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边投资协定的异质性测度与量化评估
——以中国为例

2020-11-18 07:18
国际商务研究 2020年6期
关键词:信息点平均水平东道国

王 光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142)

双边投资协定(BIT)成为投资者母国与东道国在制定关于外商投资规范方面的重要法律工具(王光,2018)。双边投资协定之间存在的差异性体现在不同国家之间或是同一国家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之间。在当前国际投资规则的框架下,各国均在其双边投资协定实践中基于彼此独特的双边关系,给予缔约对方国投资者及投资的待遇标准不同于其他缔约国标准;即便是相同的双边对象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给予缔约对方国投资者及投资的待遇标准也略有不同(王光等,2020)。鉴于此,理清并识别BIT中的异质性,进而评估这些异质性对于投资及投资者保护的影响,应是下一步研究的方向与突破。

一、文献回顾

(一)自由贸易协定中有关投资规则的量化

Adam等(2003)构建了一个自由化指数,该指数涵盖了一些关于投资规则的信息。Velde和Bezemer(2006)使用类似的方法也构建了一个类似的指数,但其量化标准与赋值区间有所不同。Lesher和Miroudot(2006)基于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中投资条款的6个特征对投资规则进行异质化度量。①上述学者对自由贸易协定中投资规则的具体量化标准请参考王光等(2020)引言中的相关介绍∶ 王光,代睿,林长松,邵宇佳.双边投资协定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J].国际经贸探索,2020,(3)。

(二)双边投资协定中异质性的量化

Yackee(2007,2010)最先开始区分强、弱BIT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Berger等(2013)尝试对BIT与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国民待遇条款进行异质性分析。Chaisse 和Bellak(2011,2015)给出了一个测度BIT条款差异性的方法。杨宏恩等(2016)借鉴Adams等(2003)以及Lesher和Miroudot(2006)的方法构建了中国BIT指数,并进一步分析该指数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水平的影响。②上述学者对BIT的具体量化标准请参考王光等(2020)引言中的相关介绍∶ 王光,代睿,林长松,邵宇佳.双边投资协定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J].国际经贸探索,2020,(3)。

不同投资规则或是双边投资协定之间的差异性会对投资保护与投资待遇水平造成程度上的强弱差别,通过量化异质性可以捕捉这些差异性,但如何进一步评估这些强弱差异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本文的贡献在于:依据国际投资法与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从双边投资协定具体条款内容的各个异质性信息点出发,提供了一个讨论双边投资协定异质性的思路,同时给出一种测度双边投资协定异质性的方法,并可据此量化评估不同双边投资协定之间的差异性。本文以中国双边投资协定为例,测算并评估了中国与主要投资东道国之间的双边投资协定的强度差异,这为当前中国参与国际投资规则的制定,利用规则有效保护中国“走出去”企业的境外投资利益,提供了较强的实践性建议,也为理解中国参与中美、中欧等双边投资协定的谈判与商签提供了新的视角与思路。

二、双边投资协定的异质性测度与量化

(一)基本思想与方法

传统上,大多数双边投资协定通常由3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定义与范畴,涉及投资和投资者的内容;第二部分为有关投资及投资者的实质性条款,涉及对投资、投资者的保护及待遇内容,通常包括外国投资的准入、公正公平待遇、保护与安全、非歧视性措施、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征收与补偿、资本转移等条款;第三部分为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性条款,涉及母国投资者与东道国的争端解决机制以及缔约国之间国家层面的争端解决机制(王光,2018)。

依据 Gallagher和Shan(2009)以及 Dolzer和 Schreuer(2012)对各投资条款的法理分析与国际投资仲裁案例的论证基础,按照BIT的一般性结构特征,通过对中国已经生效的104份BIT③样本来源于中国商务部条法司网站上公布的104份BIT文本,时间跨度为1982年至2015年。本文对已经生效的BIT异质性进行量化评估,那些已经签订但从未生效的BIT并没有对中国“走出去”企业产生实质性的保护作用,因此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文本分析,发现中国对外签订并生效BIT的主要差异性体现在投资范畴与定义、公正公平待遇、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征收与补偿、保护伞条款以及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等(表1)。

表1为中国对外签订并生效BIT的异质性结构矩阵,表示的是与中国缔结BIT的不同国家(设国家数为“n”,n=104)在具体BIT条款下的各个异质性信息点(设异质性信息点为“lm”,其中,m=1, 2, ..., 31, 32)。其中,行向量表示的是每一具体国家在不同BIT条款下的各个异质性信息;列向量表示的是在具体BIT条款下不同国家在同一信息点上的异质性。不同具体条款之间构成条款分块矩阵,以“投资范畴与定义”条款为例,在具体的“投资范畴与定义”条款下共有8个列向量(l1,...,l8),表示104个国家在该条款下有8处异质性信息点,从而形成一个结构为“104×8”的分块矩阵。其他具体条款也分别构成不同的分块矩阵,据表1所示,共有7个具体条款的分块矩阵分别表达了中国对外签订并生效BIT的异质性结构特征。

表1 中国对外签订并生效BIT的异质性结构特征

(二)异质性测度的依据

本文立足于投资者视角,基于保护投资及投资者利益的立场,对双边投资协定进行异质化处理,去刻画不同双边投资协定之间的差异性。具体步骤如下:

1.BIT具体条款赋值

采用王光等(2020)处理BIT异质性的方法,对BIT具体条款量化赋值。“投资定义”部分的最小值为0.5;考虑到“国民待遇”条款的重要性与特殊性,其最大值为3。①参考Gallagher和Shan(Gallagher, N., Shan, W. Chinese Investment Treaties∶ Policies and Practice[M].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9)对国民待遇的分类,可分为5种待遇模式:(1)“尽最大努力模式”;(2)“国内约束+例外模式”;(3)“国内约束模式”;(4)“完全准入+例外模式”;(5)“完全准入/非互惠模式”;(6)“准入阶段模式”。这5种待遇模式对投资及投资者的待遇依次提升,依据单项条款指数的分层赋值方法,其取值范围为:最小值为0,最大值为3。赋值标准的基本框架参见表2。

2.BIT各具体条款指数合成为BIT异质性强度

结合中国已生效的104份BIT样本特征与表2的BIT具体条款赋值标准,构造出在现有条件下中国可接受的各具体条款的最优水平BIT样本以及最低水平BIT样本,并以此作为参照基准,运用TOPSIS方法②采用TOPSIS方法测算BIT异质性的优势在于其只关注BIT之间的差异性。BIT中的某些具体条款(比如“投资者定义”“损害与损失补偿”“代位”和“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等),虽然不同 BIT 之间的表述略有不同,但依据法理分析,这些不同并未产生实质性的差异性。进一步测算每一真实生效BIT与构造出的BIT最优样本及BIT最劣样本之间的差距,从而使得不同BIT之间的差异反映出不同BIT对投资保护及待遇水平的强弱差异。具体步骤如下:

首先,依据表2中BIT具体条款赋值标准构造一份最优BIT样本,该样本中每一条款下的指数取值均为所有104份BIT中对应条款赋值的最大值,构造出的最优BIT样本反映了当前中国可以接受的最优BIT方案(图1)。

如图1所示,BIT最优样本中每一具体条款下的信息点“lm,(m=1,2,...,31,32)”均被赋予最大值,有“l+m,(m=1,2,...,31,32)”。

依据表2中BIT具体条款赋值标准,构造一份最劣BIT样本(图2)。

图2中,BIT最劣样本中每一具体条款下的信息点“lm,(m=1,2,...,31,32)”均被赋予最小值,有“l-m,(m=1,2,...,31,32)”。

其次,计算每一份真实BIT样本到最优BIT样本与最劣BIT样本的距离,进一步得出每一份BIT的TOPSIS值,该值反映了这一BIT有别于其他BIT的特征,并给出了不同BIT之间优劣之分的判断依据。故可将该TOPSIS值作为判定不同BIT强弱水平的依据。具体测算方法为:

表2 BIT具体条款赋值标准

图1 构造BIT最优样本

图2 构造BIT最劣样本

(1)归一化处理

令:

其中,xij为中国与东道国i在双边投资协定的第j个条款异质性信息点的取值,i=1,...,104,j=1,...,32;进而得到矩阵An×m:

其中,aij为矩阵An×m中第i行、第j列元素;i=1,...,104,j=1,...,32。

(2)加权处理

为各指标的重要程度分配权重Wm×m:

考虑各个具体条款的重要性与各条款下不同信息点的差异性,均统一赋予相同权重,①文中对各个异质性信息点的判定赋予了相等的权重,虽然每一个异质性信息点均被赋予相同权重,但从不同的具体条款层面看,这些信息点体现出各个具体条款之间的重要性差异。比如,“国民待遇”是BIT中的核心条款,依其重要性赋值的区间不仅局限于0至1之间;又比如“征收条款”下有6个异质性信息点,“投资定义与范畴”条款下有8个信息点,这两个条款之间的信息点是有区别的。从BIT中每一个完整的具体条款角度看,各具体条款下的不同信息点体现了不同的重要程度,可理解为各具体条款之间权重的不同。令Wm×m为m阶单位矩阵:

得到各项指标的加权矩阵值:

(3)确定最优与最劣参照序列

最优序列z+由每列中最大值构成:

最劣序列z-由每列中最小值构成:

(4)计算中国与各东道国生效BIT的强弱差异

计算每一国家BIT异质性指标与z+和z-的距离和:

计算各个国家与中国生效BIT的TOPSIS值Ci:

按Ci大小排序,给出BIT强度水平。

(三)样本来源与说明

在对BIT的异质性量化后,若要进一步评估BIT异质性的强弱差异对投资保护及待遇水平的影响,需要结合中国“走出去”企业在境外投资的具体情况以及东道国的制度环境来分析。以2016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为基准,中国“走出去”企业在各大洲直接投资存量规模按从大到小排序,依次为亚洲、拉丁美洲、非洲、欧洲、北美洲、大洋洲,总计50个主要投资东道国(表3)。本文以这50个主要投资东道国为样本,量化评估这些国家与中国缔结BIT的情况。

表3 主要投资东道国样本

三、量化分析与评估

(一)主要东道国BIT与制度环境的量化分析

关于BIT影响外商直接投资机制的文献中,BIT与制度环境之间存在着交互关系:BIT在一定程度上可作为东道国制度环境的替代或补充,以吸引外资,不同学者对于BIT的作用机制是替代效应还是补充效应,观点不一,实证结果也不尽相同。但通过分析中国主要投资东道国的制度环境①参考世界银行发展指标数据库的信息, 基于“腐败控制”“行政效率”“政治稳定”“监管质量”“法治水平”以及“民主程度”等6个维度对东道国制度环境进行评估,评估方法同BIT异质性测度一致。与BIT的关系发现,东道国制度环境与BIT强度之间有正向相关性(图3),即制度环境较好的东道国,中国与其生效的BIT强度较高。中加BIT是近年来最明显的一个例证。2014生效的《中国—加拿大BIT》是中国缔结内容最为广泛的一个双边投资协定,从结构到内容已完全不同于前期中国已经签订、生效的双边投资协定,加拿大作为北美自由贸易区的核心成员,中加BIT中的内容也反映北美地区对高标准投资规则的关切。

图3 主要东道国BIT与制度环境① 图3中每一空心圆表示中国在各大洲的主要投资东道国,空心圆的序号所代表的东道国信息见表3。

上述经验发现对于中国未来参与BIT谈判有指导作用:对于那些制度环境较为完善的国家,中国可直接从较高标准的BIT切入,与其谈判、商签或升级;对于那些制度环境不完善的国家,可从较低标准的BIT入手,与其谈判、商签并逐步升级更新。

(二)BIT强度水平的量化评估

接下来对中国与50个主要投资东道国之间的BIT情况进行量化评估。如图4所示,纵轴坐标表示BIT的强度水平,没有生效BIT的样本国家,其BIT强度水平为0;横轴坐标依次对应50个主要投资东道国,依据中国在全球各大洲投资存量规模大小,依次被划分为6个区域,从左至右依次为亚洲地区、拉丁美洲地区、欧洲地区、北美洲地区、非洲地区、大洋洲地区。其中,亚洲地区共有14个国家,依据中国在该地区各东道国投资规模大小,从大至小依次对应于横轴坐标“1~14”,简单记为“亚洲(1~14)”;拉丁美洲地区共有8个国家,据中国在该地区各国投资规模大小排序,分别对应于横轴坐标“15~22”,简单记为“拉丁美洲(15~22)”;其他地区情况依次类推,分别为:“欧洲(23~30)”“北美洲(31~32)”“非洲(33~45)”和“大洋洲(46~50)”。

图4 主要东道国BIT强度水平

由图4所示的量化结果可见:

(1)区域层面:欧洲地区各东道国与中国间生效的BIT水平均高于中国与主要东道国间生效的总体BIT平均水平,大洋洲地区的BIT区域平均水平略高于总体水平,拉丁美洲的区域平均水平与总体平均水平基本持平,亚洲地区的区域平均水平略低于主要东道国总体平均水平,非洲在各地区中BIT区域平均水平最低。

(2)主要投资东道国中,除美国外,尚有9个发展中国家未与中国签订生效BIT(非洲4国,拉丁美洲3国,大洋洲2国)。较为突出的问题是:中国在拉丁美洲地区投资存量规模最大的两个国家巴西(横轴坐标:15)与委内瑞拉(横轴坐标:16)以及在非洲地区投资规模较大的几个国家,如刚果金(横轴坐标:34)、赞比亚(横轴坐标:35),至今尚未与中国签订生效BIT。

(3)中国与主要投资东道国之间的BIT强度水平与中国在该国投资规模水平并不匹配。中国与部分投资规模较大的东道国之间生效的BIT强度不及与投资规模较小的东道国之间的BIT强度。如中国在印度尼西亚(横轴坐标:2)、哈萨克斯坦(横轴坐标:4)等国的投资存量要大于阿联酋(横轴坐标:6)、韩国(横轴坐标:11)等国的投资存量,但是中国与印度尼西亚、哈萨克斯坦的BIT强度水平不及中国与阿联酋、韩国的BIT强度水平。这种情况也出现在拉丁美洲和非洲地区。

图5 主要东道国BIT部分条款的水平评估

(三)BIT具体条款的量化评估

根据表1中的分块矩阵,进一步对BIT具体条款的水平进行评估,以BIT中的核心条款(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征收与补偿、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为例,参见图5。由图5所示的量化结果可见:

(1)国民待遇水平。在中国主要投资东道国中,大部分国家与中国生效的BIT中没有国民待遇条款,尤其是中国对外投资规模较大的部分国家。欧洲地区与中国已生效BIT中涉有国民待遇条款的国家数已达一半;亚洲与拉丁美洲地区各有2个国家(横轴坐标:8、11;20、21),北美洲与非洲各有1个国家(横轴坐标:32;33)。

(2)最惠国待遇水平。亚洲地区的最惠国待遇区域平均水平与主要投资东道国的最惠国待遇总体平均水平基本持平,拉丁美洲与非洲地区的最惠国待遇区域平均水平相比其他地区要弱一些。在上述3个地区内,中国与部分东道国生效的BIT中最惠国待遇水平超出了主要东道国的最惠国待遇总体平均水平。

(3)征收与补偿水平。欧洲地区的征收与补偿区域平均水平高于主要投资东道国的征收与补偿总体平均水平,亚洲与大洋洲的区域水平与主要投资东道国的总体平均水平基本持平。在亚洲与欧洲地区内,在不少国家与中国生效的BIT中,征收与补偿水平高于总体平均水平;中国在亚洲地区投资规模较大的部分东道国中,该条款的水平并没有超过区域平均水平。相比而言,拉丁美洲与非洲的区域平均水平低于总体平均水平,且拉丁美洲与非洲地区大部分国家的征收与补偿条款水平均低于区域与总体平均水平。

(4)争端解决水平。亚洲与非洲地区的争端解决区域平均水平低于主要投资东道国的争端解决总体平均水平。中国与亚洲、非洲地区大部分东道国生效的BIT中投资争端解决条款水平均处于区域平均水平之下,其中,比较突出的是亚洲的泰国(横轴坐标:9)在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条款方面有所缺失。除大洋洲地区外,其他各地区内均有部分国家与中国生效的BIT在投资争端解决条款方面处于当前的最优水平,其中欧美地区国家的比例最大,处于最优投资争端解决水平的国家占比达到50%。

四、主要结论与政策启示

(一)主要结论

1.区域层面。中国与发达国家(集中于北美洲、欧洲和大洋洲)之间的BIT强度水平高于中国主要投资东道国的总体BIT平均水平,与发展中国家(集中于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间的BIT水平要低于总体平均水平。

2.时间层面。自“走出去”战略实施以来,中国与部分东道国对BIT进行了较大调整,与中国更新BIT版本的大部分国家集中在欧洲地区,更新后的BIT强度水平随之提升。此外,2000年以后新签订并生效的BIT强度水平也较2000之前已生效的BIT高。

3.匹配层面。一方面,BIT对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利益保护的覆盖有缺失。当前中国主要投资东道国中,BIT的覆盖率只有80%,10个尚未与中国签订生效BIT的国家中,有不少还是中国投资规模较大的投资东道国;另一方面,在已生效BIT覆盖范围内,仍然存在不匹配的问题。中国在亚洲地区的投资规模最大,但亚洲地区的BIT区域平均水平低于主要投资东道国总体平均水平,并且中国与部分投资规模较大的东道国之间生效的BIT强度尚不及与投资规模较小的东道国之间的BIT强度。

(二)政策启示

1.中国BIT范本的设定

中国BIT实践要及时跟进“走出去”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的需要,根据中国企业当前在境外的投资规模与特点,配合新一轮开放战略的历史要求,制定中国对外商签BIT的基准范本,作为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的一个方向性指导。在未来BIT的谈判中,应结合东道国当地的经济开放水平与可接受程度,在基准范本的基础上进行适度调整。关于BIT基本范本的制定,本文试图给出3种参考思路,这背后的基础来源于中国BIT的3类平均强度水平(其一为全部生效的104份BIT的总体平均水平,其二为中国主要投资东道国总体平均水平,其三为各大洲区域平均水平)。参照这3类BIT平均强度水平,对于那些尚未与中国商签BIT的主要投资东道国,中国可尝试以“该东道国所在区域的平均BIT水平或全部已生效的104份BIT的总体平均水平”为基准与其谈判,结合东道国的经济开放水平与可接受程度适度调整,促成与“走出去”企业投资规模与特点相匹配的BIT生效;对于那些已经生效但BIT强度水平低于所在区域平均水平(或主要投资东道国总体平均水平)的东道国,中国应以“两者之中(该东道国所在区域平均水平或主要投资东道国总体平均水平)较高标准的BIT平均水平”为基准对原有BIT进行谈判、升级与更新,从而提升对中国“走出去”企业境外投资的利益保障与待遇水平。

2.中国BIT有效性的判定

本文已经构造出中国BIT的最优标准(图1,最优BIT样本中各具体条款均为最优水平)与最低标准(图2,最劣BIT中各具体条款均为最低水平),其反映了当前中国BIT中可以接受各具体条款的最高标准与最低标准。实践中,中国与任一东道国的BIT水平均介于最高标准与最低标准之间,对于已经生效的BIT,可据此评估出不同具体条款间的差异程度,若BIT的各具体条款越接近最高标准,则对于中国“走出去”企业是有利的,反之则需要提升BIT的相应标准。从时间维度看,随着中国“走出去”企业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投资规模与特点的变化,中国企业对其境外投资利益的保护需求也随之变化,这就需要评估这些BIT中的各具体条款是否满足企业在“走出去”不同阶段的需要,进而判定是否有谈判升级BIT中不同条款标准的必要;从空间维度看,中国在不同区域、国别之间的投资规模、特点均有差异,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利益的保护需要结合当地的制度环境与营商环境,这就需要判定中国与不同国家之间生效的BIT是否与这些差异相匹配。

3.中国BIT异质性的评估

表2搭建了一个可以构建中国BIT异质性指数的框架,用它可以准确捕捉中国BIT的异质性,为我们下一步进行BIT的异质性分析提供了思路。具体而言,我们可以尝试以“层层递进”的方法去评估中国BIT的异质性对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影响。其中,“层层递进”的第一个层面即为“整体的BIT强度”,第二个层面即为“BIT内部各具体条款的强度”。采取“层层递进”的分析思路可以挖掘出双边投资协定条款设计中最核心的关键点,也就是说考察“在双边投资协定内部,具体是哪些主要条款影响到整体的异质性进而影响到对外直接投资的水平”。与此同时,基于表2,通过“层层递进”的方法分析双边投资协定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水平的影响还可以动态地观察到在不同层面下双边投资协定中各个条款模块重要性的变化源头(比如“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公平公正待遇”等),而这对于未来中国参与国际投资规则的谈判与制定将会形成经验支撑,并有着明确的经验指导意义,从而“有的放矢”地实现有利于中国对外投资利益保护的条款设计(王光等,2020)。

4.未来BIT升级谈判的空间

关于未来BIT升级谈判的思路,中方需要明确中国BIT强度水平的最优标准与最低标准,争取保护中国“走出去”企业境外投资利益的有利空间。具体而言,对于那些制度环境较为完善、经济开放水平较高的国家,可以升级BIT的版本,中方可以尝试直接与其谈判、商签高标准的BIT,突出BIT优化东道国投资环境的功能。如:提高投资准入阶段的投资待遇,增加投资促进措施,推广“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模式,实行更加自由的投资者—国家争端机制等。对于那些制度环境不完善、经济开放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中方可从低版本BIT入手开始谈判,突出对中国企业的境外投资利益保护,实现BIT的投资保护功能。如:采用对“投资”较为宽泛的定义, 增加对投资及与投资有关活动的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标准的要求,明确并规范征收补偿的程序、范围与标准,完善投资者—国家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等。但需要注意的是,中国需要平衡外资引进来与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关系,升级签订更为均衡的BIT,一方面充分保障中国企业的海外权益,另一方面也要重视对发达经济体资本进入本国内的规范(王光等,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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