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明确了北京市疫情防控工作中政府部门、街道社区、单位及个人等主体应履行的权利义务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市、区政府可以依法采取相关疫情控制措施,包括发布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及时调整相关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依法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关闭或者限制使用场所、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等;必要时,可以依法临时征用场地、房屋、交通工具、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此外,《决定》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依法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或者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月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统筹做好返岗、返工、返校“三返”工作,并充分发挥“浙政钉”平台的作用,加大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统筹力度。鉴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决定》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的权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本省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
2月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共十二条,抓住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针对江苏作为人口大省、制造业大省和教育大省的特点,围绕节后重点群体返程的疫情防控、重要物资保障供应、避免人员流动聚集等疫情防控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作了针对性的规定,并严格责任追究,进一步细化明确了疫情防控中突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决定规定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的,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决定》也规定了相应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