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兼职教师用工法律风险与应对策略研究

2020-11-18 02:36杨贵英
海外文摘·艺术 2020年4期
关键词:所在单位工伤保险工伤

杨贵英

(重庆交通职业学院,重庆 402260)

1 高职院校兼职教师用工法律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中规定:“建立健全职业院校自主聘任兼职教师的办法,推动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和职业院校教师双向流动。”当前,随着职业教育的飞速发展,以及高职院校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的需要,高职院校从企业引进的兼职教师数量急速增加,[1]兼职教师用工法律风险亦成倍增加,如管理制度不健全无法对兼职教师进行有效的约束、缺乏保险意识导致风险转移能力弱、知识产权权利归属不明引发侵权法律纠纷等。因此,必须厘清高职院校兼职教师用工法律风险,并制定相应策略,为加强高职院校兼职教师队伍内涵建设提供保障,推动职业教育改革。

2 高职院校兼职教师法律风险管理现状

2.1 规章制度不健全、约束性较差

当前兼职教师教学效果差强人意,兼职教师缺课、迟到、早退、频繁调停课、不布置不批改作业等行为时有发生。[2]然而,针对兼职教师违反劳动规范以及教学秩序的行为,高职院校缺乏健全的规章制度对其进行约束。部分高职院校与兼职教师之间仅有一纸协议,且在兼职协议中惩罚条款约定不够详尽,缺乏符合规范的惩罚条件和程序,对兼职教师的约束性较差。

2.2 缺乏保险意识,风险转移能力弱

随着兼职教师数量的增加,兼职教师在兼职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的可能性也增加,兼职教师在上下班途中、教学过程中,极有可能发生工伤事故。根据《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兼职教师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原所在单位和聘请兼职教师的职业学校应当分别为兼职教师缴纳工伤保险费。兼职教师在协议期内发生工伤,由兼职教师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鼓励职业学校为兼职教师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根据《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兼职教师发生工伤,由兼职教师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些规定说明兼职教师由于兼职教学工作发生工伤的应当由高职院校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然而大部分高职院校缺乏为兼职员工购买保险的法律意识,未为兼职教师购买工伤保险或者意外伤害保险,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只能由高职院校承担赔偿责任。

2.3 与兼职教师所在单位沟通不足,违法风险较大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在应聘兼职教师前应征得所在单位的同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兼职教师与高职院校建立劳动关系,对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兼职教师所在单位可以解除与兼职教师之间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高职院校与兼职教师订立的兼职协议不得影响到兼职教师与其所在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现实中,某些兼职教师从事兼职教学工作并未征得所在单位同意,或者某些重要岗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不适宜进行兼职工作,高职院校也未征求兼职教师所在单位的意见,当兼职教师的兼职教学工作与本职工作发生冲突时,[3]兼职教师可能被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高职院校极有可能违反劳动合同法,以致被追究侵权责任。

2.4 知识产权归属约定不明,引发侵权纠纷

此外,随着校企合作的深入,兼职教师与学校联合进行产学研活动和课程开发的情形也逐渐增多。以专利为例,高职院校的专任教师与兼职教师共同研发出的专利成果,或者兼职教师以高职院校名义单独申请的专利,某些专利内容甚至涉及到企业的商业秘密,专利权归属于学校、企业还是个人?大多数高职院校与兼职教师及所在单位对相关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未进行详细约定,一旦涉及利益分配,难免引发知识产权法律纠纷。

3 高职院校兼职教师用工法律风险的应对策略

3.1 健全规章制度,约束兼职教师行为

高职院校应积极探索兼职教师管理模式,将兼职教师管理提到与专任教师管理同等地位,建立科学的兼职教师队伍规划、聘任、培训、考评机制。不但要吸引优秀的兼职教师进入高职院校,更要激励兼职教师尽心尽力地进行兼职教学工作。例如,为提高兼职教师教育教学业务水平,高职院校可制定《兼职教师培训办法》;为对兼职教师进行规范化管理,高职院校可制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为对兼职教师进行科学评价,高职院校可制定《兼职教师考核办法》。此外,要组织兼职教师对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学习,使其知悉自身的义务,在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时可以采取相关措施,利用健全的规章制度对兼职教师进行规范化管理。

3.2 购买工伤或意外保险,转移法律风险

高职院校应当遵照《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为兼职教师缴纳工伤保险费。若兼职教师在承担兼职教学工作期间或者因承担教学工作发生工伤,则可由社保机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由于当前的法律体系并不是很完善,某些地区的社保机构并不支持给兼职员工单独购买工伤保险,所以,在不支持给兼职员工单独购买工伤保险的地区,高职院校可以为兼职教师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以转移兼职教师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带来的风险,这在一定程度上可减轻高职院校的负担。

3.3 加强校企交流,降低违法风险

高职院校应当遵照《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在聘请兼职教师前主动采取措施征得兼职教师所在单位的同意,可以将提供兼职教师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的证明作为录取兼职教师的前提条件。此外,高职院校还可以和兼职教师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联合管理,实现人才管理的“双赢”。首先,在聘任前,到所在单位进行交流,征求企业的意见,同时,还可以调查兼职教师在其所在单位的综合表现,为录取兼职教师提供参考。其次,在聘任后,将兼职教师在学校的工作表现反馈给合作企业,企业可以将此作为员工考核评价的一部分,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督促和激励兼职教师认真对待兼职教学工作。最后,对于企业对学校的支持,高职院校也可以根据合作企业的需要,对企业人员进行能力提升培训,反作用于企业,对于在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高职院校也应当与企业共同保守,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3.4 明确权利归属,强化校企合作

对于产学研合作、课程开发等活动中相关作品的知识产权归属和使用问题,高职院校应当和兼职教师以及相关企业进行详细约定,形成稳定的校企合作流程。如果是政府投资的高职院校科研项目,此类项目的资金使用及效益分配,必须符合法律规范,建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使用权归属于高职院校,兼职教师及其所在单位可享有署名权。对于主要利用企业的技术资源甚至商业秘密完成的项目,建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使用权归属于兼职教师及其所在单位,高职院校及其参与教师可享有署名权。在知识产权成果转化过程中一定要避免因权属不明引发法律纠纷,影响原本和谐的校企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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