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洁
摘 要:信息技术使得高校图书馆的数字图书资源日渐丰富,高校图书馆在为读者提供便捷的服务同时,也遇到了图书数字资源的著作权问题。信息网络化传播一方面为图书服务供给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另一方面也增加了高校图书馆的法律风险。高校图书馆需要优化著作权管理机制,借鉴国内外图书馆的典型经验与做法,推动高校更加合理高效的使用各种数字图书资源。
关键词:高校;图书馆;数字化;著作权;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G250.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3866(2020)21-0-02
信息技术时代加快了信息的流动,以大数据、云存储、智能化为代表的新技术推动高校图书馆服务方式的深刻变革。当前情况下,高校图书馆拥有的数字图书文献资源数量已经远远的超越了纸质图书的数量。但是,高校图书馆在提高信息传递便捷性同时,遇到了一系列的著作权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高校图书馆服务师生读者的能力,不能满足图书服务个性化的需要。
一、高校图书馆面临的著作权问题
(一)法规不完善的问题
当前技术情况下,高校图书馆不断快速发展,高校图书馆面临的侵权问题日益严重,一方面有些用户恶意地复制下载高校图书馆的资源,另一方面高校图书馆执行的著作权法规的时代适用性不足,立法相对滞后,因此容易造成侵权的问题。我国2000年以后图书馆的数字化进程加快,但是著作权法的发展速度落后于技术更新的速度。一方面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对高校的著作给予了保护,另一方面也对高校图書馆利用数字文献信息提出限制,例如,数字图书资源仅能在馆舍使用,数字资源只能是图书馆收藏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数字图书资源不能获取任何经济利益,这些规定严重地限制了图书馆数字资源的应用,没能赋予数字图书馆更多的实用价值。新时代高校图书馆信息传播的方式日益多样,图书数字信息的来源渠道日益多元,学生可以更加快捷地从各种渠道获得图书信息资源,如何优化法律法规成为图书资源控制重要任务[1]。
(二)利益冲突方面问题
当前,不少高校数字图书馆还面临着与著作权的利益冲突问题,传统图书馆读者使用数字图书资源时不受时间限制,读者可以随时检索获取各种需要的图书资源,而且可以无限制地进行网络复制传播,这虽然有利于信息的传播,但是也容易对著作权造成侵权。读者的复制与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生了冲突,数字资源一般是由数字信息技术公司购买,复制权是著作权人的一项重要权利,著作权人一般不允许图书馆将其文献资源数字化。对著作权人来讲将图书资源的数字化会极大的影响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当前,电子文献资源的价值与纸质文献资源的价值相比明显要低,电子文献在数量上只是一份,会极大地影响纸质图书文献资源的销量。著作权法并未赋予图书馆的数字化馆藏文献的权利,相关的操作还需要突破法律方面的障碍。当前,著作权侵权还主要表现在信息传播的利益冲突方面。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的一项新内容,高校目前还不具有将数字图书馆的数字化作品放在网络上进行传播的权利,如果作品仅限制在馆舍内阅览,那么是起不到满足学生碎片化学习需要的。高校数字图书馆把所有的馆藏作品数字化并且进行网络的广泛传播,那么对于著作权人而言意味着读者可以随意地网站上进行免费电子阅览,这使得读者失去了购买的欲望,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就会受到损失。高校取消图书馆作品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高校图书馆保留部分著作的复制权与网络传播权有助于更好地满足读者利益,有利于文明知识的传播。目前图书网络化还具有一定的矛盾,如何在保证著作权人利益的基础上满足读者的需要,并且将著作权人的损失降到最小,还要采用科学的方式,优化著作权控制的积极性与科学性。
二、国外著作权法立法经验
(一)美国立法经验
我国图书馆著作权的法规还不完善,相关内容制定的不具体,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较大的难度与可操作性。与国内的情况进行对比,可以看出,世界各国针对图书馆著作权的相关内容都有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并且在实践的过程中对其不断地优化和完善。特别是针对发达国家来说,所涉及的相关立法会更早一些,例如,在美国的版权法中就有比较明确的规定,有108条之多,严格要求所发行的图书数字资源不具备任何的商业考量或者商业利益,在这样的情况下才可以对其进行复制。针对公益图书馆来说,所涉及的馆藏要全面,并向公众进行全面开放,体现其公益性,至少要对图书馆以及所属机构研究者之外的研究者进行开放,使其实现资源共享。同时针对作品的复制和发行来说,必须要配备相对应的版权标记,相关版权法有比较明确的规定,针对图书馆来说,可以针对某些作品进行相对应的复制,并对具体的复制条件有明确的说明,明确规定图书馆针对丢失、变质或者损坏的作品,可以对其进行复制,最多可以复制3份。这些复制的资源应当以数字的形式保存,但是数字资源不得用于流通于馆外的阅览。美国的立法力求建立图书馆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协调关系,从而更广泛地满足读者在图书馆借阅图书的需要[2]。
(二)日本立法经验
日本有关图书馆数字化保护的要求在《日本版权法》中有详细的规定,日本版权法31条规定了读者因、调研的需要,图书馆为充分满足相关图书资料的保存需要,或者结合其他图书馆的应用要求,为其提供绝版的作品,或者针对某些常规图书馆很难获得的图书馆资料复制品,或者国会图书馆的软件向公众开放,供其使用,在法律层面必须对其进行限制性的复制,针对此类内容来说,都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制作,使其成为电子记录本,同时电子化复制相关的纸质资源。
图书馆数字化既要最大限度地保护读者的利益,同时还要有利于数字资源的传播。从我国相关法规的建设趋势来看,著作权人的利益保护处在强势的地位,这不利于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不利于信息服务的广泛拓展。
三、高校数字图书馆著作权使用的优化策略
(一)完善数字图书馆版权法规
目前,我国现有的著作权保护法规对数字图书资源的版权保护规定不完善,还要在著作权法修订中完善相关的内容,给予高校图书馆的数字资源保护提供良好的法律支持。国家应当从公益图书馆的性质出发,围绕着高校图书馆在普及知识、传承文明方面的需要给予必要的法规保护。公共图书馆在平衡师生、读者、著作权人、出版商、图书馆利益相关方的过程中界定清晰的法律依据,真正做到高校图书馆数字信息资源服务有法可依,促进图书馆更好更快的发展[3]。
(二)优化数字支持技术
为了达到高效地保护图书馆数字化资源著作权的目标,高校还可以加强图书数字信息资源的控制力度。具体可以开发更高级的图书馆管理系统,运用登录访问限制的方式,登录授权的方式进行图书信息资源的供给,通过限制网络IP地址设置访问权限,运用数字签名软件加密技术防止资源盗版问题,防止出现非法复制情况的出现。另一方面还要建立数字資源的交易平台,促进著作权人、读者之间的直接交易交换,从而更好地发挥高校图书馆平台的信息交流服务作用。
(三)运用集体管理著作权方式
为了提高高校图书馆著作权管理的有效性,还要采用现代化的集体著作权管理办法。根据我国颁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对于著作权实施集体管理,高校图书馆可以与经过授权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进行积极有效沟通,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高著作权的交易率,降低著作权的交易成本,达到全面提高著作权保护效率的目标,降低著作权方面的纠纷概率,减少著作权保护的成本。
(四)优化数字资源供给
高校还要根据信息技术的进步不断扩展数字图书信息供给途径,强调在多元化途径获取图书信息资源时避免侵权问题的发生。首先,可以大力筹措资金购买赢利性数字图书公司的数字资源,这些数字资源已经很好地解决了版权问题,如超星数字图书馆同著作权人、出版社之间签订了第三方授权协议,这样可以有效避免侵权纠纷的出现。其次,还可以对收藏的纸质图书文献资源进行数字化,数字化的纸质资源不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或者选择超出著作权保护期的图书文献资源进行数字化。
(五)强化法律意识
为了更好地避免高校图书馆陷入侵权纷争,还要在进行图书资源数字化的过程中不断学习著作权法的相关知识,根据法律要求建立完善的保障机制,加强对高校读者教育,促进高校学生合理合法的使用图书馆数据信息资源。高校图书馆还要在法律框架内进一步加强数字资源的管理工作,完善读者的利用检索机制,做到图书资源的保护工作,从而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高校图书馆具有公益图书馆的性质,高校图书馆是为广大师生服务的,高校图书馆承揽了读者借阅、学习、教学、科研方面的信息供给服务工作。在网络环境下催生著作权问题。高校图书馆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网络信息资源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在多元化的收集信息资源的基础上合理地平衡相关利益方,进一步保证著作权人、出版商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同时保证高校图书馆信息资源的有序发展,在著作权法日益完善的基础上提高图书供给服务的质量。
参考文献:
[1]吉宇宽.数字图书馆获取著作权授权的有效途径探索——以著作权代理公司为授权模式[J].图书馆,2011(06):23-25.
[2]周恬.数字图书馆的著作权侵权问题[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9.
[3]吕潇潇.数字图书馆著作权合理使用问题研究[D].杭州:浙江大学,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