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林林
客体是相对于主体而言的对象,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客体是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主体所作用的对象。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既然是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主体作用于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客体的特殊实践活动,因而在研究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主体之后,还必须考察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对象。
客体在一般意义上,是主体有目的有计划相作用的对象。其中,凡被人们有目的有计划地认识和考察的对象,就是认识客体;凡被人们有目的有计划地加以控制和改造的对象,就是实践客体。因此,客体范畴是一个包容甚广的哲学范畴,凡人类思想所及和活动相加的一切对象,无一不可以客体相称。什么是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客体呢?统而言之,即是人们常说的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的对象。不过这种说法太概念化,为了使客体有其具体规定,以明确社会治理主导者应当面对什么,是一个十分关键的问题。一般可以认为,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的对象是人、财、物三种基本要素,也有人认为时间和信息在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过程中的作用很重要,要再加上时间和信息。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实践活动,是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主体按照某种预定目的的特殊实践。因此,从事计划决策、组织指挥、控制调整的人是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主体,而被计划、组织、指挥、控制的实践活动则是其被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的客体。这种客体不是通常意义上消极被动的静态客体,而是特殊意义上积极能动的动态客体。这些客体既包括实体性因素人、财、物,也包括非实体性的功能因素和结构因素,如人的思想状态、人的活动方式、人员组织结构、人与人的信息沟通以及被人控制的时空等等。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客体之所以成其为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主体有效作用的对象性客体,正是由于上述诸要素进入了被控制的实践活动领域。如果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客体不是某一正在进行的实践活动,诸要素没有进入现实的实践活动领域,那么无论是人还是物,也无论是时间和信息,都不可能成为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的对象。因此,应当把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客体确定为人的实践活动系统,凡是构成实践活动的一切因素,都是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客体的构成因素。还应当指出,实践的类型是多种多样的,因而构成每种具体的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客体的具体要素也多少不一、形质各异,不能用经济管理的客体要素套用一切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的客体要素。
不过,从哲学的角度来看,无论何种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客体,都是由从事某种实践活动的人和实践赖以进行的物两类要素所构成。其中,人的要素又包括人的思想(价值观念、意志情绪、认识能力)、人的行为(行为方式、行为趋向、行为方法)、人员结构(组织结构)和人际关系;物的要素则包括物资、资金、环境、时间、空间和信息等。因此,综上所述可以发现: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客体包含着诸如人、财、物、时间、信息、环境等多种要素,是一个结构复杂的多元动态系统,离开系统论和社会治理实践活动孤立地分析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客体要素显然是不可取的。
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客体既然是实践活动系统,那么它就具有实践的客观实在性、主观能动性和社会历史性等一般特征。既然它是作为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主体所作用的对象性客体而存在,同时又具有可控性,系统组织性等具体特征。
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客体的客观性,是指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客体不依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主体的意识为转移。无论是客体中物的要素,还是客体中人的要素,它们的存在都是客观的。其中,物、财、信息、环境、时间等要素,其客观性是不言而喻的,它们各有其自身的内在属性和运行规律。作为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客体的人虽然是有目的、有意识的,但人的存在及其活动同样是客觀的,同样服从于一定的客观规律,社会治理主导者不能随心所欲地对他们施加影响。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客体的客观性说明并要求,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主体的一切活动,首先必须从客体的现状出发,遵循唯物主义的实事求是原则。如果不从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客体的现实存在而仅仅从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主体的愿望出发,就会将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引向错误的深渊。
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客体的主观能动性,是专指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客体中人的能动性或主动性。一方面,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客体中的人具有受动性;另一方面,人这种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客体又不同于物这类客体,而是进行实践活动的主体,有其支配改造客观事物的主动创造性。这即是说,人既是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中受动的对象性客体,又是实践活动中能动的创造性主体。没有人的这种能动创造性,就不可能有真正成功的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另外,即使在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中,作为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客体的人也并非只具有客体的性质,很多场合他们也同时参与部分决策和部分监督的工作,这种参与也体现着他们的主动创造性。如果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客体的人不主动发挥作为人的主动创造性,或者社会治理主导者不把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客体中的人当人看而当物看,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客体就失去了它的活力因素,其结果也谈不上真正有效的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
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客体的社会历史性包括两层含义:一方面是说,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客体系统及诸要素是在社会大环境中形成的,不可能脱离一定的社会环境孤立存在。或者说,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客体不是绝对封闭的系统,而是作为社会大系统的一个子系统与其环境进行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换。如果脱离人类社会,人既不能作为客体身份进入网格化社会服务系统,物也不能成为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的对象或客体要素,同时更不能耦合为完整有序的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客体系统。另一方面是说,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客体及要素既然存在于社会大系统之中,那它将随社会历史的变化而不断变化,以保持它与社会环境的动态平衡。因此,无论是历史上还是现实中,没有一成不变的抽象的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客体,只有变动的、具体的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客体。设想有普遍适用、千古不易的客体模式,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形而上学观点。
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主体和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客体作为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大系统的两极。其性质、结构和功能如上所述,是完全不同、截然对立的。无论何种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总是由特定的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主体和与之对立的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客体构成的。但是,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主体和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客体之间除去上述对立的一面,还存在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和相互转化的辩证关系。研究二者的辩证关系,可以从动态上把握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的实质。
首先,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主体和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客体作为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实体系统的两极,是以对方为其自身存在的条件,一方离开另一方,二者将不复存在。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主体所以居于主体地位,是因为存在着可供他们支配的客体;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客体所以成为被支配的客体,是因为必须追随、服从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主体。如果没有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主体,就无所谓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客体。没有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客体,也无从形成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主体。可见,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主体和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客体之间是一种相互依互联系、相互制约和相互转化的辩证关系。研究二者的辩证关系,可以从动态上把握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的实质。
其次,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主体和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客体之间又是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主体作用于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客体,或者说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客体受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主体的制约,这是很显然的现实。人们常常将社会治理管理活动单方面理解为社会治理主导者对社会成员主动施加的种种影响。其实,社会治理管理活动绝非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主体作用于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客体的单向活动,而是二者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双向活动,在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过程中,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主体也受到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客体的作用和制约。
最后,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主客体的统一是具体的、历史的统一。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作为重要的社会实践活动,是与人类历史相依相伴的。社会的人划分为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主体和网格化社会服务活动客体,也不是绝对不可能改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