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沈小平
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增强管党治党意识、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不明确责任,不落实责任,不追究责任,从严治党是做不到的。完善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是管党治党严起来、紧起来、实起来的有力制度保证。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把全面从严治党制度作为党的领导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之中,并提出完善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这一要求,对于全面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全面从严治党谁来抓、谁来负责、谁是第一责任人等重大问题,切实把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作为重大政治责任,推动责任层层传递、压力层层传导、任务层层落实,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全面从严治党,各级党组织、党的各个机构部门、每个党员和干部都有责任,各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责任更为重大。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的建设,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明确提出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并规定对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或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力等有关情形给予纪律处分。实践表明,只有抓住关键,才能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牵住了“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就抓住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要害。
全面从严治党是各级党组织的职责所在。完善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最根本的是把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具体落实到各级党委、中央部委和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基层党组织。这就要着力构建配套完善、有效管用、易于操作的工作制度,建立健全责任分解机制和传导机制,做到权责分明、分工明确,层层传导压力,把责任压紧压实,推动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党委(党组)加强对党的建设的领导,扛起主责、抓好主业、当好主角,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落实。
监督是纪委监委的基本职责、第一职责,没有强有力的监督,审查调查和问责处置就没有基础。完善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最核心的是明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责任。为此,要完善相关制度机制,推动纪检监察机关紧紧围绕监督这个首要职责,定位向监督聚焦,责任向监督压实,力量向监督倾斜,依规依纪依法做好日常监督和经常性管理,在监督上全面从严、全面发力,真正把监督职责履行到位,确保监察不留死角、没有空白。同时,要把纪委监委监督与党内其他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与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效贯通起来,构建一张严密的监督网,健全监督体系,形成监督合力。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就是一把手工程,党委(党组)书记既要“挂帅”带队又要亲自“出征”。这就要完善坚持“书记抓”和“抓书记”相结合的责任制度,明确党委(党组)书记管党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和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牢固树立“抓好党建是本职、不抓党建是失职、抓不好党建是不称职”的观念,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推动各责任主体把管党治党责任记在心上、扛在肩上、落实到行动上,推动党建责任层层落实落地,切实把党建工作抓实、抓细、抓到位。对各级各部门党组织负责人特别是党委(党组)书记的考核,首先要看抓党建的实效,考核其他党员领导干部工作也要加大这方面的权重,形成推动责任落实的强大合力。
动员千次不如问责一次。紧紧聚焦全面从严治党不担当、不负责的问题,释放有责必问、有问必严的强烈信号,才能把从严治党的政治承诺转化为具体的制度和行动。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必须加大问责力度,围绕针对党的领导作用不发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走样、管党治党不严不实、选人用人失察、发生严重“四风”和腐败现象、巡视巡察整改不力等问题,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上查一级追究领导责任、党组织责任。唯有如此,才能倒逼各级党组织真正发挥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以常态化问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
我们党长期执政、领导一切,责任重于泰山。把使命放在心上,把责任扛在肩上,这是一代代共产党人传承赓续的精神品格,也是我们这支队伍特别能战斗的力量所在。以自我革命的政治勇气,把从严治党的政治承诺转化为具体的制度和行动,管党治党动真格,我们就能更好地激发全党的历史使命担当,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推向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