侗族民间节会行政法律保护及对策研究

2020-11-16 05:51肖淑玲
山东青年 2020年9期
关键词:对策

肖淑玲

摘 要:侗族民间节会的属性决定其不能完全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行政法对其进行保护具有自身的优势。一方面,行政法保护能弥知识产权对侗族民间节会保护的局限,另一方面,行政法在保护侗族民间节会的过程中存在着缺乏健全的公众参与制度、缺失行政救济制度、面临人为消亡的挑战等问题,因此,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完善行政救济制度、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行政立法迫在眉睫。

关键词:侗族民间节会;行政法保护;对策

侗族是发源于中国南方的一个古老民族,主要分布在湖南的新晃、会同、通道、芷江、靖州,广西的三江、龙胜、融水,贵州的黔东南、铜仁等地。侗族民间节会是侗族人们世世代代积累的文化遗产,但是,在传承、发展和保护的过程中,面临着许多行政法律问题。

一、行政法保护侗族民间节会的依据

作为侗族民间节会保护的的重要手段,行政法能以其特有的强制性、惩罚性打击各种破坏侗族民间节会的行为,维护侗族民间节会的生存环境,保护侗族民间节会的各种权益。侗族民间节会的行政法律保护不仅仅是私权的要求,也是公权的要求。

1、侗族民间节会的特征决定其需要行政法保护

(1)侗族民间节会的属性要求

侗族民间节会,一般历经了数百年甚至上千年,其自身特点,决定了知识产权法对其进行保护的局限性。知识产权客体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侗族民间节会的属性与知识产权客体存在较大的差异,不能完全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之下。国家行政机关承担保护和发展民间节会的责任,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到权责一致。

(2)侗族民间节会传承性的要求

大多数侗族民间节会传承方式是通过口耳相传的方式进行。然而在传承过程中,出现了侗族民间节会消失的现象,国家行政机关就有责任和义务阻止放任侗族民间节会消失的行为出现。

2、行政法保护能弥补知识产权保护的局限

(1)侗族民间节会与知识产权的客体并不完全对应

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指智力成果或是知识产品。而对于侗族民间节会来说,其包含的价值与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新颖性、显著性、创造性等不符[1],尽管也注重内容的创新和形式的更新,但这不属于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内容。同时,侗族民间节会本身具有活态性,其自身特点决定了对其保护的无限期性;而知识产权对其客体保护有明确的期限规定。所以知识产权不能对侗族民间节会进行完全保护,而行政法能有效弥补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不足。

(2)侗族民间节会与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利益在性质上有差异

侗族民间节会在传承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利益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关系,所涉及的利益不仅包括个人利益,还包括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是公益和私益的结合。而知识产权法作为私法,仅仅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私人利益。

(3)侗族民间节会需要行政法的特别保护

政府在保护侗族民间节会工作中起主导作用,各项统筹和具体工作同样也离不开政府参与,在保护过程中涉及到行政制度和行政行为。

首先,侗族民间节会包含公益和私益,仅仅依靠私法不能对其进行全面的法律保护,应该有公法的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护各种重要历史文化遗产。而行政法作为宪法的下位法,不仅要保证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的权威,更要发挥其能动性,积极履行着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其次,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第13条规定各缔约国的采取法律、行政、财政措施和技术手段,确保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弘扬和展示[2]。《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在民间节会保护中承担的职责和所起的作用。同时,发挥社会力量,由相关学术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对行政机关在保护侗族民间节会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3、行政法保护能改善侗族民间节会紧迫性的现状

一方面,在现代化思潮下,许多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打着创新的幌子对侗族民间节会进行彻底改造甚至破坏;另一方面,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许多侗族民间节也伴随着人们的生活模式、生产方式的变化而无形消失。

二、加强侗族民间节会行政法保护的对策

1、建立公众参与制度

侗族民间节会的保护牵涉到千家万户,行政机关在对侗族民间节会进行保护时,应广泛听取民众的建议,以便更好地调动其的积极性。因此,公众参与制度作为侗族民间节会行政法律保护的重要制度之一,包括建立公众监督制度和引入行政听证制度。

(1)建立公众监督制度

公众监督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在保护侗族民间节会过程中,村委会、侗族土著人及其社会团体、人民群众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据法定程序对保护侗族民间节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以规范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公众监督制度包括公众监督谁、如何监督等方面。

(2)引入行政听证制度

侗族民间节会是广大人民长期生产生活的结晶,人民作为侗族民间节会的创造者和继承者,引入行政听证制度,能更好的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使侗族民间节会的保护深入人心,走向民间。

具体来说,政府作为侗族民间节会保护的主体,它的重大的决定和行为必须举行听证,接受广大民众的监督和制约。行政听证制度的确立,从根本上保障公民和社会组织有效地参与行政机关做出的保护侗族民间节会的行政行为,保证了行政机关行为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2、完善行政救济制度

(1)确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

在保护侗族民间节会的过程中,行政主体机关难免出现侵害侗族民间节会知识产权以及其它权利的行为。我们既要注重对行政作为行为的司法监督和救濟,还要注重对行政不作为行为的司法监督和救济。那么,应该明确规定利害关系主体,允许在法律上具有利害关系的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将行政主体对侗族民间节会进行侵害的具体行政行为纳入行政救济的受案范围。

(2)引入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违法行为已经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时,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共利益的制度。[3]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也是我国今后行政诉讼制度改革完善的方向。而一部分破坏侗族民间节会知识产权的行为,由于原告资格的不适格,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在侗族民间节会保护中引入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同时,在侗族民间节会保护公益诉讼中应加强民间节会保护社会组织的建设。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责,行政公益诉讼不可能由检察机关来承担。公民由于信息不对称、力量弱小,在侗族民间节会保护中由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也不是行政公益诉讼的常态。社会组织相对于个人而言,具有雄厚的专业知识,力量强大,能够集思广益,避免了个人由于力量薄弱、诉讼成本过高等缺陷。由社会组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有利于社会组织代表利益所有者直接参加诉讼,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也有助于行政公益诉讼专业化和常态化[4],减少侵犯侗族民间节会的行为。

3、推进行政问责制度的实行

政府作为侗族民间节会保护的主导者,必然伴随着责任的问题。由于政府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搭便车”、“权利寻租”等行为。行政问责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而实施的的一种制度。[5]行政问责制的关键是问责,包括怎么问、向谁问、问什么、由谁问等环节,目的是规范行政机关及公职人员权力的行使,防止权力的滥用和扩张。政府保护侗族民间节会的主要职责是引导和管理,而不是直接干预。

实行行政问责制,首先由政府成立问责小组,对侗族民间节会保护工作进行落实。问责小组应了解具体情况,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和落实。同时进行不定期抽查和定期检查,并将结果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其次,组织社会团体、高等院校和学术科研机构共同参与问责工作,既有利于监督政府行为,也有利于提出合理化建议。

4、加强行政立法

侗族民间节会是侗族人民世代相传下来的一笔宝贵的文化资源,在人们的文化保护意识还比较薄弱的时候,立法显得十分重要。同时,保护侗族民间节会是一项系统工程,仅仅只有应急性措施显然是不够,必须有法律法规做后盾。行政立法作为保护环节的第一步,是行政执法、司法、诉讼等环节的前提和依据。行政法律保护民间节会的意图和思维是通过行政立法行为转化成具体的法律条文,明确行政法律保护民间节会的法定范围、程序、限度以及方式等内容,使侗族民间节会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而实现了对侗族民间节会最大限度行政法律保护。

总之,侗族民间节会的传承、发展,应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加强对其行政法律保护,使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雷建连.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保护[D].中央民族大学,2013:12.

[2]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基础文件汇编[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2:29.

[3]雷建連.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保护[D].中央民族大学,2013:12.

[4]敖双红.公益诉讼的反思与重构[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4).

[5]周亚越.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及其意义[J].理论与改革,2004(04):42.

基金项目:湖南省教育厅一般项目:大湘西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法治保障研究(17C1271);湖南省民间非物质文化研究基地项目:五溪流域侗族民间节会保护的行政法律问题与对策研究(FWZ2016-03); 湖南省社科成果评审委项目:大湘西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XSP20YBC202).

(作者单位:怀化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怀化 4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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