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格”与“网格”融合下的基层治理创新研究
——基于D区网格化警务模式的分析

2020-11-17 03:19石泽翔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网格化警务公安机关

王 娜,石泽翔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坚持打防结合、整体防控,专群结合、群防群治,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充分发动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创新”。上述讲话精神强调了广泛吸收群众参与,群策群力,创新社会治理体系,共建共商共治治理格局的重要性,这也成为新时期公安工作推进社会治理模式创新的重要内容和建设方向。如何进一步深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构建新时期社会治理工作新模式,挖掘公安机关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新内涵,已成为各级公安机关,尤其是基层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议题。对此,D区公安分局紧跟时代、创新举措,主动对接网格化工作,在辖区范围内首先试行“警格”与“网格”的深度融合,深入开展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双网”管理工作,形成了公众参与、专群结合的具有当地特色的社会管理新格局,成为公安机关基层社会治理模式的建设典范。鉴于现有研究多置于多个政府部门主体参与下的全政府式网格化管理的整体视野,较少关注公安机关在推进网格化管理过程中实现“警格”与“网格”的融合过程,本文基于D区网格化警务模式的调研分析,在厘清公安工作视域下“警格”与“网格”融合的内涵和生成逻辑后,总结调研中发现的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实现“警格+网格”的有效经验和实践路径,并在此基础上做作一步思考,分析当前基层社会治理实现双网深度融合中尚存的治理挑战和潜在对策,以期为相关工作提供行动启示和政策参考。

一、“警格”与“网格”融合概述

“网格”被运用到政府工作领域,即政府网格化管理,是一个力图将多元主体和资源进行组合、形成利益相关者整合而成的有机整体,强调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合作。作为新时期我国基层社会管理体制的一种创新表现[1],该模式发挥着社会资本的优化配置和再生产的效果[2],成为了政府社会治理模式变革的新形式。在政府的网格化管理工程下,目前已形成公安机关与其他部门共同参与形成的网格化治理模式。该模式强调多元行政主体的共同参与,具体表现为将公安、工商、卫生、民政、市政市容、消防、司法以及文化等部门和组织的多个治理主体汇集到一个平台上来,从而实现对社会事务的协商共治、精细管理,典型样例如武汉市的城市网格化管理与服务系统。

然而,网格化模式在警务工作的具体应用过程中,其内涵已远远超出了一般意义上的政府网格管理,而是在内容上更加聚焦,更具专业化和特色化,并催发了“警格”这一术语的产生。“警格”即公安执法语境下的网格化管理,更加具备警务工作特色,是公安机关依托于一定的管理平台,将辖区按一定的标准划分为数个单元网格,并将社区民警、网格专职协管员纳入网格管理队伍中,旨在提升社会治安治理效益、积极探索建立网格化警务运行工作体系的模式。该模式是由公安机关自身作为建设主体所构建的、以警务工作为特色和导向的网格化管理工作模式,如金华市江南分局的“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晋江公安的社区网格化管理模式,无锡市的“涉外警务网格”等。这种网格形式以实现公安机关的组织目标和任务为导向。

就二者的关系而言,“警格”与“网格”关联紧密。一方面,“网格”为“警格”的建设提供了借鉴。全政府式网格化管理模式为“警格”的形成和建设提供了行动框架和样本,其实践模式为公安机关在价值理念、组织体系、流程规范等方面施行网格化警务管理发挥了重要先导和借鉴作用。另一方面,“警格”是对“网格”专业化应用的集中凸显。“警格”作为政府网格化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政府网格化管理工作在公安领域的特殊呈现和具体彰显。就二者的区别而言,“警格”与“网格”侧重的主体不同。“网格”的主体泛存于多个政府部门,呈现“多主体”态势,而“警格”则是以公安机关为主导力量,并在警务工作中联动其他网格主体参与治安治理的实践模式。此外,在治理内容上,“警格”的关键注意力分配于社会治安治理,而“网格”则关注包括公安安全、公共卫生、民生服务等在内的更广的社会治理范畴。总体而言,“网格”与“警格”在哲学意义上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内涵表现,可被视为两种相近但不同的实践模式。

因此,可以将“警格”与“网格”融合下的基层治理理解为警务工作运行与网格化管理的融合使用,实现“两网联动”,获得1+1>2效益的治理模式。这种模式亦可表达为“警格+网格”模式。在此布局下,公安机关既要遵循网格化管理的一般路径,同时也需充分发挥自身的警务特色和工作优势,推进公安警务力量融入网格化治理体系,实现公安工作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深度融合,将警力放置在“网格”中,实现警务资源利用效率的最大化。该模式能够为推进公安机关基层治理能力的提升、打通联系和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发挥作用。然而,实现基层社会“警格”与“网格”的联动治理是一项系统性、科学性工程,需有效把握其生成逻辑和实践路径。

二、“警格+网格”双网融合的生成逻辑

“警格+网格”的融合治理是在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公安机关有效融合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进行的内部调整。这种治理模式体现着“外推”与“内生”的逻辑思路,因而其生成逻辑可以从内外双重维度来解读。同时,作为一种空间技术创新,二者的融合离不开一定的技术逻辑。

(一)“警格+网格”融合的外部逻辑

基层治理环境的变化和政府治理模式的发展成为了驱动“警格+网格”模式形成的重要外部诱因。一方面,当前我国正处于向现代化转型的特殊时期,新旧矛盾交织,各种利益关系交杂汇聚,多重风险叠加,使得各类社会事件多发,基层不稳定因素增多。公安机关作为打击犯罪和治安秩序维护的履职部门,应对风险、排除隐患的任务加重[3],维稳压力日增。但囿于警力资源有限和警务工作体系本身的局限性,公安机关原有的一些工作要素难以适应新的治理语境,往往难以全面防控各类治安隐患。这时,就需要对原有的治理模式和手段进行更新、调整或变革,戒除“大包大揽”的警务心态与工作方式,积极借助外部力量共同参与社会治安治理,共建共享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而政府网格化管理工程是顺应新时期基层社会发展需求、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有效融合的典型样式,也为公安机关推动实现“警格+网格”的治理模式提供了契机和动因。另一方面,在推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治理意志和顶层设计下,新的时代也要求公安机关作出针对性回应。2018年,党的十九大报告就提出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4],这也为公安机关基层社会治理建设提供了政策指向,推动形成多元主体参与下的新的治理格局。作为推进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有效融合的承载模式,“警格+网格”的治理模式是公安机关借助网格化管理布局提升其社会治理能力的实践路径,同时也是公安工作与其他参与网格化管理工作的部门之间的双向互构,统一于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整体布局中,是公安机关推进公安工作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践场域。

(二)“警格+网格”融合的内部逻辑

“警格+网格”融合的内部逻辑关注的是公安机关自身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提升的问题。网格化管理作为创新社会治理的新手段,适应了公安机关探索群防群治、专群结合的思路架构,是推进现代警务建设的重要抓手和有效载体,涵盖了公安机关在治理主体、治理结构、治理手段三个方面的优化诉求。第一,“警格+网格”融合是公安机关主导和驱动的、动员其他社会主体力量共同参与的基层治理新模式。这种模式一是通过纳入“网格”,克服传统的部门分割、管理破碎、职能交叉等问题,协调公安机关与其他政府部门间的管理运作;二是藉由网格化管理发动、组织和依靠群众,贯彻群众路线,吸收群众参与,强化各种社会力量参与治安治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第二,“警格+网格”融合的治理结构是公安机关对各项治理要素的体系化和规范化。在“警格”和“网格”的融合过程中,要统筹各级资源、汇聚多方力量,涉及的是公安机关自身及其他参与主体的协同发力。在此过程中,需要进一步规范网格事件的处置标准和办理流程,不断深化网格化社会治理在促进平安、服务群众、保障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实战应用,持续提升基层社会治安治理整体水平。第三,“警格+网格”融合要求公安机关具备系统完整的治理工具和手段。要构建早发现、多渠道排除矛盾隐患,全时段、跨地域守护群众平安,下基层、零距离服务群众生活的新型网格警务模式,一方面应具备完整的事项轴线,聚焦公安主业,围绕线索发现、矛盾调处、群防群治等环节,及时感知社会风险,有效处置矛盾纠纷,积极响应群众诉求;另一方面要具备适宜的空间轴线,坚持适宜性原则,追求治理单元的有效性,求实用、实效,做到精准化管理、精细化服务。总体而言,“警格+网格”融合的内部逻辑要求在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治理结构的规范化和治理手段的科学化上深入推进,进而实现公安机关治理能力的提升。

(三)“警格+网格”融合的技术逻辑

推进“警格+网格”融合要求将相关者对应到网络节点上来,并建立与其他节点的联系。这种独特空间的形成是一种空间技术创新。[5]这种协作性的结构不仅要解决传统的部门间职能协同整合和调试问题,亦要解决在信息化、数据化、网络化条件下新的协调方式等问题,需要依托现代技术手段实现在管理平台的整合和连接上的有效畅通。在此过程中主要存在两股流向建设:一股是“平台流”建设,即打通公安机关工作平台与其他政务服务平台的整合,将社区警务工作融入到网格化社会治理中,将社区治理中的人事物等要素连接入网,以实现一体化平台与其他部门间的信息数据对接交换。[6]换言之,要实现公安机关治理建设与信息化建设的有机结合,首先要为实现“警格”与“网格”的服务管理信息化建设提供平台支撑,进一步健全完善纵向贯通、横向集成、共享共用、安全可靠的信息化综合平台,运用信息化实现“警格”和“网格”的融合和连接,不断推动社会治理能力进一步提高。典型样例如灌云警方打通了网格化社会治理平台与110接处警系统、政务服务平台数据通道,推动非警务警情向12345平台、平安建设数据向警务平台的自动分流输送。[7]另外一股则是“信息流”建设,即促进各参与主体间的信息互通与流动。在网络技术出现之前,传统的信息连接手段在时空上的跨度成为了警民信息不对称的主要致因,同时也潜藏着由于不能及时反馈和处置而导致的基层风险升级与扩大的隐患。在“警格”和“网格”的融合过程中,特别是针对双方都需发动的社会治安治理力量,基于警务活动本身的隐秘性和特殊性,相关参与的社会力量主体对警务信息的知晓程度还处于半公开、半透明的状态,要实现公众在参与治安网格化管理过程中对接公安工作的要求开展、了解警务工作需求,就需要进一步推进信息连接[8],使社会主体所关注的部分焦点、难点问题与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和工作内容相挂钩。这源于公安机关的警务工作人员与散布在辖区内的各个网格员终端的信息共享与连接的建设工作,形成“警员+网格员”获取信息情报、“公安数据+社会数据”联合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的高效运作格局。

综上所述,“警格”与“网格”的联动模式的生成逻辑体系可从外部逻辑、内部逻辑、技术逻辑三个维度展开(见表1),分别关注实现“警格”与“网格”融合治理、联动治理的外部驱动、内源优化和技术更新等议题。

表1 “警格+网格”双网融合的生成逻辑体系

三、网格化警务管理工作中的D区样本

在把握“警格+网格”融合的生成逻辑的同时,还需关注和探索实现二者有效联动的实践路径。2011年,D区公安分局以“网格+警格”共融为基本思路,首次启动网格化警务模式,在辖区范围内深入开展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网格化管理工作,56名“网格民警”(简称“格警”)和驻区社区民警正式上岗。该模式有效延长了治理链条,整合了治理资源,实现了“网格”与“警格”要素的双向流动。在此过程中,关于如何构建“警格+网格”的联动治理体系,落实基层警务的网格化管理工作的核心问题,D区公安分局在治理结构、治理机制、治理主体和治理手段上形成了“四位一体”的实践布局,提供了一个示范样例(见图1)。

图1 D区实现网格化警务管理的“四位一体”布局

(一)D区推进“警格+网格”建设的实践路径

1.治理结构:嵌入单元网格,推动外部整合

在该模式试行之前,D区每个片区大概只有10名社区民警,一个社区民警承担2000多户居民户的社区管理工作,最多时要管理6000多户人家。为解决警力资源不足、提高治安成效,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安机关深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网格化管理”的工作体系,2011年,D区公安分局开始推进“警格+网格”双网融合建设,首次启动网格化警务模式,落实网格化警务工作。D区公安分局将辖区内每个社区划分为3-5个网格,并按照网格内的人员情况、社会治安复杂程度将网格分成日常管理、一般防范、重点关注和综合治理4类[9],推动社区民警、机关民警下沉到基层、下沉到一线,出现1警1格至多格、1格多警的多样模式,将警务资源和力量纳入社会治理的这张网中,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力量齐抓共管,处理好日益精细化和复杂化的社区治理工作。

具体而言,在纵向体系的建设上,D区公安分局按照每700套楼房或每700户平房为一个网格的标准,共在三个试点地区划分了66个网格,每个网格最小不小于一栋楼宇或平方院落,并按照网格类型配齐了62个民警。[10]D区在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中,按照属地划分、整体划分、适度划分的原则,将治理事务的节点链条进一步向前延伸,形成了区、街道、社区、网格的“四级管理”体系。D区作为中央政务服务区,肩负着确保所在城市职能发挥与安全稳定的任务,在网格化服务管理中的主要目标是确保辖区社会稳定。因此,在网格化管理中,以社区民警为主的公安民警就成为了网格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网格警员也对应区、街道、社区、网格四级被赋予了不同的权力与义务[11],实现了网格组织网络自上而下的全覆盖以及警格管理与网格管理层级体系的初步共融。在横向职责的划分上,D区公安分局联动其他部门和社会力量,联合其他诸如综合治理义工、平安志愿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力量,通过身份竞合,优势互补,共同致力于打造一个系统全面多维的专业服务团队,促进公安基层基础工作与“网格化管理”的多维联合,形成了网格管理员、网格助理员、网格警员、网格督导员、网格党支部书记、网格司法工作者、网格消防员等7类管理人员。[12]对应的网格员承担信息收集、重点对象关注、案件线索搜集提供、各类问题隐患及时主动上报等职责,增强了基层风险隐患排查和治安预警能力;在参与执行中,按照合理授权原则,也可经由网格员队伍开展一般纠纷警情先期处置工作、协助民警开展各项警务服务等工作,弥补了警力资源的不足。

2.治理机制:落实制度保障,构建联通机制

实现“警格+网格”共建共享治安治理格局下的制度保障,是为实现多元主体能够顺利参与、利益能够有机融合、实效能够共同发挥而提供一系列规则作为支撑。网格化警务工程是构建警民融合共建体系的典型范例,以其规范性和稳定性发挥着工作轨道设定与动力牵引的作用。在推进过程中,D区公安分局按照科学管理的思路,对民警的工作职责与内容进行科学划分,在网格化管理团队中,将各派出所原有社区民警、其他岗位民警和局内招募的机关民警纳入“格警”队伍中[13],主要承担治安秩序维护、矛盾纠纷化解、人口管理、便民利民服务、安全防范宣传等任务。[14]

此外,通过梳理总结,本文归纳出网格化警务的五大工作机制,分别为:一是日常管理机制,包括常态化走访和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旨在通过定期走访做好群众意见征求工作,拉近警民关系,并在走访过程中及时发现矛盾,并针对矛盾事件的性质和发生发展情况,形成联合调处和分级调处,做到早化解、早解决;二是一般防范机制,主要是指社会治安防控,旨在有效实现对社会面的精细化管理,具体通过智慧警务建设以及充分整合网格群防群治力量来形成;三是重点关注机制,针对重点领域、重点人群、流动人口等特殊群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专属网格,并进行对应的符合其特点和需求的服务管理工作;四是综合治理机制,D区公安分局根据每个网格的实际工作侧重不同,按照工作重点与工作需求配备警力,实现1警1格至多格,或1格多警,保证每个网格中至少有一个警员配备,并且按照网格需求,整合其他政府部门中的网格成员或吸收社保、工青妇、统战等特色力量加入网络,形成综合治理之势;五是督查考核机制,为确保网格化工作实效的长效落实,D区公安分局对“格警”的工作进行严格考核,要求辖区群众满意率要求达到85%以上。

3.治理主体:双向发力,整合各方资源

网格化体系的生成涉及对警察专业力量和社会力量进行再组织化的路径问题。基层派出所是距离群众最近的神经末梢,找准与基层群众在参与社会治安治理的契合点是实现专群结合路径下网格组织构建的“发力点”,也是实现警民融合共建治安网格的“通关语”。对此,为实现治安治理共建共享的行动目标,D区公安分局有效整合内外资源,进行双向发力。首先是对内以发挥公安机关主体的嵌入作用为导向。实践中,D区公安分局为发挥公安机关的引领作用,以基层矛盾为着力点,推进警力资源、管理和服务下沉,向基层赋权赋能。其中,充分发挥基层民警的嵌入作用,促使民警以服务理念和行动落实为突破口,将构建治安网格融合到日常警务工作中去。同时,关键发挥好社区民警的连接作用。社区民警承担常态化发动和联系建立、定期化指导、组织参与培训、人性化倾听与反馈等任务,保证了公安机关自身参与治理事务在时间上的持续性。

其次,对外以激活其他主体活性为导向。在推进“警格”和“网格”融合共建过程中,D区公安分局一方面加强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协同,在网格员发展中通过精英吸纳,将其他政府部门、社区居委会、社会组织及其他利益相关群体的关键人士纳入网格化体系中,适应基层利益多元化与整合分配的需求,推动共同参与基层社会治安事务治理。另一方面发挥好公众的参与作用,从群众需求和建议出发,激发公众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网格化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通过整合公安机关协管员、治安志愿者等力量,组建好专职公安网格员队伍,在引导公民有序参与的同时提升其参与感和获得感。通过与网格团队其他成员一起开展工作,能全方位多层次为人民群众提供服务、解决问题、化解纠纷,并且在多主体的融合保障上,大幅度减少社区民警、机关民警等“网格警员”工作量,从以前一个民警高峰时管理1600多户直降800户。网格警员工作量减少,投入单位工作的精力增加,由原来的粗犷式管理变成了“网格”的精细化管理,极大地提高了见警率,使民警能够深入人民群众家中,促进了警民融合,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15]

4.治理手段:创新手段,提升治理效能

欲使网格化警务管理工作真正发挥实效,在具体的治理策略中还需要手段创新来弥补权力机制的有限空间。为进一步发挥连接实效,降低信息不对称成本,需要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连接和整合的效能,通过移动数据终端加强网格内信息采集和实时连接,以此实现公安机关和其他治理主体的同频共振。在2004年打造“万米单元网格”的城市管理模式时,D区就作为试点引入十多项现代信息技术、网络地图技术等进行协作管理并应用到网格管理的警务工作中。通过不断发展与改进,D区最终实现构建了一个天上有“云”(云计算中心)、地上有“格”(社会管理网格)、中间有“网”(互联网)的新型社会管理模式[16],并建立了区级社会服务管理综合指挥中心、街道社会服务管理综合指挥分中心、社区社会服务管理综合工作站“三级平台”。依托这三级平台,加快l纵向层级和横向部门间信息的流动共享,实现一次录入,多层级多部门共享共用,也为D区公安分局推进“警格”与“网格”双网融合起到关键支撑作用。

在此基础上,D区公安分局把握技术工具的价值发挥,深度推进管理机制与技术手段相融合,将网格警员与城市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相整合,实现了网格化体系中各参与主体联动、协调、沟通等行动的信息化、数字化。在联动与协调方面,主要由各个网格管理员,即“格长”负责本网格内的具体工作,针对社区、街道内出现的无法自行解决的治安问题,由“格长”及时向网格分中心进行报告,由分中心对具体事件进行评估判断,之后派对应的网格民警进行处理,并将结果及时在分中心上网反馈,实现过网留痕、有据可查的追溯机制。在日常信息的交流与互动中,高科技技术更是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三维立体地图是网格化管理的“心脏”。这张地图与互联网相连,并通过社区视频监控系统对网格内的街道、小区、学校进行24小时全方位监控,网格民警可以及时监测排查治安问题和隐患。其次,分中心系统在接到报警后会自动识别事发地点并调取视频监控,与预存在系统内的处理预案进行匹配并弹出最佳解决方法。最后,分中心工作人员与社区网格管理人员还配备PDA信息采集机与呼叫电台,以便分中心与网格员及时联系。网格警员还会通过警务通讯、110指令平台等及时收集案件情况及解决预案、留存现场证据、反馈案件处理情况[17],充分发挥了信息媒介的效能和作用。

(二)D区推进“警格+网格”的建设成效

D区推广网格化警务工程以来,有效实现了“警格”和“网格”的共融共建,并取得了明显的治理效果,具体体现在:第一,提升了基层治理水平。在推进“网格+警格”双网融合过程中,D区公安分局实现了派出所勤务指挥室与街道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的同频共振。该模式实施仅一年,就取得了显著成效。据有关数据,D区刑事案件立案保持全市较低水平,诈骗类案件同比下降近三成,治安案件接报下降近5成,刑事案件破案率同比上升7成[18],实现了藉由网格管理员、网格警员、网格助理员等网格化专业团队推动的基层治安隐患治理从“事后救火”向“事前防火”的转变,全面提升了基层平安创建和服务群众的工作水平。第二,促进了警民关系和谐。实现双网融合始终脱离不了群众路线的行动路径。D区的网格化警务管理工作推动民警下沉到基层社区,开展日常巡逻、警民恳谈会、网格员义务宣讲等活动并形成常态化模式,在挖掘和解决民众的治安需求的同时,提升了群众安全感和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拉近了警民关系。第三,强化了协同整合。通过“警格”和“网格”双网融合发展的路径模式,D区公安分局与其他政府部门强化了部门间的合作与互动,实现了公共安全的联动治理、协同治理,为区域协同治理模式升级和布局优化奠定了基础。第四,创新发展了“枫桥经验”。“枫桥经验”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面旗帜。[19]可以说,D区公安分局的网格化警务模式是“枫桥经验”在新时期的一个成功样板,其推动“警格”与“网格”双网联动的实践路径丰富和发展了“枫桥经验”的时代内涵。

四、“警格”与“网格”的路径思考与发展启示

如前所述,D区的网格化警务模式案例为推进公安机关建设“警格+网格”双网融合工作提供了一条可行路径,对基层治安治理水平的提升发挥了积极作用,类似的实践经验亦值得推广。但是,从D区的发展历程与其他地区的网格化警务模式的实施表现来看,各地公安机关借鉴、施行“警格+网格”管理模式过程中仍存在一定不足,有必要进一步改进。

第一,多维协调,推进多元主体的融合深度。从“双网”的整合过程来看,在公安机关与其他主体的联动与合作中,存在公安机关与其他政府机构、社会力量等多元主体融合深度不足的问题,特别是对社会力量的作用发掘等方面还是显得不够充分。一方面,“警格”与“网格”中其他政府部门主体的联动需要在职能、渠道、行动范畴等方面实现有效对接,否则极容易出现“公地悲剧”或“九龙治水”的局面。对此,理顺公安机关与其他政府力量的职能和角色定位是构建连接实效、推进融合深度的第一步,即要明晰公安机关与其他政府部门治理主体间的权责关系,规范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切实发挥政府部门间联动治理的效能。这需要政府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统筹推进。另一方面,调研中发现,公众个体由于具体站位的不同,对社会治安治理的有关事务在偏好选择和价值排序上亦会形成差异,对网格员项目的实施和功效的看法亦各不相同。有的认为网格员项目有效提升了社区安全感,有的则认为网格员的监督职能潜藏着损害个体人际关系的风险,或者占用自身时间和精力,从而对是否参与网格员工作持以观望状态。因此,在推进基层网格化警务管理过程中,要实现公安机关和社会民众的深度融合,需要二者切实的利益整合,既要实现在物理层面的简单融合,也要善于在制度设计中完善群众参与、利益表达和权利救济途径,建立健全群众参与网格化管理的激励机制,并在网格员工资增长机制、晋升机制等方面形成良性循环,借助一定的规则来形成双方稳定长效的利益优化系统。

第二,系统布局,提升网格化警务管理的运行效度。当前,在推进双网融合过程中,实行网格化警务管理在运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一是运行的持续性问题,在“警格”与“网格”的融合过程中,在理念认识不到位、前期规划不足、缺乏系统的设计安排等因素的诱发下,潜藏着运行成本膨胀、持久性不强、网格泛化、管理工作滞后等风险,影响了网格化警务的持续性运行。其二,在基层社会的“碎片化”格局下,个体的流动性特征明显,公众主体在空间上的游离化、聚集化塑造了地理区域上不同的人群和事务特征,形成了部分地区治安情况的特殊性,使得各地区间“警格”与“网格”的融合很难做到步调一致。此时采用大一统方式推进双网融合,则显得生搬硬套,在一定程度上消耗了网格化警务的管理效能。由此,作为一项系统性工程,基层警务的双网融合治理效能的保持和提升需要置于长远的决策视野和系统的布局规划中进行。因此,在大的方向上要敢于跳出对传统手段的路径依赖,创新社会治安治理的机制,在推进过程中,从管理理念、政策设计、运行机制、手段方法等各方面都需要全方位、成体系地出台相应的制度保障和政策设计。同时,在具体推进过程中要注意结合当地实际警务工作环境,因地制宜,选择符合当地治安情况的制度体系、路径形态和方式方法,才能实现贯彻网格化警务管理工作的效果最优化。

第三,工具平衡,价值理性与技术理性建设并重。价值理性和技术理性是人类理性的两个组成部分[20],并形成了在各自理性主导下的实践活动。长期以来,实现“警格”与“网格”联动和融合的实践形式偏重于依托技术手段、管理规范等内容,而对该模式实行的价值驱动与价值实现的关注略显不足。以网格员管理为例,尽管公安机关在网格员的建档、日常互动、信息反馈等方面实现了数字化运行,但部分公安网格员仍存在积极性不高、身份认同感低、存在消极懈怠情绪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在推进双网融合使用过程中价值理性被“怠慢”的现实。对此,在推进双网融合、联动治理的过程中,治理主体在治理工具的选择上要适当将注意力分配于价值理性建设,具体主要关注:一是联动过程中的价值创造问题。“警格+网格”融合既涉及公安机关与多元主体、警务工作体系与其他工作体系的融合共生,也触及实践行动中警务效益、其他部门效益、社会效益等不同价值视角下的平衡问题。因此,需要在共同愿景的营造、利益整合模式的构建上持续发力。二是行动落实中的价值驱动问题。“警格”与“网格”的联动治理是满足基层民众治安需求、提升其安全体验的实践形式,在活动过程中,技术手段的运用还需要同人文关怀结合在一起。[21]通过对内加强德能勤绩廉建设和对外的宣传号召,逐步形成社会对网格化警务管理工作的共同期望,形成公安机关在基层社会的公信力和社会向心力,强化民众对公安机关的心理认同,发挥价值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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