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土社会与单位社会:基于成员权利的辨析

2020-11-17 01:44
社会观察 2020年3期
关键词:陌生程度乡土

社会治理问题,与社会的性质及其变迁的判定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后者是社会学的重要主题之一。从“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分析,“乡土社会”与“单位社会”基于“熟悉社会的本质”而建立起了联系,两者无疑有相同之处;不过,它们的不同之处也同样明显。本文提出从“个人与社会关系”这一社会学的元问题或基本问题出发,发掘“乡土社会”与“单位社会”的这类不同。

辨析清楚这两种社会的不同,有助于人们获得一种明确的社会变迁感,也有助于我们理解当今中国社会及其变迁的方向性问题。“乡土社会”和“单位社会”是当今中国社会所以由来的两个传统,无论当今社会与之距离多远(事实上并不太远),在性质上差别有多大,作为社会变迁的前提,这两个传统的影响力仍是存在的。可以说,这两种社会的辨析,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我们理解40多年来中国社会的变化。

乡土社会的“熟悉”和“陌生”

“熟悉社会”一词可以追溯到费孝通先生。费孝通在“描述”乡土社会的时候,用了“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这样的说法,在这里,“‘熟悉’的社会”是一个描述性用词,主要用来总括性地描述“传统”“乡土社会”的特征。在强调乡土社会作为“‘熟悉’的社会”这一特征时,费孝通强调了乡土社会中的乡民对人和物两个方面的“熟悉”:因为“生而与俱”,所以有了人际信任,信任进而成了规矩,对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时就有了信用,人和人相处的基本方法(比如“孝”)也被提出;因为“熟悉”物,所以不需要抽象的普遍原则,而能把握住足资利用的各种“个别关联”。除此之外,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费孝通强调了乡民的“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赖以存在的重要基础,或者说是乡土社会之所以为“乡土社会”的根本——“生活上被土地所囿住”,“生了根在一个小地方”。

将传统乡土社会描述为“‘熟悉’的社会”,当然是对的。说“乡土社会里从熟悉得到信任”,并说这信任是规矩,亦属真知灼见。但我们切不可由此就认为在“乡土社会”只有“熟悉”因素、没有“陌生”因素,总是能达成“信任”,而不存在“欺诈”。

事实上,在讨论整个社会结构的格局时,针对中国传统社会(不只是乡下还包括城里)普遍的“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费孝通先生提出了“私的毛病”。在个人的“私的毛病”的背后,乃是一套对应的群己、人我界线的划分方法,他称为“自我主义”。由此形成的人和人的关系,最核心的是以“己”为中心的亲属关系和地缘关系。如此联系而成的社会关系网络或圈子,带有“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的特性,费孝通称为“差序格局”。“差序格局”(以及“自我主义”)具有相对性和伸缩能力,可外伸,亦可内缩。如此一来,公私也具有了相对性,“站在任何一圈里,向内看也可以说是公的”。并且“富于伸缩的社会圈子会因中心势力的变化而大小”。

需要强调的是,“社会圈子”不仅会因“内向”的“中心势力的变化而大小”,也会因“外向”的人与物的“社会可熟悉程度”“而大小”。在“差序格局”相关的理论框架中,行动可能涉及的社会范围内的人与物的“可熟悉程度”(其进一步界定,将在后文探讨)是一个不容忽视的自变量。费孝通观察到的“差序格局”,特别是其中“私的毛病”,正是因为中国传统社会对其社会成员而言,乃是由近及远逐步“陌生”或者说“可熟悉程度逐步降低”,“熟悉社会”与“陌生社会”的“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在边界上就变得模糊了。

费孝通说传统社会中的人“自我主义”,梁漱溟却说他们“互以对方为重”,两者一定程度上都是对的,只是需要加以澄清。对于乡民来说,在自己所熟悉的乡村社会之外还存在大规模的“陌生社会”,而传统社会中的“‘熟悉’的社会”也往往都是镶嵌在“陌生社会”之中的。

有鉴于此,社会生活中的“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极可能是两种因素混合作用的结果;不能简单地将其归于要么是“熟悉社会”,要么是“陌生社会”的本质特征。也许我们更应该问:哪些重要的结构性因素会带来该社会中人们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的改变,进而在社会变迁的考察中更具基础性意义?

“传统社会”的沿袭与变革

正是因为传统社会既包含着“熟悉”因素,又包含着“陌生”因素,所以在传统社会迈向现代社会的过程中,一些“熟悉”因素,比如说某类“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也就会有所沿袭。比如,谢俊贵教授就认为不仅“中国早期的城镇”,而且“单位社会”也应当是一种熟人社会。只是由于我国20世纪末正式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原来束缚于计划经济体制之中的单位人(包括城市的单位人和农村的社员)开始走向了市场,“熟人社会”才发生了动摇。

无独有偶,刘少杰教授在《中国市场交易秩序的社会基础——兼评中国社会是陌生社会还是熟悉社会》一文中,描述中国社会的本质、判断社会变迁时,对这样的沿袭性有坚定的强调:

当第一阈值在波峰1,2之间时,若不进行特征点一致性补偿,则特征点t2将会提前一个周期,在波峰5下降沿的过零点处,此时若要保证特征点一致则到达特征点时间应调整为t1;当第一阈值在波峰3,4之间时,若不进行特征点一致性补偿,则特征点t2将会滞后一个周期,在波峰7下降沿的过零点处,此时若要保证特征点一致则到达特征点时间应调整为t3。综上所述,到达特征点时间T应根据第一阈值所在位置选取为:

中国的熟悉社会并没有发生质变,不仅农村社会仍然延续着传统的社会结构和制度关系,而且城市社会也没有真正实现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的质变。利己中心、伦理本位、亲情纽带、圈子关系、轻视原则、崇尚权势,谁能证明这些传统社会或熟悉社会的本质特征在哪个社会层面上消失了?在我看来,中国社会的这些本质特征,不仅现在没有消失,而且,再过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也未必能够消失。正是这些本质特征表现了中国社会的制度结构,具有超常稳定的中国社会的制度结构不会在十几年的历史中彻底改变。

对这段话的核心观点,即“利己中心、伦理本位、亲情纽带、圈子关系、轻视原则、崇尚权势”等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将在中国社会较长时间内存在的观点,笔者深表赞同。

但传统社会在当今时代的变革也颇为复杂。最粗略地看,传统社会中熟悉的部分(乡村社会)正在“陌生化”——无论是政治权力影响下贺雪峰所谓行政村的“半熟人社会”性质,还是市场经济影响下吴重庆所谓自然村的“无主体熟人社会”性质;传统社会中陌生的部分(乡村社会之外的社会)在当今改革开放和网络化时代则正在“熟悉化”,或者至少是有了更多“熟悉化”的可能。学术界对正在“熟悉化”的一面强调得还不够,刘少杰等学者对这一点的分析有其价值。

不过,沿着前文初步提出的“社会可熟悉程度”的思路,在可熟悉程度不同的组织或社会体系中,考察“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及其变化,特别是诸如“信任”或“不信任”之类具体行为的出现乃至全面铺开,也许更有助于我们反过来思考“社会可熟悉程度”的意涵,对于正确定位和理解“熟人社会”“单位社会”同样不无裨益。

单位社会的“熟悉”及“陌生”

有关“信任”的研究,特别是其对立面——“杀熟”的研究,能够带给我们有关“社会可熟悉程度”意涵的启示,帮助理解“单位社会”。郑也夫《走向杀熟之路》一文借助洛伦兹在《攻击与人性》中的研究,指出“杀熟”是有生物学根源的,“同种资源的争夺决定了‘杀熟’比‘杀生’更为残酷”,并认为这一逻辑也适用于人类行为的分析,介于亲属与陌生人中间的“熟人”间关系也可能因“同种资源的争夺”而埋藏下“残酷厮杀的种子”。郑也夫指出单位社会中具有挑起“政治杀熟”的条件,并为“经济杀熟”,即类似“老鼠会”的传销骗局,扫除了心理障碍、组织基础和舆论压力。

如果将单位社会看作是“熟悉社会”,按说该社会应该能够“从熟悉得到信任”,但在郑也夫眼里,单位社会却“前所未有地在社会基层造就了一种制造怨恨与不信任的组织机制”,原因何在?

在分析单位制时,郑也夫指出,由于一切物质利益只能从单位获得,且制度“把本属于社会的生机勃勃的党派生活和政治参与固定在单位中,并将政治追求与社会地位的晋升牢固地系结在一起”,因此单位成员全面依附于单位;在心理层面,由于单位分配事项过多、过细,成员对生活的不如意也不免“统统凝聚和发泄在单位上”,使得“单位制度普遍拥有的功能是,造就人们对本单位的不满和仇恨”。

由此,有必要特别指出“退出”的重要性。对单位的全面依附,意味着单位成员特别是普通成员不那么容易“退出”本单位。相反,被外部权威所认可的“领导”或“精英”却通常是流动的。因此,单位内的人际关系容易受到外在权力系统的挑拨与左右。于是,对身处单位的个体而言,外来力量的运作和切入方式是否是“可熟悉的”具有决定性意义。

单位社会还通过政治或社会运动“制造”对更广泛的社会系统的“忠诚”或迷信,只是这种“忠诚”或迷信落实到单位内部,便很容易导致单位成员之间陌生感和整个单位中陌生因素的增加。具体而言,单位外刚性的标准会被单位内的部分成员亲近和利用,导致另外一些成员被视作“异类”,甚至“被退出”到单位之外;即便不是如此,也势必会形成“忠诚”或“积极”与不“忠诚”或不“积极”的对立。单位内分化的结果,经外来力量稍加确认,就能导致单位内权力和资源分布结构的改变,陌生因素及成员间的不信任感也就产生了。

总之,单位社会的“熟悉”与“陌生”是分化的,有赖于行为者进行组织和斗争的能力,及其在单位内外权力体系中的位置,而这样的位置又容易被外在力量操控而不断变化。因此,“杀熟”这种极端的“私的毛病”的泛滥,可以解读为是“社会可熟悉程度”因结构上的某种剧变、政治运动和传销行为的“颠覆”而迅猛降低所导致的结果。

“社会可熟悉程度”再探讨

从澄清问题的要求出发,有必要站在“整个系统”的角度,对“社会可熟悉程度”这个概念加以明确。该概念可明确如下:“社会可熟悉程度”指的是,在一个社会中对于现实空间中交通及信息等技术意义上行为可及范围内的“人、财、物”及抽象社会系统中的“责、权、利”等,任何社会成员只要想了解和熟悉,或者在有必要了解和熟悉时,就能够以比较低的成本知悉真实情况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越大,“社会可熟悉程度”越高;这种可能性越小,“社会可熟悉程度”越低。

参照这一定义,中国传统社会是“社会可熟悉程度”不高的社会。不仅在于人们不怎么了解外部世界,还在于交通不发达、地域相对“封闭”(技术上人们常规行动的可及范围相对较小)导致人们不容易从这个“地方”或这块“土地”轻松“退出”。此外,“山高皇帝远”导致它不容易受外来力量的挑拨与左右,加上“落叶归根”这类涉及“身后想象力”的传统文化观念的规制,“杀熟”也就不会是普遍的系统性现象。

在传统社会的变革过程中,无论是单位社会中的“政治杀熟”,还是经济领域中以传销骗局为极端的“经济杀熟”,则都可以说是“外来力量”强有力运作的结果。在此,人们“进入”或“被诱惑进入”了相对陌生的“外部世界”,庞大的“组织和社会系统”是对行为者而言更具安身立命之本的平台,是决定行为者生命、自由、资源、权力、地位的基石,有的行为者甚至对之更感认同。于是,“杀熟”(这里的“熟”是原来的“熟人”)在这样的背景下可能成为“投名状”,成为表决心、表忠心的重要方式。

因此社会成员面对社会组织时的“退出-进入”维度有助于人们考察“社会可熟悉程度”、社会性质及其变迁。“退出-进入”的权利及空间的相对变化带来人们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的改变,从而对社会性质及其变迁具有基础意义。“退出-进入”某个具体组织或社会系统相关的一系列因素,如“退出权”“退出成本”“可进入”“进入成本”等,也可作为“社会可熟悉程度”的一种指标化的衡量方式,在一个“可熟悉程度”较高的社会,每个人都较为自由地“退出-进入”某个具体单位、组织或社会系统,甚至人们还有较强的自我组织能力和空间。

“社会可熟悉程度”和“退出-进入”的关系也触及了社会学的基本问题,即关于“行动者个体之间的相互作用与社会共同体的存在与作用的关系”的问题。对于考察社会性质及其变迁而言,从成员权利的角度出发,“社会可熟悉程度”/“退出-进入”作为一个分析框架,可能构成对“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视角的补充或推进,且更有分辨力和预测性。

结论与讨论

关于社会性质及其变迁,经典社会学从多个角度展开过探讨和分析,本文则尝试主要从成员权利的角度,得出名为“社会可熟悉程度”/“退出-进入”的分析框架,用以开展社会性质及其变迁的考察。

具体而言,我们可从“社会可熟悉程度”着眼,认为“进入”或“退出”一个现实空间、具体单位或组织系统的成本、方式及可能性,会影响人际关系、组织关系、个人与社会以及环境的关系,进而影响人们的“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

于是,对社会性质及其变迁的判定,需要聚焦到这些更基础的结构性因素上。作为理想类型,乡土社会和单位社会有不同的“社会可熟悉程度”;单位社会中“社会可熟悉程度”不确定性更大,不同社会成员间的分化也更为明显,在较大程度上受到外部力量的左右。而就“退出-进入”这个指标来说,乡土社会和单位社会中的“被退出”“退出权”“进入空间”“进入渠道”等都有很大的差异。

当今世界,“社会可熟悉程度”以及“行动者个体”特别是其中权力弱势方的“退出-进入”自由度的提升,需要一系列前提。这些前提应该包括:(1)“社会”成员之间未处于大规模的暴力冲突或其他层面的系统性敌对状态;(2)越轨的事实和惩罚不因为权力的优势地位而受到掩盖和规避;(3)“行动者个体”之间基本权利平等;(4)各类社会“组织”乃至各类“行动者个体”有便捷的信号发送和接收系统,能以较低成本达成对相关信号的一致理解。与以上相反的状态、行为或时空及制度安排,比如恐怖活动、信息屏蔽、霸权主义、逆全球化等则意味着“社会可熟悉程度”的降低或“退出-进入”权利及空间的压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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