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举证方法的应用比较分析

2020-11-16 02:13郭玉龙
写真地理 2020年34期
关键词:应用领域互联网

郭玉龙

摘要:本文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的特点,从举证方式的类型、优缺特点、应用领域等方面展开阐述,重点分析人工举证、无人机举证特征所适宜采用的应用方向,旨在减少外业调查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互联网+;无人机举证;应用领域

【中图分类号】F301【文献标识码】A【DOI】10.12215/j.issn.1674-3733.2020.34.023

1研究背景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作为一项重要的基本国力国情调查。为了确保三调数据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实地调查认定地类与国家内业判读地类不一致的图斑、重点地类变化图斑、新增地物且影像未能反映的图斑开展“互联网+”举证。“互联网+”举证平台实现了土地外业调查与核查的技术创新、国土调查信息获取与质量检查的一体化衔接[1]。目前,三调工作“互联网+”举证主要包括人工举证及无人机举证等2种举证方式。

2举证方式

2.1人工举证方式。

人工举证方式以外业调查人员为主,通过在平板电脑或手机中安装“互联网+”举证APP,登陆用户名及密码后,加载外业调查举证图斑数据,制作外业调查底图,合理规划设计调查举证路线,逐图斑开展外业调查举证工作。举证照片包括图斑的全景照片、局部近景照片、利用特征照片三类[2]。

2.2无人机举证方式。

无人机举证作为传统举证调查的新型方式,通过利用无人机、附带相机、举证软件,将外业调查举证图斑经内业处理后,形成统一编码将其上传至举证软件中,再通过无人机航飞器拍照,确定调查图斑的地类[3]。无人机举证软件与国土调查云“互联网+”平台无缝衔接,举证信息数据通过标准接口将举证图片信息上传至国土调查云平台。无人机举证前需提前进行飞行器空域申请,并设计好无人机航拍路线及图斑分布情况。

2.3特点比较分析。

根据三调外业调查举证工作要求,结合人工举证和无人机举证的应用特点,从优缺点两方面对其进行比较分析,具体见表1。

3应用领域

在三调工作外业调查举证方式优缺点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日常调查举证工作实际情况,从图斑情况、自然条件、交通条件、设备条件等4方面进行分析,确定三调外业调查工作适宜采用的举证方式,具体见表2。

3.1图斑情况

图斑的面积大小、分布情况直接决定调查举证路线的设计,面积大、集中分布的图斑适宜采用无人机举证,可有效地规避重复路线规划、减轻人工举证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地类类别的不同影响举证方式的选择,因建设用地特征照片的举证为必选项,无人机举证方式无法对建(构)筑物内部特征拍照,而采用人工举证方式则完全符合该类型地类的举证要求;因军事用地的特殊性和保密性,对其周边外地区采用人工举证具有更好的安全性。

3.2自然条件

山区地形复杂、坡度陡峭、植被覆盖度高等因素影响人工举证的可行性,为了安全性及效率性考虑,此类型图斑适宜采用无人机举证方式,既安全又能提高工作效率;雨雪、大风等不利天气因素将限制无人机举证方式的使用,在调查人员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后,对雨雪小、风力小的天气仍可采用人工举证方式。

3.3交通条件

道路通达性既影响外业调查举证工作的安全性,又对工作进度和工作效率产生较大影响。对道路通达性较好的图斑,均适合采用人工举证及无人机举证方式;对道路通达性较差的图斑,适合采用无人机举证方式。

3.4设备条件

人工举证方式主要采用手机或平板电脑作为举证介质,拍摄角度自由灵活,选择拍摄对象无约束,适合对具有特征要求的图斑进行举证,同时因其的灵活性和无约束性,对图斑部分区域的真实性反映度较低。

无人机举证方式主要采用航拍器作为举证拍照介质,拍摄覆盖范围广、可选角度小,适合对集中分布、可视范围广的图斑进行举证,因其对拍摄对象的选择约束性高,可真实地反映举证图斑的类别及实际状况。

4结语

本文主要介绍了三调工作举证方式的类别、优缺点及应用领域,为今后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举证方式的选择提供了有益的探索,总结以下几点内容:

(1)对涉及范围小、地块分布零散、通达性高的外业调查举证任务,如土地矿产卫片督察、“大棚房”及违建别墅清查等工作,适合采取人工举证方式,制定可行的规划路线;

(2)对涉及范围大、地块分布集中、通达性差的外业调查举证任务,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及优化调整等工作,适合采取无人机举证方式,提前了解调查区域的天气状况,合理安排无人机举证时间;

(3)对重大国情国力基本调查或监测工作,如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地理国情普查等工作,适合同时采取人工举证及无人机举证方式,分区域、分类型、分层次合理选择举证方式。

参考文献

[1]曾钰,辛丽璇,曾巍,基于“互联网+”的外业调查与核查系统设计与开发[J].地理空间信息,2019(3):8-11.

[2]李文彬,自然资源监测中“互联网+”举证技术应用[J].中国科技信息,2020(3-4):123-124.

[3]刘娟,丑一帆,无人机技术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外业举证中的应用研究[J].甘肅科技,2020(5):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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