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民钢
检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事件,有不少教训要吸取,也有不少问题要探讨。例如,武汉市在发现这一新型肺炎时,是否及时公布了有关信息?武汉市市长在接受央视记者专访时表示,传染病必须以传染病防治法作依据依法披露,作为地方政府,其要被授权后才能披露。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九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可见传染病预警发布的事权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政府,作为一个省会城市的市长,并没有权力发布传染病预警信息。因此,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武汉市的做法没有错。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上述说法则不尽然。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三条也作了相关规定。依据上述各个条款,可以看出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几项内容:
一是突发事件包含公共卫生事件。
二是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三是县级以上政府有权在可能发生公共卫生事件时,或预见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发出预警。
四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即可。
如果依据这项法律,本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中,武汉地方政府的工作还有未尽完善之处。如果武汉市把这一事件作为突发事件来处理,就可以发出相应的预警,工作也会更主动。这也反映出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两法在类似问题的处置要求和规定上,有不完全一致的地方。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我国大型城市和超大型城市数量急剧增加,一旦涉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特别是公共卫生紧急情况,政府需要及时预警和应对的压力也明显增加。我认为,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更适合现在的情况。传染病防治法对政府发布预警信息规定的授权层级过高,省级以下地方政府面对紧急情况时显得为难,在这次肺炎事件中就明显地表现出这个问题:省级政府在接到报告时需要调查核实,下级地方政府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无法发布预警信息和采取措施,等到信息发布,病情已成燎原之势,给后续应对和防治带来了很多困难。
因此,我建议参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时修订传染病防治法,适度放宽原来的限制。授权地、市一级的城市或人口超过一定规模的大型城市的政府,在发现重大传染疾病等突发事件的早期征兆、并可能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时,在将情况上报省级人民政府的同时,可以及时发布警示信息,并可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这样既有利于防控突发传染性疾病,也让其与突发事件应对法之间能更好地相互照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