]郭北京档案.2015(09):3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