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法下高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问题浅探及建议

2020-11-16 05:52安蓉蒋劲林兰娟
财讯 2020年1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高校问题

安蓉 蒋劲林 兰娟

摘  要:新《个税法》的实施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它不仅能有效地调节公民的收入分配,还能降低我国人民的生活压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本文结合高校的特殊性,主要分析新《个税法》实施过程中高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并对优化教职工个人所得税提供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高校;个人所得税;问题;个税法

新个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中国个税计税方法进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新时代。而高校作为一个特别的存在,其教职工工资薪金收入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何在新形势下即不违反税法,又能合理节税,争取最大的税后收入,是每位教职工普遍关注的问题。

一、高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1)教职工个税申报和筹划问题

新《个税法》强调所有纳税人在系统中自行纳税申报,将原来的综合所得改为按月预扣和按年汇算清缴,同时要求在系统中填报相关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情况。但很多高校教职工对此并未重视,特别是年老教职工。再者,高校普遍存在教职工对个税纳税筹划认识不够的情况。纳税筹划是集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和专业性于一体的,这是纳税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策略。此外,高校教职工对到底该由何部门进行纳税筹划也普遍存在误解。许多教职工认为高校财务处是学校的财务主管部门,理应由他们进行纳税筹划。但实际上这种认识不完全正确。高校教职工工资薪金由人事处负责,相关教学工作由二级学院分配,科研和教学成果奖励则由科研和教务处负责核定,而财务部门主要是负责发放任务,并没有对相关工资薪金的分配权,所以不可能单独完成纳税筹划工作。

(2)薪酬系统与申报系统无法有效衔接问题

高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普遍存在的第二个问题是薪酬系统与申报系统完全脱节。高校教职工收入主要有三类:财政工资、绩效工资和其他收入。这些收入录入教职工薪酬系统后,系统会自动模糊计算个人所得税,然后由高校账务处直接按月预扣或按阶段性应扣税款。但薪酬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进行了更新,而对六项专项附加并没有进行扣除,导致教职工纳税金额一定程度上比标准偏高。再者,对于高校教职工日常教学的零星收入和劳务报酬,薪酬系统没有全部统计,导致了部分教职工少纳税的现象。这些不确定因素导致薪酬系统和申报系统扣税数据出现偏差,无法同步对接。因此,实现高校薪酬系统与所在地区税务系统无缝对接,依然是高校财务系统亟需解决的一个难题。

(3)教职工绩效工资改革及年终奖发放问题

很多高校为了打破“大锅饭”的低效率和低产出,对绩效工资进行了改革。如以A大学为例,教职工的月绩效工资改革为基础性绩效、基本奖励绩效和个人考核奖励绩效工资。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基本奖励绩效工资按月随基本工资同时发放,而个人考核奖励绩效工资、目标管理奖励和其他超工作奖励等则拨给各二级单位,在年末一次性发放。另外,再加上年终科研奖励等,教职工在年终就会收到一笔不小的薪酬收入,但这直接导致了年终一次性税款畸高的问题。这是与绩效工资改革、年终奖发放以及税收优惠政策初衷相违背的。

二、优化高校个人所得税的建议

(1)做好教职工纳税筹划工作

首先,要正确认识纳税筹划工作。高校相关职能部门要在政策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事前做好纳税筹划工作,在教职工中广泛加强税收法规和政策宣传,使他们了解税法相关知识,主动参与纳税筹划。其次,高校各职能部门如人事处、财务处、科研处、教务处和二级单位作为主要谋划部门,要共同参与纳税筹划工作。

(2)实行月均收入均衡化

高校职能部门要尽可能地实行教职工每月收入均衡化,避免一次性年终奖的高税额“雷池”。这就需要高校人事处精确地计算教职工下一个年度的工薪预计数;二级学院、科研处和教务处则将可实现的各项资金及补贴预计数提交财务处;财务处再以其他部门提供的各项收入,计算出教职工最佳月薪和年终奖支付额,统筹规划教职工年收入,避免出现税额先偏低后畸高的现象。

(3)将高校教职工工资、酬金适当福利化

高校教職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通过税基来计算,税基高则相应的税率也高。因此,可以通过减少名义工资的方式来降低税基。降低税基最可取的一种方法就是将部分工资和奖金福利化,如一是为教师提供工作餐;二是为教职工提供一年一次的免费体检、疾病医疗报销等;三是为郊区或离校较远的教职工提供免费上下班交通车;四是每年为教师报销一定金额的办公用品等费用;五是适当提高公积金和保险的比例。这些举措即能一定程度的降低教职工应纳税额,提供其福利待遇,又能凝聚人心,稳定教师队伍,可谓一举多得。

三、结语

在新《个税法》形势下,合理合法节税是每个公民普遍关注的问题。高校管理者应从考虑教职工切身利益出发,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加强税务管理,制定纳税筹划方案,减轻教职工税务压力,尽可能地为教职工争取最大的税后收入,从而在源头上提高教职工对教育事业的热情和对科学研究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张晓浩.高校教职工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现状分析与筹划[J].财经纵横,2019

[2]谢健如,董健.新个人所得税法下高校绩效工资个税筹划[J].科技与创新,2019(22):125-126

[3]常青.新形势下高校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科技经济与管理科学,2019.27(33):235

作者简介:安蓉(1989.11-),女,汉族,湖南宁乡,大专,中级会计师,湖南城市学院,会计电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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