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犯罪人司法保护实践探索及完善

2020-11-18 08:34冯诗涵李昂霖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犯罪人庭审审判

冯诗涵,李昂霖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立足于当前社会发展实际,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符合我国利益需要,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极为重要,是政治体制改革不可分割的重要构成部分。在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背景下,进一步推进对未成年犯罪人司法保护的实践与探索,显得尤为必要。本文以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法官詹红荔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尚秀云的工作模式为实例,试图对未成年犯罪人司法保护提出新的方案和理念。

一、我国未成年犯罪人司法保护的界定及必要性

(一)未成年犯罪人司法保护的界定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犯罪人的司法保护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行政、司法部门,即广义的国家司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专门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保护活动。做好未成年犯罪人司法保护工作,一方面,要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①坚决落实对未成年犯罪人实行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另一方面,还应结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应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做到坚持不公开审理、指定辩护人、保护隐私等原则[1]。

(二)未成年犯罪人司法保护的必要性

1.进一步贯彻落实法律法规的体现

加强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司法保护工作,是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体现。对此,党中央早在1982 年就明确指出,需严格落实教育感化方针,以便能有效挽救未成年犯罪人。关于这方面的规定具体参见该年印发的《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指示》。依据2011 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的明确规定②《刑法修正案(八)》“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一修改为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缓刑确定了十分宽松的条件。同时,《刑法修正案(八)》和《刑事诉讼法》还确立了我国未成年犯罪人的前科消灭制度。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说明》大幅完善了未成年犯罪人从宽处理的规定,从而更好地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的文明和人道主义,推动社会和谐发展①杨颖:《未成年人犯罪司法保护制度的完善研究》,江苏法院网,2013 年3 月4 日。。这些法律法规,无不体现出我国对于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矫正方针和加强未成年犯罪人司法保护工作的初衷。

2.未成年犯罪人特殊预防的需要

近年来,我国刑事犯罪中的未成年人犯罪比例有所下降,但大多数地区的未成年犯罪人数仍处于增长态势,因此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在今天仍应重点关注。未成年人犯罪与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关系密切,这是未成年人犯罪高发的关键因素。而我国目前对于未成年犯罪人保护没有建立起完善的证据体系,有关证据制度的原则和内容、审查证据的程序散见于《刑事诉讼法》的一些章节中,有关良好品格证据对涉罪未成年人定罪量刑的相关性是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重要内容②王丽娟著《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品格证据的可采性》,载张军主编:《中国少年司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 年第4 辑,第1 页。。

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预防一直是我国未成年犯罪人司法保护的一大难题。未成年犯罪人司法保护只能是针对未成年犯罪人审判时提供一定的保护,使之在能在最小的处罚限度下达到最好的效果,即能让未成年犯罪人悔过自新,走上正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中有关章节及两院的司法解释中司法保护这一部分的内容来衡量,从而清晰认识未成年犯罪人的犯罪动机、犯罪行为与犯罪后果,运用法理相融的思想对未成年人进行司法保护。健全完善保护机制是与国家、社会和家庭休戚相关的大事,是全社会防范控制未成年犯罪人系统性工程至关重要的一环,对于修补受损的社会关系、挽救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十分重要③马力群:《未成年人犯罪司法保护机制研究——以基层检察机关为视角》,《法制日报》2013 年1 月27 日。。

3.庭审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律的重要作用即在于用法律后果实现指引与规范的目的,以达到真正的社会效果。这与法官在法庭上的表现有很大关系,法官的一言一行都可以影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少年审判工作应充分借鉴詹红荔工作法中对“庭中三个不轻易”的阐释,即被告人没有真诚悔过的,不轻易下判;未与被告人达成和解的案件,不轻易下判;可判处非监禁刑但未进行帮教的案件,不轻易下判。这些举措在最大程度上能使庭审工作充分发挥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法院坚持司法公正,执法公正,对未成年人贯彻特殊、优先保护原则不动摇,强化专业审判,立足司法职能,延伸司法服务,是保障和巩固少年司法成果的必要措施。

二、我国未成年犯罪人司法保护的现状及不足

(一)我国未成年犯罪人司法保护的现状

通过人民法院系统1999-2017 年所审理的刑事犯罪人数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总体呈“先增后降”的趋势,1999—2008 年间我国未成年犯罪人数呈上升趋势,2009—2017 年间呈下降趋势;从未成年刑事犯罪人数之于刑事犯罪总人数的占比来看,从2006 年起未成年人犯罪占刑事犯罪比重不断下降,这表明当前我国未成年犯罪的恶化势头得到了有效的控制,然而,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刑事犯罪中未成年人犯罪所占比重一直保持在较高的水平。

图1 1999—2017 年全国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犯罪人数①数据来自于国家统计局年度数据——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罪犯情况。数据来源:http://data.status.gov.cn/easyquery.htm?cn=C01,最后访问2019 年10 月29 日。

我国少年法庭成立30 余年来,在庭审前宣传少年司法,庭审中保障未成年人利益以及庭审后对未成年人的帮扶教育中,取得了显著成果,但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日益多样化,致使未成年犯罪人的心理更加复杂,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保护仍有许多方面需要探索,还有较长的路要走。少年法庭的成立是我国司法在不断摸索和前进中取得的成果,任何新事物的发展完善都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未成年犯罪人的司法保护作为我国依法治国路途中的新事物,必然存在很多的困难需要克服,在各个时期情况不一,需要一一甄别和逐一对待。

(二)我国未成年犯罪人司法保护的不足

1.完备的法律体系尚未建立

从立法上看,我国现有的关于未成年犯罪人的法律法规主要体现在《刑法》《刑事诉讼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等之中,没有形成一部完整的关于未成年犯罪人司法保护的法律,更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

2.刑事审判机制有待健全

尽管我国最高院已经在相关文件中就确立“少年法庭”进行明确规定,然而,很多基层法院因受限于司法资源匮乏等缺陷的制约,截至目前为止并未设立有少年法庭,少年法庭制度没有得到完全的贯彻落实。而已设有少年法庭的法院,由于受案范围窄且案件数量不多,为此,并未在这类法庭设置专门的法官,基本上均由其他审理民商事、刑事、行政的法官兼职审判,这样就会与其他的业务部门存在交叉,一旦出现问题很难协调。同时,关于未成年犯罪人的庭审教育方面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法官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其本身就扮演着裁判者的角色,一方面要求其严厉教育犯罪嫌疑人,另一方面又需根据规定实施针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措施,这本身就存在较大难度。再者,针对未成年嫌疑人的庭审教育也很难恰当切入,使得庭审教育不尽如人意[2]。此外,在少年刑事审判中,调查和教育制度的作用发挥不足,多数是徒具形式,无实际意义。社会调查本是一条十分富有特色的成功经验,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自主调查与控辩双方各自举证、社会团体协助调查很难协调好关系。不同的调查主体在最终形成举证的材料、调查报告内容上容易有所偏颇,不能将一份完整的有说服力的社会调查材料提交法庭,以供法官作出有针对性的判决。

3.少年法庭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

在我国,少年刑事审判机构并非固定不变,最先由指定管辖审判庭负责对少年刑事案件进行审理,之后再改为合议庭负责审理这类案件,再发展到由审判庭负责审理少年刑事案件。在有关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中,因其犯罪主体以及处理方式的独特性,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将单独列出,并成立专门负责审理未成年犯罪案件的法庭。在我国未来改革发展未成年人犯罪诉讼体制的方向上,需要通过建立少年法庭来构建独立出来的未成年人犯罪追诉体系。少年法庭因其特殊性需注重体现保密性及轻缓性等特点,同时还应凸显教育功能,尽可能通过教育方式帮助未成年犯罪人重新走回正常的社会轨道中来。司法机关在对这类案件进行审理时,要注重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确保其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此外,在司法资源方面适当向少年法庭倾斜即力争使得所有法院均设有专门负责审理未成年犯罪人的少年法庭,并配备专门的少年法官。此外,司法机关定期组织专项培训,互相宣传最新的司法理念,交流全国范围内优秀的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案例,推广创新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司法体制[3]。对于初犯或者偶犯的这类未成年犯罪人,更应该对其进行教育并感化,最终实现挽救,帮助未成年犯罪人意识到自身所犯的错误,积极参与到重新塑造自我中来。受我国过去较长时间实施独生子女政策的影响,当前我国独生子女家庭在占比上极大,一个孩子牵扯到的有可能是几代人,甚至有可能是一个社会群体,可见在影响面上极大。为此,法官在对未成年犯罪人案件进行审理时,需牢记“以人为本”这个关键理念,在审判教育中深植“青少年没有健康成长,家庭就得不到幸福安宁,进而将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观点,从而督促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少年审判工作。①张筠,张亚敏:《创建少年法院 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载张立勇主编:《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改革与完善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 年版,第187 页。

现阶段除了在立法上缺乏统一的少年司法体系外,在执法层面仍存在执法者法律意识淡薄,加之庭审后为防止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的帮教和辅助等相关政策没有真正落实到位,抑或是落实不彻底,以及国家向社会宣传未成年犯罪人的司法保护制度的力度不够,这些都使少年法庭的发展以及未成年犯罪人的司法保护在今天遭遇“瓶颈”[4]。詹红荔、尚秀云对于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的实践探索,值得学习与借鉴。

三、我国未成年犯罪人司法保护的完善建议

(一)进一步明确我国未成年犯罪人司法保护的工作理念

加强未成年犯罪人司法保护,重点在于树立明确的工作理念。通过研究詹红荔“三三九不”工作法[5]与尚秀云的“三阶段思想教育”工作模式[6],现从庭前、庭中、庭后三个阶段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工作理念进行阐述,具体如下:

1.扎实庭前基础工作,侧重感化和挽救

在庭前阶段,首先应当坚持庭前“三个不开庭”理念。该理念是现阶段我国少年法庭对未成年犯罪人司法保护所能采取的重要措施。在做好充分的庭前基础工作的前提下开庭,是对未成年人权利的实质性保护;其次,注重人文关怀,工作重点应侧重感化和挽救。在构建未成年犯罪人的的司法保护制度中,我国仍存在一些矛盾,化解矛盾需要呼唤柔性司法。在少年审判工作中,詹红荔坚持原则和人性的统一[7]。将讲原则、守法律作为审判工作的底线。法院的庭前调查必须遵守法律和刑事政策的规定,并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这是詹红荔工作法“刚性”的体现。同时,人性化并不是讲人情,而是在司法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对具体案情作具体分析,灵活运用群众工作艺术,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这是詹红荔工作法“柔性”的体现。这样的工作方法既符合司法工作规律,也符合群众工作规律,有效缓解了少年审判中的矛盾。

2.审慎判处刑罚,有效化解附民纠纷

在庭审中,对于未成年犯罪人,首先应当审慎判处刑罚,注重“情”与“法”的平衡。庭中“三个不轻易”理念是我国少年法庭在审判中挽救失足未成年人所能采取的最佳手段之一。尚秀云在具体的审判工作中重视司法的人性化,对于主观恶性小的未成年犯罪人依法尽量少地适用监禁刑[8];其次,应当合理化解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为未成年犯罪人提供切实的保护。法院工作的难点之一在于审判庭中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判,同时也是案件当事人的矛盾所在。细数众多信访案件的缘由,大多数与民事赔偿不到位有关。协调处理好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工作是目前最应具备的群众工作能力。詹红荔认识到这一点并对自身群众工作能力发起挑战,从最初的走访接待着手,在情感上给予当事人充分的尊重,缩短她与群众间的隔阂,从而更好地发现当事人的心结所在;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使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基础紧密联系,使调解工作师出有名;在当事人双方所遭遇的难题面前,真诚地替他们办实事、办好事,在取得双方当事人信任的前提下成功化解矛盾、促成和解,做到“达不成和解的案件不轻易下判”,从而为未成年犯罪人回归社会减少阻力与障碍[9]。

3.落实庭后帮教措施,延伸司法服务

在庭后阶段,“三个不放弃”理念有利于落实未成年犯罪人的帮教政策。在新时代,社会结构的变化使群众的利益诉求和价值取向日渐多元化,这就需要提高法院审判工作的水平。如何回应群众的新要求、如何改进工作方法、如何拓宽服务渠道等,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庭审结束后,詹红荔把少年审判工作实现延伸,即未仅仅停留在法庭这个层面上,而是向学校、社区以及家庭等进行延伸,同时还结合未成年人实际引入互动式法制教育模式,并取得显著效果;尚秀云对于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犯罪人,建立帮教档案进行跟踪教育[10],促进司法建议落到实处,只有这样才能帮助未成年犯罪人回归社会,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二)落实我国未成年犯罪人司法保护的基本原则

1.法治原则

社会管理最终要依靠法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司法机关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所有参与社会管理的制度建设也必然在法治的框架里。詹红荔的“三三九不”工作法,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灵活把握,也是少年审判工作“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深刻体现。

2.公平公正原则

目前,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日趋渐长,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期盼更加强烈。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公平正义是当下社会管理的重点方向。詹红荔“三三九不”工作法以“公正、廉洁、为民”为价值追求,以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案件审理中,以庭审时间为主线,通过仔细研究案卷,讲究公平公正,对“新生少年”特别留心帮助。同时,通过考量社会效果,选树典型,积累经验,推动社会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3.人性化原则

少年法庭是1984 年开始探索建立的,对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切实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自1992 年开始,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尚秀云与同事进行了一系列法庭设置的创新,首先试行“圆桌审判”[11],增加了法定监护人和帮教者的席位,使原本的八角台的审判格局变成了半圆形,以集中控、辩、审三方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帮助,减少未成年人的面临审判的恐惧感,构建感召式、宽缓化、亲情化的未成年人审判刑事诉讼机制。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对未成年被告人相关成长经历、犯罪前后表现等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形式提交给合议庭。如有必要,法院可委托相关社会团体对上述情况开展调查工作。建立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特点的量刑个别化机制和全程教育机制,从而实现对未成年犯罪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目标。

(三)完善我国未成年犯罪人司法保护的具体措施

1.完善综合立法,构筑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法律体系

在立法层面上,国家相关立法部门应加大对未成年犯罪人司法保护的力度,颁布更具保护性的未成年人法律。充分借鉴詹红荔的做法及其积累的成熟经验,如可在庭前设立庭前预审与庭前座谈,充分了解未成年犯罪人所想;在庭中专设未成年犯罪人庭审法庭,用独特的法庭形式来适当改善未成年犯罪人对庭审的恐惧,但不减少对其的震慑力;在庭后设立庭后复查与庭后走访机制,深入了解未成年犯罪人的思想变化,规定3 个月一走访、半年一走访等方式,使未成年犯罪人的思想真正改变,同时加大社会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保护力度,力争让未成年犯罪人重返学校、重返社会。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专门的少年保护法来处理类似的未成年人案件。我国现有一些零散性的规定还不能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应在综合体现未成年人犯罪特点、符合案件处理规律和实现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等方面制定专门法律,同时,针对未成年犯罪人规定特别的诉讼程序环节,具体涉及侦查、检察与审判等相应环节,在这基础上构建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实体法律,在该法律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定义进行界定,以及就处罚原则、适用缓刑制度与档案保密制度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此外,在总结实践经验教训的前提上,完善现阶段实践中证明能够取得良好社会和法律效果的先进做法,比如社会服务、社区监管等,并通过法定程序尽快将其上升为法律法规,从而为今后未成年犯罪人司法保护提供法律支持。

2.保障司法落实,提高法院审判实效

在司法层面上,第一,要严格依法行使司法权。司法机关对于立法层面上对未成年犯罪人司法保护的规定一定要认真执行,唯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保障未成年犯罪人的权益。第二,在未成年犯罪人司法保护中尤为注意的是情与理关系的处理。未成年人的心智尚不成熟,在面对未成年犯罪人时司法机关要适当用“情”。第三,司法机关在未成年犯罪案件审判全过程应当注重调查研究。落实对案件的调查走访和对延伸司法服务的调查走访,保障少年犯回归社会,将司法保护落实到位。

3.整合社会力量,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社会支持体系

社会管理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需要多方统筹协助,综合运用法律、政策、教育等有效手段[12]。法院作为司法机构,其资源和方法都非常有限,只有通过扩大审判职能才能更好地为社会管理服务。当前的少年审判司法实践已经证实,社会参与及社会支持体系,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①宋志军,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社会支持体系,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 年第5 期,第99 页。。在少年审判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在法律架构下整合宣传、教育、社会团体各方面的资源,从而妥善处理“新生少年”的一系列安置问题,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稳步推动社会综合治理。

综上所述,只有在明确未成年犯罪人司法保护的工作理念的前提下更好地把握“情”与“法”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牢牢把握我国未成年犯罪人司法保护的基本原则,不断完善我国未成年犯罪人司法保护的具体措施,并汇聚成行之有效的司法保护模式,才能真正让未成年犯罪人认识到自身错误,积极、努力改正,在观念和态度上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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