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晨
(格拉纳达大学,江苏南京 210000)
在《力量》这本书里,德国哲学家克里斯多夫·蒙克(Christoph Menke)表示生命具有一种潜在的力量,这种力量与生命本身的官能是截然相对的。蒙克表示艺术自由就是各种“暗处力量”的丰富展现和表达。
蒙克认为酒神艺术是“力量”的艺术,它是激情的、放纵的。而与它相对的日神艺术则是官能的艺术,它以理性和节制为特征。酒神艺术不是修辞的艺术,不以取悦观众为目的,只遵循自己给自己制定的规则。“沉醉”的状态是成就酒神艺术的关键。在这种状态下,艺术家自身的“力量”可以自如地在他或她的作品里流动,于是这个作品成为了作者“力量”的全然强化,而不是官能的表现。在酒神艺术里,通常被大众审美认为是丑和糟糕的地方却依然是美丽的,因为它是生命“力量”的化身。艺术自由就在于接受和肯定一切由艺术家自身“力量”全然流露而成的艺术作品。
蒙克给艺术自由赋予了社会伦理的意义。首先,他认为酒神艺术的自由是我们生存的时代里唯一真正的自由。应当在社会里创造一个让艺术能够自治和自由表达的空间,允许它不受外界干扰阻挠。这种自由无关社会的伦理法治框架允许与否,它是“‘力量’本身的确切展现。①”紧接着,蒙克讨论了社会大众向艺术家学习,从而获得生命自由、自治的可能性。
向酒神艺术家学习什么呢?蒙克我们应当学习他们的希腊悲剧式的态度,这个态度对于获得艺术自由是至关重要的。什么是希腊悲剧的态度?它有几个层次。首先,它是一个“不能之能”。一个艺术品以它呈现的方式呈现并不代表它是按照使它如此呈现的意图和目的被创作的。在沉醉状态中的艺术家并没有清晰明确的创作意图。他不能创造出他试图创造的艺术品,他创造出的艺术品并不遵循他的本来意图。然而,他确实也创造出了好的艺术品。这就是他们的“不能之能”。它的伦理意义是说:在生活中,我们应该让我们潜在的“力量”得到充分的发挥和展示,避免抱有很强的目的性和过分依赖官能。第二个层次,艺术家发挥“力量”进行的创作都应当是“美”的。它的伦理意义是:应当享受我们的失败和错误,因为它们是“力量”的自然展现。同时我们应当颂扬在敌人和灾难面前所表现的勇气和自由,不去计较现实抵抗的结果。第三个层次,一个酒神艺术品无关“好坏”并超越“好坏”,不能用评价日神艺术的方式评价酒神艺术。蒙克认为这一点的伦理意义是:应当学会抛弃道德是非观。一个有道德的行为是对于社会有益的行为,一个无道德的行为则是对于个体鲜活“力量”有益的行为。无道德不等同于不道德和邪恶,它是超越道德的。与此同时,应当抛弃责任意识。一个人可以对他的官能负责,但是对他的“力量”是没有责任的。因为官能是理性的产物,它有目的性,可以被操控,当我们用官能行事的时候,我们的行为是有意识的,所以我们应当为我们的行为负责。而当我们让“力量”表达的时候,我们是让“力量”去表达它自身,“力量”他于我们而存在,所以我们不用为它产生的结果负责。
然而蒙克也意识到了让“力量”恣意发挥的弊端。由于“力量”是无意识的、不可计算的、充满热情的,他表示“力量”的发挥必须以成熟的官能为条件。如果官能没有得到充分的锤炼锻造,那么“力量”就会完全取代它的地位。在官能作用微弱的情况下,“力量”的发挥失去了理性官能的调和,容易引发暴力行为。这就是酒神艺术家与野蛮人的区别。在“伦理”这一章节里,蒙克将酒神艺术家和酒神野蛮人划清界限:
野蛮人的官能没有经过锻造和锤炼,于是他们的官能完全被恣意放纵的“力量”取代了。他们感觉在理性指引下的官能是一种负担,在使用官能时有强烈的不安全感。而酒神艺术家则不同,他们是在“沉醉”的状态下,将官能自身内化成了恣意放纵的“力量”②。
酒神艺术家的“力量”并不是失控的,而是由理性、目的性、技巧性等作为潜在引导的。这个区别的现实伦理意义在于:一个野蛮人会完全轻蔑法律,恣意妄为;而一个酒神艺术家会遵纪守法,但是如果他发现在某些情况下,按照自己的价值观行动比按照法律行动更加合情合理,他则会按照自己的价值观行事。这个就是蒙克主张的生命的自由和自治。他认为社会应当开放一个让生命“力量”自如发挥展现的空间,不受法律约束。当然,前提是生命必须拥有健全成熟的官能。
为什么蒙克认为生命自由的关键是开放一个不受法律约束的空间?蒙克在之前的一篇论文“法律和暴力”中表示,法律代表了理性,以社会福祉为目的,它的存在是为了通过惩罚来终结暴行。然而,蒙克认为法律失败了,法律终结暴力这个命题本身就是个悖论。因为法律本身也是一种针对生命的暴力。蒙克给出了两个重要原因。第一,法律是暴力行为的合法化操作,但其本身的合法性是有争议的,法律本身是一种伪装的暴力。第二,法律是一种削弱生命“力量”的暴力行为。它对犯法者的身心都造成了伤害。蒙克尤其强调了法律对于个体精神方面的影响,它让犯法的人感到被羞辱、被社会排斥,使生命否定自身价值。蒙克提出这个悖论的目的并不是反对法律的存在,相反,他表示我们需要法律,若没有法律,那么暴行只能由暴行来终结,社会将失去秩序。他试图表达的是:法律虽然可以制约威慑暴力,却不能完全终结暴力。因为只要存在生命,就会存在“力量”和暴力。联系《力量》一书,可以明白蒙克认为“力量”只能由个体本身来调节。终结暴力就是让力量得以合理的、不逾矩的展现与发挥,这就是生命自由与自治的意义。
然而,笔者的疑问是:如何严格界定酒神艺术家与野蛮人?笔者认为生命自由的概念应当远比艺术自由要精确。因为在社会里开辟一个生命自由的空间所带来的不安全和不稳定因素比开辟一个艺术自由的空间要大得多。从蒙克的理论出发,由于力量的热情和不可捉摸,如果在现实生活中开辟了一个让生命自由自治的空间,允许个体听凭自身“力量”行动,却没有一个鉴别个体是否有自治能力的筛查机制,那么暴力和社会动乱是不可避免的。为了建立这样一个筛查机制,我们必须至少回答以下问题:应当如何全面地有效地发展官能?怎样鉴别或者确保一个人的官能发展得足够健全?在这样一个允许生命“力量”自由展现的空间里,如何完全避免“力量”取代官能从而失去控制的个例发生?如果我们不能够严格界定酒神艺术家与野蛮人的区别,那么生命自由和自治空间的存在是一件很危险的事。笔者认为当蒙克在讨论和发展艺术自由的伦理意义时,他的观点过于抽象和开放,没有阐述清具体的实践方式和可能性,所以缺乏一定深度和可信度,这使得他的观点不够有说服力。但是笔者认为蒙克对于艺术自由本身的坚持是值得肯定的,并且他对法律与暴力之间的悖论关系的提出也很有洞见性。生命自由与自治尽管目前仍缺乏现实意义和可能性,但是我们不能否认这个观点值得继续探索。
注释
①Menke,Christoph.Fuerza[M].Un concepto fundamental de la antropología estética,2018:91.
②Menke,Christoph.Fuerza[M].Un concepto fundamental de la antropología estética,201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