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最近很多朋友扎堆儿结婚。上周末,我去参加同事的婚礼,在到达婚礼酒店门外时,在旋转门处踩到油渍,进而摔倒在地,无法行动。之后我被送到医院,诊断为右小腿骨折,并住院接受了手术治疗。请问:遇到这种情况我该如何维权呢?
答
遇到这种情况,您应该找酒店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酒店对店内的客人均有安全保障义务,不能以您缺乏谨慎注意为由推脱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律师提醒,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不仅仅是酒店,住宿、娱乐等经营场所或者其他社会活动中均有该项义务。如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积极主动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编辑同志:
我朋友结婚当天的流程非常完美,没承想,婚庆公司告知他们由于摄像机出现故障,婚礼现场录像里很长时间都是黑的,尤其是缺了仪式上求婚交换戒指等重要时刻的画面。为此,朋友大哭一场还住了院。请问:遇到自己的婚礼现场资料被毁,可以请求婚庆公司精神损害赔偿吗?
答
当然可以。婚庆公司应该赔偿您朋友的精神损失费、住院费等合理费用。婚庆公司未将两人的结婚录像资料妥善保存,导致重要场景丢失,这是不可重复和再现的,给夫妇俩的精神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因而,应赔偿两人的精神损害。
结婚举办典礼是我国传统的婚俗习惯,是已经被赋予了一定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需注意的是,如服务提供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录像,势必会给对方造成损失。当服务提供方违约时,会产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受损害方选择主张违约责任,那么将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据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范围来判定责任。违约责任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侵权责任的一种类型。如果受损害方选择主张侵权责任,那么将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编辑同志:
此前,我为了获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与某培训机构签订《二级建造师培训合同》,合同约定我参加该培训机构的“保过班”,一年内没考过可全额退款。合同同时约定培训机构提供报考、考试通知、成绩查询、毕业申请、毕业办理等服务内容。可我并没有通过考试。请问:我能要求培训机构退款妈?
答
可以。双方合同中关于“一年内没考过可全额退款”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您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参加课程培训、完成课业任务,在一年内未通过考试,要求培训机构退款具有合同依据,培训机构退还您全部培训费。
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考生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保过协议”中“不通过考试即可退费”的约定即有效,签订合同的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考生未在约定期限内通过考试,可以要求培训机构按照合同约定退款。
编辑同志:
我刷朋友圈的时候,发现健身教练把我的健身前后胖瘦对比照片擅自转发,用来做健身房的广告宣传,想让大家都来健身房运动起来。请问:健身教练是否可以擅自使用我的肖像?
答
当然不可以,健身教练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您的肖像权,您可以要求他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只有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比如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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